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税法(1)word版(整理)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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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第一节税法概述、税法的概念与特点()税法的概念_讨论税法的概:念;首先要明确什么是税收。对于税收的基本内涵,人们的认识有所不 同,但是就税攸:的概贪而言,至少包括这样几个共同点:第一,怔税的主体是国家,除了国家 之外,任椅机构和团彳本,都无权征税;第二,闽家征税依据的是其政治权力,这种政治权力凌 驾于财产权利之上,丨没:有铜家的政治权力为依托征税就无法实现;第三,征税的基本目的 是满足国家的财政需要、以实现其进行阶级统治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职能;第四,税收分 配的客#k社会麻奈产為税收木能课及c和v部分,否则简单再生产将无法维持;第五,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偉性、固定性的特征
2、。税收是经济学概i,税&则是法学概念。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 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無关系:的法摊规范总和。首先,所谓有权的国家机关是指風家最高权力机关,在我国即是全_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_財卷二達柄#_框知之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往往拥有一定的税 法立法权,因此也是制吉税法的主体此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还可以授权行政机关制定 某些税法,获得的孖政关也是制定税法的主体的构成者。.其次;税法时调彆对象是较攸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c从经济角度讲,税收分配 关系是闲彖参与社会剩余产品分配所形成的一种经济利益关系,包括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 税收分配类系和客m A #间彳的税
3、他利益丨分配关系两个方面。这种经济利益关系是借助法 的形式规定_家与纳税人可以怎#行为、应對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即通过设定掸收 权利义务来实现的。如果说实现税收分配是目标,从法律上设定税收权利义务则是实现P 标的手段d税法调整的是税收权利义务关系,而不直接是税收分配关系3最后,税法可以有广义和_义之分。从广义上讲,税法是各种税收法律规范的总和,即 由税收实体法、税收程法:、税收争讼法等构成的法律体系。从立法层次上划分,则包括由 国家最髙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立制定的税收法律,出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 规或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由有关政府部门及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 规章等
4、。从狭义上讲,税法指的是经过飼家最高权力机关正式立法的税收法律,如我国的 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是税收的存在形式,税收之所以必须采用法的形式,是由税收和法的本质与特性决 定的。第一,从税收的本质来看,税收是_家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剩余 产品分配关系V同家向纳税人征税,是将一部分社会剩余产品或一部分既得利益从纳税人 所冇转变为同家所有。然而,在这种经济利益的转移过程中,其总M与结构都是不能随意 改变的,必须按照事先确定的标准,由国家与纳税人双方共同遵守,违反这种约定要受到一 定的惩罚,111现争议要i公平的解决方式.这样,将(ll:税仅仅视为种经济利益的转移就 不够了
5、。而借助法律,通过规定税收权利义务的方式可以提供一种行为模式。如果作为法 律主体的网家或纳税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不适当地行使法定权力,法律将以强制手段予以 追究,出现纠纷或争议也可以用诉讼这种规范的法律形式予以解决,从而保证法律调整机 制的实现。严格地讲,只有法才是寘正以规定人们权利与义务为邦调整机制的c因此,税 收所反映的分配关系要通过法的形式才得以实现。第二,从形式特征来看,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同定性的特点。其中,无偿性是其核心, 强制性是其基本保障。原因在于税收是对财产私有权的侵犯,因而要求有很高的强制权力 作征税保障,这种权力只能是同家政治权力,法使这种政治权力得以体现和落实。(1)
