广西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复习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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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年广西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复习资料第一章 法的概念和特征1、法的概念: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它是意志与规范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2、法的本质(一)法的本质表现为法具有意志性和规律性,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二)法的本质表现为法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三)从应然意义上讲,法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3、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首先,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其次,法是一种行为规范,是以人们的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再次,法的规
2、范性表明,法的要求不等于人们实际如何行为。(2)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或认可。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具有国家性,这是法与其他人为形成的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之一。(3)法具有普遍性。所谓法的普遍性,也称法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利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征。(4)法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法是通过设定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模式的方式,指引人的行为,将人的行为纳入统一的秩序之中,以调节社会关系。(5)法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都有其保证实施的力量。(6)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从形式化的意义上看,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其中
3、一个区别就在于,法是强调程序、严格规定程序和实行程序的规范。第二章 法律体系1、法律部门的概念: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2、法律部门的特点:(1)法律部门既是一个法学概念,也是组成法律提醒的一种客观的基本要素。(2)在某一法律部门中,又可以划分为若干个子部门,这些子部门是法律部门的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在法律部门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3)法律部门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要素,而构成法律部门和子部门的基本要素则是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法律规范的总和。(4)法律制度对于法律部门来讲,又存在着一种交叉线和综合性,即同一法律制度可能
4、由一个或几个法律部门中的具有相同或相近调整属性的法律规范所组成,比如所有权法律制度,就可能体现在宪法、民法、经济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中;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回避制度等就有可能体现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多个不同的诉讼法律子部门中。3、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1)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2)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4、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1)整体性原则; (2)均衡原则; (3)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5、法律体系的概念: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6.法律体系的特点:(1)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
5、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2)法律体系是一个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3)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4)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P16 有可能出论述题)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要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1)宪法法律部门;(2)民商法法律部门;(3)行政法法律部门;(4)经济法法律部门;(5)社会法法律
6、部门;(6)刑法法律部门;(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第三章 法律规范1、法律规范的定义:法律规范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是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2、法律规范的特点:明确、具体、反复适用3、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行为模式、事实状态、法律后果4、法律规范的分类:(1)授权性规范、义务规范和复合规范; (2)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3)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4)调整性规范与构成性规范。第四章 法律结构1、法律结构的概念:法律结构是指法律应当具备的各组成部分的排列、组合、内容、形式及相互间的
7、关系。2、法律结构的分类:法律形式结构、法律实体结构3、法律形式结构:(1)法律名称; (2)制定时间和制定机关; (3)法律正文、目录和附件.。4、法律实体结构:(1)立法宗旨(目的); (2)适用(调整)范围; (3)主管机关; (4)行为规则; (5)违法处理和奖励; (6)名词(术语)含义、解释机关、施行日期、废止条款等。第五章 法律语言1、法律语言的含义:所谓法律语言是指表现法律内容的文字、概念、句式、标点、符号等,它是立法活动不可缺少的手段之一。2、法律语言的一般特点(1)科学、准确; (2)明确、肯定; (3)严谨、一致; (4)简洁、扼要。3、法律语言中的概念:是指反映一定社会
8、关系中所涉及的各方面因素的属性或意志表现形式,一般称法律概念,或称法律用语、术语、名词等。4.法律概念的分类:(1)常用概念; (2)法律特定概念; (3)技术性概念。第六章 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的概念: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2、法律责任的特点(1)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即主体A对主体B的责任关系。这种责任关系派生于法律上规定的义务关系,它是因为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规定才导致责任关系的产生。法律责任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2)法律责任还表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或追究否定性、不利性后果。(3)法律责任
9、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后果的逻辑关系。(4)法律责任的追究和执行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3、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的概念: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的各种必须具备的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4、法律的构成要件有:(1)责任主体; (2)违法行为; (3)损害事实; (4)因果关系; (5)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过失。5、法律责任的分类(1)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诉讼责任、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2)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划分)(3)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根据行为主体的名义
10、划分)(4)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根据责任承担的内容不同划分)6、法律责任实现方式的概念:法律责任实现方式,简称责任方式,是指承担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如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赔偿损失等就是这种责任方式的具体化。7、责任方式的种类(1)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2)补偿:民事补偿、行政补偿、司法补偿;(3)强制。8、归责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 (2)因果联系原则; (3)责任相称原则;(4)责任自负原则。第七章 依法行政基本含义1、依法行政的概念: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行使行政权利,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2、依法行政的本质:依法行政的本质是依法规
11、范、约束行政权利。具体来说,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权,不是依法治事;是依法治官,不是依法治民;是依法治自己,不是依法治别人。3、依法行政的主要特征有(1)依法行政是对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要求,而不是对行政相对人的要求。(2)依法行政中的“行政”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即国家行政或公共行政,是指一定的国家组织行政机关,为实现国家只能,维护公共利益,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规范,对国家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其行政的领域,是只能由国家实施管理的社会公共事务。(3)依法行政中的“法”,首先必须是体现国家和人民整体意志,反映社会进步发展规律的法,而不是长官意志、个人意志、少数利益集团意志的反映;
12、其次,“法”应主要限定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法规。其他政策办法不能作为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再次,从法律要素上看,依法行政之“法”不仅应包括法律法规,还应包括法律原则以及法律目的的和法律条文背后所隐含的法律精神、法律价值。(4)依法行政中的“行政”和“法”的关系是:法优先于行政,法高于行政;行政必须有法,无法律即无行政;行政必须服从于法。(5)依法行政在我国是一种积极保障有效行政与消极防范防止滥用行政权利的有机结合。4、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1)法律优先原则; (2)法律保留原则; (3)职权法定原则; (4)行政合理原则:行政合理原则是指
