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税法一冲刺串讲 章节重点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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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一章节考点总结 【密】前言一、考情介绍(一)税法(I)教材结构及考试命题分布8章按重要程度划分:重要程度章节题型分值非常重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除客观题外,计算题、综合题共40分,均出在这三章三章合计分数8590分,占总分数62%左右比较重要税法基本原理均出客观题,但题量多、分值大一般占2025分,占总分数15%左右重要资源税、车辆购置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关税主要是客观题题型,但计算题、综合题也会涉及每章分数一般不超过10分,四章合计3035分,占总分数25%以内总体情况:变化不大,各章情况如下:第二章:增值税:增加增值税改革试点的介绍;征税范围中有新增内容(如纳税
2、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减免税项目中有补充和变化内容(飞机修理、软件产品、节能服务产品)等。第三章:消费税:新增对具体项目征免消费税规定;成品油消费税具体政策细化;关于计税价格核定权限有所调整(P196)。第四章:营业税:调整起征点(P216);有些行业税收政策有变化;有些行业税收优惠有变化。第六章:资源税:按照2011年修改后的资源税条例,明确了资源税的两种计税方法:原油和天然气自2011年11月1日起,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征收资源税;删除原有第七节“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二)近三年计算题与综合题:主要测试考生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考核知识点多,解题步骤多,难度相对较大。但
3、由于计算分析题与综合题是分步骤设问,在解答过程中,考生只要一步一步按照所设问题答题,仍可保证完整而清晰的答题思路。年份计算题综合题2011年1.农机生产企业1.日化厂2个月业务2.房地产开发公司2.卷烟厂和卷烟批发公司2010年1.建筑公司1.化妆品厂2个月业务2.卷烟厂2.小轿车企业2009年1.煤矿2个月的业务1.酒厂和批发企业两个单位2.日化厂2.综合型公司二、串讲的原则进行全面的系统的总复习,按各章节把重点、难点及考试中经常出现的考点问题来进行强调。把一些强调不足、学员问题比较多以及今年教材中新增加的一些内容明确的来进行复习。针对考试命题思路,梳理重要考点,串联相关联的知识点,强化本门
4、课程的重点难点。三、复习方法 现阶段:听课为辅,做题、查缺补漏为主1.复习单选、多选是以教材为主,特别是不容易记忆的或者新增内容,一定要多看、多浏览,近一步加深记忆。不要只重大题,不重小题。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命题特点决定了前面的单选题、多选题占100分,140分里超过了60%是客观题,单选题、多选题所有知识点都在教材上,建议大家在考前将教材和串讲班结合起来复习,串讲班是对知识点的总复习。2.计算题、综合题是知识点的具体运用,光听串讲班是不够的,关键要练,在习题精讲班中有习题,另外在最后的跨章节练习中,也给大家讲了解题的方法,因此综合题一定是要通过适当的练习,做近3年考题。3.做2-3套模拟题,必
5、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种题型。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本章主要内容:共六节第一节税法概述第二节税收法律关系第三节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第四节税法的运行第五节国际税法第六节税法的建立与发展本章考试题型:单项选择题每年基本上是7道题,多项选择题每年基本上是6-7道题,第一章会出15道题左右的小题目,本章的考试分数是20-25分。第一节税法概述 一、税法特点二、税法原则(一)税法的基本原则(4个)1.税收法律主义(1)含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超越法律规定的课税是违法和无效的。(2)功能:保持税法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3)具体原则:
6、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依法稽征。2.税收公平主义(1)含义: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2)法律上的税收公平与经济上的税收公平经济上的税法公平往往是作为一种经济理论提出来的,可以作为制定税法的参考,但是对政府与纳税人尚不具备强制性的约束力。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1)含义:征纳双方关系从主流上看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的。(2)这一原则与税收法律主义存在一定冲突,许多国家税法在应用这一原则时都作了一定限制。4.实质课税原则(1)含义:依纳税人真实负担能力决定其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课税要件。(2)意义:防止纳税人
7、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注意选择)。(二)税法的适用原则(6个)1.法律优位原则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高的税法高于效力低的税法。关系:法律法规规章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效力优于旧法。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
8、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三、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一)税法效力1.空间效力2.时间效力(1)税法的生效(2)税法的失效(二)税法的解释特点:(1)专属性:法定解释应严格按照法定的解释权限进行,任何有权机关都不能超越权限进行解释。(2)权威性:法定解释同样具有法的权威性。(3)针对性:法定解释大多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进行的,是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具体的事件或案件作出的。但其效力不限于具体的法律事件或事实,而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1.按解释权限划分种类解释主体法律效力其他立法解释三部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行政机关、地方立法机关作出的税务解释可作判案依据属于事后解释司法解释两高:
