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重点汇总(一).doc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重点汇总(一).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重点汇总(一).doc(11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概述第一节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行政权(一)行政行政法上所说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依法享有行政权的组织对国家事务或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控制。具体包括四层意思:实施主体、范围、目的、方法和手段。(二)行政权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的,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这一概念有三层意思:一是行政权来源于国家宪法和法律;二是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各司其职;三是行政权是国家政权组成之一。(三)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1.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
2、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对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以下四层含义:(1)行政法是设定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行政监察法和行政处罚法等。(2)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力如何行使和运用的法;如,税收征收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处罚法等。(3)行政法是监督行政权力的法;如,在行政诉讼法、刑法中某些条款中有关于司法机关对行政权力监督的规定,在宪法中规定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权力的监督。(4)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产生的后果进行补救的法。如,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2.行政法的特征(1)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征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行政法数量多。(
3、2)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征行政法内容广泛。行政法易于变动。行政法中往往包含实体与程序两种规范。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即行政法治原则,是贯穿于行政法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与实施的根本准则,具有其他任何原则不能替代的作用。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1.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简称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行政权力的存在有法律依据。(2)行政权力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不仅应遵循宪法、法律,还要遵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既要符合实体法,又要符合程序法。2.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合理性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行政行为作出时涉及多种因素,合理的行政行为应当考虑到相关因素,不应该考虑与行政行为无关的因素;(3)平等地适用法律规范,符合公正法则;(4)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道德。3.行政应急性原则应急性原则,是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的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它是
5、现代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但应急性原则并非排斥任何法律控制,不受任何限制的行政应急权力同样是行政法治原则所不容许的。一般而言,行政应急权力的行使应符合四个条件:一是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二是非法定机关不得行使应急权力,否则无效,除非事后经有权机关作出特别决定予以追认;三是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尤其是权力机关的监督;四是应急性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三、行政法的渊源1.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和来源。我国行政法的来源广泛,主要是各类国家机关所创制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一般来讲,包括宪法、法律、
6、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还包括国际公约和司法解释。(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各项立法的依据。(2)法律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般法律。前者,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后者,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效力仅次于法律,高于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4)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
7、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规章规定的事项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其效力等级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规章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5)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
8、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6)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结合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7)行政法的其他渊源除上述渊源外,行政法还有一些其他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协定中涉及国内行政管理的部分,对行
9、政活动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解释以及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下位法要遵守上位法的规定,下位法的规定不能与上位法相违背。行政法规作为行政法的渊源,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行政法规从属于宪法和法律,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二是行政法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制定公布。2.行政法渊源中效力冲突的解决方式:(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3)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4)国务院部门规
10、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5)各部门规章之间、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它们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第二节行政法律关系一、行政法律关系(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在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时与相对方形成的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二)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由主体、客体、内容三方要素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
11、享有者和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通常又称为职权和职责。行政主体的权利即它的职权,主要有行政立法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司法权等。行政主体的义务即它的职责,主要包括正确适用法律、依法行使职权、遵守法定程序等。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与它们在其他部门法和宪法上的权利
12、义务是不同的,但又与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义务有密切联系。大体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有三方面(此处仅指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1)行政参与权。是指行政相对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利。包括直接参与管理权、了解权、听证权、行政监督权、行政协助权等。(2)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相对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从行政主体或通过行政主体的管理活动获得利益。包括:就业权,享受养老、保险、救济金等社会福利的权利,获得许可、奖励、减免税等其他利益的权利,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3)行政请求权。是指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获得行政法上的保护。包括两方面:第一,当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
