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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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120ASL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 309-2007替代SL 3092004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Assessment criterion of metroiogy accreditation forquality test institute of water resources20071126发布 20080226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2007年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以下6项标准为水利行业标准 现予以公布。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序号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替代标准号 发布日期实施日期 水利质量检测
2、1机构计量认证评 SL 3092007S1,309-2004 2007 1126 2008 0225审准则 整装微型水轮2SI,397 2007 SD 162-一85 2007 112620080226发电机组农利水电工程3施工通用安全技SI。398 2007 2007 1l-26 2008 0226术规程水利水电工程4土建施工安全技 SL 39920072007 11262008 02 26术规程SD 267-88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SI,40020072007 11262008 0226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水利水电工程6施工作业人员安SI。4012007 2007 ll 26 200
3、8 0226全操作规程刖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 法的规定,结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认实函 20063 141号)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对水利 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SL 309 2004)进行了修订。 水利质量检测机构即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所指的实验室。 本标准共5章,主要内容为计量认证评审的通用要求,黑体字为水利质量检测机构的特殊要求。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增加“文件控制”、“合同评审”、“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结果质量控制”和多场所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评审等内容;原标准“组织与管理”改为“组织”;“质量体系、审核 和评审”
4、改为“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管理评审”;“设施和 环境”改为“设施和环境条件”;“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改为 “设备和标准物质”;“量值溯源和校准”改为“量值溯源”;“检 验方法”改为“检测和校准方法”;“检验样品的处置”改为“抽 样和样品处置”;“证书和报告”改为“结果报告”;“检验的分 包”改为“检测和或校准分包”;“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改为 “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抱怨”改为“申诉和投诉”。本标准为全文推荐。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版本为:SL 3092004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本标准主编单
5、位:水利部计量办公室 本标准参编单位:松辽流域水资源保护局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科学院 水利部水文局 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青山刘咏峰邓湘汉王黎高俊杰李怡庭陶秀珍刘晓辉 王剑影汝楠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陈华康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王艺目次总则 引用标准 术语- 管理要求 技术要求l 总则11为规范水利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计量认证 评审工作,统一评审工作的基本原则、内容和要求,制定本 准则。12本准则适用于下列质检机构的计量认证评审工作: (a)部属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安全的质量检测机构。 (b)流域机
6、构的工程与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及水环境监测机构。 (C)水利行业科研院所、设计和施工等单位的质量检测机构。 (d)水利行业承担水资源与水环境监测任务的监测机构。 (e)其他面向全国或跨地区承担水利工程与产品质检任务的质量检测校准机构。13本准则所称的质检机构计量认证评审。是指由国家计量认 证水利评审组对质检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以及水利行业和相关技术标准实施的评价。14质检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的原则。15质检机构计量认证评审,除应符合本准则规定外。尚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引用标准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7、GBT 1 5481)利用实验室问比对的能力验证(GBT 15483)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SOIEC 17025)3术语31质检机构quality test institute从事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的技术机构。1注:1本准则中的质检机构是指具有单独场所或多场所(网点),开展检 测和或校准工作的技术机构。2如果质检机构只是某组织的一部分,该组织除了进行检测工作以 外,还进行其他活动,则“质检机构”仅指该组织内进行检测和或校准工 作的那部分。32现场评审assessment visit对提出申请的质检机构是否符合认证准则进行现场验证所作 的一种访问。注:也称为现场访问。33(实验室)能
8、力验证(1aboratory)proficiency testing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确定实验室的检测校准能力。34实验室间比对interlaboratory comparison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由两个或多个实验室对相同或类似被 测产品或物品进行检测校准的组织、实施和评价。35校准calibration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 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 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注:1校准结果既可给出被测量的示值,义可确定示值的修正值。2校准也可确定其他计量特性。3校准结果町以记录在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中。36检测(测试、试验)test
9、按照程序确定合格评定对象的一个或多个特性的活动。 注:“检测”主要适用于材料、产品或过程。37质量体系quality system为实施质最管理所需的组织结构、职责、程序、过程和 资源。38管理评审management review由最高管理者就质量方针和目标,对管理体系的现状和适应2性进行的正式评价。注:1管理评审可以包括质量方针评审。2质量审核的结果可作为管理评审的一种输入。3“最高管理者”指的足其管理体系受到评审的组织的管理者。39 内部审核internal audit按照管理体系文件规定,对其管理体系的各个环节组织开展 的有计划的、系统的、独立的检查活动。注:1内部审核一般用于对质量体
