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笔记 00043 经济法概论完整免费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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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学习指导一、课程性质经济法概论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济法管理类专业的必修课,是为培养自学应考者掌握和运用经济法律基础知识而设置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对于经济管理类自考学生而言,学好这门课程有利于培养法律思维,从而为今后的经济管理工作的合法性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二、配套教材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写,李仁玉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年版。教材变动总体情况说明-删去5章,增加1章。大部分内容均有变动。1.新教材删除了法学基础理论和相关经济法律制度以及经济法基础理论这两章内容,开门见山,将企业法作为教材第一章;2.企业法作为第一章,该章内容变动较大:将全民
2、所有制企业法删除,加入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并将企业破产法提出,单列为一章(即第三章);3.第二章公司法,虽然体例未变,但是由于中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订,因而其内容较之旧版教材改动较大;4.第三章破产法,由于2006年破产法重新修订,因此,该章成为经济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5.第四章合同法,增加了合同的效力一节,并且丰富了一些内容,同时,将政府采购合同删去;6.第六章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2007年8月30日通过,并于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必将成为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三、新版教材重点章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为重点章,其
3、他章节中的有关内容也是本课程的重点所在。四、学习方法1.在学习每一章内容之前,先认真了解自学考试大纲中对该章知识点的考核要求,做到心中有数。2.务必重视对课程中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法条的学习,反复思考,关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典型案例,理论结合实际,以做到了解每一经济法律制度的意义、适用领域和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3.加强练习,教材中每章后都有相关的思考题和案例分析题,考生应重视对教材这部分内容的关注,随学随练,不断反复,加深印象。五、考试形式、试卷结构考试形式:闭卷考试。满分100分,60分为及格。考试时间150分钟。本课程涉及到简单的数学运算,因此允许考生携带无记忆存储功能以及无通讯功能的计
4、算器。大纲中所规定的基本要求、知识点及知识点下的知识细目,都属于考核的内容。难易程度:按大纲要求:识记占20%;领会占30%;简单应用占30%;综合应用占20%。难度分为四个级别,即易、较易、较难、难,比例为2:3:3:2。题型: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案例题和计算题六种。按照大纲后所附样卷,分值应为:单项选择题20题,每题1分,计20分;多项选择题10题,每题2分,计20分;名词解释题6题,每题3分,计18分;简答题4题,每题5分,计20分;案例题2题,每题8分,计16分;计算题1题,计6分;。本教材共十二章,下面我们逐章进行学习。第一章 企业法本章前言:该章内容包括四节
5、,分别是企业法概述、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企业法是部门经济法的重要内容,通过本章学习,考生应当了解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企业的分类、企业法的概念和特征等基础性的知识,从而为下面的学习打好基础。 第一节企业法概述一、企业的概念和分类(一)企业的概念和特征(领会)1.企业的概念(领会)企业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2.企业的特征(领会)企业是经济组织、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是持续经营的经济组织、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二)企业的分类(识记)按照所有制对企业进行分类: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
6、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的组织形式分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二、企业法的概念和分类(一)企业法的概念和特征(领会)1.企业法是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特征:企业法是组织法、企业法是行为法、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的依据。(二)法律渊源(识记、多项选择题)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领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特征: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全部财产为出资人所有;
7、无限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领会)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由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领会)申请-核准登记-营业执照-成立三、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识记)投资人自行管理,委托或聘用他人负责企业事务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转让(识记)整体转让,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注意其整体性。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终止(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识记)解散原因: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其他情况
8、。(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领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当由投资人自行或者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然承担偿还责任。但是,债权人在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5年内未向原投资人提出偿债请求的,原投资人的责任消灭。 第三节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类型(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领会)1.概念: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
9、有限合伙企业。2.特征:由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属于人合企业;无限连带责任与有限责任。(二)合伙企业的分类(识记)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2.有限合伙企业:是由2名以上50名以下的合伙人设立,其中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二、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领会)1.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交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
10、场所,其名称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设立程序:申请-登记-发营业执照-成立(营业执照颁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二)合伙人的出资与合伙企业的财产(领会)1.合伙人的出资: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注意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2.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的出资和由出资形成的财产、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和负债、合伙经营的积累等。性质-合伙人共同共有。(三)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综合应用)1.合伙事务的执行注意内部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合伙事务的决定。约定-过半数-一致,特别注意需要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1)改变合伙企业的
11、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权利(5)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3.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伙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4.合伙企业损益的分配与承担。约定-协商-出资比例-平均5.入伙(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吸收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或财产份额,可由其继承人继承。继承人
