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补充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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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补充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进一步完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适应银行信贷业务发展的需求,科学评价房地产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外资企业、非银行金融企业以及事业法人等客户的信用状况,总行以中国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农银发2000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基础,制定了中国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行结合暂行办法和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继续认真贯彻执行暂行办法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银行信贷客户准入和退出以及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前提和基本依据,是银行风险控制制度
2、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贯穿信贷决策的全过程,是银行信贷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暂行办法是银行客户信用评级管理的基本依据。为有效控制信贷风险,优化信贷结构,提高资产质量,各级行必须高度重视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暂行办法,规范内部运作,严格评级管理。本补充规定在暂行办法基础上,适应银行信贷业务对象不断扩展的要求,补充了房地产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外资企业、非银行金融企业以及事业法人客户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和评级标准。对工业、商贸、综合类客户以及房地产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外资企业、非银行金融企业、事业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程序、权限及有关要求仍执行暂行办法的规定。二、统一评价指标和标准,科学评定客户信用等级银
3、行信用等级评定执行统一的评价指标和标准。根据、工业、商贸、综合、房地产、建筑安装、外资企业、非银行金融企业及事业法人客户的行业或企业特点分设九类评价指标体系。指标设定以偿债能力和意愿为核心,从信用履约能力、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能力、发展能力等方面综合评价客户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各级行必须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和补充规定的指标和标准,准确评定客户信用等级,不得另行制定其他标准。对定性指标和非财务分析应高度重视,严格把关,严禁滥用定性指标提高客户信用等级;对不符合利息和信用偿付率、资产负债率、现金流量及产业政策等单项指标的客户,必须根据规定相应降低其信用等级。三、严格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和权限管理银行
4、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和权限均应严格执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客户部门调查、初评,撰写初评报告,有权行信贷管理部门审定;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和主管行长还应根据补充规定第十三条要求填报客户基本情况表(附件6)、客户信用等级测评表(附件7)、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意见表(附件8)及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清单(附件9),明确各环节经办人和负责人。、级客户信用等级由开户行信贷管理部门审定,级客户信用等级由二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审定,级和级客户信用等级由一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审定后,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备案。四、切实加强企业集团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企业集团是由多个法人组成、相互之间由产权关系连结在一起,以子母公司形式为主体的企
5、业联合体,包括母公司和母公司能够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子公司。企业集团内各关联公司在生产、经营和财务上具有较强的关联性,但在法律上却相互独立。由于组织结构复杂、关联交易频繁、资金流向难以控制,对企业集团的风险控制成为信贷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各级行要按照补充规定第十四条要求切实加强对企业集团客户信用评级的管理。企业集团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既要重点评价集团内独立法人的个体情况,也要重视企业集团整体情况的研究和整体风险控制。五、合理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外资企业、非银行金融企业、事业法人以及新建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根据中国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农银发199990号)文件规定,对级和级客户核
6、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后,其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外资企业、非银行金融企业、事业法人以及新建客户的特殊性,以70的负债率难以合理测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外资企业、非银行金融企业以及事业法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按以下标准进行核定:1级以上(含级)客户核定公式为:为本年度农行对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为客户上年末或报告期有效净资产;为负债与权益的最高控制比率;为信用等级调节系数;为客户总负债减去目前对农行的负债。负债权益最高控制比率()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外资企业银行金事业客户类型企业企业商贸型生产型融企业法人值3 233 6 3 8
7、 12信用等级调节系数()客户信用等级得分信用系数90100 10858909808408757906707404客户技术改造、基本建设项目贷款,经有权审批行审批同意后,视同增加授信额度;增加授信后,其授信额度应控制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之内。 级及以上级别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也可根据不超过客户可提供有效抵押物变现值的70、质押物变现值的90以及他人100保证担保核定。 2、级客户 对现有、级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按年初实际余额掌握,但必须作出当年信用压缩计划,授信额度核定的手续可适当简化。 (二)对经营期不足两个会计年度或虽然经营期已满两个会计年度但根据经营计划远未达产的新建客户以及其他难以提供
8、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会计报表的客户可不评级;授信额度可根据不超过客户可提供有效抵押物变现值的70、质押物变现值的90以及他人100保证担保核定。针对特定项目设立的项目公司可不评级,发生信用关系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母公司实力综合评价,执行项目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有权审批行审批同意后,视同授信。 六、进一步加强信用等级的动态监测和检查调整 银行客户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年度内动态调整;新建立信用关系的客户信用等级可随时评定。经营行要结合贷款五级分类管理,加强信用等级的动态监测,发生补充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或者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管理方法贷款形态恶化的,要及时调整客户信用等级;可能危害到我行债权
9、的,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一级分行要加强辖内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检查力度,对评级结果不准确的,要做相应调整;发生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况之一,或者存在超权限或逆程序操作的,根据中国银行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农银发200047号)和中国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农银发2001153号)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行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部)报告。 附: 中国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补充规定第一章适用说明第一条为适应信贷业务发展的需求,科学评价客户信用状况,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信贷管理制度,以中国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农银发20008号,以下简称
10、暂行办法)为基础,制定此补充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仅对房地产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外资企业、非银行金融企业、事业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指标体系及等级设置,以及暂行办法未明确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补充。银行各类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程序、权限及有关要求仍执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二章评定对象和指标设置第三条银行对房地产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分为信用履约评价、偿债能力评价、盈利能力评价、经营能力评价、领导者素质及管理评价、与我行相关业务合作评价等方面(详见附件1和附件2)。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工业及商贸类外商独资企业或由外国投资者控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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