10、系或其要素、过程、产品或服务的 审核。2内部审核目的之一是评价是否需要采取改进或纠正措施。3内部审核应由与被审核领域无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但最好取得有 关人员的配合。310合同评审contract review合同签订前,为确保质量要求规定得合理、明确并形成文 件,且供方能实现,由供方所进行的系统的活动。注:1合同评审是供方的职责,但可以与顾客联合进行。2合同评审可以根据需要在合同的不同阶段重复进行。31 1预防措施preventive action为防止潜在的不合格、缺陷或其他不希望的情况发生,消除 其原因所采取的措施。注:预防措施可以包括诸如程序和体系的更改,以实现质量环中任 阶段的质量改
11、进。312纠正措施corrective action为防止已出现的不合格、缺陷或其他不希望的情况的再次发 生,消除其原因所采取的措施。注:1这种措施可以包括睹如程序和体系等的更改,以实现质量环中任一 阶段的质量改进。2“纠正”和“纠正措施”的区别是:一“纠正”、“返修”、“返E”3或调整,涉及对现有的不合格所进行的处置;“纠正措施”涉及消除产生不合格的原因。313 (计量器具的)检定verification(of a measuring instrument)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 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314周期检定periodic verificati
12、on按时间间隔和规定程序,对计量器具定期进行的一种后续 检定。315期间核查intermediate cheeks针对在用的仪器设备,在两次正式校准检定的间隔期间,为保持其合格状态和符合技术规范要求而进行的核查。注:期间核查方法可以包括仪器比对、方法比对、标准物质验证和加 标回收等。4管理要求41组织质检机构应依法设立或注册,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 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或校准活动。411质检机构一般为独立法人,应具有其法律地位的证明文 件:非独立法人的质检机构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 正检验,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账目和独立 核算。412质检机构应具备与申请检测
13、范围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 应具备正确进行检测和或校准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 的固定、临时和可移动检测和或校准设备设施。413质检机构管理体系应覆盖其所有场所进行的工作。414质检机构应有与其从事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 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415质检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与其从事的检测和或校准活动以 及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检测4和或校准判断的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不得参与和检测和或 校准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设计、研制、生 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活动。质检机构应有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 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
14、并防止商业贿赂。416质检机构及其人员对其在检测和或校准活动中所知悉的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有相应措施, 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的措施。417质检机构应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在母体组织中的地 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应画出组 织机构框图和列出管理体系要素职能分配表,将管理体系的要求 分解落实到不同的部门或岗位。418质检机构最高管理者、技术管理者、质量主管及各部门 主管应有任命文件,独立法人质检机构最高管理者应由其上级单 位任命;非独立法人质检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由其法人单位的领 导班子成员担任非法人代表直接任质检机构最高管理者,应有 法人代表
15、对质检机构最高管理者的书面授权书。最高管理者、技 术管理者的变更需报发证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确认。419质检机构应规定对检测和或校准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 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必要时,指定关 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4110质检机构应由熟悉各项检测和或校准方法、程序、目 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测和或校准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质 检机构统一任命监督人员和制定监督活动计划。4111 质检机构应由技术负责人或一名技术负责人与多名技术 管理者全面负责技术运作,并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或一名质量负 责人与多名质量管理者,赋予其能够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职 责和权力。4112对政府下达的指令性检验任
16、务,应编制计划并保质保量 按时完成(适用于授权验收的实验室)。b42管理体系 质检机构应按照本准则建立和保持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并与其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应形 成文件,阐明与质量有关的政策,包括质量方针、目标和承诺, 使所有相关人员理解并有效实施。43文件控制 质检机构应建立并保持文件编制、审核、批准、标识、发放、保管、修订和废止等的控制程序,确保文件现行有效。44检测和或校准分包 如果质检机构将检测和或校准工作的一部分分包,接受分包的质检机构应符合本准则的要求;分包比例应予以控制(限仪器设备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及特种项目)。质检机构应确保并 证实分包方有能力完成分包
17、任务。质检机构应将分包事项以书面 形式征得客户同意后方可分包。45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质检机构应建立并保持对检测和或校准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选择、购买、验收和储存等的程序,以确保服务和供应品的质量。46合同评审 质检机构应建立并保持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和合同的程序,明确客户的要求。47申诉和投诉质检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申诉和投诉处理机制,处理相关方对 其检测和或校准结论提出的异议。应保存所有申诉和投诉及处 理结果的记录。48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夏改进 质检机构在确认了不符合工作时,应采取纠正措施;在确定了潜在不符合的原因时,应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类似不符合工 作发生的可能性。质检机构应制定纠正措
18、施、预防措施及改进的 程序文件,通过实施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等持续改进其管理6体系。49记录质检机构应有适合自身具体情况并符合现行质量体系的记录 制度。质检机构质量记录的编制、填写、更改、识别、收集、索 引、存档、维护和清理等应当按照适当程序规范进行。所有工作应当时予以记录,并分类标识。对电子存储的记录 也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原始信息或数据的丢失或改动。所有质量记录和原始观测记录、计算和导出数据、记录以及 证书证书副本等技术记录均应归档并按适当的期限保存。每次 检测和或校准的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保证其能够再现。除 依据检测标准规定的信息外。记录应包括参与采样或抽样、样品 准备和制备、检测和或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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