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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制史】复习资料1、中国历史上较为固定的法律形式和各别朝代有特色的法律形式。答:西周的法律形式主要有:1、誓,带有军令性质的誓词。2、 诰,周王对下级所训话。3、命,周王就具体事务向行政机关发布所命令。4、礼 ,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包括多种规范内容。 5、 遗训,先王的遗训。6、殷彝,法律中有利于统治者的内容。秦朝的法律形式有1、律(商鞅改法为律,律自秦始。)2、令、制、诏(命、令、制、诏,从法律意义上说没有什么区别。)3、式(最早出现于秦)4、法律答问(对秦律以问答的方式作解释,类似后世的律疏,是我国古代注疏法律的滥觞。5、廷行事(司法机关的判例)。汉的法律形式包括1、律,基本法律形式,即
2、通常所说的“法典”。2、 令,皇帝的命令,也叫诏或诏令。3、科,即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法律文书。4、比,也叫决事比,即可以用来作为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5、春秋经义,没有法律条文规定,又没有适当判例可以依据,就一春秋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6、法律解释,注意不同于秦的法律答问。 唐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1、律,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2、令,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3、格,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4、式,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宋朝的法律形式比较有特色,需要我们重点掌握。1、赦,凡有关罪与罚的规定。2、令,关于约束禁止的规定。3、格,有关吏民等级及论等行赏的规定。
3、4、式,有关体制楷模的规定。5、断例,即判案的成例。6、指挥,指尚书省和中央其他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对以后的同类事件有约束力。 7、申明,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8、看详,中央主管官署根据过去赦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决定。2、立法概况?答: 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 。汤刑是商朝刑法的总称。 “九刑”即刑书九篇,周初制定的一部刑书。 汉刘邦“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与盗窃抵罪,其余秦法一律废除。 九章律是刘邦命令萧何在秦律6篇基础上增加了三篇而制定的。三国两晋南北朝的立法体例有所变动,改变了以前不合理的体例编排,同时增加了封建法典的基本问题。需要重点掌握的法典有魏律、晋律、北魏律
4、和北齐律。隋朝开皇律奠定了封建法典的基础。唐朝在历史上达到鼎盛时期, 法律也是历史上最发达的。唐律疏义是中国封建法典的典范。课本对唐律疏义的内容、特点和意义作了详细的介绍,需要大家重点掌握。宋朝将以往的律改为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元典章是元朝法律的基础。明朝的法律主要是大明律,该律脱胎于唐律,又不同于唐律。 除此之外,还有大诰的制定。前清的法律主要是大清律例,这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 从中华民国开始制定宪法性文件,包括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和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等 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宪法性文件主要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此外, 还
5、有土地立法 。 3、各个朝代的经济立法什么?答 :1)秦朝主要是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 ;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关于官营手工业方面;关于产品规格和关于产品定额、劳动力计算方法;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如出售商品要明码标价、货币的比价与使用、 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2)唐朝主要是土地立法和财政立法。土地立法,继续推行均田制。一方面增加了国家的赋税收入,另一方面维护了自耕农的小土地经济。财政立法,主要有“租庸调法“和“两税法”。这两种法律都是为了保证封建国家的赋税和徭役,从而保障封建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5、请问司法制度需要掌握哪些内容?1)夏朝的监狱名称有“圜土”、“均台”或“夏台”。2)商朝的监狱