13、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与适度,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原理。(5)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开原则也称政府信息公开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厉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6)行政诚信原则; (7)信赖保护原则; (8)权利救济原则。5、法治政府的内涵:法治政府就是按照法治的原则运作的政府,政府的一切权利来源、政府的运行和政府的行为都受法律规范和制约。第八章 依法行政基本内容1、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包括:(1)行政主体合法; (2)行
14、政权的取得和行使合法;(3)行政机关违法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2、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1)合法行政; (2)合理行政; (3)程序正当;(4)高效便民; (5)诚实守信; (6)权责统一。3、依法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4、行政主体的含义:(1)行政主体是一种国家或社会组织(2)行政主体是参加行政法律关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3)行政主体是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的国家或社会组织(4)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的国家或社会组织(5)行政主体必须能够独立
15、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行政执法人员的概念: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享有职权,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6、行政相对人的概念: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7、行政相对人的权利:(1)申请权;(2)参与权; (3)了解权(知情权); (4)批评、建议权;(5)申诉、控告、检举权; (6)陈述、申辩权; (7)申请复议权;(8)提起行政诉讼权; (9)请求行政赔偿权; (10)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8、行政相对人的义务:(1)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2)协助公务的义务; (3)维护公益的义务;(
16、4)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 (5)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6)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9、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10、行政行为的特征(1)从属法律性; (2)裁量性; (3)单方意志性; (4)强制性; (5)无偿性。11、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特:(1)具体行政行为体现了国家行政权的运作,其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行政目标,因而与立法行为和司法行为相区别。(2)具体行政行为只对特定对象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所谓特定对象可以是某一相对人,也可以是特定的物,还可以是特定的行为。(3)具体行为行为能直接产生有关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17、义务发生变化、增加或者减少。(4)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行为。12、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是(1)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 (2)抽象行政行为具有间接的法律效果;(3)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往后效力。第九章 依法行政能力建设1、依法行政能力的概念:依法行政能力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尊重法律、自觉掌握和运用法律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2、依法行政能力的内容(1)依法行政的核心能力,是指理解和按照法律具体处理各种事物的能力。是行政执法过程中最基本的能力要求。具体包括:依法行政的认知力、依法行政的决策力、依法行政的执行力。(2)依法行政的辅助能力,是指影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按
18、照法律处理公共事务的其他能力。辅助能力包括:依法行政的协调力、依法行政的处理力、依法行政的影响力。3、依法行政能力的构成(1)依法行政履责的基本知识。这是依法行政能力的知识前提。(2)依法行政意识:权利本源意识、合法行政意识、合理行政意识、程序意识、诚实守信意识、责任意识。(3)依法行政所必须的法律思维:以权利义务为分析线索的思维,普遍性优于特殊性的思维,合法性优于客观性的思维,程序问题优于实体问题的思维,形式合法性优于实质合理性的思维,理由优于结论的思维。4、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途径(1)健全领导干部学法、任职前考试和测评制度,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2)构建完备的行政
19、监督机制; (3)严格落实行政问责制度;(4)建立和完善公务员依法行政情况的评价和考核制度; (5)实行绩效管理制度;(6)加强法制宣传,积极营造全社会遵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社会环境。第十章 行政决策1、行政决策的概念:决策就是人们就需要解决的问题所作的行为设计和抉择过程。行政决策是决策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国家行政事务时,为了达到预定的目标,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或处理的事务拟定和选择行动方案,并作出决定的过程。2、行政决策的特征:(1)行政决策具有明显的公共性; (2)决策客观具有广泛性;(3)既定行政决策的权威性和执行的强制性。3、重大行政决策的内涵:是指对地方的经济、社会发
20、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产生主要影响、涉及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行政决策。4、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1)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2)政府工作报告; (3)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4)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重大资金使用安排;(5)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措施;(6)制定或者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7)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8)制定或者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9)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理方面的重大事项;(10)行政区域变更方案; (11)涉
21、及民生和为民办实事的重大项目;(12)其他需要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5、重大行政决策程序(1)决策调研; (2)征求意见; (3)咨询论证; (4)风险评估;(5)合法性审查; (6)会议决定; (7)公布结果第十一章 规范性文件1、规范性文件的定义:是指出政府规章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政管理工作中针对不特定人、不特定事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通告等文件。2、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是指由权制定、认可、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或者相关的组织。一般来说,所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
22、事务职能的组织都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就我区而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包括: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以下人民政府、自治区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处、法规授权的组织等。另外,要指出的是,规范性文件可以由两个以上的主体联合制定,具体形式有:两个以上政府部门联合制定;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联合制定;地方政府与中央垂直领导部门联合制定。3、规范性文件的限定权限:是指现行全部有关需要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加以调整、控制、和规范的事项的全力范围,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行使制定规范性文件职权的权力限度和内容范围。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限要注意两个问题:(1)各个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的制
23、定权限划分;(2)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界限。4、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原则:(1)法制统一原则; (2)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原则;(3)职权与责任相一致原则; (4)民主公开与便民的原则。5、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1)调研起草; (2)征求意见; (3)组织论证; (4)合法性审查; (5)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公布; (7)备案等程序进行。6、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是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管理,并审查其合法性、合理性的一项监督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原则:有件必备原则、有备必审原则、有错必纠原则。7、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是指有权主体对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含义予以准确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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