6、法依 据的是同家强制力,与税收凭借的闽家政治权力是一致的1这是最高的权力,其他权力必须 服从;(2)构成法的一系列原则、规则、概念为人们提供了全面、具体、明确的行为模式,仿助 法可以使税收强制性的目标更为明确;(3)法有一整套完备、有效的实施保障系统,可以使 税收的强制性落到实处,得到长期、稳定的保证;(4)税收凭借的是政治权力,但是税收权力 并非是不受任何限制、可以随意行使的,能够对税收权力起到规范、制约作用的,只有法:(5)法所提供的行为规则必须具备规范、统一、稳定的特征,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必须经 过一定的程序,这些都为实现税收的稳宏性提供了必要条件。第三,从税收职能来看,调节经济是其
7、重要方面。这种调节不是盲目的,一方面调节目 标必须明确;另一方而也需要纳税人对税收调节有切实的感受,适当调整向身的经济行为, 这样才能使税收调节达到预期目的。税收采用法的形式,就可以借助法律的评价作用,按 照法律提供的行为标准,判定纳税人的经济行为是否符合税收调节经济的要求,对违法者 强制地改变其经济行为,使之符合税收调节的需要:借助法律的预测、指引作用,纳税人能 预知自己在各种情况下的纳税义务、法律责任以及经济后果,从而对自己的经营活动作出 最有利的选择,主动适应税收调节的要求。总之,税收采用法的形式,才能增加其调节的灵 敏度,收到实效。监督管理是税收的另一重要职能。保证监督管理的公正性是税
8、收得以顺 利实现的基本前提,这就要有一套事先确定的标准作为税收监督管理的规则。法以其权威 性、公正性、规范性成为体现纳税规则的最佳方式。(二)税法的特点所谓税法的特点,是指税法带共性的特征,这种特怔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限定。首先, 税法的特点应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点相K别,也不应是法律所具有的共M特征,否则即无 所谓“税法的特点”;其次,税法的特点是税收上升为法律后的形式特征,应与税收属于经济 范畴的形式特征相区别;再次,税法的特点是指其一般特征1不是某一历史时期、某一社会 形态、某一国家税法的特点。按照这样的理解,税法的特点可以概括成如下几个方面:1.从立法过程来看,税法属于制定法。现代国家的税
9、法都是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 出来的,即税法是由国家制定而不是认可的,这表明税法属于制定法而不是习惯法:尽管 从税收形成的早期历史来考察,不乏由种种不规范的缴纳形式逐渐演化而成的税法,位其 一开始就是以阔家强制力为后盾形成的规则,而不是对人们白觉形成的纳税习惯以立法的 形式予以认可。因此,我们虽然不能绝对地排除习惯法或司法判例构成税法渊源的例外. 但是从总体上讲.税法是由同家制定而不是认可的。税法属于制定法而不属于习惯法,其 根本原W在于阐家怔税权凌驾于生产资料所有fSi之上.坫对纳说人收入的冉分紀悦法诚 T-f2权规范怔纳双方在利益上的矛Pi与对立是沾而易见的.庳汗法律约溆的纳税d惯汴 不存
10、在.II丨纳税习惯油化成习惯法只能足空谈s |n) II丨.为_保说收收人的拉定.芯要捉A1C 可颀测性,这也促使税收采川制定法的形式。从法律性苻.税法域于义务性法规。义务性法规是相对授权性法规ifii言的.指 直接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卑某种行为的法规.即立接规定人们某种义务的法规,义务性法 规的一个讪箸特点足具冇强制性.它所规定的行为方式明确而忾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机 关随意改变或违反。授权性法规与义务性法规的划分,只是表明其基本倾向.ifii不是说一 部法律的每一规则都是授权性或义务性的。税法W于义务性法规的道J1在于以下儿点:第一.从定义推理.税收是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向闻家的无偿丨上渡。从纳
11、税人的角度矜, 税法是以规定纳悦义务为核心构达的.任何人(包括税务执法机关)郎不能随怠变更或违反 法定纳税义务.M时.税法的强制性是I分明显的,在诸法律中.其力度仅次于刑法.这与 义务性法规的特点相一致。第二.权利义务对等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原WL怛这垦就法律主体的全部权利义务而言 的,并不是说某一法律主体在每一部具体法律、法规中的权利义务都是对等的.否则就没有 授权性法规与义务性法规之分了 从财政的角度抒,纳税人从M家的公共支出中得到了 i午 多权利.这些权利是通过其他授权性法规賦予的3 01从税法的角度看,纳说人则以尽义务 为主.所以我们称税法为义务性法规,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只能从财政的大
12、范ra宋 考虑=第三,说法诚于义务性法规.并不是指税法没冇规定纳税人的权利.I衍是说纳说人的权 利是逹立在其纳税义务的基础之上.是从诚性的,并且这些权利从总体上看不是纳税人的 实体权利,ifti是纳税人的种序性权利。例如.纳税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有依法提 请行政诉丨公的权利等: 这些权利都是以塊行纳税义务为前提派生出来的,从根本上讲也是 为时行纳税义务服务的。从内容看,税法具有综合性。税法不是单一的法律.而是由实体法,程序法,争讼法 等构成的综合法律体系.其内容涉及课税的基本原则、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税收管J1规 则、法律责任 解决税务争议的法律规范等.包括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各个方i