6、名称有“圜土“、“牖里“、“羑里”、“囹圄”。 3)西周的司法机关有1)大司寇、2)小司寇3)士师4)乡士5)遂士 6)司刑、司刺、司约、司圜、掌囚、掌戮4)秦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是“廷尉”,它的主要任务是: 负责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和审理地方送来的疑难案例以及重大案例的复审。秦朝的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特色是区分“公事告” 和“非公事告”。 5)汉的诉讼环节是一个重点,(1)告劾,即现代的起诉。“告”指当事人亲自到官府告诉;“劾”指官吏代表 国家告发犯罪。2)逮捕和羁押3)审理和判决,汉朝把审理案件叫“鞠狱”,作出判决称“断狱”,三日之内的复审称“传复”,最后把判决结果宣读给当事人叫做“读鞠”。4)上
7、书复审,相当于上诉,称做“乞鞠”。5)执行,除谋反和大逆决不待时外,死刑的处决在秋天霜降以后立冬之前执行。6)唐朝的司法机关有:1)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2)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犯罪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3)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还要注意唐朝的“三司推事”: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大案。7)宋朝:宋代特设的复核刑事案件的机构。全国奏报的重大案件,先送审刑院收,交大理寺审判,刑部复核后,再由审刑院评议,上中书省送请皇帝决定。宋神宗元丰三年(公元1080年)审刑院归刑部,不复独立
8、存在。8)元初,中央审判机关是宗正府。监察机关:中央为御史台;地方设行御史台。9)明朝的司法机关有:1)大理寺,不主管审判,专管复核,凡刑部、都察院审判的案件,均由大理寺复核。2)刑部,主管审判,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和重案,也审理中央百官的案件。3)都察院,为监察机关,监督刑部、大理寺的司法活动,也握有一定的审判权。明朝的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1)小三法司会审2) 大三法司会审3)九卿会审4)秋审5)朝审6)热审 10)前清确立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制度。二者是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标志。11)北洋军阀政府的审判机构大体分三种:一为特别法院,二为普通法院,三为监理司法法院。12)南京国民政府的
9、普通法院的审判制度很重要。13)抗日民主时期的马锡武审判方式和党鸿奎经验。6、什么是“坐嘉石”?答: “嘉石”是有纹理的漂亮的石头。在古代,“嘉石”经常被放在官府衙门口的一边。如果犯罪人的罪行较轻,不足以处徒刑以上的刑罚,就让他们坐在“嘉石”上看着纹理思悔过错。根据罪行的轻重,坐上不同的时日;然后再分别服不同时期的劳役。“坐嘉石”是我国最早的劳役刑。 7、封建制生产关系是怎样产生的?答: 中国的封建制生产关系是在春秋时期开始产生的。春秋时期是我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形成的时期。铁制农具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标志着社会生产力较前有了明显的发展;周室的衰微、诸侯的崛起和平民地位的提高,反映了阶级关系的
10、变化:当时已经出现了具有人身自由的自由民,他们拥有自己的土地,不再象奴隶一样没有人身自由而完全依附于奴隶主;同时出现了新的剥削阶层-封建贵族,他们一部分由奴隶主贵族转化而来,一部分是拥有土地的自由民,他们与奴隶主和天子争权夺势。封建制生产关系就慢慢产生了。8、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的区别是什么?答: 奴隶制“五刑”是墨、劓、刖、宫、大辟。其中墨、劓、刖、宫是四种肉刑,大辟是死刑。奴隶制“五刑”被奴隶制国家和部分封建制国家(战国、秦、汉初、三国两晋南北朝)使用,直到隋朝。封建制“五刑”分别是笞、杖、徒、流、死。隋朝的开皇律正式确立了封建制“五刑”。奴隶制“五刑”转向封建制“五刑”的历史过
11、程是漫长的,经过了艰难的历程。在中国法制史上,刑制改革是从汉文帝开始的,当时将墨、劓、刖(斩左右趾)用笞来替代。汉文帝以后的汉代皇帝继续进行刑制改革,又恢复了斩右趾,到汉灭亡,存在的肉刑为宫、笞、斩右趾。到了西魏和北齐,都曾下诏废除宫刑。北齐律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为封建制五刑奠定了基础。开皇律明确规定了封建制五刑为死、流、徒、杖、笞。至此,野蛮的肉刑不复存在了。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的转变实质上肉刑由存到废,是历史的一大进步,法律由野蛮走向了文明。8、中国古代法律对“老幼”犯罪有什么样的宽免政策?答: 在中国法制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各个朝代都制定了适用于本朝的法律。纵观中国的立法,关于
