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机构的法律主体资格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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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档案管理机构的法律主体资格分析 【摘 要】 本文阐述了法律主体的概念及其对档案管理机构的意义,分析了我国档案管理机构体系的现状,探讨了各类档案管理机构的法律主体资格。认为我国档案管理机构法律主体资格主要分为民事法律主体资格和行政主体资格。这有利于明确各层次各类型档案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关键词】 档案管理机构;法律主体;资格 在我国现行档案管理制度体系下,档案管理机构实行分级管理。从中央到地方再到企事业单位都有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不同层次、不同性质的档案管理机构共同承担档案管理职能。所有档案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责任,都是由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规范性文件赋予的,因此这些档案管理机构
2、法律主体地位并不完全一致,各个档案管理机构承担的责权利也不可能完全一致。要区分不同档案管理机构的责权利范围,必须以明确他们的法律主体地位为前提。 一、法律主体的概念及其对档案管理机构的意义 法学领域中的法律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之中,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和承担责任的人或组织。也就是说,法律主体总的来说有两大类,一是自然人;二是具有法律人格的组织。他们的共同特点是,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某项法律关系,承担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不具备上述特点,则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例如,在一个行政处罚法律关系中,行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被处罚而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相对人都具有法律主体资格;而直接实施行
3、政处罚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则为职务行为,其本人并不具有行政处罚法律关系中的法律主体资格。 是否具备法律主体资格决定了人或组织能否取得法律意义上的独立地位,能否独立参与法律关系并承担后果。离开法律主体资格这个概念,就无法明确任何人或组织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英国学者杜兹纳的名言“所有的人都是由法律认识和法律关系的总和建构起来的法律主体。婴儿的第一次生命是母亲给的,第二次生命是由法律给的。从一生下来,人在概念上或多或少是个法律主体。这个新生儿简直就是块空地,随着时间的流逝,这块空地会被赋予权利、义务、特权和职责,直到过完一生为止。”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
4、有保护档案的义务,因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也都有直接从事档案管理行为的可能。然而,是不是每个从事档案管理行为的人或组织都具备法律主体资格,可以承担档案管理行为产生的直接法律后果呢?这就需要分析从事档案管理的组织有无法律主体资格。 我国档案法赋予了档案管理机构管理档案的职责,各层次、各类别的档案管理机构具体的权利义务范围,以及如何承担责任,必须在明确各档案管理机构法律主体资格的前提下才能明确。一个档案管理机构是否具备法律主体资格,决定了其能否以其独立行为实施管理和承担责任。 二、我国档案管理机构体系的现状 档案管理机构是专门负责档案管理利用,从事档案管理工作
5、的机构。档案管理制度要依靠档案管理机构来落实,档案管理工作要通过档案管理机构来实施。我国目前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档案管理机构体系,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企事业单位都设有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根据档案法的规定,档案管理机构分为以下几种。 1、国家档案局 国家档案局是国务院办事机构。与中央档案馆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我国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国家档案局就是法定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局是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门承担档案管理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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