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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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2009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制定二九年十月十四日目录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4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5第一章 总则5第二章 诚信5第三章 独立性5第四章 客观和公正6第五章 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6第六章 保密6第七章 良好职业行为7第八章 附则7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2号职业道德概念框架8第一章 总则8第二章 对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8第三章 应对不利影响的防范措施10第四章 道德冲突问题的解决11第五章 附则12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3号提供专业服务的具体要求13第一章 总则13第二章 专业服务委托13第
2、三章 利益冲突15第四章 应客户要求提供第二次意见16第五章 收费17第六章 专业服务营销18第八章 保管客户资产19第九章 对客观和公正原则的要求19第十章 附则20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21总则21第一章 基本要求21第三章 经济利益27第四章 贷款和担保30第五章 商业关系31第六章 家庭和私人关系32第七章 与审计客户发生雇佣关系34第八章 临时借出员工36第九章 审计项目组成员最近曾任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特定员工36第十章 兼任审计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37第十一章 与审计客户长期存在业务关系37第十二章 为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39
3、第十三章 收 费52第十四章 薪酬和业绩评价政策54第十五章 礼品和款待55第十六章 诉讼或诉讼威胁55第十七章 含有使用和分发限制条款的报告56第十八章附则58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5号其他鉴证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59第一章 总则59第二章 基本要求59第三章 经济利益63第四章 贷款和担保65第五章 商业关系66第六章 家庭和私人关系67第七章 与鉴证客户发生雇佣关系69第八章 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最近曾任鉴证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特定员工70第九章 兼任鉴证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71第十章 与鉴证客户长期存在业务关系71第十一章 为鉴证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72第十二章 收 费73第
4、十三章 礼品和款待75第十四章 诉讼或诉讼威胁75第十五章 附则76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术语表77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79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80第一章 总则80第二章 职业道德基本原则80第三章 职业道德框架概念82第四章 潜在冲突84第五章 信息的编制和报告85第六章 专业知识和技能85第七章 经济利益86第八章 礼品和款待87第九章 附 则87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术语表88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维
5、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本守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公众利益。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客观和公正原则,在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保持独立性。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保持应有的关注,勤勉尽责。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声誉,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二章 诚信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所有的职业活动中,保持正直,诚实守信。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如果认为业务报告、申报资料或其他信息存在
6、下列问题,则不得与这些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一)含有严重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 (二)含有缺少充分依据的陈述或信息; (三)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 注册会计师如果注意到已与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应当采取措施消除牵连。 第九条 在鉴证业务中,如果存在本守则第八条第一款的情形,注册会计师依据执业准则出具了恰当的非标准业务报告,不被视为违反第八条的规定。 第三章 独立性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实质上和形式上保持独立性,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性。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承办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整体层面和具体业务层面采取措施,以保
7、持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组的独立性。 第四章 客观和公正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公正处事、实事求是,不得由于偏见、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影响而损害自己的职业判断。第十三条 如果存在导致职业判断出现偏差,或对职业判断产生不当影响的情形,注册会计师不得提供相关专业服务。第五章 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教育、培训和执业实践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续了解并掌握当前法律、技术和实务的发展变化,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始终保持在应有的水平,确保为客户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服务。 第十六条 在应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
8、保持应有的关注,遵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勤勉尽责,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在其领导下工作的人员得到应有的培训和督导。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必要时应当使客户以及业务报告的其他使用者了解专业服务的固有局限性。 第六章 保密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客户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向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披露其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二)利用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拟接受的客户或拟受雇的工作单位向其披露的涉密信息保密。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
9、当对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涉密信息保密。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警惕无意中泄密的可能性,特别是警惕无意中向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员泄密的可能性。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下级员工以及提供建议和帮助的人员履行保密义务。第二十五条 在终止与客户的关系后,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以前在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如果获得新客户,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以前的经验,但不得利用或披露以前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 第二十六条 在下列情形下,注册会计师可以披露涉密信息: (一)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且取得客户的授权;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
10、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所发现的违法行为; (三)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四)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五)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 在决定是否披露涉密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客户同意披露的涉密信息,是否为法律法规所禁止;(二)如果客户同意披露涉密信息,是否会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三)是否已了解和证实所有相关信息。(四)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对象。(五)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第七章 良好职业行为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发生任何损害职业声誉的行
11、为。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向公众传递信息以及推介自已和工作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不得损害职业形象。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诚实、实事求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或获得的经验; (二)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守则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2号职业道德概念框架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建立职业道德概念框架,指导注册会计师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制定本守则。第二条 职业道德概念框架是指解决职业道德问题的思路和方法,用以指导注册会计师: (一)识别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不利
