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国际商法专业考点要点复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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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导 论一、题型: 1、单项选择题20道题每题1分共计20分2、多项选择题10道题每题1分共计10分3、判断题10道题每题1分共计10分4、名词解释题 5道题每题4分共计20分5、简答题 5道题每题6分共计30分6、案例分析题 1道大题 共计10分二、基本概念、英美法系、比较、合同与买卖等案例分析真题三、体系:导论、国际商事主体、国际商事行为、国际商事争议之解决(仲裁)四、指定教材:国际商法(金春 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年版)。第一节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和历史沿革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概念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关系,这种关系是各
2、国商事组织在跨国经营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国际”不是指国家之间,而是指跨越国界,包括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当事人具有不同国籍、商事行为发生在当事人一方或几方所在国以外的国家、商事关系的对象位于当事人一方或几方所在国以外的国家等。2.调整对象调整对象国际商法中的“商事关系”:人们在实施商事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主要体现为平等的当事人之间因经营行为而产生的关系。国际商事交易的主体:公司、企业等商事组织而非国家。商事行为:具有经营资格的事人所从事的营业性行为。代理业、运输业、仓储业、制造业、加工业、农林业、建筑业、金融业、保险业、出版业、广告业、旅馆业、娱乐业、饮食业、咨询业等。
3、国际货物买卖、国际技术转让、国际投资、国际融资、国际工程承包、国际合作生产、国际租赁等。二、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1.商事主体法:如商事组织法、商事代理法、商业登记等2.商事行为法:如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票据法、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国际资金融通法、国际技术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3.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规则三、国际商法的历史沿革1.商法最初并非独立的法律部门2.古代商法的代表罗马法,古代国际商法代表之一罗马“万民法”古罗马时期商事法律规范也比较丰富,处理罗马人与外国人之间的民事关系的法律称为“万民法”。3.现代意义的商法(1)现代意义的商法起源于地中海沿岸的商人习惯法。1115世纪之间,欧洲地中海沿岸的
4、国家国际贸易迅速发展。商人基尔特、商人习惯法得到发展。(2)1807年,法国在拿破仑的主持下,率先制定了法国商法典。(3)1897年德国颁布了德国商法典。(4)日本自明治维新以后,开始近代法典的编纂工作,并于1899年颁布日本商法典。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采用“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5)大陆法系中,民商法分立的国家:法国、德国;民商法合一的国家:意大利、瑞士、荷兰等国。英美法系国家也制定了大量的商事单行法规。4.各国立法差异较大,20世纪以来,西方国家掀起商法国际化、统一化浪潮,出现一系列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 5.国际商法的发展经历:国内国际,再国内再国际的历程。第二节国际商法
5、的渊源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法的表现形式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各国国内商法。一、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条约通常比国内法有优先适用的效力,但有些国际商事条约允许缔约国的当事人明示排除适用。国际货物买卖、产品责任、国际货物运输、票据、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商事仲裁等方面。二、国际商事惯例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商务活动中,因反复实践而形成,为广大国际商务当事人普遍接受,并由某些国际组织或某些商业团体整理编纂成文的规则,例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三、各国商法(一)各国商法在国际商事活动中的作用1.国际商事统一
6、法不能完全取代各国国内商法,二者彼此影响、渗透。2.国内商法中的冲突规范。(二)两大法系的主要特点1.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是指在罗马法的原则和形式的基础上,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蓝本,以成文化、法典化为主要特征的法律体系。大陆法系在13世纪形成于西欧,法国和德国以及许多欧洲大陆国家如意大利、西班牙等都属于大陆法系。除此之外,整个拉丁美洲、非洲的一部分国家也属于大陆法国家。另外,在属于英美法的某些国家中,有一些地区属于大陆法系,如英国的苏格兰、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等。在亚洲,日本、土耳其等国主动引人大陆法,对本国法律体系进行改造。我国的
7、台湾地区也属于大法系。2.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以英国、美国为代表,以判例法为主要特征的法律体系。英美法系首先起源于11世纪诺曼人入侵英国后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普通法。英美法系的范围,除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外,主要是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我国的香港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3.两大法系主要差异: (1)从法律渊源来看,制定法是大陆法的主要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正式法律渊源,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理类
8、似案件时有约束力。(2)从法典编纂来看,大陆法系的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倾向于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和法规。当代英美法系虽然学习借鉴了大陆法系制定法传统,但仍以对其判例的汇集和修订为主。(3)从法律结构和法律分类来看,大陆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传统意义上的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是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普通法主要代表立法机关(议会)的法律,衡平法主要代表审判机关(法官)的法律。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补充规则。英国法系缺乏严格的部门法分类。(4)从法官作用来看大陆法系法官:适
