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教材.doc
《税法教材.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税法教材.doc(2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第二章 增值税法制度摘要增值税作为在生产、流转环节对法定价值增值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其产生发展至今不过50多年历史。但由于增值税的种种优越性,它现已被世界上120多个国家所采用,并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的重视和青睐。在我国,增值税从1979年引进试行,逐步拓展课征范围,现已成为我国税制结构中最为重要的税种。其收入居各税之首(2007年仅国内增值税税收就达15609.91亿元),增值税(包括进口环节海关代征部分)占我国税收总额的40左右,是我国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财政收入中最主要的来源。我国1994年开始实施的增值税属于生产型增值税即对外购的固定资产所包含的进项税金不允许抵扣。但自2004年7月、20
2、07年5月、2008年7月起我国先后分别在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东部五盟市及汶川地震中被确定为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51个县(市、区)范围内进行增值税转型试点即从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即对外购的固定资产所包含的进项税金允许在当期一次性抵扣)。而从2009年1月1日起,为彻底避免重复征税、刺激投资、提高产业结构,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改采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法是调整增值税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现行有关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主要是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5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2
3、008年12月15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的通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
4、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等规章,也对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作出了规定。重点问题 增值税的概念、类型、特点及其作用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增值税和消费税、关税的关系 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关系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第一节 增值税法概述一、增值税的概念及其类型增值税是以法定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所谓法定增值额是相对于理论增值额而言的。理论上的增值额是指企业或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即相当于商品价值(CVM)扣除在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生产资料的转移价值(C)以后的余额(VM),它主要包括工资、利润、利息、租金和其他属于
5、增值性的费用。理论上的增值额,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加以理解:1.就某一生产单位而言,增值额是这个单位的商品销售额或经营收入额扣除为生产该商品或提供该项劳务而购入的非增值项目(包括外购原材料、机器、设备、燃料、动力、包装物和外购低值易耗品)后的余额,大体上相当于该企业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2.就某一商品生产流通全过程而言,一种商品生产、流通各环节的增值额之和,相当于该商品实现消费时的最后销售总值。而法定增值额是指一国税法规定据以计算应纳增值税的增值额,它并不一定总是等同于理论上的增值额。各国在制定税法时,出于财政收入目的或投资奖限政策的考虑,在确定法定增值额时,除对一般性外购生产资料(指非固定资产项目
6、)都普遍实行扣除外,对于某一纳税人的外购生产资料中的固定资产的价值扣除,则往往作出不同的立法规定,从而使法定增值额和理论增值额形成差异,并因此而使增值税的征收形成消费型、收入型和生产型增值税三种课征模式。1.消费型增值税。指征收增值税时,允许将纳税期内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价值从当期的销售额中一次性全部扣除。这样,纳税人用于生产的全部外购生产资料都不在课税之列。就整个社会而言,课税对象实际上只限于消费资料,故称为消费型增值税。西方发达国家多实行这种增值税。其优点在于鼓励投资,加速设备更新,其缺点是取得的财政收入较少。2.收入型增值税。指征收增值税时,只允许在纳税期内扣除固定资产当期的折旧部分。这样
7、,就整个社会来说,课税对象相当于国民收入,故称为收入型增值税。这种模式在避免重复征税方面不够彻底,对投资有一定的限制作用,但在取得财政收入方面处于中间状态。拉丁美洲一些国家多选择这种模式。3.生产型增值税。指征收增值税时,对于外购的固定资产不允许作任何扣除。就整个社会而言,作为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既包括消费资料,也包括生产资料,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故被称为生产型增值税。与前两种模式相比,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避免重复征税,但对确保财政收入和限制投资有一定的作用。我国的增值税过去一直采取生产型增值税。但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年9月14日)、中部地
8、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2007年5月11日)、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2008年7月2日)、 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2008年8月1日)的规定,我国自2004年7月、2007年5月、2008年7月起先后分别在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东部五盟市及四川、甘肃和陕西三省被确定为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51个县(市、区)范围内进行增值税转型试点及推广工作即从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而从2009年1月1日起,为彻底避免重复征税、刺激投资、提高产业结构,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改采消费型增值税。二、增值税的产生和发展增值税是在传统
9、流转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传统流转税以商品流转额全额为计税依据,实行多环节征税。这种课税具有征税普遍、及时,收入稳定、可靠,计算简便等特点,适应于社会分工不发达、专业化程度较低的简单商品社会。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生产的专业化、社会化程度日益提高,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商品交易范围的加大和交易环节的增加,传统流转税按交易全额征税的弊端台阶式重复征税、税上加税;鼓励大而全、小而全企业,不利于专业化分工协作;不利于拓展贸易范围(尤其是国际贸易的发展)等越来越明显。对此,世界各国都在努力找寻解决之道。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和美国就有人提出增值税的设想,但未被采纳。1936年,法国曾尝试在工业生产领域
10、的产成品阶段实行一次性课征的“生产税”以替代过去按流转全额“道道征税”的营业税,未能成功。1948年,法国对生产税进行改造,将一次课征制改为分段征收,道道扣税,并允许从应纳税额中扣除购进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价款中的已纳税款,从而使传统流转税有了实质性的进步,开始具有增值税的特征。1954年,法国又对生产税作了进一步的改进,将扣除范围扩大到生产经营所用的一切投入物,包括购入的固定资产,同时把征收范围延伸到商业批发环节,并改其名为增值税。所以,现在人们一般认为增值税发端于1954年的法国。由于增值税既保留了传统流转税课征普遍,收入稳定、及时等特点,又有效地防止了重复征税、税上加税的现象发生,适应
11、了专业化分工协作和拓展贸易范围等方面的需要,从而普遍受到各国政府的青睐,被许多国家采用。到目前为止,在增值税产生后仅50余年间,已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增值税,还有不少国家也正准备采用该税。我国于1979年引进增值税并开始在重复课税严重的机器机械行业、农机行业和日用机械产品等行业进行试点。在经过几年试点、积累了一定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于1984年9月1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自同年10月1日起实行。这标志增值税作为一个独立的税种在我国正式建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原增值税的实施范围和增值税条例的内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进行改革。按照19
12、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同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国增值税自1994年1月1日起进行了六个方面的重大改革:1. 扩大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由改革前的部分生产环节扩大为在整个生产、批发、零售、进口环节以及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环节全面实施增值税,实行普遍调节。2.实行价外计税办法。以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商品价格为计税依据,纳税人从购货方取得的一切收入均应并入销售收入中,计征增值税。3.简化合并税率档次。采用17的基本税率加一档13的低税率模式,并对出口商品实行零税率。4.采行扣税法。统一扣除范围,实行凭发票注明税金进行税