13、到其他公民或组织侵犯时,有权请求行政机关予以保护;第二,当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侵犯时,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造成损失时,有获得赔偿或补偿的权利。行政相对人的义务主要有:遵守行政法规,服从行政管理,执行行政决定等。(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一般是法定的,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通常不能相互约定权利义务,不能自由选择权利和义务,必须依据法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行政职权
14、既是国家赋予行政主体的权利,也是行政主体必须承担的义务。其权利义务是重合的,行政主体不能任意的放弃权利或者转让权利。5.大多数的行政法律关系争议由行政机关和行政裁判机构依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解决,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通过法院适用司法程序解决。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有权机关或其他依法享有监督行政权的主体在监督行政行为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的总称。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主体和监督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基于对行政权力控制的需要
15、依法产生的,包括以下含义:第一,它是国家有权机关或其他依法享有监督行政权的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依法形成的关系;第二,它是在监督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第三,它是一种被行政法调整后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第四,其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有: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在我国,依法对行政有监督权的主体很多,如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等,这些监督主体在监督行政过程中,分别与行政主体形成不同的监督行政法律关系。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以审判机关为监督主体的重要的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也是一种依申请的外
16、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3.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多具有非对等性,一般来说,监督主体居于主导地位,与被监督主体相比,享有较多的权利。4.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行政行为。(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联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处于主导地位,行政主体处于受监督地位;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监督主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等,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其联系是:监督行政
17、法律关系是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两者之间相互影响,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可能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相对于行政主体而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与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的非对等性是倒置的,这两种倒置的结合体现了行政法的平衡精神。!第二章行政主体第一节行政主体概述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及特征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主要特征如下:1.行政主体是社会组织(排除了公务员)只有在法定条件下,某个社会组织才有可能成为行政主体。任何个人,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不能成为行政主体。2
18、.行政主体是享有行政权力的组织(排除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党务机关等。)是否享有行政权力,是决定某个社会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先决条件。3.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排除了内部机构。)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不能成为行政主体。受委托的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其实施行政行为,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4.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排除了受委托的组织。)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关键条件。如果某一组织仅仅行使国家行政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但不承担因行政权的行使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则不是行政主体。二、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一)
19、行政职权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一般分为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两大类。前者以行政主体的设立而产生,并随行政主体的消灭而消灭;后者来自于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的授权行为。授予职权既可因法律、法规的修改、废止或授权机关撤回授权而消灭,也可因被授权组织的消灭而消灭。固有职权主要赋予行政机关,授予职权主要授予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行政职权作为行政权的法律表现形式,除了具有权力的一般属性,如强制性、命令性、执行性等以外,还具有以下特征:1.公益性。即行政职权的设定与行使不是以行政主体自身的利益为目的,而是以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为目的。
20、如治安管理权、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权等。2.优益性。这是由行政职权的公益性决定的。为了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法律往往要赋予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职权的保障条件。职务上的优益条件体现为行政优先权,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即行政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同一范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包括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等。先行处置权,是指行政主体在紧急条件下,可不受程序规定的制约,先行处置。如先行扣留、即时强制等。获得社会协助权,是指行政主体从事紧急公务时依法有权获得有关组织和个人的协助。行政优先权的行使要求:a.必须是行政
21、主体在行使职权、从事公务时;b.为实现行政目的所必需;c.要有法律依据。特别应注意的是,行政优益权不属于行政职权,但它与行政职权有密切联系,是行政职权有效行使的保障。它可以被行政主体抛弃,但行政职权不能被抛弃,否则属于违法失职。物质上的优益条件体现为行政受益权,它是指国家为保证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职权而向它提供的各种物质保障条件。与优先权不同,受益权体现的是行政主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国家向行政主体提供行政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3.支配性。指行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的可支配性。行政职权一经行使,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撤销之前,即使违法或不当,也被推定为有效,相对人
22、必须遵守执行。行政职权一经行使,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撤销之前,相对人是必须遵守执行的。如,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只要没有法律上的特别规定,原则上不停止该行政行为的执行。4.不可自由处分性。不可自由处分性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不得随意转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未经法律许可一般不得随意转移。只有符合法定条件,行政职权才能转移。二是不得随意放弃或抛弃。行政职权行使过程也就是行政职责履行过程。行政职权优先权(二)行政职权的内容1.行政立法权:特定的行政主体享有行政立法权。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经权力机
23、关特别授权,某些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拥有行政立法权。2.行政决策权。3.行政决定权。具体表现为行政确认权、行政奖励权、行政处分权、行政物质帮助权、行政指导权等。4.行政许可权。(见第四章)5.行政命令权6.行政执行权。 7.行政监督检查权。如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是对相对人遵守交通规则的情况进行检查。8.行政强制权。9.行政处罚权:训诫罚、财产罚、行为罚和人身罚等。(见第五章)10.行政司法权。即行政主体作为第三人,在法定范围内对一定的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进行裁判处理的权力,包括行政调解权、行政仲裁权、行政裁决权和行政复议权。行政司法权的行使包括三方主体: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注册 税务 师资 考试 税收 相关 法律 重点 汇总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41199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