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电大《法律文书》期末考试答案小抄写作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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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呈请拘留报告书2000年1月31日深夜,市县村女村民叶母子被残忍杀害。该案经县公安局队侦查员王、刘调查,发现李是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之一。经主管局长批准,侦查人员秘密提取了李的指纹,交由该局技术部门与现场遗留罪犯指纹进行比对。经鉴定,李右食指指纹与现场指纹一致。经批准,侦查人员搜查了李的住所,在其炕席下提取了李的蓝布男西装长裤,裤脚有血迹。经市公安局对此裤进行血迹检验,该血是人血,属AB型,与死者叶血型相同。在搜出有血变这的长裤后,侦查人员采取措施对李进行了监视。李,男,28岁,(1971年10月20日出生),原籍省县,现为县乡村农民,住在该村,汉族,初中毕业。李自年
2、至年在乡村上小学,自年在乡中学上初中。年李在市打工期间因与他人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天。自处至案发时止,李在乡村务农。附:刑法第232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参考答案:领导批示(是否同意拘留)(签名)年月日(是否同意拘留)(签名)年月日呈请拘留报告书公刑拘字(2000)号李,男,28岁, 1971年10月20日出生,民族:汉族,原籍省县人,现住址县乡村,职业:农民。简历:年至年在
3、乡村小学读书;年至年在乡中学读书;年在市打工与工人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天;年至案发时在乡村务农。拘留的理由和依据: 2000年1月31日深夜,市县村女村民叶母子被残忍杀害。经侦查鉴定,犯罪嫌疑人李右食指指纹与现场指纹一致。并在李家炕席下提取了李的蓝布男西服长裤,裤脚上的血迹与死者叶某血型相同,侦查人员已采取措施对李进行了监视。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涉嫌故意杀人罪。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论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刑事拘留。妥否,请批示。承办单位:县公安局刑警队承办人:王、刘2004年2月日2、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起诉意见书20
4、01年9月9日下午三时许,在市河新建大桥施工现场附近水面上发现小孩右下肢一只,9月10日、11日,又相继在北面大桥水下打捞到右上肢和左下肢。接着,在同一河流的五华里长的水面上,又搜寻到被肢解的头颅和躯干,而且这些部位均被从关节处断离。在打捞尸段时,发现小孩连衣裙一件,塑料拖鞋一双,裤头一条,藤条提包一只。左上肢经多次打捞未获。经法医对各尸段拼接鉴定后,确认是同一女性童尸,年龄6至7岁。检查认定被害者系掐扼窒息而死,死后是用一较锋利的刀分尸,抛尸于河中,因此市公安局确认该案是一起杀人分尸案。调查发现,9月4日晚8时,路街居民许曾向街派出所报告,其外孙女章于当晚6点多钟在电影院门前玩时被人抱走。经
5、核对被人抱走的这个小孩的性别、年龄、衣着特征,与打捞的尸体相吻合。经章的母亲辩认,打捞起来的拖鞋肯定是章的;同时提供了章因左腿骨折而在医院拍摄的“X”光片,与打捞的左腿“X”光拍片对比,证明相同部位均有骨折痕迹。因此确定被害者是章无疑。章,1994年9月13日出生,父亲章,部队干部,母亲李,铁路电力段电话员。章自小即随其外祖母许生活。此案发生后,各级领导都很重视,指示要及时破案。经过三天紧张的侦查工作,侦查人员于9月13日下午在重点嫌疑对象孙住房内发现4块挂在墙上的异样异臭生蛆的肉。侦查人员将肉取回检查缝合,确认是人肉,而且是章下肢被剥离的肉。由于孙有杀害章分尸灭迹的重大嫌疑,市公安局当天即将
6、其刑事拘留。在对孙的住处进行搜查后又获取了大量罪证。孙,男,28岁,1973年2月25日出生于省市一个工人家庭,本人为市厂工人,小学文化,汉族,住路号,家有父母及弟妹。孙自小读书,1984年小学三年级时,逃学在家,后被学校除名。此后即终日在社会上游荡。1989年3月,因盗窃犯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999年8月经亲戚介绍到厂做工,但经常不上班。9月17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现关押在市公安局看守所。经过市公安局侦查和预审,孙的犯罪事实被证实如下:早在这次杀人分尸之前,孙就曾多次向其好友李透露:“人肉最嫩,味道最鲜最美”,“吃一个人肉要多活二十年”,“五、六岁的小孩肉最好”,“小孩最好哄
7、,搞几个小糖就来了”,“一掐就死”等等。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这人好吃,那个不好吃”等等。孙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于9月4日下午6时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和其他小孩一起玩,认为有机可乘,顿起邪念。当章到电影院前的沙堆上玩时,孙即尾随其后,趁周围无人即走到章身边,以买糖为诱饵,将章引向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转向西菜市,从西菜市东头一个巷子又经路到附近的路一个食品门市部,买了一个烧饼给章吃。一直在郊外拖延到深夜1时左右,孙才把章抱回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用双手将章掐死,然后把章的尸体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9月5日中午,孙从其母亲的住处取来小刀一把,还找来一块灰砖磨了这把