12、影响; (二)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 (三)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三条 在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第四条 如果发现存在可能违反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其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不利影响。在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从性质和数量两个方面予以考虑。 第五条 如果认为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不利影响超出可接受的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能够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第二章 对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遵循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不利影响。不
13、利影响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因注册会计师提供服务类型的不同而不同。 可能对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包括自身利益、自我评价、过度推介、密切关系和外在压力。第七条 自身利益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在鉴证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过分依赖某一客户;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与鉴证客户存在重要且密切的商业关系;会计师事务所担心可能失去某一重要客户;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正在与鉴证客户协商受雇于该客户;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就鉴证业务达成或有收费的协议;注册会计师在评价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以往提供的专业服务时,发现了重大错误。第八条 自我评价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会计师
14、事务所在对客户提供财务系统的设计或操作服务后,又对系统的运行有效性出具鉴证报告;会计师事务所为客户编制原始数据,这些数据构成鉴证业务的对象;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担任或最近曾经担任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目前或最近曾受雇于客户,并且所处职位能够对鉴证对象施加重大影响;会计师事务所为鉴证客户提供直接影响鉴证对象信息的其他服务。第九条 过度推介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推介审计客户的股份;在审计客户与第三方发生诉讼或纠纷时,注册会计师担任该客户的辩护人。第十条 密切关系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项目组成员的近亲属担任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项目组成员的近亲属是客户
15、的员工,其所处职位能够对业务对象施加重大影响;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所处职位能够对业务对象施加重大影响的员工,最近曾担任会计师事务所的项目合伙人;注册会计师接受客户的礼品或款待;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高级员工与鉴证客户存在长期业务关系。第十一条 外在压力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受到客户解除业务关系的威胁;审计客户表示,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不同意对某项交易的会计处理,则不再委托其承办拟议中的非鉴证业务;客户威胁将起诉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受到降低收费的影响而不恰当地缩小工作范围;由于客户员工对所讨论的事项更具有专长,注册会计师面临服从其判断的压力;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告知注册会
16、计师,除非同意审计客户不恰当的会计处理,否则将影响晋升。第三章 应对不利影响的防范措施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判断,确定如何应对超出可接受水平的不利影响,包括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或者终止业务约定或拒绝接受业务委托。在运用判断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注册会计师当时可获得的所有具体事实和情况后,是否很可能认为这些防范措施能够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以使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不受损害。第十三条 应对不利影响的防范措施包括下列两类: (一)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规定的防范措施; (二)在具体工作中采取的的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
17、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规定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必需的教育、培训和经验要求; (二)持续的职业发展要求; (三)公司治理方面的规定; (四)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五)监管机构或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的监控和惩戒程序; (六)由依法授权的第三方对注册会计师编制的业务报告、申报资料或其他信息进行外部复核。 第十五条 在具体工作中,应对不利影响的防范措施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层面的防范措施和具体业务层面的防范措施。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层面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领导层强调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重要性;(二)领导层强调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应当维护公众利益;(三)制定有关政策和程
18、序,实施项目质量控制,监督业务质量;(四)制定有关政策和程序,识别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不利影响,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五)制定有关政策和程序,确保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六)制定有关政策和程序,识别会计师事务所或项目组成员与客户之间的利益或关系;(七)制定有关政策和程序,监控对某一客户收费的依赖程度;(八)向鉴证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时,指派鉴证业务项目组以外的其他合伙人和项目组,并确保鉴证业务项目组和非鉴证业务项目组分别向各自的业务主管报告工作;(九)制定有关政策和程序,防止项目组以外的人员对业务结果施加不当影响;(十)及时向所有合伙人和专业
19、人员传达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及其变化情况,并就这些政策和程序进行适当的培训;(十一)指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监督质量控制系统是否有效运行; (十二)向合伙人和专业人员提供鉴证客户及其关联实体的名单,并要求合伙人和专业人员与之保持独立;(十三)制定有关政策和程序,鼓励员工就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方面的问题与领导层沟通; (十四)建立惩戒机制,保障相关政策和程序得到遵守。第十七条 具体业务层面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对已执行的非鉴证业务,由未参与该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复核,或在必要时提供建议;对已执行的鉴证业务,由鉴证业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复核,或在必要时提供建议;向客户审计委员会、监管机构或注
20、册会计师协会咨询;与客户治理层讨论有关的职业道德问题;向客户治理层说明提供服务的性质和收费的范围;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或重新执行部分业务;轮换鉴证业务项目组合伙人和高级员工。第十八条 下列防范措施也有助于识别或制止违反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行为:监管机构、注册会计师协会或会计师事务所建立有效的公开投诉系统,使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和员工以及公众能够注意到违反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行为;法律法规、职业规范或会计师事务所政策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有义务报告违反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行为。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业务的性质考虑依赖客户采取的防范措施,但是仅依赖客户的防范措施,不可能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21、第二十条 客户通过制定政策和程序采取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要求由管理层以外的人员批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具备足够经验和资历的员工,确保其能够作出恰当的管理决策;执行相关政策和程序,确保在委托非鉴证业务时作出客观选择;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并对其服务进行适当的监督。第四章 道德冲突问题的解决 第二十一条 在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解决遇到的道德冲突问题。 第二十二条 在解决道德冲突问题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与道德冲突问题有关的事实; (二)涉及的道德问题; (三)道德冲突问题涉及的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四)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解决道德
22、冲突问题的程序; (五)可供选择的措施。 在考虑上述因素并权衡可供选择措施的后果后,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适当的措施。如果道德冲突问题仍无法解决,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向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适当人员咨询。 第二十三条 如果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或外部单位存在道德冲突,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或外部单位治理层讨论。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记录涉及的道德冲突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以及作出的相关决策。 第二十五条 如果某项重大道德冲突问题未能解决,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向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法律顾问咨询。 第二十六条 如果所有可能采取的措施都无法解决道德冲突问题,注册会计师不得再与产生道德冲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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