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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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第一节 工农民主政权法律制度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11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下简称宪法大纲),1934年1月召开的第二次代表大会对其作了某些修改,最重要的是增加了“同中农巩固的联合”这一条。宪法大纲包括序言和17条正文对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b5E2RGbCAP1.规定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2.规定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3.规定并保障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4.规定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它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基本法,是中国共
2、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纲领。它确认了劳苦工农民众的各项基本权利,鼓舞了人民的革命斗志。它是人民自己制宪的伟大尝试,为以后革命政权的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也为全国工农民众指明了革命的方向。p1EanqFDPw二、土地立法、劳动立法与婚姻立法(一) 井冈山土地法1928年12月湘赣边界工农民主政府颁行的井冈山土地法,是工农民主政权的第一部土地立法。(二)兴国土地法工农民主政权中期的土地立法以1929年4月兴国县土地法为代表。该法纠正了井冈山土地法“没收一切土地”的错误,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但在土地分配使用的问题上仍沿用井冈山土地法的规定。DXDiTa9E3d(三
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于1931年11月由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其主要内容包括:RTCrpUDGiT1.规定没收一切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及农村公共土地,没收一切地主豪绅、军阀的所有财产,宣布废除一切债务契约。5PCzVD7HxA2.规定对于没收来的土地财产的分配,按照最有利于贫雇农、中农利益的原则进行,具体方法是,以乡为单位,贫雇农、中农按人口平均分配,或按人口与劳动力的混合标准平均分配。富农如果不参加反革命活动,并且能够自食其力,可以分得较坏的田。jLBHrnAILg3.规定了土地所有权问题。(四)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1928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
4、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十大政纲”中,确定了八小时工作制,增加工资、失业救济和社会保险的劳动立法原则。此后各苏区按照这一原则进行过一些劳动立法。xHAQX74J0X1931年11月中央苏区工农兵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主要规定了有关集体合同、工时、工资福利、劳动保护、休假、社会保险以及劳资纠纷的解LDAYtRyKfE决等方面的制度。(五)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于1931年12月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该法于1934年4月被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取代。着重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是工农民主政权婚姻立法的一个核心内容。1931年7月鄂豫皖工农兵第二次代表
5、大会婚姻问题决议案特别规定,女子在怀孕期和产后4个月以内,男子不得提出离婚。Zzz6ZB2Ltk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1934年4月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是土地革命时期最具代表性的惩治反革命的刑事法律。该条例所规定的反革命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也为以后的刑事立法积累了经验。dvzfvkwMI1四、司法制度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陆续颁布了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等法令,形成了初具规模的司法机关。新的司法体制否定了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各级司法机构受同级政府领导的体制。rqyn14ZNXI第二节抗日民主政权法律制度一、陕甘宁边区施政
6、纲领1941年11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是抗日民主政权制定的最具代表性的宪法性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EmxvxOtOco1.明确阐述抗日民主政权的主要任务。2.加强政权民主建设,规定根据地政权的人员构成实行“三三制”原则。3.改进司法制度,厉行廉洁政治。4.规定边区的基本文化经济政策。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以反对日本帝国主义,保护抗日人民,调节各抗日阶级利益,改善工农生活,镇压汉奸反动派为基本出发点,全面、系统地反映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要求和抗战时期的宪政主张。SixE2yXPq5二、土地立法、劳动立法与婚姻立法1937年8月颁布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确立了“减租减息”的原则,各根据地以此为中心
7、任务制定本地区的土地法规,以陕甘宁边区的土地立法最有代表性。1940年以前的立法重点在保护农民既得利益,确认农民分得地主土地的所有权。1939年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是这一时期的立法成果。1940年7月以后,立法重点转为减租减息、保障佃权和低利借贷上。先后制定有1942年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草案和1944年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以陕甘宁边区为代表,抗日民主政权土地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6ewMyirQFL1.保护土地所有权。2.减租交租。3.保障佃权。4.减轻债务利息。1941年后,各边区政府陆续制定了一批劳动法,其中较典型的有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草案)、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等。这些法规
8、的特点是:规定工人具有自由组织工会的权利。规定实行10小时工作制。按照各地的具体经济条件实行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实行安全生产防护。kavU42VRUs各边区的抗日民主政府分别制定了若干地区性的婚姻条例,比较有影响的有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晋绥边区婚姻暂行条例、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等这些立法的主要内容是:y6v3ALoS89(1)规定了婚姻立法的基本原则,如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以及保护妇女儿童原则等。(2)规定法定最低婚龄。(3)增加了“订婚”、“解除婚约”专章。(4)列举离婚条件。(5)关于离婚后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问题,一般都规定婚后共同经营所
9、得财产为共同财产,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处理,离婚时平均分割。M2ub6vSTnP三、刑事立法(一)刑法原则的发展运用刑罚手段惩治汉奸反动派是保卫边区和抗战成果的一项重要任务。陕甘宁边区制定的刑事法规主要有1939年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抗战时期惩治盗匪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禁烟禁毒条例,1941年破坏金融法令惩罚条例等。这一时期创造性地发展了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刑法原则,主要有:0YujCfmUCw1.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2.贯彻平等保障人权的原则。3.反对威吓报复,实行感化教育。(二)主要罪名各边区刑事立法确定的主要罪名有:1.汉奸罪。2.破坏坚壁财物罪。3.贪污罪。四、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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