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大学考试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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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大学考试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考试管理,做好考试工作,客观、准确地检验教和学的效果,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建立优良的学风、考风,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考试是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学生的知识和技能进行阶段性和总结性检查与评定的手段,是教与学两个方面的深化与提高。考试主要是考察学生按照教学大纲规定掌握知识的数量和质量、技能的熟练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知识与技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据此评定学习成绩并使之成为学生取得学分的主要依据。第三条 培养方案中开设的课程,都必须按本规定要求进行考试、考核。 第二章 考试组织第四条 考试在主管教学的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和协调,各
2、学院负责实施。 第五条 教务处统筹全校的考试工作,主要负责:制定有关考试的文件,安排试卷印制,检查各学院的考试部署,协调考场安排,检查考试纪律,认定考试违纪、作弊事实,汇总全校的考核成绩,评价考试质量,组织补考等。 第六条 各学院在主管教学院长的主持下,组织安排本学院的考务工作,主要是:确定本学院专业课程的考试时间,确定本学院学生所有考试的考场,安排主考及监考教师,审查本学院学生的考试资格,组织试卷的命题、审查、制卷,保证试卷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印制和传递,实施考试,组织阅卷和成绩登记,试卷分析等。 第三章 考试资格审查第七条 学生修完一门课程,在学时、作业、操作等方面达到了该课程的基本要求,即获
3、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资格。第八条 开课学期未注册的学生无考试资格,由学院在考试前两周提供未注册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第九条 在考试前两周,任课教师须对学生的考试资格进行审查。无故缺课或不交作业1/3以上、未完成实验等情况的学生,取消考试资格。任课教师要填写“取消考试资格审批表”,经教师所在学院教学院长审核签字,报到教务处批准备案后,直接通知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教务办公室汇总后交学生辅导员签字,由辅导员在考试前通知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考试。第十条 未交学费不予注册的学生,不能参加考试,由学院学办填写“取消考试资格审批表”(注明欠费)报学院院长审批后并通知学生,报教务处备案。欠费学生擅
4、自参加考试成绩也是无效的(交费后也不得使用该成绩)。第四章 考试方式和要求第十一条 考试方式包括考试和考查两种。所有考试课程均在考试周内,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所有考查课程由开课单位负责组织,教务处负责协调,根据教学进度在考试周前进行。第十二条 各门课程的考试方式,按培养方案要求确定,在每学期开学公布教学日志时由教务处统一公布,各单位不可随意改动。第十三条 考试课(一)考试课程可采用笔试(开卷、闭卷)、口试、实际操作、笔试与口试结合、闭卷与开卷结合、理论考核与实践考核结合等不同方式进行考试。(二)考试课的平时成绩应不超过总成绩的10%,如有期中考试平时成绩应控制在30%以内,因课程而定。(三)考试
5、课的评卷工作由各开课单位指定评卷地点,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集中流水评卷。(四)考试评卷必须严格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且设专人复核。(五)评卷及签名一律使用红笔。每题要有得分点,每道大题要有该道大题的得分处,并写在卷首得分栏内,同时需本人在卷首得分栏内签名或加盖印章。复核试卷和签名也需使用红笔。(六)考试课如是闭卷考试,卷面满分为100分。考试课的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计。第十四条 考查课(一)考查课程依据平时成绩控制在总成绩的30%以内和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以上确定成绩。其中平时成绩可根据期中考试、平时提问、作业、测验、随堂考查、实验、实际操作、考勤等确定,其考核记录和成绩评定依据必须保
6、存,期末考试应有试卷,卷面满分100分。(二)考查课成绩可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五级分制计,对不及格成绩要注明原因(如缺课和旷考等)。第十五条 考核方式需根据课程特点确定(考试或考查),并采用合理的测试方式,从不同角度对学生知识与能力进行考核(开卷测试须在试卷首页注明)。学校提倡任课教师对测试方式进行改革,但改革方案、实施步骤必须在考核前经学院(教学部)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第十六条 考试时间。各学院可根据本部门具体情况分上午、下午、晚上三个时间安排考试,时间为120分钟(特殊情况须提前报批)。口试抽题签和准备时间为30分钟,口答时间由任课教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七条 教师答疑。考试前,任课教师要
7、安排好答疑,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 第十八条 考试计划与安排。所有考试,均在考试周内,由教务处考务科统一编制考试计划。所有公共课的考试课程、考试时间、考试地点、考务室地点、考试人数、监考教师人数等均由教务处考务科统一安排。各开课单位按教务处的考试计划具体实施考试工作。第五章 考试命题第十九条 考试命题要求:(一)命题教师应按考试大纲要求认真填写“命题项目表”,精心设计试题类型。 (二)公共课及专业基础考试课应实行教考分离;已经建立题库的课程,试题由题库抽取;未建题库的,由系(教研室)负责组织命题。(三)专业课中条件成熟的,也应逐步实现教考分离。(四)对于教学大纲、教学进度相同的课程,应做到统