12、“老幼”犯罪问题基本上都有规定。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从西周开始中国就确立了“礼”作为治国原则,当然也是立法的原则。“礼”的核心是“亲亲”和“尊尊”,其中含有“衿老”、“爱幼”的内容。对老幼犯罪实行宽免政策的有以下几个朝代的法律:1)西周法律的刑法“定罪量刑原则”规定:“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即7岁以下的孩童和70岁、80岁以上的老人犯罪不适用刑罚。2)秦朝规定身高不满6尺的人犯罪不加刑。当时身高6尺的人一般要达到15岁。3)汉律曾多次下诏规定责任年龄,大体分为10岁以下80以上、7岁以下80以上:8岁以下80以上、7岁以下70以上。4)唐律的第一篇“名例律”中规定“老小废疾减免刑罚”。70
13、岁以上,15岁以下犯流罪以下可以收赎;80以上,10岁以下犯反逆、杀人应该处死刑的要上请,犯盗窃或伤人的可以收赎;90以上,7岁以下犯死罪也不加刑。9、夏朝的“昏、墨、贼,杀”是当时夏朝法律的条文吗?答: “昏、墨、贼,杀”是否是夏朝的法律条文,现在还不能认定,但根据史料记载,夏朝已经有了昏、墨、贼三种罪名,对此都处以死刑。这来自于春秋时期左传记载的一起案例 晋刑侯与雍子争田案。此案发生于鲁昭公十四年(公元前528年)。据左传载,晋国的刑侯和雍子争夺畜地的土田,调解了很久也没有成功。于是韩宣子命令叔鱼来处理这个案子,认为罪过在雍子。雍子为了贿赂叔鱼,就把女儿嫁给他。叔雨宣判刑侯有罪,刑侯发怒,
14、在法庭上将叔鱼和雍子杀死。韩宣子询问叔向如何处理这件事,叔向说:“三人罪状相同,杀了活者的人而暴尸,死者暴尸就可以了。雍子明知自己的罪,还要用女儿贿赂叔鱼以换得胜诉;叔鱼出卖法律,刑侯擅自杀人;他们的罪状相同。自己有了罪而掠夺别人的美名是错,贪婪而败坏职责就是墨,杀人而没有顾忌是贼,皋陶的刑法规定:昏、墨、贼,杀,应法办。”于是杀死刑侯并暴尸,把叔雨、雍子的尸体也暴陈 于市。10、中国古代法律有对贪赃枉法的官吏处罚的规定吗?答: 中国历史上的个别朝代已经注意到贪赃枉法的官吏对朝政的侵蚀,所以对此在法律上加以规定,要求惩治贪官污吏。唐律的第三篇“职制”主要是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规定。其中规定贪赃枉
15、法的官吏要严厉惩处。具体办法有:监临之官受所监临财物的,根据所受财物的多少处不同的刑罚;监临主司受财而不枉法的,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官吏收受其管辖区内人民的财物、猪羊供馈或役使其下人民,或向属下的人民借贷财物以及接受财物而为人请求者,都以“坐赃论”。明朝的皇帝朱元璋深刻认识到贪官污吏的危害性,要求对此进行严厉惩治。大明律规定:对于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重惩处;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40贯即处斩刑;对于执行监察职务所所谓“风宪官“的御吏,若犯贪污罪比其他官吏加重两等处刑。11、教材中有几处讲到定罪量刑的原则?答: 定罪量刑是刑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已
16、经对此有了规定。教材中一共讲到三个朝代法律关于定罪量刑的原则。 西周的原则有: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 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4)罪疑从赦秦朝的原则有:1)关于责任年龄:秦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3)区分故意与过失:秦律将故意称“端”,过失称“不端”4)并合论罪 5)共犯加重 6)自首减刑 7)诬告反坐:秦律将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的行为称作“端告”;对非故意陷害他人,而是由于事实认定有误的告发,叫做“告不审”。 汉朝的原则有:1)关于责任年龄,几次下诏规定了不同的年龄段2)亲亲得相首匿,在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犯罪,可以相互隐瞒犯罪事实3)
17、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公侯及其嗣子和官吏三百石以上者犯法,司法官吏不得先行审理,必须要先请示皇帝裁决,然后再下法司(4)关于法律时效问题(5)先自告除其罪12、中国古代一共规定了多少种死刑的方法?答: 教材提到的死刑方法很多1)斩、戮 2)炮铬,商朝时期使用。3)醢 4)脯,商朝时期使用。 5)劓殄,商朝时期使用。6)凌迟,五代时期开始使用,宋朝时期规定为法定刑。7)具五刑,秦朝时期使用。8)定杀,秦朝时期适用于麻风病人9)坑10)磔 11)弃市 12)轘 13)膊14)焚 15)绞,西周时期适用于公族。16)族诛 17)殊死 18)枭首19)腰斩13、如何理解中国古代的“盗贼”犯罪?答: 中国古
18、代的“盗贼”与我们现代意义不太一样。那时不是简单的指盗窃和杀人,“盗”指的是那些严重危害统治阶级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贼”指的是严重危害统治阶级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鉴于当时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矛盾比较激烈,被统治阶级往往通过盗窃和杀人来危害统治阶级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随着阶级矛盾的日趋激化,到了宋朝,“盗贼”专指农民起义。对“盗贼”含义的正确认识是理解中国古代法律对“盗贼”犯罪严加惩处的前提。中国第一部初具体系的封建法典是李悝制定的法经。李悝制定法经时的指导思想就是“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立法思想非常明确,就是要通过法律对危害统治阶级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罚。所以法经的首篇和第二