13、Ti i。其结构大 致冇:宪法加说收法典;宪法加税收基本法加税收单行法律、法规:宪法加税收单行法律,法 规等不同的类型税法具有综合性.是保ill: W家正确行使课说权力.冇效实施税务管观.确 保依法足额取得财政收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利,逑立合作信赖的税收丨iE纳关系的霜要,也 表叫说法在M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二、税法原则税法原则是构成悦收法律规范的基本要素之一。任何W家的税法体系和税收法律制度都 要建立在一定的税法原则基础上。税法原则可以分为税法基本原则和适川原则两个层次:)税法基本原则从法观学的角度分祈.税法基本原则可以概括成税收法律主义、税收公平主义、税收合 怍tm主义与实质深税顷则I
14、.税收法律主义说收法律主义也称税收法定性原则,迪指说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山法律加以规定, 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力(利)义务只以法 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税收法律主义的要求是双 向的:一方面,要求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另一方面,课税只能在法律的授权下进行,超越法 律规定的课征是违法和无效的。税收法律主义的产生是历史上新兴资产阶级领导人民群 众与封建君主斗争的直接结果,它与资产阶级民主法治思想的产生与发展密切相关。这一 税法原则的确立使税收立法权从政府的课税权力中分离出来,为当时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 的建立增添了法律基础。从现
15、代社会来着,税收法律主义的功能则偏重于保待税法的稳定 性与可预测性,这对于市场经济的有序性和法治社会的建立与巩固是十分重要的。税收法 律主义可以概括成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和依法稽征三个具体原则。第一,课税要素法定原则。即课税要素必须由法律直接规定。首先,这里的课税要素 不仅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税收优惠,而且还应包括征税基本程序和税务争议的解 决办法等。其次,课税要素的基本内容应由法律直接规定,实施细则等仅仅是补充,以行政 立法形式通过的税收法规、规章,如果没有税收法律作为依据或者违反了税收法律的规定 都是无效的。再次,税收委托立法只能限于具体和个别的情况,不能作一般的、没有限制的
16、 委托,否则即构成对课税要素法定原则的否定。第二,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即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必须尽量地明确而不出现歧义、矛 盾,在基本内容上不出现漏洞。课税要素明确原则更多的是从立法技术的角度保证税收分 配关系的确定性。出于适当保留税务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便于征收管理、协调税法体 系的目的和立法技术上的要求,有时在税法中作出较原则的规定是难免的。一般并不认为 这是对税收法律主义的违背,但是这种模糊的规定必须受到限制,至少,税务行政机关的自 由裁量权不应是普遍存在和不受约束的3经过法律解释含义仍不确切的概念也是不能在 税法中成立的,否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第三,依法稽征原则。即税
17、务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稽核征收,而无权变 动法定课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除此之外,纳税人同税务机关一样都没有选择开征、停 征、减税、免税、退补税收及延期纳税的权力(利),即使征纳双方达成一致也是违法的。上 述原则包含依法定课税要素稽征和依法定征收程序稽征两个方面。依法稽征原则的适用, 事实上也受到一定的限制,这主要是由税收法律主义与其他税法原则的冲突和稽征技术上 的困难造成的。但是,无论如何,其根本M的必须是提高税务行政效率,方便纳税人缴税, 解决稽征技术上的困难,而不是对税法的规避。2.税收公平主义税收公平主义是近代法的基本原理即平等性原则在课税思想上的具体体现,与其他税 法原则相
18、比,税收公平主义渗入了更多的社会要求。一般认为税收公平最基本的含义是: 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 不同。当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相等时.以其获得收入的能力为确定负担能力的基本标准,但 收入指标不完备时,财产或消费水平可作为补充指标;当人们的负担能力不等时,应当根据 其从政府活动中期望得到的利益大小缴税或使社会牺牲最小。法律上的税收公平主义与 经济上要求的税收公平较为接近,其基本思想内涵是相通的。但是两者也有明显的不同: 第一,经济上的税收公平往往是作为一种经济理论提出来的,可以作为制定税法的参考,但 是对政府与纳税人尚不具备强制性的约束力,只有
