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 认证制度 和型式认可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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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的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 认证制度 和型式认可制度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型式认可制度是我国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建立起来的一种全新的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目前,消防产品认证制度已初见成效,它的实行构建了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法监督和宏观调控、中介评价组织依法治业、行业社团自律管理的新型消防行业管理模式,并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消防产品市场提供更好的法制和政策环境。它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使消防产业的发展能通过市场来调整,通过消费群体对由公正第三方做出的认证结果的认可,实现了以市场为调节手段的目的。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国家在从统治走向治理,从善政走向善治,从政府的统治走向没有政府的治
2、理,从民族国家的政府统治走向全球治理的过程中进行政府职能转换,改变行政审批制度的必然结果。1消防产品的认证制度1.1公安消防产品认证制度初始阶段消防产品的认证制度起步于1992年,当时公安部确立了要逐步用认证认可制度来取代审批核发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总体思路,之后撤销了公安部消防器材生产管理办公室,设立了公安部消防产晶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国消防产品宏观调控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全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工作以及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业务指导工作。至此对消防产品的生产管理转为了对整个消防产业的行业管理,逐渐将下达行政命令转为制定和调整行业结构的产业政策,并于1996年开始正式发证
3、。虽然有了这样全新的管理思想,但真正要做到管理模式的转换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那时的认证制度依然带有浓烈的政府色彩,所有的消防产品都存在政府前置审批,这让本应该是适应市场经济而建立的认证制度成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认证制度。在这一过渡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十九条,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从公安部消防局到各省、市、县公安消防机构逐级划分职责权限,公安部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是最高行政级别的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县级市、区、旗)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在这个时期内虽然已经开始实行产品的认证制度,但仍然是
4、以审批为主,消防产品登记备案制度的存在严格限制着消防产品在市场的流通,限制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在89种消防产品中有将近一半要通过签发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制度才能进入市场,而且这些产品通常都是使用率较高的、有广大市场的、决定企业利润的产品。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998年,公安部消防局移交了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权,开始全面开展消防产品的认证制度时为止。1.2消防产品认证制度的全面建立与发展阶段在消防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权逐步被收归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后,公安部消防局开始认真着手实行认证认可的相关工作,并确定了关于认证工作的三条基本思路:第一,对于所有的新产品,只要通过强制检验的产品均可进入市场;第二,根据中
5、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由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对火灾报警控制器、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这三种产品实行产品安全认证;第三,将原来所有实行生产许可证的消防产品全部转为实行型式认可制度。公安部在2001年后,先后下发了三个重要文件来具体落实消防产品的认证工作。(1)2001年6月28日,为了使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规则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WTO的需要,依据消防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结合国际认证的通行作法和国内企业的实际情况,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取消消防产品备案制度的通知,采用以型式检验+工厂
6、条件+监督检验为模式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制度,替代以前的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强制检验制度,并授权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具体实施。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制度适用于除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和消防车公告制度以外的各类消防产品的管理,并分批组织实施。首批公布的产品目录共9类53种,包括原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6类43种和原实行强制检验制度管理的3类10种。其余列入该项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于2002年底前陆续公布。凡获得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颁发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并使用消防认可标志的消防产品,均可在市场流通。由此,打破了行政审批制度下政府对消防产品市场的管制和束缚,为消防企业的发展开拓了广阔的空间。中国消防
7、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从2001年8月1日起开始受理首批目录范围内的型式认可申请。从2002年5月1日起,原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6类产品中未获得型式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的,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从2003年1月1日起,原实行强制检验制度管理的3类产品中未获得型式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的,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并按通知要求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确保了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制度的顺利实施。各地的公安消防机构按这个通知要求,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确保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制度的顺利实施。(2)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发布行政审批项目改革决定,在被取消的37项公安机关行政审批项目中,关于消防行政审批的为十项
8、,其中取消关于消防产品行政审批的占五项,这一年关于消防产品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开始进入实战阶段。2002年12月13日,公安部下发了关于成立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的通知,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决定成立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产评定中心(缩写为CCCF),履行原有公安部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承担的消防产品认证和质量信息管理职能。该中心从成立之日起即正式开展工作并启用新的印章,撤销公安部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中国消防产品认证委员会及秘书处。CCCF是独立注册的事业法人,它的成立表明了生产许可证制度被完全取消,政府彻底退出了审核发证的行政审批领域。(3)20
9、03年5月20日,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这个文件是国家第一次以公安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名义确定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规则,文件指出国家对消防产品的市场准人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型式认可制度。对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型式认可证书的消防产品,应当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和型式认可标志。尚未纳入这一制度管理的消防产品,暂时采用强制检验制度。进口消防产品的市场准人与境内生产的消防产品实行相同的市场准入制度。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尚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计划用三年的时间分期分批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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