19、篇分别是“盗”和“贼”。唐律十二篇的第七篇专门设了“贼盗 ”,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谋杀、盗罪和严禁买卖人口。宋朝法律加重了对“盗贼”的处罚,严酷镇压农民的反抗斗争,规定“重法地法”和 “盗贼重法”。 “重法地”法,即凡在所谓的“重法地”犯盗贼罪,加重处罚。开始以开封府诸县为重法地,以强化首都的治安。以后逐渐扩展,河北、淮南、福建等地皆用重法。“盗贼重法”,即实施盗贼犯罪的,无论是否在重法地都要加重处罚。14、中国古代法律中如何赋予贵族官僚的特权的?答: 中国古代法律受到“礼”的制约,以“礼”作为基本的立法指导原则。礼的核心是“亲亲”、“尊尊”,其中的一个内容是强调身份等级,贵族享有特权,最
20、早、最集中的体现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自从汉代将儒家思想被确定为正统法律思想以后,封建法典开始了“礼入律中”、“礼法合流”。法律赋予贵族官僚一定的特权是其中的一个重要体现。魏律首次规定了“八议”,八种人犯罪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北魏律和北齐律也都规定了“八议”。 开皇律援引魏律的八议,使封建统治阶级在法律上享有“例减“、“听赎”、“官当”的特权。“例减”是指在八议的范围之内和官位七品以上都减一等;“听赎”指官位九品以上可以用金银赎罪;“官当”即用官品来折抵徒刑。有了上述规定,贵族官僚地主即使违法犯罪,也可以逃避刑罚的制裁。唐律疏议除了规定“八议”之外,还规定了几种人可以享有“减”、“免”
21、、“官当”、“赎”等特权。 15、如何理解“重罪十条”和“十恶”?答: 北齐律 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分别是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开皇律设置了“十恶”,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将这十种犯罪进行分类 ,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统治阶级利益的犯罪;另一类是严重危害家庭利益的犯罪。封建法典规定这十种犯罪的指导原则是儒家正统法律思想的“礼”。礼最早提出者是西周的周公旦,其思想核心是“亲亲”和“尊尊”。“亲亲”就是要长幼有序,严格遵守“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的标准。如果违
22、反了以上原则和标准,不仅违背了不合“礼”,而且违犯了法律。从这个具体的法律规定不难看出,中国古代是“礼”“法”合流的。1、唐律是如何维护封建贵族利益的?答: 唐律是我国封建制法典的代表,其内容制定完备,体例结构合理,并充分反映了当时封建性质的经济、政治、文化等诸方面。唐律作为封建法律的典型,充分维护着封建贵族的利益。1)唐律规定了“八议”,即八种人犯罪免刑或减刑。这八种人都是封建贵族。而且还规定除这八种人以外,其他几种贵族可以享有“请”、“减”、“免”、“赎”、“官当”等法律特权。2)唐律规定了“十恶”,十种犯罪都是直接侵犯封建国家统治基础与统治秩序的行为,也就是直接危害封建专制制度的核心-君
23、权、夫权、父权、神权的行为,关系到封建政权的生死存亡和封建统治的根本利益。3)唐律规定了“同罪异罚”的原则。唐律把社会成员分成几个等级,除凌驾法律之上的皇帝外,有贵族官僚、平民、贱民三个等级。三个等级在法律上的地位是截然不同的。 4)唐律规定了“贼盗”篇,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及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2、如何理解唐律的“依礼制刑,礼法合一”的特点?答: 我们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理解。第一,唐律的立法指导思想。在唐朝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是礼本刑辅、明刑助礼。唐太宗曾说过:“仁恩以为情性,礼义以为纲纪,养化以为本,明刑以为助。”唐高宗也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第
24、二,唐律的条文“一准乎礼”。 举例说明。1)唐律规定了“八议”,即八种人犯罪免刑或减刑。这八种人都是封建贵族。而且还规定除这八种人以外,其他几种贵族可以享有“请”、“减”、“免”、“赎”、“官当”等法律特权。2)唐律规定了“十恶”,十种犯罪都是直接侵犯封建国家统治基础与统治秩序的行为,也就是直接危害封建专制制度的核心-君权、夫权、父权、神权的行为,关系到封建政权的生死存亡和封建统治的根本利益。3)唐律规定了“同罪异罚”的原则。唐律把社会成员分成几个等级,除凌驾法律之上的皇帝外,有贵族官僚、平民、贱民三个等级。三个等级在法律上的地位是截然不同的。4)唐律还规定了尊长可以为卑幼定婚;严禁良贱通婚;
25、离婚条件为“七去”;贵族身份的继承权只属于嫡长子孙;百姓、属吏殴伤本部官长,加重处罚;卑幼殴伤尊长,加重处罚;而尊长殴伤卑幼,或减轻或勿论。18、大明律制定的情况。答: 明律的制定经过了二十几年。明律最早从吴元年开始,朱元璋命左丞相李善长参照唐律制定律令。洪武六年,刑部尚书刘惟谦等撰定大明律,次年完成,颁行天下。洪武九年,丞相胡惟庸、御史大夫汪海洋厘正大明律。洪武二十二,更定大明律,将唐律的篇目改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各律。隋唐以来沿袭已久的封建法律篇目。洪武三十年,将钦定律诰附于大明律后,总命名为大明律,同年颁行。明神宗万历十三年,将问刑条例附后,形成大明律例。3、明朝的大诰是什么?
