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专科统计法基础知识复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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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计法基础知识复习资料第一章 统计法基本问题 一、统计和政府统计的概念、政府统计的特征和基本任务统计是一种调查研究活动,或者说是一种认识活动。研究如何进行统计调查研究活动的科学,就是统计学。统计具有综合度量、比较的功能。政府统计:国家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政府统计的特征有:政府统计的实施主体是特定的或者说主要是政府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实施;具有强制性其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我国政府统计已具备了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我国政府统计的基本任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
2、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 (二)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三)实行统计监督二、统计法的概念和特点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义的统计法则包含了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统计法作为我国行政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原则、特点和作用,是一门独立的分支学科。统计法作为规范统计活动的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二)规范内容具有专业性 三、统计法的表现形式我国现行的统计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
3、以下几种:(一)统计法律(二)统计行政法规 (三)地方性统计法规 (四)统计行政规章四、统计法的作用 (一)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二)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 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是整个统计工作的灵魂。 首先,明确要求统计调查对象要依法申报统计资料。其次,明确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证数据质量。再次,赋予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一定的职权,以保证统计资料的提供能够准确、及时和全面。 最后,统计法明确要求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
4、专业知识。五、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在统计体制方面,国家应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我国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 2、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 3、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二)、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作为统计调查对象之一的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受法律保护。 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2)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
5、秘密,受法律保护 (3)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 (4)对非法定统计义务,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履行(三)、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1)应建立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 (2)统计资料公布的方式、手段应当是多样的,以便于用户查找和利用统计信息(3)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四)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五)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六、 我国统计法制发展的基本情况 我国最早的统计法律始见于周朝。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是进入二十世纪后随着统计活动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律,是193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统计法,该
6、法于1938年修正公布。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和国务院多次发布关于充实统计机构、加强统计工作的指示和决定。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充实统计机构、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同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出关于充实中央财经各部统计机构的通知。(一)统计立法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并于1984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后的统计法就统计的基本职能和任务、统计机
7、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统计调查、统计资料、民间统计调查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为贯彻落实统计法所确立的各项制度,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了国家统计局起草的统计法实施细则。此外,国家统计局还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统计行政规章。比如,1988年颁布的统计检查特派员委派办法、统计违法案件通告制度;1999年颁布的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颁布的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6年重新修改制定的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4年颁布的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5年颁布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以及1995年国家统计局联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统计信息咨询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等。
8、铁道部、公安部、卫生部等部委根据本系统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也制定了本部门的统计规章。与此同时,地方统计立法工作也迅速开展起来。截止到1999年底,全国31个省、区、市都颁布了地方性统计法规。(二)统计执法工作(三)统计法制宣传工作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统计调查是政府统计的一项基本任务,在整个统计工作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只有搞好统计调查,才能提高统计对客观事物规律性的认识,进一步为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服务。统计调查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如根据调查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全面调查和非全面调查;根据调查登记时间的不同,可分为经常性调查和一次性调查;根据调查对象法定义务的不同,可分为义务性
9、调查和自愿性凋查;根据调查组织实施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政府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等。一、政府统计调查政府统计调查,是指由政府统计机构依法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根据统计法的规定,政府统计调查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三类。 (一)国家统计调查,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包括国家统计局单独拟订的和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订的统计调查项目。 (二)部门统计调查,是指各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 (三)地方统计调查,是指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批准实施的地方性的统计调查。二、民间统计调查民间统计调查是由民间统计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或者接受委托进行的统计调查。民间统计调查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10、一是自愿性。二是营利性。目前,我国对民间统计调查的管理主要表现在对涉外调查的管理方面。所谓涉外调查,是由民间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的,具有一定涉外因素的调查。涉外调查具体包括: (一)受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二)与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合作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三)境外组织在华机构依法进行的市场调查;(四)将调查资料、调查结果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三、统计调查项目的概念 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在一定时期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统计调查项目的计划应当列明项目名称、调查机关、
