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电大《国际投资法》考试答案小抄(精华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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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投资法】复习资料小抄版国际投资法第一章 1、国际投资的概念:国际间资金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投资者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入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国际投资包括本国的海外投资和本国接受的外国投资。2、国际投资的类型(1)按投资主体:政府投资和国际私人投资(2)按时间长短: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3)按投资形式与性质: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4、国际投资法的概念:指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特征:(1)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2)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3)调整的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既包括国内关系,又包括国际方面关系5、国际投资法的渊源:国内法和国际法
2、两个方面:(1)国内立法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2)国际条约双边条约(双方缔约国有拘束力);多边条约(区域性和世界性)(3)其他渊源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国际惯例6、国际投资法的体系7、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投资法的基石)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 第二章 1、国际投资法的主体:自然人、法人、跨国公司、国家与国际组织2、国家的行为原则:指主权国家在其领域内所为的行为,外国法院无权审查其行为的合法性及效力。国家行为原则与国家豁免原则相辅相成,构成主权国家应有的权利和尊严。3、国际经济组织(名词解释)许多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根据其设立的国际条约和文件,具
3、有国际法律人格或法律人格,在其基本文件规定的范围内不受任何国家权力的管辖,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和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他们可与其他法律主体缔约,取得和处置财产,并通过诉讼或采取其他合法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这些国际经济组织也可以是国际投资发的主体。(例如: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世界贸易组织)第三章1、合资经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企业形式。(中外)合资企业,是指由不同国籍的投资者举办的合营企业,由一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同东道国的政府、法人或自然人按法定或约定的比例共同出
4、资,共同经营特定的业务,共同分享利润,共同担当亏损。合作经营企业,指两个或以上的国家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根据合同的约定投资和经营,并依照约定分享权益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一种企业形式。中外合作企业,指外国的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以合同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企业形式。2、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比较发展中国家政府将外国人拥有和经营的企业、财产以及经营特许权收归本国国家所有,并由国家经营的行动。条件:发展中国家为捍卫国家主权,保护自然资源,摆脱外国垄断资本的掠夺、剥削和控制,掌握本国经济命脉。当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加以垄断
5、集团为了维护其既得利益,无视东道国法律,甚至干涉东道国内政,进行阴谋策划、颠覆破坏等活动。对外资企业的国有化,包括将经营特许权以及租让地、股份、财产的所有权收归国有,采取的形式有:收买外国公司的股份。这是比较温和的国有化手段。征收财产。这是发展中国家外资企业国有化的主要形式。政府用强制手段取得外国拥有的财产,并给予一定的补偿。采取这种形式往往通过谈判达成协议。没收财产。这是最激烈的一种国有化形式。政府颁布法令,强行没收,不给予补偿。关于补偿的形式问题,外国公司同东道国之间时有争议。对被征收财产的估价,发展中国家立足于对本国自然资源拥有完全的主权,因而对未开发资源及未来收益不予估产。外国公司为了
6、少纳税,通常向东道国申报的是“帐面价值”,而在估产时又企图以“重置价值”作为基础,从而与东道国利益发生冲突。另外,对于补偿的数量、形式和期限问题也会引起争议。被国有化的外国公司要求给予“迅速、充足、有效”的补偿,而有些发展中国家坚持用发放政府公债的办法来进行合理的补偿,并按较长的期限支付。第六章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特征:1 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或公营公司承保的,政府承保机构与私营保险公司不同,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
7、以保护投资为目的2 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而且只有符合一定条件才能成为保险的对象 3 其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不包括一般风险4 海外投资险的任务,不单在于时候赔偿,更重要是防范于未然2、政治风险:指东道国政治、社会、法律有关的,人为的而非投资者所能控制的风险。包括征收险、转移险(外汇险禁兑、转移)、战争和内乱险、延迟支付险、违约险3、保险人:政府机构、政府公司、政府与国营公司(中国进出口信用保险公司)4、保险对象:指作为保险对象的合格的投资,包括投资的形式以及投资东道国须合格,另外投资本身也须符合一定标准。5、合格投资的标准:1 海外投资必须符合投资者本国的利益;2、海外投
8、资要有利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3 一般只限于新的海外投资;合格投资的形式:股权投资;贷款;债券;向分支机构投资合格的投保人:一是本国国民,根据本国法律取得本国国籍的自然人;二是本国公司、合伙或其它社团;三是外国公司、合伙、社团6、投保人的义务:1 预防和减少损失;2 尽快通知风险与损失的发生;3 保管好有关的一切资产和资料;4 向承保人转交有关承保投资的资产和权益;5与承保人通力合作,帮助代位索赔7、评价在输出国从事国内经营的企业界看来,实行投资保证会助长东道国对投资者的不友好行为,而且海外投资的风险变成由国内广大的纳税人承担;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者认为,由于这一制度,海外投资活动受到国家权力的过
9、多干预,而不能保证多国参加的联合投资项目,且只适用于新的投资,存在不公正的待遇;资本输入国的发展中国家看来,把国内投资保险与两国间投资保证条约联系起来的做法回避了“国内救济”原则,同时代位求偿权的行驶往往会造成两国关系的紧张。第七章1、 双边投资条约保护国际投资的双边条约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美国型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二是双边投资协定分为:美国式的“投资保证协议”和联邦德国式的“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2、 美国式和德国式的对比美:重在投资风险的保证,其保护对象只是单方的投资德:协定仲既包含有关于促进与保护投资的实体性决定,又包含代位求偿等程序性决定。与联邦德国相比,美式投资条约对外资的保护要
10、求更高也更为苛刻,表现在:1 规定了相对待遇标准,要求东道国在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基础上允许所涉投资的开业2 规定了绝对待遇标准,要求东道国给予最持久的安全保护,禁止专断和歧视性措施3 禁止东道国将履行要求作为投资的条件4 禁止对所涉投资采取征收措施(除非非歧视)3、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宗旨:鼓励在会员国之间,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进行生产性投资,以补充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其它国际开发金融机构的活动。承保范围:货币汇兑险、征收险、违约险、战争与内乱险、其它非商业风险(不包括货币的升值贬值)4、合格投资的标准:(1)在经济上是否合理,在拟投保期间技术上、财政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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