26、答: 朱元璋在制定大明律的过程中,连续编制、颁行了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篇、御制大诰三篇、御制大诰武臣。朱元璋编制大诰,主要是为了进行法制宣传,用严惩官民犯罪的具体案例,树立善恶、曲直的标准,劝戒人们安分守己,以达到巩固封建统治的目的。 大诰四篇共236条。汇集了当时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制定了新的法律规范,兼有朱元璋对臣民的“训导”,反映了朱元璋用重典治天下的主张、实践和措施。由于大诰条目属于峻令性质,用刑远比大明律苛刻,朱元璋死后不久,被抛弃;到明代中叶,大诰很难看到了。4、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内容有哪些?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建立之前,各省代表召开联合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作为
27、临时宪法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主要内容有:1、共四章21条2、临时政府由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行政各部、参议院和临时中央审判所。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行政各部是行政机关。参议院是立法机关。临时审判所是司法机关。3、规定实行总统制,而非内阁制。为什么?这是当时革命形势决定的。为了抵抗在帝国主义支持下的清王朝的反扑,由孙中山担任临时大总统,总揽军政大权,统一指挥各条战线,不受内阁牵制,有利于革命发展。 4)依据此大纲,选举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1912年1月1日宣誓就职。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正式成立。该政府的成立宣告中国二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结束。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具有划时代的意义。5
28、、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作为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的主要成就,是辛亥革命后复杂的阶级斗争的产物。辛亥革命后,孙中山领导的革命军与袁世凯把持的清军处于紧张的对峙状态。清王朝虽然已经被推翻,但尚未宣布退位。袁世凯利用手中掌握的武装力量,演出了诱和与逼宫的闹剧。 南京临时政府既没有得到国内主力军农民的支持,又没有得到帝国主义国家的承认,内部又遭到立宪派的反对。临时政府无法与袁世凯抗衡,他们幻想用议和方法达到取消帝制并实行共和的目的。为了防止后患,巩固辛亥革命成果,资产阶级革命派提出了维护资产阶级地位的根本大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共7章,56条。主要内容有:1)确立中华民国为
29、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2)规定中华民国领土的范围为“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3)规定中华民国政府的组织形式是责任内阁制,实行三权分立制度。责任内阁制是负责行政工作的中央政府,它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国家统治权由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共同行使。4)规定了修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严格程序。它的修改,只能由2/3以上的参议院议员或临时大总统提出,并经参议员4/5以上出席,出席议员3/4同意后,才能进行。5)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6)规定保护私有制度。2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特点有哪些? 1)为了限制袁世凯的权力,规定实行内阁制2)为了加强对袁世凯的
30、监督,进一步扩大参议院的权力3)为了袁世凯破坏临时约法,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4)增加人民一章。23、什么是袁记约法? 袁世凯当上大总统后,撕毁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于1914年5月1日公布了中华民国约法,也叫袁记约法。共10章68条。1)取消了责任内阁制,规定了总统独裁制。大总统掌握行政、立法、司法、军事、财政等一切大权,是最高统治者。2)废除议会制度,规定设立咨询性质的立法院。3)废止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法令。24、什么是“贿选宪法”?曹锟贿选总统后,为了掩盖丑恶行经,于是对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稍加修改,于1923年10月10日公布了“中华民国宪法”,又称“贿选宪法”或“曹锟宪法”。 1)表面上规定中
