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培训资料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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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培训资料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6 12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有序可控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满足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金融投资和资产管理的合理需求,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商业银行开
2、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将其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是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境内非居民除外,以下简称“投资者”)委托以投资者的资金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第三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负责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准入管理和业务管理。第四条
3、 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外汇额度管理。第五条 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投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及行业管理规定,并依照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开展投资活动。 第六条 商业银行受境内居民个人委托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遵守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受境内机构委托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参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的有关内控制度建设、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和其他审慎性要求执行。第七条 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相关风险的管理。第二章 业务准入管理第八条 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应向中国银监会申请批准。第九
4、条 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是外汇指定银行,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 建立健全了有效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 (二) 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完善; (三) 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的能力和经验; (四) 理财业务活动在申请前一年内没有受到中国银监会的处罚; (五) 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审慎条件。第十条 商业银行向中国银监会申请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 申请书; (二) 相关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 (三) 托管协议草案; (四) 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一条 中国银监会按照行政许可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审批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取得
5、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后,在境内发售个人理财产品,按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 商业银行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后,向境内机构发售理财产品或提供综合理财服务,准入管理适用报告制,报告程序和要求以及相关风险的管理参照人理财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投资购汇额度与汇兑管理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受投资者委托以人民币购汇办理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向外汇局申请代客境外理财购汇额度。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以投资者的自有外汇进行境外理财投资的,其委托的金额不计入外汇局批准的投资购汇额度。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申请代客境外理财购汇额度,应当向外汇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 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
6、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购汇额度、投资计划等); (二) 中国银监会的业务资格批准文件; (三) 托管协议草案; (四) 拟与投资者签订的委托协议(格式合同)范本,协议应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收益、风险承担等相关内容; (五)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批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中国银监会。第十五条 在经批准的购汇额度范围内,商业银行可向投资者发行以人民币标价的境外理财产品,并统一办理募集人民币资金的购汇手续。第十六条 境外理财资金汇回后,商业银行应将投资本金和收益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以人民币购汇投资的,商业银行结汇后支付给投资
7、者;投资者以外汇投资的,商业银行将外汇划回投资者原账户,原账户已关闭的,可划入投资者指定的账户。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的净购汇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批准的购汇额度。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通过远期结汇等业务对冲和管理代客境外理财产生的汇率风险。第四章 资金流出入管理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境外理财投资,应当委托经银监会批准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其他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其用于境外投资的全部资产。第二十条 除中国银监会规定的职责外,托管人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为商业银行按理财计划开设境内托管账户、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 (二) 监督商业银行的投资运作,发现其
8、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外汇局报告; (三) 保存商业银行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和资金往来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15年; (四) 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五) 协助外汇局检查商业银行资金的境外运用情况; (六) 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一条 托管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报告: (一) 自开设商业银行的境内托管账户、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银监会和外汇局; (二) 自商业银行汇出本金或者汇回本金、收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告有关资金的汇出、汇入情况; (三) 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
9、,向外汇局报告有关商业银行境内托管账户的收支情况; (四)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外汇局报送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情况报表; (五) 发现商业银行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银监会和外汇局报告; (六) 中国银监会和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在收到外汇局有关购汇额度的批准文件后,应当持批准文件,与境内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并开立境内托管账户。商业银行应当自境内托管账户开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送正式托管协议。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境内托管账户的收入范围是:商业银行划入的外汇资金、境外汇回的投资本金及收益以及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收入。商业银行境内托管账
10、户的支出范围是:划入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的资金、汇回商业银行的资金、货币兑换费、托管费、资产管理费以及各类手续费以及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第二十四条 境内托管人应当根据审慎原则,按照风险管理要求以及商业惯例选择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其境外托管代理人。境内托管人应当在境外托管代理人处开设商业银行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用于与境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的资金结算业务和证券托管业务。第二十五条 境内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代理人必须为不同的商业银行分别设置托管账户。 第五章 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购买境外金融产品,必须符合中国银监会的相关风险管理规定。 中国银监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
11、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风险进行监管。第二十七条 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在发售产品时,向投资者全面详细告知投资计划、产品特征及相关风险,由投资者自主作出选择。第二十八条 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定期向投资者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第二十九条 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按规定履行结售汇统计报告义务。第三十条 外汇局可以根据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的需要,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购汇投资额度。第三十一条 中国银监会和外汇局可以要求商业银行、境内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代理人提供商业银行境外投资活动的有关信息;必要时,可以根据监管职责对商业银行进行现场检查。第三十二条 商业