8、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 (五)学校鼓励各教学单位积极建立计算机题库或试卷库。 (六)命题教师必须使用教务处统一印制的试题纸及答案纸,试题一律打字,语言规范,语法正确。(七)每门课程(考试课和考查课)应有两套试题(附加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一套用于期末考试,另一套用于免费补考;两套试题的难易程度、题量和范围应相同,其试题内容重复率不得超过30%。第二十条 命题原则:(一)教师必须根据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的基本要求进行命题,试题应题意明确,表述准确规范,给出条件充分,通俗易懂。(二)试题应以考核学生对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掌握的情况为重点,也应有一定份量的具有综合性和灵活性、创新性的试题
9、。(三)试题的题型应灵活多样比例适当。其中客观题占30-40,分析问题、培养能力和有创意的题占60-70。(四)试题要难易适中。一般比例为:极易占5%,较易占25%,中等难度占35%,较难占30%,高难度占5。(五)试题的知识覆盖面应达80。(六)试题的题意应表述清楚,用字规范。(七)试题确定后非命题教师要试做,以检验试题的难易度及命题条件,发现问题及时改正。(八)各学院(教学部)的命题工作要符合学校的总体要求,认真执行各学院(教学部)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各学院(教学部)制定的本专业“命题质量标准”。第六章 试卷管理第二十一条 所有考试课试卷一律一式两套(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由命题教师经教
10、研室主任、教学主任(院长)签字后,送交开课单位教务办公室;开课单位教务办公室要将验收合格的试卷妥善保管,并于考试前印刷封存;考试时,由开课单位送到考务室或各学院教务办公室,监考教师到考务室领取并送回试卷。第二十二条 考查课试卷,由任课教师经有关领导签字后,于考试前送交开课单位教务办,开课单位教务办要将验收合格的试卷于考前印刷封存;考试时,由监考教师领取并送回试卷;所有监考及考场由开课单位负责安排,教务处考务科负责协调。第二十三条 考试原则上要求30人为一个考场,随机安排学生座次,每个考场不少于2名监考教师,60人以上的考场须有3人以上(含3人)监考。 第七章 考场规则第二十四条 学生必须持考试
11、证、身份证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并将证件放在书桌右上角备查。迟到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无故缺席者,该门课程视为旷考。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答卷前应将班级、姓名写在试卷指定位置,写在其它地方的考卷按零分处理。第二十六条 学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按监考人员指定座位入座。第二十七条 在考试过程中,学生不得在考场内随意走动。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考试中途离开考场视为交卷。不得再继续答题。第二十九条 学生提前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内和考场附近逗留、谈论。第三十条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交卷。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拖延考试时间。第三十一条 学生不得在试卷上做任
12、何标记。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不得左顾右盼,未经允许不得互借文具,试卷下不准垫任何物品。第三十三条 学生参加考试除有特殊要求外,一律使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答题。第三十四条 学生只准带入主考教师指定的物品,其它用品(如手机、电子记事本、笔记本(开卷除外)、考试相关资料、草纸)等一律不准带入考场。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考试中,不得偷看、抄袭他人试卷,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偷看答卷、草纸。不准传递有关的资料、纸条及互相议论等。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考试中,不得在桌面、墙面、手上等处画写与考试有关内容。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考试中,不得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或与其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第三十八条 在闭
13、卷考试中,不得翻看书籍、笔记和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资料。开卷考试中不得互相交换书籍、笔记本或有关考试的资料。第三十九条 不得请他人替考或替他人考试。第四十条 不得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已有或互换姓名、试卷。第四十一条 不得参与或组织团伙作弊。第四十二条 考试中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和其它高科技电子设备。第四十三条 凡违反以上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学生,成绩无效,登记成绩时注明“违纪”字样。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四条 凡违反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学生,成绩无效,一律视为考试作弊。登记成绩时注明“作弊”字样,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五条 考试中出现的其它违纪或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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