31、华民国是资产阶级共和国,实际上是军阀专制的国家。2)表面上规定中华民国实行内阁制,实际上实行总统制。3)表面上规定议会制,实际上实行军阀独裁制。4)表面上规定中央与地方分权制,实际上实行的是中央集权制。5)表面上规定资产阶级民主自由权利,实际上实行独裁统治。25、北洋政府的法律特点。答: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北洋政府的法律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法,一类是特别法。普通法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特别法用于特定时期、特定地点、特定人或事。北洋政府在司法实践中先适用特别法,而无特别法时才适用普通法。他们所以强调使用特别法,因为它制定方便,修改容易,针对性强,便于灵活运用,是北洋政府用来维护帝国主义和地
32、主买办阶级的权益的工具。2)恢复封建法制第一,1914年7月颁布治安警察条例,将清末修订法律时废除的遣刑,重新恢复。第二,1914年11月公布易笞条例,将南京临时政府废除的笞刑,重新恢复。1914年2月颁布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重新恢复了大清新刑律中删除的保卫皇室罪和暂行章程。1915年,袁世凯复辟帝制时,下令将辛亥革命以来所有资产阶级的法律和法令,彻底清查删修。 3)军队会审重于其他审判机构 北洋政府的审判机构,大体分为三种:一为特别法院,其名目繁多,但主要是军队会审,二为普通法院,三为兼理司法法院 。按照修正陆军审判条例的规定,一是军人“犯罪”要由军法会审机关处理,非军人“犯罪”也可以由军法
33、会审机关处理;二是刑事案件要由军法会审审判,民事纠纷也可以由军法会审审判。实际上,北洋政府最重要的审判机关是军队会审。这是北洋军阀集团实行军事独裁的具体体现。26、中华民国宪法的有关情况。1)1936年5月5日,国民党政府公布了“五五宪草”。2)1946年11月22日,通过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修正案(五五宪草修正案),共十四章151条。3)1946年12月25日,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借此蒋介石登上总统宝座。共十四章175T条。主要内容:A标榜“民主共和国”,实际上实行蒋介石的独裁。总统除了有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缔结条约、宣战媾和、任免文武官员外,还有两种特权:一是财政紧急处分权;一是紧急命令权。B打
34、着“平均地权”、“节制资本”的幌子,保护四大家族官僚垄断集团和地主阶级的利益。首先,维护四大家族金融垄断地位,四大家族利用国民党政权垄断了全国的金融事业。其次,保护四大家族掠夺社会财富。四大家族利用金融机构垄断了全国的工业、商业和其他企业。再次,维护四大家族及地主阶级掠夺土地。C抄袭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原则,标榜虚伪的民主自由权利。D宪法在规定虚伪的民主自由权利的同时,规定了人民有纳税、服兵役的义务。根据这些规定,国民党政府疯狂地抓兵、抢粮。29、国民党政府普通法院的审判制度。1)依据法院组织法,国民党政府普通法院的审判机构,设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2) 地方法院设于县或市,地方狭小者,
35、几个县市设一个地方法院 、高等法院设于省、特别区、院辖市或及国民政府所在地 、 最高法院设于国民党政府所在地 。3)法院职权:地方法院审理民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和非诉案件;高等法院审理“关于内乱外患及妨害国交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不服地方法院极其分院第一审判决而上诉的案件、不服第一审裁定而抗告的案件;最高法院审理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审判决而上诉的刑事案件、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二审判决而上诉或不服二审裁定而抗告的案件。4)审级制度:实行三级三审制。单实际上,按照国民党法律的规定,第三审最高法院只有在上诉判决违背法律的情况下,才能改判。三级三审有名无实。30、国民党政府的特种刑事法庭。 国
36、民党为了屠杀共产党,1927年设立了特种刑事法庭,次年裁撤;1948年,为了配合向解放区全面进攻,重新设立特种刑事法庭。国民党政府设立特种刑事法庭,一为中央特种刑事法庭,二为高等特种刑事法庭。中央特种刑事法庭设在南京,隶属于司法院。高等特种刑事法庭设置地点由司法行政部门指定。特种刑事法庭审理案件,采用合议制,其所做的判决,不得上诉或抗告。31、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的内容有哪些?答: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共分3个阶段,即工农民主政权时期、抗日民主政权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由于3个历史阶段的历史任务不同,法律制度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工农民主政权是在经过了与国民党反动派激烈斗争之后建立的