13、款抵扣的制度。5.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国际通行的简易征收办法,按销售收入金额与规定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6.实行专业化的征管、稽核制度。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专门的税务登记,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我国增值税的立法原则我国增值税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一个对经济活动具有较强适应性的规范化的增值税制度。为此,这次改革本着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基本精神,在改革中遵循了普遍征收、中性、简化、多环节多次征的原则:1.普遍征收的原则。普遍征收是规范增值税的基本要求。没有普遍征收,就谈不上增值税的中性和简化,增值税的优越性就得不到
14、充分发挥。我国增值税改革的终极目标是对所有的经营活动都征收增值税,但这在目前难以完全作到。这次增值税改革的普遍性体现在:(1)扩大了征收范围,将所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除外,下同)的生产、流通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都纳入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2)扩大了纳税人的范围,在中国境内所有从事货物生产、流通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2.中性、简化原则。表现在:(1)扩大征收范围、简化合并税率档次;(2)扩大税基、规范扣除项目,实行价外税;(3)统一实行购进扣税法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制度;(4)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方法。3.多环节、多次
15、征原则。即增值税对商品产制、批发、零售,以及加工、修理修配环节道道征税。目前,我国有关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主要是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5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2008年12月15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5月21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的通知(2002年1月23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年9月14日)、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
16、暂行办法(2007年5月11日)、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2008年7月2日)、 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2008年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1993年12月27日发布,2006年10月17日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1994年2月18日)、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1998年6月8日)、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1999年1月7日)、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1999年6月21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2002年2月6日)、成品油零售加
17、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4月2日)等规章,也对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作出了规定。四、增值税的特点和作用增值税和传统的流转税相比,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突出特点:1.增值税只对商品在生产流通过程中的价值增值额征收,具有税不重征的特点。从而彻底避免了传统流转税“道道征税、税上加税”的税负累积现象,使同一售价的商品,不受流转环节多少的影响,始终保持同等的税收含量。这样有利于生产的专业化分工,不会对资源配置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2.增值税具有普遍征收的特点。增值税不但可以对制造业征收,而且可以对服务业征收;不但可以在生产环节征收,而且可以延伸到进口、批发、零售诸环节。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
18、动并取得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增值税。故有普遍征收的特点。3.增值税具有较强的经济适应性。由于增值税避免了传统流转税与商品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商品不因生产组织形式、商品生产结构的不同和流转环节的多少而发生税负的变化,国家税收也不会因这些方面的变化而受到影响。因此,该税具有较强的经济适应性。4.增值税的计算采用购进扣税法,凭进货发票注明税额抵扣税款、并在出口环节实行零税率征收。这样,在出口退税和税收勾稽方面有着传统流转税无法替代的优点。增值税的上述特点,决定其在组织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拓展对外贸易等方面具有其他税种不可替代的作用:1.税收具有中性,不会干扰资源配置。
19、由于增值税只对增值额征税,纳税人的税负不因商品生产结构的改变和流通环节多少的不同而不同,因而课征增值税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决策影响较小,不会扭曲市场资源的配置。2.有利于保障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因为:(1)增值税实行普遍征收,税基较为广阔;(2)增值税对商品销售和劳务提供征收,其收入能随消费的增长而自然增长;(3)增值税收入不受企业生产组织形式、商品生产结构和流转环节变化的影响;(4)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额抵扣制度,环环相扣,只要发票印制、管理得法,可以有效地防止偷漏税。3.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开展。由于只对增值额征税,避免了重复征税的因素,且出口环节实行零税率。一方面,对出口国家来说可以准确计算
20、退税,可避免退税不尽或退税过多的现象发生,有利于商品出口;另一方面,对于进口国家来说,可对进口商品足额征税,使其与本国商品负担同等的税收,便于保护本国民族工业的发展。凡此都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开展。4.具有相互勾稽机制,有利于防止偷漏税现象的发生。由于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实行凭进货发票抵扣税额的办法进行,据此可以建立起纳税人之间相互勾稽的机制。因为,对增值税来说,只要该商品的最后售价相同,其总体税负就是相同的。因此,上一环节少纳了税,下一环节就要多纳税,而凭发票抵扣就可促使购买方向销售者索要发票,从而在买卖双方建立起相互制约关系,税务部门也可以通过发票对纳税人进行交叉审计,防止并及时发现偷漏税。第二
21、节 增值税法的基本内容一、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具体包括:1.销售货物。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这里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不包括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不征增值税,而征营业税。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所谓“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所谓“修理修配”是指受托方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
22、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所谓“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3.进口货物。4.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指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1)将货物交付给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或无偿赠送他人。5.混合销售行为。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这里的“非增
23、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目前,我国对应征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的具体规定有:(1)除下列(2)的情形外,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所从事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征增值税(而征营业税)。上述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税法 教材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41196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