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单独两孩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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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单独两孩”政策(一)实施时间我省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时间为2014年3月28日,即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的公布时间。(二)适用人群仅适用于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初婚夫妇或再婚前均无子女的再婚夫妇;双方或一方有子女的再婚夫妇按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婚夫妻的生育政策执行。(1)夫妇双方或一方具有我省户籍;(2)夫妇双方户籍不在我省,但双方或一方是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正式职工。(三)关于独生子女的界定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含父母收养的兄弟姐妹和与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
2、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他们生育(或收养)子女前死亡。1、初婚家庭的子女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独生子女:(1)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2)父母未生育但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含无配偶者的单方收养);(3)父母曾生育(或收养)两个以上子女,其中一个或两个以上子女均于生育(或收养)后代前死亡,现存活的唯一子女。生育(或收养)两个以上子女,不要求必须是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生育后代前死亡是指死亡的子女没有生育后代,死亡时已孕后代且生下来的,属于生育了后代。2、再婚家庭的子女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独生子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子女,随父(母)再婚,父(母)再婚后未再生
3、育(或收养)子女,且继母(父)没有子女,或继母(父)虽有子女但父(母)与继母(父)的子女间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3、符合以下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独生子女:(1)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但符合湘人口发200922号文件规定,父母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离异后,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未再婚也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用,另一方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这是一种特例,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明确生育(或收养)的子女由未再婚一方直接抚养、且与其长期共同生活。二是再婚一方只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生育多个或违法生育子女的不在此范围)。(2)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
4、姐妹的;(3)与无子女收养人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唯一子女,且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仅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4)曾有父母收养(或形成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但已通过法律程序解除收养(或抚养)关系,现为父母生育(或收养)的唯一子女;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视为独生子女(列举):(1)父母生育一个子女且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子女,该父母生育及收养的子女均不属独生子女;(2)父母曾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送他人收养,父母身边留下的子女不属独生子女;(3)父母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后离异,其中一个子女随父(母)与无子女者再婚,再婚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随父(母)再婚的子女不属独生子女;(4)一方再婚
5、前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直接抚养,另一方无子女,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再生育的子女不属独生子女;(5)父母生育一个子女后离婚,父母一方再婚并生育(或收养)多个或违法生育子女的,或父母双方再婚均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该成年子女不属独生子女。(6)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妇,再婚前双方各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无论新组合的家庭是否直接抚养)的;(7)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妇,再婚前一方生育(或收养)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8)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四)关于违法生育的处理湖南省 “单独两孩”实施前,“单独夫妇”已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依照湖南省人口
6、与计划生育条例或生育行为发生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五)关于奖励优惠待遇的处理1、2014年3月28日前,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自批准再生育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一切与独生子女和独生子女父母有关的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不需退还。2、2014年3月28日后,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子女的,按照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优待;已领取的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多分配的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奖励扶助金,必须全部退还;对政府和集体为其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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