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 自考重点资料 自考小抄笔记 新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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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编国际经济法导论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学习国际经济法概论这门课程时,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什么是国际经济法,其对象与范围如何等基础性理论问题。本章主要阐述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范围、历史发展、法律渊源以及基本原则等基础理论问题,其中重点要理解和领会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对象与范围,以及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等。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自然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简言之,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一、国际经济法的对象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而不仅限于国家、国际组织间狭窄的
2、经济关系。第一、从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来看,自然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第二、从当代客观实际来讲,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的跨国经济来往愈来愈重要。第三、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1.调整私人国际交往的民商法规范。2.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3.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国际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2.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不仅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的私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3、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各国国内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二、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三、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1)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2)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3)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4)区域性和跨区域型经济合作的发展。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方面的渊源(一)国际经济条约作为国际经济法渊源的主要是多边国际公约,特别是那些创设新的国际经济法规则或确认或改变原有的国际经济规则的造法性条约。重要的普遍性国际公约有: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947年)、国际货币基金协
4、定(1944年)、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1944年)、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1994年)等。专门性国际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24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1978年);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883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1965年)、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1985年)。在仲裁方面,有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等。(二)国际惯例作为国际经济法法律渊源的国际惯例包括两种,一种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习惯国际法,即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说的“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另一种是调整私
5、人经济交往的国际贸易惯例。从其效力的强弱来看,有些属强制性规范,另有些属任意性规范。国际贸易惯例,一般属于任意性惯例。但任意性惯例仍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不同于尚未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通例、常例或通行做法等。国际贸易惯例已为不少国际条约或国内法所肯定和承认。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规定:“(1)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2)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 我国民法通则
6、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国际惯例一般来说是“不成文的”。为便于人们理解、掌握和选择使用,促进国际经济交往,有些民间国际组织(如国际商会)或学术团体,对某些惯例加以收集整理,进行编纂,使之成文。目前已经整理编纂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以下几种:华沙一牛津规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等。(三)联大规范性决议 宣示国际法原则和规范,具有法律效力。二、国内法方面的渊源国家为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制定的国内立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渊源,这些国内立法包括涉外经济法以及与调整
7、涉外经济有关的民商法规范等。在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均是统一适用的,同时也有一些法律是专门适用于涉外经济关系的,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等等。第四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获得国际社会成员的公认,对国际经济法各个领域均具有普遍意义,并构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征收或收归国有。 二、公平互利原则三、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第一编国际经济法导论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第一
8、节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一、自然人与法人(一)自然人自然人是国际经济关系的参加者,能依有关国家的国内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之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1.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2.自然人的身份与地位。(二)法人1.法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法人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一致。取决于法人章程的设定。2.法人的国籍与地位二、跨国公司(一)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跨国公司又称多国公司、多国企业、国际企业、 全球公司等。第一,跨国性。第二,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
9、集中性。第三,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根据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中的定义,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二)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1.跨国公司在国内法上的地位(1)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2)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3)母公司或总公司2.跨国公司的国际法律地位是国内法人。服从
10、国家的管辖,没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第二节国家与单独关税区一、国家(一)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签订国际经济条约或协定;参加各国际组织的经济活动;在国际法院诉讼;享有永久经济主权等。(二)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国家豁免一般指一个国家不受另一个国家管辖。“平等者之间没有管辖权”1.管辖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他国法院对其起诉或以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 2.执行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对其财产加以扣押和执行。 绝对豁免限制豁免2004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三)国家行为原则(该公约尚未生效)外国无权审查国家在其领域内行为。(三)国家行为原则二、单独关
11、税区(一)单独关税区的概念单独关税区是依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简称GATT)及其随后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简称WTO协定)规定,在对外贸易关系和GATT或WTO协定所规定的其他事项方面具有完全自主权,可成为上述协定的缔约方的非国家实体。(二)单独关税区的法律地位 法律能力只限于特定范围。第三节国际经济组织一、国际经济组织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指的是政府间的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组织的主要特征。 (一)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具有法律人格的国际经济组织,在其基本文件规定的范围内不受任何国家权力管辖,具有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的符合其宗旨和职能的法律能力。(二)国际经济组织的特权与豁免来自授权二、三大
12、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1945成立(二)世界银行集团(三)世界贸易组织 1994成立是关贸总协定基础上发展的正式国际组织。部长会议:世贸组织最高权力机构。总理事会:部长会休会期间执行机关。秘书处:日常工作机关。第二编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学习目标:理解国际商事条约、惯例和重述的概念和相互之间的适用顺位、货物买卖的要约、承诺、根本违约、违约救济等重要概念;把握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核心规范;能够运用法条、判例和法理分析真实案例。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相关规则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含义及特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
13、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协议。特征:国际性;复杂性;标的物有形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合同是确定权利义务的依据。(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除前言和结尾之外,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下包括:标的物条款;价格条款; 运输条款;保险条款;支付条款;商检条款;免责条款;不可抗力条款;索赔条款;法律适用条款;仲裁条款。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则(一)国际商事惯例国际商事惯例,是指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商人们在商业实践中所自发形成的为交易当事人所承认并惯常遵守的不成文规则或程序。国际商事惯例,是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的通常做法。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为统一对各种贸易术
14、语的解释而制定的。现行文本是2010年文本。(二)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条约,是国家间缔结的、规定缔约国私人当事人在国际商事交易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存在着一项重要的统一法公约,那就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译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1.公约的产生和影响该公约于1980年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1988年1月1日起对包括我国在内的11国生效。至2013年4月止,参加和核准公约的已有79个国家,覆盖了世界上绝大部分的货物贸易合同。2.公约的结构、主要内容和总体评价共分4部分101条。主要部分是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买卖双方的
15、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规则。 第一部分对公约适用范围和总则作出了规定。第二部分规定了合同订立的程序和规则。第三部分是公约的重点,对货物买卖的一般规则、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风险转移、卖方和买方的一般义务作出了规定。第四部分是最后条款。3.公约的适用范围(1)主体范围:第一,货物的买卖必须具有国际性。第二,买卖合同与公约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缔约国具有公约所规定的某种联系。(我国保留)(2)客体范围关于货物: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2)拍卖。(3)依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5)船舶、汽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6)电力
16、的买卖。排除由买方提供大部分原材料的合同以及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合同。(来料加工贸易和服务贸易排除)即使对于货物买卖,公约也不是适用于货物买卖的各个方面,公约第4条规定,公约只适用于买卖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而对于合同的效力,或其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对于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内容,因为各国在这几方面的法律规定差异颇大,不易统一,公约未曾涉及。对于卖方货物的产品责任,公约未曾涉及。(三)国际商事法律重述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在对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进行编纂时没有采用公约这一硬性的方式,也没有采用示范法、指南的方式,而是采用了对
17、国际商事合同的一般原则进行重述的方式,这在国际商事统一法领域是第一次。其成果就是1994年首次公布、2004年和 2010年两次修订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通则之间的适用顺位通常是: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整体上对法院和仲裁没有拘束力。三、主要国际贸易术语(一)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1.FOB(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又称“船上交货”。要注明装运港名称。2.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18、of destination又称“成本加运保费”3.CFR(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FOBCIFCFR区别:缩略语后港口名价格构成安排运输投保装运港目的港目的港交易成本成+运+保成+运买方卖方卖方买方卖方买方(二)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1.FCA(Free Carrier).named place“货交承运人” FCA术语中的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通过铁路、公路、海上航空、内河运输或这些方式的联合运输,承担履行运输或承担办理运输业务的任何人。如果买方指示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某一个人,例如一个非承运人的货物代理人,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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