37、。为了保证革命战争的胜利,巩固根据地的社会秩序,各地工农民主政权建立后,便立即依据党的民主革命纲领和政策,着手创建新的人民民主的法律制度。工农民主政权的法制建设,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1、党的工农苏维埃政纲的提出和工农民主政权早期法令的颁布。1927年秋、冬和1928年春海陆丰、湘赣边、广州黄安县等工农民主政权,颁布了我党独立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政权的第一批革命法令,如广州苏维埃政纲、海丰县工农兵代表会议的没收土地案和肃反法令等。2、党的“六大”的工农民主共和国纲领和工农民主政权法律制度的初建。各根据地政府依据“六大”所确立的政策和几年来的实践经验,分别制定了施政纲领、苏维埃政权组织法规、土地法
38、规、劳动法规、婚姻条例、肃反法令及裁判条例等。至此,工农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粗略地建立起来。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建立及根据地的法律建设。全国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定了一系列基本法律,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等。之后,陆续制定了一系列单行条例和法令,如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的训令、裁判部暂行组织裁判条例等有关司法建设的法规。4、“人民共和国”纲领的提出和根据地法律制度的重大变化。人民苏维埃政府重新颁布了一系列重要法令的重大的政策决定。比如,发布了改变选举法的规定,发布了关于改变对富农
39、政策的法令和中共中央关于土地政策的指正,保护民族工商业的政策。1937年“七七”事变后,中国革命进入了抗日战争时期。为了适应抗战需要,开辟了各抗日根据地。各抗日革命根据地都建立了抗日民主政权。“抗日民主政权,乃是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权,它既不是资产阶级一个阶级的专政,也不是无产阶级一个阶级的专政,而是在无产阶级之下的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的专政。”抗日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主要有: 1、施政纲领的制定。各抗日民主政权先后制定和颁布了施政纲领 。施政纲领的基本内容有:实行团结抗日,各抗日民主政权的纲领都把团结抗日作为抗日民主政权的最重要的作用;推行民主政治。中共中央提出在政权组织方面的“三三制”原则,
40、确定在边区各级参议会及各级政府中,共产党员只占三分之一;规定了土地所有权、发展公营工业、实行合理税收等促进经济建设;规定了文化政策发展文化教育。 2、刑事立法。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是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惩办与教育相结合。抗日民主政权的刑事法规,把犯罪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特种刑事犯罪即重大刑事犯罪,一般指汉奸最、盗匪罪、破坏坚壁清野罪、烟毒罪和贪污罪;另一类是普通刑事犯罪即一般刑事犯罪,主要指盗窃、伤害、妨害金融贸易管理、赌博、妨害婚姻家庭等罪犯。抗日民主政权的刑罚一般分主刑和从刑两种。主刑有死刑、有期徒刑、苦役、罚金、训诫;从刑有没收、褫夺公权。3、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改变了过去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
41、办法,确定了减租减息的政策。减租减息成为抗日民主政权土地斗争的基本政策,写进施政纲领。抗战胜利后,中共中央开始领导中国人民进行解放战争,为了有力支援解放战争,先后建立了各大区人民政府各地人民政府建立后,在原来各解放区制定的法规的基础上,又颁布了施政纲领公布了些新的法令和条例,形成了解放战争时期的法律制度。1、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先后颁布了施政纲领,如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等等。2、中共中央为实现三大经济纲领,制定和公布了许多政策或法令。颁布了“五四指示”,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颁布了没收官僚资本的法令、保护民族工商业的法令。3、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人民政府都先后颁布了婚
42、姻法规。如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等等。规定一夫一妻制度、废除封建包办婚姻制度、保障革命军人的合法婚姻。3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内容、历史意义和特点。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1、宪法大纲第二条规定:红色政权“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政权“属于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宪法大纲规定红色政权的 基本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实行“议行合一”的民主集中制;规定实行民主选举制。宪法大纲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工农劳苦大众当家做主、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使人民成为历史的真正的主人。2、宪法大纲规定:工农民主政权的任务“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宪