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高联合解释,作出的税务刑事案件或税务行政诉讼案件解释或规定有法的效力可作判案依据司法解释在我国,仅限于税收犯罪范围行政解释国家税务行政主管机关(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不具备与被解释的税法同等的法律效力原则上不作判案依据执行中有普遍约束力2.按解释尺度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大解释(考过多选)第二节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特点4点(掌握)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征纳双方(一)征税主体:以税务(国税、地税)机关为主,还有财政机关、
10、海关。1.税务机关职权2.税务机关职责(二)纳税主体:纳税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1.纳税人权利2.纳税人义务(三)其它税务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其他税务当事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银行、工商、公安等。(注意多选题)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了解第三节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 一、税收实体法(重点掌握)税收实体法: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总称。是税法的核心部分。税收实体法结构的特点:规范性(一税一法)、统一性(税收要素固定)涉及实体法的六个要素,分别是: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减税免税、纳税环节、纳税期限。(一)纳税人:1.含义: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
11、和个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2.与纳税人有关的概念有:(1)负税人: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不一致的原因:价格与价值背离,引起税负转移或转嫁。纳税人与负税人有时一致,如直接税(所得税)。纳税人与负税人有时不一致,如间接税(流转税、具有转嫁性)(2)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代扣代缴、代征代缴 (二)课税对象掌握1.含义:课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征税的依据,解决对什么征税。2.作用基础性要素:(1)是区分税种的主要标志,(2)体现征税的范围,(3)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是以课税对象为基础确定。3.与课税对象有关的3个要素:(1)计税依据(税基):是税法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
12、。(2)税源税源:税款的最终来源,税收负担的归宿,表明纳税人负担能力。(3)税目1.含义: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解决课税对象的归类。2.作用:明确征税范围;解决征税对象的归类(税目税率同步考虑税目税率表,如: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3.分类:分为列举税目和概括税目两类。(三)税率掌握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关系着国家的收入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因而它是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税率的形式: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其他形式。1.比例税率: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目,规定一个比例的税率。(1)形式:产品比例税率,行业比例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有幅度的比例税率;
13、(2)特点:税率不随课税对象数额的变动而变动;课税对象数额越大,纳税人相对直接负担越轻;计算简便;税额与课税对象成正比。2.累进税率:是指同一课税对象,随数量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随之增高的税率。(1)全额累进税率(2)超额累进税率适用于个人所得税(3个税目)(3)超率累进税率适用于土地增值税(4)超倍累进税率(了解)3.定额税率:(1)目前使用: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资源税、消费税中部分应税项目。(2)基本特点: 税率与课税对象的价值量脱离了联系,不受课税对象价值量变化的影响。适用于对价格稳定、质量等级和品种规格单一的大宗产品征税的税种。由于产品价格变动的总趋势是上升的,因此,产品的税
14、负就会呈现累退性。(3)基本特点: 税率与课税对象的价值量脱离了联系,不受课税对象价值量变化的影响。适用于对价格稳定、质量等级和品种规格单一的大宗产品征税的税种。由于产品价格变动的总趋势是上升的,因此,产品的税负就会呈现累退性。4.税率的其他形式(三组)(1)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熟悉通常:名义税率实际税率,原因:(注意多选题)计税依据与征税对象可能不一致;税率差异;减免税使用;偷漏税;错征税款。(2)边际税率与平均税率熟悉(3)零税率与负税率零税率是以零表示的税率,是免税的一种方式,表明课税对象的持有人负有纳税义务,但不需缴纳税款。负税率是指政府利用税收形式对所得额低于某一特定标准的家庭或个人予
15、以补贴的比例。(四)减税免税掌握【提示1】减税指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指免征全部税款。【提示2】减免税权限:减免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的,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1.减免税的基本形式(1)税基式减免具体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跨期结转等。(2)税率式减免具体包括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等形式。(3)税额式减免具体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抵免税额以及另定减征税额等。2.加重税负的措施,包括两种形式:(1)税收附加:也称地方附加(2)税收加成:加一成相当于加征应纳税额的10% (五)纳税环节生产环节(如资源税)、流通环节(商品税)、分配环节(所得税
