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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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政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家政服务机构的等级及标志、等级划分的原则和依据、等级评定组织与评定程序以及标志管理等。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家政服务机构的等级划分与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家政服务机构指依法设立从事家政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营利性组织。4 家政服务机构的等级与标志4.1 家政服务机构的等级划分为五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星级、二星
2、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4.2 家政服务机构的等级标志以五角星为符号来表示,一个五角星表示一星级,两个五角星表示二星级,三个五角星表示三星级,四个五角星表示四星级,五个五角星表示五星级。5 家政服务机构等级划分5.1 等级划分的原则一个家政服务机构执行一个等级的标准,评定一个等级。申请等级评定的家政服务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5.2 等级划分的依据5.2.1 家政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以家政服务机构的基本条件、规模和业绩、营业条件、服务项目、管理要求和社会信誉为依据。5.2.2 家政服务机构等级的评定遵照本标准及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附录A“家政服务机构等级划分条件”规定相应等级的所有条件必
3、须具备,并按照附录B的规定,由家政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综合评定。6 等级评定组织与评定程序6.1 评定组织6.1.1 家政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由家政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家政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由政府相关部门、家政服务行业协会和相关领域专家等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制定等级评定实施办法和细则,组织评审工作,监督等级评定和等级标志的使用。6.1.2 家政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6.2 评定程序6.2.1 家政服务机构的等级评定采取自愿申报的原则,由家政服务机构向家政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评定申请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家政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申请报告;
4、自查自评情况说明; 完税凭证; 其他必要的文字、图片和音像资料。凡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不予受理,该家政服务机构在三年内不得申报等级评定。6.2.2 接到家政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申请报告后,家政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审查材料的基础上,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的答复。6.2.3 受理申请报告后,家政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一个月内派遣不少于3人的等级评定专家组,根据附录B的内容进行检查评审,并提交检查报告。6.2.4 接到检查报告后2个月内,家政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应根据等级评审专家组的检查报告对申报等级评定的家政服务机构进行评定。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申报资格; 申
5、请报告; 等级评审专家组的检查报告; 违规及事故、投诉的处理情况等。6.2.5 经评定达到申报等级的家政服务机构,由家政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公示结果,授予相应的等级标志,并颁发证书。6.2.6 经评定未达到申报等级的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应予以书面告知。可按实际达到的评定等级公示结果,授予相应的等级标志,并颁发证书,或另行申报。7 标志管理7.1 标志实行自愿申报,强制管理制度。7.2 标志由家政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7.3 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等级标志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满一年)可继续申报较高等级的认定。7.4 标志使用有效期满而不继续申报的,不得继续使用标
6、志,由家政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将原等级标志和相关证书收回。7.5 已经评定鞥及的家政服务机构,应按照本标准的相关规定,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记过报家政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家政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抽查。7.6 家政服务机构在使用标志期间,一经发现与标准不符的问题,家政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可根据情节进行书面警告、限期整改的处理,直至取消等级标志。7.7 等级标志取消后,两年内不得申报。AA附录A (规范性附录)家政服务机构等级划分条件A.1 一星级家政服务机构A.1.1 基本条件A.1.1.1 持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A
7、.1.1.2 正式成立并持续运营1年以上。A.1.1.3 按时参加并通过各项年检,及时报送各类报表。A.1.1.4 近1年内未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A.1.1.5 有系统的家政服务员管理文件和服务流程标准化文件。A.1.1.6 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A.1.2 规模和业绩A.1.2.1 上一年度累计在岗家政服务员达100人以上,从事单一经营业态的家政服务机构除外。A.1.2.2 年营业收入(扣除家政服务员工资)在10万元以上。A.1.3 经营条件A.1.3.1 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场地面积不小于50。A.1.3.2 配备经营必要的计算机及辅助设备和传真机等;使用计算机管理
8、,有能够反映本组织基本情况的资料。A.1.3.3 布局合理,工作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安全消防措施到位,具有良好的视觉形象。A.1.3.4 明示相关证照、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服务规范、工作流程、投诉与监督电话等。A.1.4 服务项目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A.1.5 管理要求A.1.5.1 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家政服务合同,入户签约率达到100%。A.1.5.2 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牌。A.1.5.3 接待人员能用普通话接待客户,对外营业时间不少于8小时。A.1.5.4 家政服务员必须具有本人身份证明、健康证明和上岗证等;无刑事犯罪记录;家政服务员应具备