43、法大纲规定:“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雇农、贫农、中农”;“中华苏维埃政权保证彻底地实行妇女解放为目的,承认婚姻自由,实行各种保护妇女的办法,使妇女能够从事实上逐渐得到脱离家务束缚的物质基础,而参加全社会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生活”;取消帝国主义在华的一切特权,实行民族独立;改善工人阶级的社会地位及生活状况。 3、宪法大纲规定:“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手执武器参加革命战争的权利,只能属于工农劳苦群众”; 工农劳苦群众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的权利,苏维埃公民“不分男女、种族、宗教,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工农劳苦
44、民众有受教育的权利”,苏维埃政权“在进行战争许可的范围内,应开始施行完全免费的普及教育,首先应在青年劳动群众中施行”;承认婚姻自由。 4、宪法大纲宣布:“中华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自决权”,他们有权“建立自己的区域自治”;“中华苏维埃政权现在要努力帮助这些弱小民族脱离帝国主义、国民党、军阀、王公、喇嘛、土司的压迫统治,而得到完全自主;苏维埃政权更要在这些民族中发展他们自己的民族文化和民族语言”。5、宪法大纲规定:“中华民族的完全自由与独立”,反对帝国主义的特权和压迫;“宣告世界无产阶级与被压迫民族是与它站在一条革命战线上,无产阶级专政国家-苏联,是它的巩固的联盟者”。第一章 夏朝的法
45、律制度夏朝是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启”是这个国家的开创者,从“启”开始,我国便正式进入阶级社会,其标志就是建立了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家。第二章 商朝的法律制度商统治者立法的指导思想,仍沿袭了夏朝的神权思想,奴隶主贵族利用人们对自然界的愚昧无知,把自己的统治说成是受天命,把他们对奴隶和平民的镇压,以及对其他不服统治的惩罚,说成是恭行天罚.1、商朝的刑名,可分为几个大类:答:第一类是死刑.商朝对死刑处决的 方法很多,手段极端残酷,包括1)斩、 ,生杀日斩,死斩日 。(2)炮烙(3)醢(音海)(4)脯(音府)(5)劓殄。第二类是肉刑,是对犯罪者施以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反映了奴隶制肉刑的残忍性和
46、野蛮性。(1)墨刑(2)劓刑(3)非刑 (4)宫刑。第三类是徙刑,这是将犯罪者拘役使其劳作的刑罚。2、商朝刑事立法中的罪名有哪些?答:舍弃穑事;不从誓言;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不有功于民等。第三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3、西周的法律形式:答:一是誓,即誓词,多为周王或诸侯于战前对臣下发布,带有军令的性质。二是诰,批诰诫,是西周最高统治者对诸侯和下级官吏的训话。三是命,指周王对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四是礼、礼的内容非常庞杂,其中有不少具有法律规范性。五是遗训,指先王的誓命,其中也包括长期以来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的某些习惯。六是 彝,批商朝法律中有利于周统治者的某些内容。西周在刑事立
47、法方面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德教,对犯罪者要施以宽缓的政策。所谓“慎罚”,就是对 刑罚的适用,采取审慎的政策。4、西周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答:第一、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这是根据犯罪主体的行为能力,有区别的加以定罪量刑;第二,区分眚、非眚、非眚、非终、惟终,这是西周统治者注意到了犯罪者的主观状态在定罪量刑中的意义;第三,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这是从犯罪者主观动机的善恶,对社会危害的大小,来考虑量刑轻重;第四,罪疑从赦,即“附从轻、赦从重”。5、西周刑法中的罪名主要有:第一,违抗王命罪;第二,不孝不友罪;第三,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第四,群饮罪。6、西周的刑名有哪些?答:基本上沿用商朝五刑,但在流刑、徒刑、赎刑等方面,比商朝规定得更具体。1、死刑,西周时通称大辟。条目有二百条之多,基本上可分为两类:一是对公族施用的;一是对没有爵位的奴隶主和平民施用的。两者处刑的方法不同。2、肉刑,仍沿用商朝的墨、劓、 剕 、宫,而且条目二千条之多。3、流刑,也叫“放”或“流放”,商朝已经出现,西周继续沿用。4、徒刑,西周把判外徒刑的犯人送到监狱里执行。5、拘役,对有罪过,但又不够判处刑者适用的一种较轻的刑罚。对有罪过者施以 刑具,使之坐在官府门外左侧的石上思过,类似近世的拘留。6、赎刑,西周法律根据不同的罪行,规定了赎金的多少。当时赎刑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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