11、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等。 我国的统计调查项目分为三类,即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为了搜集和了解全国性的基本情况,由国家统计局拟订,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订的统计调查项目。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其业务管理的需要而拟定的统计调查项目。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比较而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专业性较强。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搜集和了解本地方的基本情况,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拟订,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
12、共同拟订的统计调查项目。这类调查的最主要的特点,就是其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只能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组织实施。此外,统计法还规定,在发生重大灾情或者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原定计划以外进行临时性调查。四、统计调查项目的拟订及审批 (一)国家统计调查项目 由国家统计局拟订,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报国务院审批。其中,新的、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报国务院审批;经常性的、一般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审批。 (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
13、统计机构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三)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拟订,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五、编制统计调查项目的原则 (一)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必须明确分工,互相衔接。 (二)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重复、矛盾,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够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 (三)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从
14、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搜集;确实需要直接进行统计调查的,应当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依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四)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按年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调查;按季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 (五)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保证切实可行,注重调查效益。 (六)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应当有保证。六、统计调查制度的概念及
15、分类 广义的统计制度,是指统计工作的各个阶段所应遵守的技术性规范。狭义的统计制度,仅指统计调查阶段所应遵守的技术性规范,即统计调查制度。我们通常所说的统计制度,是指狭义的统计调查制度。 我国的统计调查制度,包括国家统计调查制度、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和地方统计调查制度三个部分。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由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地方统计调查制度。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七、统计标准的概念及主要内容统计标准,分为广义统计标准和狭义统计标准。广义的统计标准,包括各种统计指标的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
16、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所作出的统一规范。狭义统计标准,仅指统计分类标准。统计法规定的统计标准是指前者。统计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以保障统计调查中使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的标准化。”统计标准,分为国家统计标准、部门统计标准和其他标准。国家统计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执行的标准。根据统计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目前已经制定的国家统计标准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三次产业分类标准、城乡划分标准、经济类型划分标准、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基本建设大中小型项目划分标准、职业
17、分类标准、大中小城市划分标准、工农业产品(商品、物资)分类、沿海和内地划分标准、农业和非农业人口划分标准等。 部门统计标准,是在一个部门范围内强制执行的统计标准。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统计调查的需要制定部门统计标准。部门统计标准只是对国家统计标准的补充,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矛盾。八、 统计调查方法统计调查方法,是指统计调查者搜集统计资料的方法。我国的统计调查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类:(一)、普查建国以来,我国已开展了五次人口普查、两次农业普查、三次工业普查、一次第三产业普查、两次基本单位普查和一次经济普查。2003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国家普查
18、项目和周期性安排的通知,确立了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和经济普查三项国家周期性普查制度。人口普查、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分别在尾数逢0和6的年份实施。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分别在尾数逢3和8的年份实施。 (二)、抽样调查抽样调查是指根据概率理论,从全体调查对象中随机抽取一部分样本单位进行观察。(三)、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全面定期统计报表,是指统计调查对象按照依法批准的统计调查表进行填报,由统计调查者予以汇总的一种统计调查方法。(四)、重点调查 九、统计调查证件管理的意义 统计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统计人员依照前款规定执行职务,依法对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颁发
19、的工作证件”。 统计调查证件的管理工作的意义:首先,规范统计调查活动,维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其次,促进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统计调查证件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统计调查证件的种类和发放范围统计调查证件的种类有:统计调查证、临时统计调查证、工作证、普查员证和普查指导员证。根据统计调查证件种类的不同,其发放范围为:1统计调查证,2临时统计调查证,3工作证。4普查员证和普查指导员证。 (二)统计调查证件的发放机关和程序 (三)统计调查证件应当标明的内容 (四)持证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职责第三章统计资料管理 一、统计资料的特征(一)、客观性。这是对统计资料质量的要求。统计资料的客观
20、性在实际的统计工作中体现为统计资料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二)、合法性。这是对统计资料生产程序的要求。统计资料的搜集、加工、整理和公布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三)相关性。这是对统计资料内容的要求。二、统计资料管理体制 我国对统计资料的管理采用了“谁组织统计调查,谁管理统计资料”原则。(一)根据统计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其统计资料分别由组织调查的国家统计局、省(区、市)统计局、地(市)、县统计局统一管理。乡、镇一级统计资料也应由统计机构或统计员负责进行统一管理。(二)根据统计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
21、,以及由部门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允许其将统计调查对象扩大到管辖系统外的调查,其统计资料由组织调查的部门统计机构统一管理。 (三)根据统计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完成国家、部门、地方的统计调查任务所形成的统计资料,以及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经营管理需要组织统计调查所形成的统计资料,由该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统一管理。 三、统计资料的审核统计资料的审核是指对有关统计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由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和统计机构签字盖章的制度。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22、:“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员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乡、镇统计员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此款规定可分为两部分: 1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提供的统计资料。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员提供的统计资料。 四、统计资料的提供和公布(一)统计资料的提供,是指统计机构将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统计报告和统计公报刊载于公共媒体,或放置开放场所,以便于各级党政机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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