9、与等级相适应的服务技能。A.1.5.5 管理者应参加行业组织的培训和活动。A.1.5.6 家政服务机构组织家政服务员参加政府或行业举办的家政服务员等级资质考核,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家政服务员等级资质持证率。A.1.5.7 有关于接待服务、服务过程、服务跟踪、招工、培训、辞退的管理制度。A.1.5.8 执行财务制度,照章纳税。A.1.5.9 在72小时内办理投诉,效率高,没有拖延、推诿现象。A.1.5.10 做好经营活动中的各项质量记录,内容真实、填写清楚并整理归档。A.1.6 社会信誉A.1.6.1 消费者口碑较好,社会反响较好,无重大事件投诉。A.1.6.2 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
10、。A.2 二星级家政服务组织A.2.1 基本条件A.2.1.1 持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A.2.1.2 正式成立并持续运营2年以上。A.2.1.3 按时参加并通过各项年检,及时报送各类报表。A.2.1.4 近2年内未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A.2.1.5 有系统的家政服务员管理文件和服务流程标准化文件。A.2.1.6 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A.2.2 规模和业绩A.2.2.1 上一年度累计在岗家政服务员达200人以上,从事单一经营业态的家政服务机构除外。A.2.2.2 年营业收入(扣除家政服务员工资)在20万元以上。A.2.3 经营条件A.2.3.1 有
11、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场地面积不小于100。A.2.3.2 配备经营必要的计算机及辅助设备和传真机等;使用计算机管理,有能够反映本组织基本情况的资料。A.2.3.3 布局合理,工作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安全消防措施到位,具有良好的视觉形象。A.2.3.4 明示相关证照、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服务规范、工作流程、投诉与监督电话等。A.2.4 服务项目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A.2.5 管理要求A.2.5.1 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家政服务合同,入户签约率达到100%。A.2.5.2 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牌。A.2.5.3 接待人员能用普通话接待客户
12、,对外营业时间不少于8小时。A.2.5.4 家政服务员必须具有本人身份证明、健康证明和上岗证等;无刑事犯罪记录;家政服务员应具备与等级相适应的服务技能。A.2.5.5 管理者应参加行业组织的培训和活动。A.2.5.6 家政服务机构组织家政服务员参加政府或行业举办的家政服务员等级资质考核,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家政服务员等级资质持证率。A.2.5.7 有关于接待服务、服务过程、服务跟踪、招工、培训、辞退的管理制度。A.2.5.8 执行财务制度,照章纳税。A.2.5.9 在72小时内办理投诉,效率高,没有拖延、推诿现象。A.2.5.10 做好经营活动中的各项质量记录,内容真实、填写清楚并整理归档。A.
13、2.6 社会信誉A.2.6.1 消费者口碑较好,社会反响较好,无重大事件投诉。A.2.6.2 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A.3 三星级家政服务机构A.3.1 基本条件A.3.1.1 持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A.3.1.2 正式成立并持续运营3年以上。A.3.1.3 按时参加并通过各项年检,及时报送各类报表。A.3.1.4 近3年内未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A.3.1.5 有系统的家政服务员管理文件和服务流程标准化文件。A.3.1.6 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A.3.2 规模和业绩A.3.2.1 上一年度累计在岗家政服务员达300人以上,从事单一经
14、营业态的家政服务机构除外。A.3.2.2 年营业收入(扣除家政服务员工资)在30万元以上。A.3.3 经营条件A.3.3.1 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场地面积不小于150。A.3.3.2 配备经营必要的计算机及辅助设备和传真机等;使用计算机管理,有能够反映本组织基本情况的资料。A.3.3.3 布局合理,工作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安全消防措施到位,具有良好的视觉形象。A.3.3.4 明示相关证照、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服务规范、工作流程、投诉与监督电话等。A.3.4 服务项目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A.3.5 管理要求A.3.5.1 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家政服务合同,入户签约率达
15、到100%。A.3.5.2 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牌。A.3.5.3 接待人员能用普通话接待客户,对外营业时间不少于8小时。A.3.5.4 家政服务员必须具有本人身份证明、健康证明和上岗证等;无刑事犯罪记录;家政服务员应具备与等级相适应的服务技能。A.3.5.5 管理者应参加行业组织的培训和活动。A.3.5.6 家政服务机构组织家政服务员参加政府或行业举办的家政服务员等级资质考核,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家政服务员等级资质持证率。A.3.5.7 有关于接待服务、服务过程、服务跟踪、招工、培训、辞退的管理制度。A.3.5.8 执行财务制度,照章纳税。A.3.5.9 在7
16、2小时内办理投诉,效率高,没有拖延、推诿现象。A.3.5.10 做好经营活动中的各项质量记录,内容真实、填写清楚并整理归档。A.3.6 社会信誉A.3.6.1 消费者口碑较好,社会反响较好,无重大事件投诉。A.3.6.2 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A.4 四星级家政服务机构A.4.1 基本条件A.4.1.1 持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A.4.1.2 正式成立并持续运营4年以上。A.4.1.3 按时参加并通过各项年检,及时报送各类报表。A.4.1.4 近3年内未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A.4.1.5 有系统的家政服务员管理文件和服务流程标准化文件。
17、A.4.1.6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A.4.2 规模和业绩A.4.2.1 上一年度累计在岗家政服务员达500人以上,从事单一经营业态的家庭服务机构除外。A.4.2.2 年营业收入(扣除家政服务员工资)在50万元以上。A.4.3 经营条件A.4.3.1 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场地面积不小于200。A.4.3.2 配备经营必要的计算机及辅助设备和传真机等;使用计算机管理,有能够反映本组织基本情况的资料。A.4.3.3 布局合理,工作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安全消防措施到位,具有良好的视觉形象。A.4.3.4 明示相关证照、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服务规范、工作流程、投诉与监督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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