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学实用法律基础案例讨论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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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法律基础根据案例讨论的部分作业答案第四章至第六章作业一、案情原告 方新良,男,37岁,干部。被告 周士明,男,56岁,工人。被告周士明有砖木结构瓦房三间,座落在某市解放西路138号。因房中没有水暖设备,离单位较远,生活、工作都不方便,曾流露出想将该房卖掉,另租公房居住的意思。后来,经本单位职工黄锦云介绍,原告方新良与被告相识。原告刚从外地调入该市,妻子、儿女也随之调入,因无房居住只好暂住农村老家。原告得知被告想卖房,即表示自己想买,经双方商定,原告以5000元人民币购买被告三间瓦房。原、被告当即去当地房管机关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但二人商定,被告暂不把房屋音乐会原告,待单位分给被告房屋居住后,
2、被告即马上腾房(当时,被告单位刚建成三幢宿舍楼,尚未分配)。半年后,被告单位照顾被告,分给他三室一厅住房一套,被告让其子结婚居住,仍不给原告腾房,原告几次催促,被告均以单位分房面积小,女儿结婚无房居住为由,迟迟不搬。原告无奈,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腾房。 答案:本案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告以500元人民币购买被告的房屋,并已经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但在房屋交付时间上附有条件:“待单位分配给被告房屋居住后,被告即马上腾房”。半年后,被告单位分配给被告房屋,原被告约定的交房条件成就,被告应当按约定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二、案情原告徐巧娣,女,36岁,农民。被告赵伟成,男,39岁,农民。被
3、继承人徐国柱生前是某市农机厂的退休工人,因与妻子赵雪文未生育子女,于1956年将堂兄12岁的女儿徐巧娣收为养女。徐巧娣将户口关系也迁到徐国柱家,与徐国柱夫妻共同生活。但是,徐巧娣也经常去看望生父母。1969年徐巧娣出嫁后,徐国柱夫妻又把赵雪文的侄子赵伟成收为养子。当时,赵伟成已是赵光大的养子,而且已经成年,在未解除与赵光大收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徐国柱夫妻建立了收养关系。赵伟成虽然未同徐国柱夫妻共同生活,但经常来照顾徐国柱夫妇,帮助解决生活上的困难,而且,赵伟成把自己的儿子赵小庆改姓为徐小庆,随徐国柱夫妻共同生活。1983年,赵雪文病故。1984年,徐国柱病故。赵、徐病重期间,赵伟成请医生为赵、
4、徐看病,悉心照料,赵、徐病故后,赵伟成又负责料理了丧事。徐国柱死亡后,遗有存款1500元和一些家具、衣物。这些遗产,都被赵伟成占有。徐巧娣认为自己是被继承人的养女,有权继承遗产,并向赵伟成提出这一要求。赵伟成只答应分给徐巧娣300元存款。徐巧娣认为太少,遂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称赵伟成是养子,自己是养女,都有同样的继承权,现赵伟成独占遗产大部分是不合法的。赵伟成则辩称:徐七娣出嫁后,很少关心被继承夫妇,而自己尽义务较多,又料理了丧事,所以多继承遗产是理所当然的。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均为被继承人的养子女,都有同样的继承权。在遗产份额的分配上,应贯彻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尽义务多人可多继承遗
5、产。据此判决:原告人徐巧娣继承遗产人民币600元;被告人赵伟成继承遗产900元和全部家具、衣物。问题:赵伟成应以何种身份取得遗产?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 1、赵伟成应以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的身份取得遗产。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2、本案处理:1)、原告徐巧娣是徐国柱、赵雪文夫妇合法的养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徐国柱、赵雪文的遗产。赵伟成与徐国柱、赵雪文的收养关系不合法,不能以养子女的身份参加继承。可以以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以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的身份取得遗产。2)、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
6、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法院判决,原告徐巧娣分得的遗产应多于赵伟成分得的遗产。三、案情(略)某国有企业A某集体企业B、某大学生C达成协议,决定共同出资成立一个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D。该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万元,其中人民出资10万元,用设备作价出资25万元,B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10万元,C以货币出资10万元,以专利权作价出资5万元。在实际出资过程中,分别以实物、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权出资的ABC,都依法办理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且,C已将其以货币形式出资的10万元存
7、入D公司的临时账户,只有A用货币出资的10万元尚未到位。问题:1、拟设立的D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2、公司章程中是否可以对注册资本做出规定?D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的规定是否合法?为什么?3、ABC出资的形式是否合法?为什么?4、在认缴出资额方面,违法者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答案: 1、D公司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规定。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公司章程中可以对注册资本作出规定,但必须符合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D公司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60万元是合法的。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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