16、)、消费环节(车辆购置税)(六)纳税期限掌握1.决定因素:税种的性质、应纳税额的大小、交通条件2.形式:(1)按期(如流转税);(2)按次(如耕地占用税、屠宰税)(3)按年(但要分期预缴,如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二、税收程序法(一)作用(二)税收程序法主要制度1.表明身份制度2.回避制度3.职能分离制度4.听证制度5.时限制度(三)税收确定程序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四)税收征收程序税款征收、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五)税务稽查程序1.滞纳金:对欠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日征收欠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冻结纳税人的相当
17、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3.税款的补征和追征制度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在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的追征期为3年,在特殊情况下,追征期为5年。税务机关在追征税款的同时,还要追征滞纳金。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地追征偷税、抗
18、税的税款、滞纳金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骗取的税款。第四节税法的运行 一、税收立法 【要点1】从税收立法的主体来看,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政权机关等,按照宪法和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可以制定有关调整税收分配活动的法律规范。【要点2】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是税收立法的核心问题。【要点3】税收立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税收立法严格遵守各种形式法律规范制定的程序性规定,这是法的现代化的基本标志之一。【要点4】制定税法是税收立法的重要部分,但不是其全部,修改、废止税法也是其必要的组成部分。(二)税收立法权及程序1.税收立法权【要点1】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应与国家
19、一般立法权的基本类型结合起来,从而成为划分税收立法权的法律依据。一般来说,立法权分为如下几种类型:国家立法权;专属立法权;委托立法权;行政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要点2】在我国,划分税收立法权的直接法律依据主要是宪法与立法法的规定。2.税收法律、税收法规(1)税收法律:创制程序(4项):特别注意第一、第四项目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税收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条例的决定等。(2)税收法规是目前我国税收立法的主要形式创制程序(4项
20、):特别注意第一、第四项目前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都属于税收行政法规。效力:税收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税收法律,而高于税务规章。(三)税务规章1.税务规章的权限范围(1)属于法律、法规决定的事项,三个要点:只有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等对税收事项已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制定税务规章,否则,不得以税务规章的形式予以规定,除非得到国务院的明确授权;制定税务规章的目的是执行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而不能另行创设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所没有规定的内容;税务规章原则上不得重复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2)对
21、于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一般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2.税务规章的制定程序【提示】特别注意第四项(P43):审议通过的税务规章,报局长签署后予以公布,在国家税务总局公报上刊登的税务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3.税务规章的适用与监督(1)税务规章的施行时间:税务规章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也可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税务规章的解释税务规章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税务规章解释与税务规章具有同等效力。(3)税务规章的适用。税务规章的适用规则包括:一是税务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二是税务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都作出过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
22、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三是税务规章一般不应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力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4)税务规章的冲突裁决机制:税务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税务规章就不再适用;认为应当适用税务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税务规章与其他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5)税务规章的监督(四)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1.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概念与特征(1)含义: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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