9、用和解释法律;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遵循先例。但英美法国家的遵循先例并不是绝对的,在对待先例的问题上有三种做法:遵循先例。一般来讲,下级法院应当遵循上级法院的判例,上诉法院还要遵循自己以前的判例。推翻先例。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有权推翻自己以前的判决。避开先例。主要适用于下级法院不愿适用某一先例但又不愿公开推翻它时,可以以前后两个案例在实质性事实方面存在区别为由而避开适用先例。(5)两大法系的差别正在逐渐缩小。第三节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于各类国际商事关系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法律规则。一、平等交易原则平等交易原则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平等的条件下进
10、行交易,既不享有任何特权,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义务,以达到公平的目的。平等交易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参与商事活动的当事人只有具备独立主体的资格,并处于平等的地位上自主经营,才有可能公平竞争。 二、诚实信用原则又简称为诚信原则,是指国际商事主体在从事国际商事活动时,应采取“善意的方式”,不得有欺诈或者滥用权利的行为。诚信原则本来是一种道德观念,后经法律确认为一种法律准则而为各国所采用。它是现代私法上的最高指导原则,被奉为“帝王条款”。诚信原则是国际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所应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其使用面相对广泛,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时,法院和当事人可以此原则补充法律规定的不足。三、维
11、护交易公平原则是指以利润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协调商事交易活动,确定商事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它要求当事人在商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处理当当事人的纠纷。案例:甲建筑公司与乙水泥厂签有水泥批量供应合同。双方约定水泥厂全年供应水泥1000吨,分四批用火车发运,运费和货款每过半年必须结清。春节一过,水泥厂就向建筑公司发运了300吨水泥。过了3月份,由于进入了水泥销售旺季,市场上的水泥供不应求,价格大涨,因此水泥厂直到10月底都没有向建筑公司再发运水泥。建筑公司曾几次催货,水泥厂都说无货可供。为了不影响工程进度,建筑公司被迫到市场上购买了高价水泥410吨,
12、平均每吨水泥多花100多元。10月以后,水泥开始滞销,于是水泥厂于11月初向建筑公司发运水泥200吨。11月底,水泥厂又向建筑公司发运水泥250吨。建筑公司的库容能力仅有400吨,所以建筑公司连忙电告水泥厂“停止发货,去人协商”。水泥厂由于产品积压很严重,在12月初又向建筑公司发运250吨水泥。建筑公司无处堆放,只好堆放在火车站,被罚了一大笔款。为了避免更大损失,建筑公司只好将这批水泥降价处理给别人。请问:(1)建筑公司的损失应由谁承担?(2)本案中水泥厂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商法的基本原则?分析:(1)建筑公司的损失应由水泥厂负责。(2)水泥厂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在建筑公司和水泥厂
13、的合同中,关于供货时间约定不明确,双方应当本着诚信和公平的原则,友好合作,而水泥厂在签订合同后完全不考虑建筑公司的利益,致使建筑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因此应对建筑公司的损失承担责任。四、交易简便迅速原则商事交易的速度越快,社会经济的发展速度也越快。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国际商法的许多制度都贯穿了交易简便迅速的原则。如在商事合同中,商法对许多合同的内容都有统一的规定格式合同的使用已相当广泛。例如在货物买卖业务上使用的销售单与购货单,以及保险业务上使用的各种保险单、海运业务上使用的提单等,均是合同定型化的表现。 再如,在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当事人广泛使用贸易术语,提高了交易效率。1936年国际商
14、会颁布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数次修订。五、保障交易安全原则商事立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某些方面实行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和严格责任原则。1.强制主义原则是指国家为了交易安全的需要,对某些商事行为作强制性的规定。例如,公司章程必须有必要事项的记载;公司议决重要事项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各种票据、提单、保险单、保函等商业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这些规定对于防止欺诈与不正当的商业行为,维护交易的安全,起到了很大的作用。2.公示主义原则是指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营业上事实,负有公示告知的义务。这一法律原则的目的,在于保护社会交易人和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3.外观主义原则是指
15、交易行为的效果以交易当事人的外观为准。例如,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公司董事或经理权力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票据法规定,在解释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时,只能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如果票据行为具备法律要求的形式要件,就不问其记载事项是否与事实相符,即使不相符,也只能遵循票据上的文义,而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这些法律规定也是外观主义原则的体现,其立法精神在于保护社会交易的安全。 4.严格责任原则又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某些从事商事交易行为的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都应承担责任。例如,很多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无限公司及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责任。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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