19、当其被国家以立法形式所采纳时,才会 上升为税法基本原则,在税收法律实践中得到全面的贯彻。第二,经济上的税收公平主要 是从税收负担带来的经济后果上考虑,而法律上的税收公平不仅要考虑税收负担的合理分 配,而且要从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各个方面考虑。纳税人既可以要求实体利益上的税收公 平,也可以要求程序上的税收公平第三,法律上的税收公平是有具体法律制度予以保障 的。例如,对税务执法中受到的不公正待遇,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 制度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由于税收公平主义源于法律上的平等性原则,所以许多国家的 税法在贯彻税收公平主义时,都特别强调“禁止不平等对待”的法理,禁止对特定纳税人给
20、予歧视性对待,也禁止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特定纳税人给予特别优惠。因为对一部 分纳税人的特别优惠,很可能就是对其他纳税人的歧视。税收合作信赖主义一税收合作信赖主义,也称公众信任原则。它在很大程度上汲取了民法“诚实信用”原则 的合理思想,认为税收征纳双方的关系就其主流来看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 性的。一方面,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有责任向纳税人提 供完整的税收信息资料,征纳双方应建立起密切的税收信息联系和沟通渠道。税务机关用 行政处罚手段强制征税也是基于双方合作关系,目的是提醒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合作自觉纳 税。另一方面,没有充足的依据,税务机关不能对纳税人是
21、否依法纳税有所怀疑,纳税人有 权利要求税务机关予以信任,纳税人也应信赖税务机关的决定是公正和准确的,税务机关 作出的行政解释和事先裁定,可以作为纳税人缴税的根据,当这种解释或裁定存在错误时, 纳税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人因此而少缴的税款也不必缴纳滞纳金。税收合作信赖主义与税收法律主义存在一定的冲突,因此,许多国家税法在适用这一 原则时都作了一定的限制。第一,税务机关的合作信赖表示应是正式的,纳税人不能根据 税务人员个人私下作出的表示,而认为是税务机关的决定,要求引用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少 缴税。第二,对纳税人的信赖必须是值得保护的。如果税务机关的错误表示是基于纳税人 方面隐瞒事实或虚假报告作出的
22、,则对纳税人的信赖不值得保护。第三,纳税人必须信赖 税务机关的错误表示并据此巳作出某种纳税行为。也就是说,纳税人已经构成对税务机关 表示的信赖,但没有据此作出某种纳税行为,或者这种信赖与其纳税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也 不能引用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实质课税原则实质课税原则指应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 上是否符合课税要件。也就是说,在判断某个具体的人或事件是否满足课税要件,是否应 承担纳税义务时,不能受其外在形式的蒙蔽,而要深入探求其实质,如果实质条件满足了课 税要件,就应按实质条件的指向确认纳税义务。反之,如果仅仅是形式上符合课税要件,而 实质上并不满足,则不能确定其
23、负有纳税义务。之所以提出这一原则,是因为纳税人是否 满足课税要件,其外在形式与内在真实之间往往会因一些客观因素或纳税人的刻意伪装而 产生差异。例如.纳税人借转让定价而减少计税所得,若从表面看1应按其确定的价格计 税但是,这不能反映纳税人的真实所得,因此,税务机关根据实质课税原则,有权重新估 定计税价格,并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实质课税原则的意义在于防止纳税人的避税与偷税, 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二)税法适用原则税法适用原则是指税务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运用税收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所必须 遵循的准则。其作用在于在使法律规定具体化的过程中,提供方向性的指导,判定税法之间6悦法的相互关系,合;PI!解决法
24、冲纠纷.保障法律顺利实观.以达到税法认可的各项说收政涫丨11示.维 护税收征纳双方的合法权益。税法适川原则并不违背税法基本原则,而II在一迂稈度上体现 狞税法基本原则。位是与其相比,税法适用原则含有史多的法律技木性准则.逝为J4体化c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优位原则也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其基本含义为法潘的效力高于行政立 法的效力。法律优位原则在税法中的作H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与一 般法律部门相比.税法与社会经济生活的联系十分紧密。为了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 济生活的M杂多变性.税法体系变得越来越庞大.内部分工越来越细致.立法的层次性越来 越鲜明:不同层次税法之间在立法.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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