12、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银监会和外汇局备案: (一) 变更托管人及托管代理人; (二) 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三) 涉及诉讼或受到重大处罚; (四) 中国银监会和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的境内托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外汇局: (一) 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涉及重大诉讼或受到重大处罚的; (三) 外汇局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及其境内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的,由外汇局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银监会和外汇局有权要求商业银行更换境内托管人或取消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购汇额度
13、。境外托管代理人拒绝提供相关信息的,中国银监会和外汇局有权要求更换境外托管代理人。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投资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金融产品,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00六年四月十八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14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自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64号,以下简称通知)公布以来,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基本理顺了相关业务流程,积累了投资经验。在商
14、业银行严格区分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进行境外投资并根据客户类别销售产品的前提下,为进一步丰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投资品种,促进该项业务稳健发展,现对境外投资范围做如下调整并提出相关要求: 一、通知第六条第四款中“不得直接投资于股票及其结构性产品、商品类衍生产品,以及BBB级以下证券”的规定调整为:不得投资于商品类衍生产品,对冲基金以及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BBB级以下的证券。二、商业银行发行投资于境外股票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时,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所投资的股票应是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二)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的50%;投资于单只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的
15、5%。商业银行应在投资期内及时调整投资组合,确保持续符合上述要求。(三)单一客户起点销售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四)客户应具备相应的股票投资经验。商业银行应制定具体评估标准及程序,对客户的股票投资经验进行评估,并由客户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签字确认。(五)境外投资管理人应为与中国银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的机构。商业银行应对所选择的境外投资管理人进行尽职审查,并确保其持续取得相关资格。(六)商业银行应选择在与中国银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监管的股票市场进行股票投资。三、商业银行发行投资于境外基金类产品
16、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时,应选择与中国银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所批准、登记或认可的公募基金。四、商业银行发行投资于境外结构性产品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时,应选择获国际公认评级机构A级或以上评级的金融机构发行的结构性产品。五、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应按照审慎原则和资产多样化原则,充分考虑市场形势、银行的资源、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从资产配置的角度进行产品开发和投资组合设计,避免投资地域、资产类别和投资标的等集中度风险。六、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应制定相关投资管理制度,详尽规定甄选境外投资管理人和筛选各类投资产品的原则、基准
17、和程序,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具备的素质和资格。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向客户约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进行投资。八、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运用掉期、远期等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衍生金融工具应仅限于规避风险目的,严禁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九、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建立客户适合度评估机制,依据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预期等资料对客户的风险承受度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等级,向客户提供与其风险等级适当的产品,避免理财业务人员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十、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应严格管理理财
18、业务人员,高度重视理财业务营销人员的培训,使其清楚了解所销售的理财产品的特征和风险,并在销售过程中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告知客户,确保销售行为的合规性。十一、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应将募集的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及各相关责任人的资金完全分开,并以理财产品的名义开设独立账户。严禁商业银行及各相关责任人挪用客户资金。十二、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严禁与各相关责任人发生任何利益输送的行为。十三、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应在相关责任人的协助下严格按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定期向客户披露所有便于其进行投资决策的相关信息,并对投资
19、者权益或者收益率等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及时向客户披露,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十四、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应建立并执行恰当的内部客户投诉处理程序,妥善地受理、调查及处理客户投诉。十五、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应建立相关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并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切实防范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十六、通知中除本次调整的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仍然适用。请各银监局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等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OO七年五月十日中银稳健增长(R)产品说明书 产品管理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内托管人: 中国工商
20、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托管代理人:美国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 重要提示:产品管理人保证产品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但并不表明投资于本产品没有风险。 产品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管理和运用本产品财产,但不保证本产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产品管理人除按标准收取相关费用外,产品投资收益完全归投资者,投资的风险也完全由投资者承担。投资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股票价格波动风险、利率风险等)、信用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投资人投资于本产品前应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中银稳健增长(R)产品说明(概要)本产品根据2006年6月2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批复
21、(银监复2006198号)的核准募集。产品名称:中银稳健增长(R)产品代码:830002产品运作方式和类型:开放式,配置型本产品以人民币募集,产品份额净值和相关费用均以人民币计算。 投资方向:本产品将募集而来的人民币资金转换成美元投资于开放式股票基金、美元固定收益和货币市场产品。投资目标: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在获取稳定的现金收益的基础上,谋求资本增值机会,取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美元部分业绩比较基准:25%恒生股票指数+25%摩根斯坦利中国股票指数+50%雷曼兄弟美元综合债券指数(1-10年,A级以上)风险收益特征:本产品预期的风险水平和收益水平高于债券类产品,但低于股票类产品。 目
22、 录 一、绪言 二、释义 三、产品管理人 四、产品托管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六、产品的募集安排 七、产品的生效八、产品份额的申购、赎回九、产品的投资十、产品的财产十一、产品资产估值 十二、产品的收益与分配 十三、产品的费用与税收 十四、产品的信息披露 十五、风险揭示 十六、差错处理 十七、产品的终止与产品财产的清算 一、绪言 本产品说明书依据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以及其他有关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与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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