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管理制度考试笔试题库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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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管理制度考试笔试题库目录1.绍兴县水务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绍兴县水务集团网站管理制度(试行)3.绍兴县水务集团突发事件报告制度4.绍兴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5.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采购管理办法6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的实施意见7.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8.关于进一步规范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管理的通知绍兴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运行安全可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和集团范围内的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及由集团进行安
2、全监管的参股公司。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 集团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五条 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集团公司各部室和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或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第六条 集团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集团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与监管;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兼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全面负责集团安全生产工作,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协助组长具体抓好集团安全生产工作。集团公司企管部是集团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
3、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并对各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第七条 集团各单位,员工人数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员工人数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上涉及的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持证上岗。第三章 责任制管理第八条 集团公司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要求,并结合各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实际,与各企事业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安全生产目标主要包括基层基础工作目标、人身安全目标、财产安全目标、运行安全目标等。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
4、的当然签约人。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将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层层分解落实,细化到部门、泵站、班组及各岗位,实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全覆盖。第九条 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在当年年初签订,在当年度的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签订之前,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自动延续有效。第十条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实行过程和结果的双重考核,集团公司企管部、各责任单位应做好相应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落实督查与日常管理,确保全面实现各项安全生产控制目标。第四章 基础管理第十一条 集团各单位应当加强制度管理。(一)严格贯彻国家、地方或行业的强制性技术标
5、准与规定,制订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并适时修订。(二)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例会、安全检查等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三)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必须制订可行的作业规程或作业指导手册。 第十二条 集团各单位应当加强现场管理。(一)积极引进6S管理、标准化作业等管理方法和手段,不断提高现场管理水平,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二)加强供排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与保护,落实巡查力量,实时监测供排水系统安全运行状况。出现险情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及时排除。各管线责任单位应根据现场实际,在大口径供排水管线上设置有关标志,以利于管线巡查与保护。(三)加强有限
6、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实行有限空间全流程规范化作业和全过程视频监控摄录。凡涉及有限空间作业、基坑作业、高处作业、动火作业等危险性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上述作业前,必须制订作业实施方案和应急救援方案,落实监护措施。(四)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依法建立并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管理人员与操作人员需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五)加强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应完整而且符合现场特点,施工现场用电、围护及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六)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配置有效的消防设施、器具,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严禁“三合一”现象,做好消防安全宣
7、传,提高员工消防安全素质和自防自救能力。(七)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在液氯钢瓶储存仓库、变电所、高压电气设备、化验室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以及其他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的工艺、设备。(八)各单位将生产经营场所、项目及设备发包或出租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他方,应当订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第十三条 集团各单位应当加强职业健康管理。(一)各单位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职工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并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以及每年一次的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二)各单
8、位有义务如实告知,职工有权利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三)各单位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十四条 集团各单位应当加强职工教育与培训管理。各有关部室和企事业单位应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通过全员安全培训、安全技能比武等手段,提高职工安全素养和技能。(一)三级安全教育。各单位应当对包括新职工、培训生、实习生、外来工、杂工、换岗以及复岗人员在内的全部工作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二)安全技能培训。各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知识与岗位业务技能培训工作,使岗
9、位从业人员岗位知识与操作技能达到规定要求。(三)特种作业培训。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 集团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应急管理。 (一)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制订各类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预案评审与演练。 (二)液氯等危险物品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其他单位应当指定兼职救援人员。 (三)各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适时更换增补,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六条 集团各单位应当加强台账与信息报送管理(一)各单位对涉及安全检查、整改、教育、培训、会
10、议、技术交底、设备设施巡查、检修保养、安全信息传递和事故处理等环节,应当建立真实、完整和动态的记录或台帐,为加强安全管理提供数据与信息。(二)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集团公司上报各类安全信息与报表。第五章 检查与整改第十七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查组织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现场、查措施、查教育、查纪律、查隐患整改。安全检查实行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特殊时段检查相结合。综合检查主要包括:车间和班组对安全工作所进行的日查、周查和月查;各企事业单位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检查;集团公司每季度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检查。专项检查是指为排查治理某一重点领域或环节的事故隐患而组织
11、开展的专项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特殊时段检查是指在重大活动、节假日、异常天气等时段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各企事业单位也可发动干部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普查。第十八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集团公司及其他上级安全管理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检查,不推诿、不敷衍、不作假,不得拒绝和阻挠。第十九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有关责任单位或部门要确定人员、确定措施、确定期限及时整改。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检查组应当向事故隐患责任单位或部门开具安全检查意见书,各责任单位或部门应当在安全检查意见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事故隐患的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整改完成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签发该安全检查意见书的单位或部门。第六章 事故