8、刀。下午两点多钟,当同住楼上的婶母、堂弟、堂妹等人上班上学之后,孙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方形瓷盆(43*63厘米)上面予以肢解。当夜,孙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各尸段抛入河中。9月6日早晨,孙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6日中午、7日早上、8日、9日,孙先后几次烧煮腌过的人肉吃。后因人肉臭了,就用旧的白色塑料雨衣将其包起来挂在墙上。9月10日,孙去县城家中过中秋节。12日返回,13日即被捕获归案。认定孙犯罪事实的证据和理由是:(1)从河中打捞的被害者章尸体上,取毛发、肌肉作血型检验,为“AB”型。孙住处楼板上、草席上的血型,经检验均是“AB”型。孙本人的血型为“O”型。孙之妹(原住孙的
9、房间)的血为“A”型。(2)孙供认后,侦查人员对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盘,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进行检查,发现血迹亦为“AB”型。(3)从河中打捞起来的装尸体、躯干的藤条提包以及包扎提包口的带子,经孙母亲、姐姐、妹妹辩认,肯定是他们家的,是放在孙住处的。(4)据孙供认,在孙住处搜查时提取的小刀为肢解尸体的凶器,并说是从其母亲那里拿来,拿来后还磨过。孙的妹妹、弟弟证明是实。(5)孙供认,9月6日买细盐一斤,腌人肉用去一部分。搜查时,查获细盐三两左右。经提取浸泡人肉的“福尔马林”水里沉淀物,用光谱仪作定性、定量分析,结果证明人肉确用盐腌过,用量最少四两,与孙供认相符。(6)孙供认,抱走被害人时,发现章口袋内
10、装有一把削铅笔的小刀。经被害者家长和当天下午与章一起玩的孩子们回忆,章当天确带有小刀。(7)孙供认,抱走被害者至食品门市部买烧饼和糖给章吃,经检查,发现章胃内有面粉颗粒,而章中午在家没有吃过面粉食品,以后也未吃过零食。经专门调查,食品门市部当晚营业室遇到的情况,与孙供述相符。(8)孙供认,在肢解尸体和朝阴沟倒血水的时候,恰遇其妹闯来,其妹已证实。孙吃肉等犯罪情节也有大量证言、证词在卷。(9)经过司法鉴定,孙精神状态正常,没有精神病。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和证据,市公安局认为,孙为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2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
11、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因此,市公安局根据刑诉法第129条的规定,于2001年9月20日以第20号起诉意见书连同预审卷宗3卷10册,将此案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参考答案: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公刑诉字200120号犯罪嫌疑人孙,男,28岁,汉族,小学文化,市厂工人,住路号。违法犯罪经历:1989年3月因盗窃犯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1年9月1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分尸被依法逮捕,现关押在市看守所。犯罪嫌疑人孙涉嫌故意杀人分尸一案,9月13日由我局公安人员捕获归案。我局经过审查,于9月日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孙涉嫌故意杀人分尸一案,现已侦查终结。经依法侦查查明
12、:犯罪嫌疑人孙因盗窃罪,受过刑事处分,为满足吃人肉的变态需求,伺机杀人分尸。9月4日下六时许,犯罪嫌疑人孙将在其住处楼下玩的小孩章某抱回自己的住处,并将章某掐死,然后把死者抱到楼上宿舍,用草席裹着尸体塞进床底隐藏。9月5日中午孙到其母亲的住处,取来一把小刀,找一块灰砖磨了这把刀。下午2时左右,孙某用自行车将人造革包装的头颅,四肢、经路、街至北门桥,把头颅、四肢抛下河去,将人造革包带回。孙还买来细盐,将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起来。认定孙犯罪事实的证据和理由是:1、 孙住处楼板上、草席上的血型与被害者的血型AB型相同;2、 孙供认后,经侦查装四肢和头颅的黑提包上的血型均为AB型;3、 打捞起来的装尸
13、体的藤条提包,经孙的母亲、姐姐辨认,肯定是他们家的放在了孙的住处;4、 孙的弟弟、妹妹证实凶器小刀是其从母亲处拿的;5、 孙供认曾买细盐一斤,腌人肉用去一部分;6、 孙供认抱走被害人时发现章某口袋内装有一把削铅笔的小刀,经被害者家长和一起玩耍的孩子回忆,章某当天确实带有小刀。综上所述, 犯罪嫌疑人孙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和犯罪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特将本案移送你院审查起诉。此致市人民检察院局长:(印)市公安局(印)2001年9月20日附:犯罪嫌疑人孙关押在市公安局看守所犯罪嫌疑人侦查卷宗3卷
14、10册。3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立案决定书。根据群众举报,省市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处初步审查证实,1999年10月至2000年1月间,该市公安局户政科长叶(男,38岁)受其在派出所工作的朋友委托从省市为徐某等6人买得非农业户口迁移证后,违反国家关于仅有迁移证不允许迁入和落户的政策,指令户籍员将这6人分别落实为镇与乡的非农业户口,收取了徐某等6人所给的感谢费共计人民币30000元。市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处认为,叶身为公安局户政科长,违反规定,非法为他人购买非农业户口迁移证并办理落户,收取徐某等6人所给的感谢费,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97条、第385条、第280条之规定,于2000年4月9日决定对其以滥
15、用职权罪、受贿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进行立案侦查。参考答案:人民检察院立 案 决 定 书检反贪立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叶涉嫌滥用职权、受贿、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立案侦查。检察长:(印)2000年4月9日(院印)4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起诉书。被告人刘,男,省县人,19年月日生,汉族,市公司勤杂工,住公司平房3排13号。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经人介绍到市公司当勤杂工。刘在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等领导的批评教育。1998年8月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1999年9月因偷拿