12、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之日起取得合伙人资格。(4)退还份额的情形:6.退伙自愿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四)普通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综合应用)1.合伙人或合伙事务执行人对合伙企业的代表权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五)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重点理解责任承担问题。三、有限合伙企业(概念,识记)(一)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领会)合伙人数量的限制、要求、出资、名称等特殊性。(二)有限合伙的内部关系(综合应用)1.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重点掌握有限合伙人的特殊事项。2.入伙3.退伙(三)有限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综合应用)有限合伙人不受普通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受其他合伙
13、人一致同意的限制,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四)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转化(领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债务承担问题。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识记)7项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和清偿顺序(简单应用)工资社保费用-法定补偿金-税款-债务 第四节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总称。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识记、名词解释)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企业。(二)中外
14、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领会)审批,协议、合同、章程(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领会)货币、厂方、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四)合资经营企业的内部管理体制和经营管理(领会)董事会-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五)合营企业的解散与清算(领会)1.合营企业的解散原因(1)合营期限届满;(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无发展前途;(6)其他事由。2.合营企业的清算二
1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识记)中外合作经营各方依照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通过在合营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法以及合作终止时财产的归属而设立的一种企业形式。(二)合作企业的设立(领会)(三)中外合作企业的期限和解散(领会)三、外资企业法(一)外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识记)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有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二)外资企业的设立(领会)商务部批准(三)外资企业的终止(领会)掌握特别规定。第二章公司法本章前言:通过本章的学习,应了解公司和公司法的概
16、念和特征,进而掌握公司法的基本制度,特别是有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股东权利和义务、公司的组织机构、股权转让等核心内容。对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也应当掌握。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识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我国公司法中所称的公司仅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二)特征(领会):依法设立、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企业法人。二、公司的种类(各类公司的概念识记)(一)公司的学理分类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人合公司、资合公司、
17、人资兼合公司、母公司、子公司、总公司、分公司、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封闭式公司、开放式公司。(二)我国公司法上的分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三、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识记):调整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特征(领会):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强行法与任意法的结合、兼具程序法的实体法。四、公司的设立与成立(一)公司的设立1.概念(识记):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全部活动的总称。2.公司的设立行为(领会)订立发起人协议,订立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申请设立登记,募集股份,投资,认股,缴纳股款,召开公司创立大会,申请设立登记。3.公司设立的程序(
18、领会)确立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股东或发起人认缴或履行投资,建立公司机关,办理设立登记。(二)公司的成立(识记)-公司设立后产生的法律后果。五、公司的名称和住所(识记)(一)公司的名称(识记)4部分:类别、区划、行业、商号。(二)公司的住所(识记)公司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六、公司章程(一)概念(识记)规定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件,是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制定的。(二)记载事项和效力(领会):绝对必要事项、相对必要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七、公司的合并与分立(一)公司的合并1.合并的形式:新设合并(识记);吸收合并。2.合并的程序:(1)协商一致(2)股东会决议根据公
19、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应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3)通知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4)注册登记3.合并的法律效果(领会)原公司的股东可以继续成为合并后的公司股东;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概括承受。(二)公司的分立1.分立的形式:(1)派生分立(识记):公司将一部分财产分离出去,设
20、立一个或多个新公司。(2)新设分立(识记):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全部分割,分别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2.分立的程序(领会)公司分立其财产应作相应的分割,分立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分立的法律效果(领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八、公司的资本、资产(一)什么是资本,什么是资产(识记)公司的资本可以指实缴资本、注册资本、授权资本或发行资本。(二)公司资本“三原则”(领会)1.资本确定原则:又称法定资本制,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确定资
21、本总额,且应认足或募足甚至缴足,其目的是使公司成立有相当的财产基础。2.资本维持原则:公司成立后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财产,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3.资本不变原则:公司资本总额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以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例题单项选择题】下列不属于资本三原则的是()A.资本多数决原则B.资本确定原则C.资本维持原则D.资本不变原则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资合公司,其资本就是全体股东出资的总和。为保护债权和交易安全,传统公司法理论为之确立了资本三原则。九、公司债(一)概念、分类(识记)1.概念:又称公司债券,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
22、价证券。2.分类:(1)依债券上是否记载持有人姓名为标准,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2)以有无担保为标准分为有担保公司债券和无担保公司债券;(3)以债权能否转化为股权为标准分为可转换公司债和非转换公司债。(二)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领会)1.公司债只能在公司成立后发行,而股份在公司成立前和成立后均可发行;2.公司债券到期应还本付息,公司股份不存在还本付息的问题;3.在公司解散时,公司债券持有人一般有优于公司股东的权利。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识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23、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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