12、等级及调查第二十一条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结合集团实际,系统内的安全生产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2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级重大事故:造成2人死亡并有人员负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事故;二级重大事故:造成2人死亡,或者1人死亡并有人员负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事故;三级重大事故:造成1人死亡,或
13、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级较大事故: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事故;二级较大事故:造成5人以上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事故;三级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轻微伤、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级一般事故: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6万元以上
14、10万元以下的事故;二级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上轻微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事故;三级一般事故:1人以上3人以下轻微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下的事故。第二十二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30分钟内口头报告、24小时内书面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各企事业单位不得瞒报。本制度所称的事故瞒报,是指责任单位未在事故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事故情况。第二十三条 发生事故要按“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15、,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及时调查、处理和总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二十四条 一般事故由发生事故的部门或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组织进行事故调查,调查结果报集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由集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七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分三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领导责任。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并起主要作用的人员;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间接关系并起
16、次要作用的人员;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含主要领导、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及业务分管领导。第二十六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集团系统干部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一)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的;(二)制定或者实施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与集团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工作制度和措施,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三)不认真落实安全监管制度,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四)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五)组织重大活动时计划不周密,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对可能造
17、成安全事故的重大活动没有制定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的;(六)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的;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职工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七)操作人员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八)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或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不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援,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给企业财产和职工人身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九)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设置障碍、干扰事故调查的;(十)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谎报;(十一)对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等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第二
18、十七条 一般事故,由发生事故的部门或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后进行责任追究,并将处理结果报集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由集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并经集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按下列标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一)较大事故发生三级较大事故,对直接责任者,予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对间接责任者,予以3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发生二级较大事故,对直接责任者,予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对间接责任者,予以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发生一级较大事故,对直接责任者,
19、予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处以警告处分;对间接责任者,予以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对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及业务分管领导,予以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二)重大事故发生三级重大事故,对直接责任者,予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处以记过处分;对间接责任者,予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处以警告处分;负有领导责任的,予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发生二级重大事故,对直接责任者,予以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处以记大过处分;对间接责任者,予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处以记过处
20、分;负有领导责任的,予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发生一级重大事故,对直接责任者,予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处以记大过、降职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对间接责任者,予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处以记大过处分;负有领导责任的,予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降职。(三)特别重大事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对直接责任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对间接责任者,予以8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处以记大过、降职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负有
21、领导责任的,予以8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处以记过、降职或撤职处分。第二十八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已经受到县级及以上有关部门处罚的人员,不再按本制度规定的标准追加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酌情给予从轻处理或免除责任:(一)已经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非因个人主观原因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迅速组织救援,降低事故损失,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隐瞒、不谎报、不拖延报告,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的。第二十九条 单位或个人受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度参与各类先进(优秀
22、)单位或个人的评比奖励资格。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企管部、办公室负责解释。绍兴县水务集团网站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网站的管理与维护,充分发挥网站对外宣传的窗口作用,促进集团内外部信息的交流与沟通,进一步提高服务品质,提升集团形象,实现网络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网站信息应服务于集团宣传,要以搭建信息交流与沟通平台为中心,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室、企事业单位。第二章 网站管理职责第四条 集团企业管理部为集团网站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集团网站的管理、维护和集团网站版
23、面设计、调整、新栏目开发等。第五条 集团网站实行分类归口管理,具体分类归口管理详见附件。各归口单位负责做好归口栏目的管理、信息的收集、录入、发布与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集团办公室与企业管理部负责集团网站的信息考核工作,并择优将各子栏目信息发布在网站首页“集团动态”中。第三章 信息发布内容、审核及更新第七条 网站日常信息内容(一)对上级工作部署、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二)上级领导来集团视察、调研活动,集团领导参加的重要会议、调研活动,以及相关单位横向联系情况。(三)集团对外发布的经营管理目标思路、工作计划、工作动态、工作要点、成效及经验、公务动态、政策信息等公共信息。(四)集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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