16、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2000年2月公司发1997年度奖金,刘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许经理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0年5月10日,被告人刘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小朱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混进办公搂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经理进入三层办公室午休(333室),1时30分许,刘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
17、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办公室外屋沙发上经理秘书侯正在休息,于是刘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刘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刘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
18、当日晚8时许即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5月11日,市公安局以公捕字(2000)第5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报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5月15日,市公安局对刘执行逮捕。5月20日,市公安局公诉字(2000)12号起诉意见书以刘涉嫌故意杀人罪将案件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刘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于2000年6月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刘现押于看守所。本案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朱侯的证词以及作案工具等为证,刘亦供认不讳。)参考答案: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检刑诉2000第号被告人被告人刘,男,省县人,19年
19、月日生,汉族,市公司勤杂工,住公司平房3排13号。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经人介绍到市公司当勤杂工。刘在工作期间经常违反纪律,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等领导的批评教育。1998年8月因打骂他人,受到行政警告处分;1999年9月因偷他人财物,受到记过处分。2000年5月10日,被告人刘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5月15日,被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被害人许,男,住市路号,市公司经理。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于2000年5月20日,以公诉字(2000)12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0年6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于
20、2001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证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因打人、偷窃等违法行为,两次受到公司的行政处分,加之2000年2月公司发1997年度奖金,刘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许经理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0年5月10日,被告人刘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最后窜到公司木工房,从木工朱处骗走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混进办公搂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经理进入三层办公室午休(333室),1时30分许,刘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
21、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办公室外屋沙发上经理秘书侯正在休息,于是将侯骗出房间。刘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刘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当日晚8时许即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上述事实的论据如下: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许颅骨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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