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研究论文税法与会计原则的差异浅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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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法与会计原则的差异浅谈 我国会计准则建设已经快步走上了与国际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之路,我国的税制改革也已明确与税收国际惯例接轨、协调,两者改革的大方向无疑是正确的,但如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最优关系模式,正确处理财务会计原则与税务会计原则的差异,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由于税务会计导向与财务会计导向不同,体现在两者的原则上也不同。在对待财务会计原则上,通过税务会计原则体现的税收原则,具有明显的好恶和取舍;而如果站在财务会计的角度看税务会计原则,则可能会认为其存在诸多的“不合理”。在企业会计实务中,两类会计原则都要重视、都要遵循。遵循财务会计原则以保证财
2、务会计报告质量,遵循税务会计原则以保证税务会计报告质量;对前者,会计界比较明确、比较重视,而对后者,则比较模糊、比较轻视。因此,大部分企业都有被税务机关处罚或再处罚的经历,这与会计人员不明确不重视税务会计原则有直接关系。 1 历史成本原则的比较 可以说,税法(通过税务会计,下同)对历史成本原则最为肯定,甚至当会计界对历史成本计价原则求全责备时,税法仍然坚决恪守这一原则,强调企业资产背离历史成本时,必须以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按税法规定的适当方式反映和确认为前提。但税法除对坏账准备有限度地承认外,其他概不承认,因为不符合确定性原则。税法如此坚持历史成本原则的原因在于税款的征纳是法律行为,其合法
3、性必须有可靠的证据做支持,与公允价值相比历史成本原则确实在某些情况下不能真实地反映资产等要素的价值,但是它的可靠性强,在涉税诉讼中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因此,税法一般不会接受公允价值而放弃历史成本,除非历史成本不存在(如对盘盈资产)时,而财务会计则不然。会计准则、制度在多处引入现金流量现值、可收回金额等公允价值概念,以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可靠和真实,这就必然带来大量的纳税调整事项。 论文服务网2 权责发生制原则的比较 会计准则、制度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而税法却是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结合或称修正的权责发生制。按照权责发生制,企业必须以经济业务中权利、义务的发生为前提进行会
4、计处理,这与税法确定纳税义务的精神是一致的,因此,税法对权责发生制总体上持肯定态度,这在所得税上有明显表现。而在另一方面,权责发生制带来了大量的会计估计,税法对此持保留态度。当权责发生制不利于税收保全时,税法不得不采取防范措施。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际采用的是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美国税制中,有一条著名的定律,即克拉尼斯基定律,它可以充分说明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原则的真谛:如果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方法致使收益立即得到确认,而费用永远得不到确认,税务当局可能会因所得税目的允许采用这种会计方法;如果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方法致使收益永远得不到确认,而费用立即得到确认,税务当局可能会因所得税目的不允许采用这种会计方
5、法。税法之所以有条件地接受权责发生制,就是将税收保全、收入均衡、便利征管、乃至反避税置于其上。 3 相关性原则的比较 财务会计的相关性原则是指财务会计信息应对使用者的决策相关,能影响决策的制定或者足以改变决策,即对财务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强调的是其有用性;而税务会计中的相关性原则完全是出于政府征税的目的,强调的是在所得税计算时,税前扣除的费用应该与同期收入有因果关系,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其取得的收入相关。两者的相关性根本不是一回事。 4 配比原则的比较 会计中的配比原则是建立在权责发生制基础上的,用于何时确认费用的基本原则,涉及到大量的职业判断和会计选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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