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电大《知识产权法》期末考试答案小抄案例分析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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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法】最新小抄-案例分析知识产权法案例【案情摘要1.孙政元、刘焕茂是实用新型专利防火卷帘门复合连板造型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于1991年3月6日获得专利权,其专利权利要求书载明:1993年初,原告发现长城门窗厂未经许可,非法制造其专利产品,并将该产品销往北京市大钟寺农贸市场等地。其产品具有如下特征;将两块两端弯曲形状及尺寸完全相同的复合连板穿套在一起,其中的一块复合板中间位置添加了一个90度的槽。原告认为长城门窗厂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长城门窗厂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1被告生产的产品相对原告专利技术如果增加一个技术特征是否构成侵权?2原告孙政元、刘焕茂对防火卷帘门复合
2、连板造型专利享有哪些权利?【参考结论】1、被告生产的产品相对原告专利技术如果增加一个技术特征也构成侵权。2原告孙政元、刘焕茂对防火卷帘门复合连板造型专利享有使用权、实施权、进口权、收益权和处分权。2.陈延熙原系中国农业大学教授,1987年底离休。陈延熙于1990年5月22日以个人名义申请了新型作物增产菌的筛选和生产方法发明专利,申请号901035912。同年12月陈延熙去世,其女儿陈蓉为其惟一合法继承人。1994年6月2日,中国专利局作出新型作物增产菌的筛选和生产方法专利申请权收归国有的决定,后陈蓉提出不服决定的行政复议申请,1994年7月16日中国专利局撤回了收归国有的决定。后中国农业大学以
3、该专利系职务发明为由向法院起诉。【法律问题1、专利申请人陈延熙死亡后其专利申请权能否被继承?2本案中,专利申请权应当归谁?【参考结论】1专利申请人陈延熙死亡后其专利申请权在财产方面的权利可以被继承。2专利申请权应当归中国农业大学。3.原告蔡敏学(男57岁,清华大学工程力学系教师)设计的“憋火型强化采暖炉”,于1982年1月11日被中国专利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87216128。1990年8月10日,蔡敏学与北京海淀华丰流体工程技术联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公司)签订了“关于转让憋火型采暖炉专利使用权的协议”。协议约定:蔡敏学同意将该项专利交由华丰公司在北京地区独家实施。1990年7月至
4、1991年,北京市通县通达采暖设备厂(以下简称设备厂)未经专利权人蔡敏学及独家实施许可方华丰公司许可,擅自在北京地区生产和销售了“憋火型强化采暖炉”80多台。1992年3月11日,蔡敏学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设备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设备厂辩称:其并未侵权,不同意赔偿。【法律问题1、设备厂擅自在北京地区生产和销售了“憋火型强化采暖炉”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2华丰公司能否以原告的身份参加诉讼?【参考结论】l设备厂擅自在北京地区生产和销售了“憋火型强化采暖炉”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行为。2华丰公司可以以原告的身份参加诉讼。4.1990年9月20日总参工程兵四所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名称为
5、“保温消音承压玻璃棉风管”的实用新型专利。1991年5月15日,该专利申请获得授权,专利号为:902206486。赔偿因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法律问题1、总参工程兵第四所与潘板新型材料厂之间签订的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是否有效?2恒德公司是否有权使用902206486号专利技术?3恒德公司将该专利技术转让给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是否应由该公司独自承担?【参考结论】1总参工程兵第四所与潘板新型材料厂之间签订的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有效。2恒德公司是无权使用2206486号专利技术。3恒德公司将该专利技术转让给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应由该公司独自承担。5.人民文学出版社(以下简称人文社)于建国初期开始出版鲁迅先生
6、著作,并按当时的付酬办法付酬给鲁迅妻子许广平和鲁迅之子周海婴。人文社则辩称:鲁迅著作的4万余元稿酬已按照周海婴意见上缴国库;此后鲁迅著作的版权已过保护期限,故未再计酬;1981年与日方签约也无须经周海婴同意,不同意周海婴的诉讼请求。法律问题:1、周海婴是否有权分得人民出版社新版鲁迅全集的首发作品稿酬?2周海婴对于人民出版社与日本合作出版新版鲁迅全集的日文版是否享有权利?3许广平和周海婴联名致信人文社社长要求将鲁迅稿酬上缴国家的行为是否有效?【参考结论】1周海婴有权分得人民出版社新版鲁迅全集的首发作品稿酬。2周海婴对于人民出版社与日本合作出版新版鲁迅全集的日文版不能享有权利。3许广平和周海婴联名
7、致信人文社社长要求将鲁迅稿酬上缴国家的行为是无效的。6.1991年8月19日,中国红十字报记者胡殷红等到北京市地安门个体户开设的“满福楼”涮肉馆,采访末代皇帝的弟弟爱新觉罗博杰曾在此用餐的情况。之后,胡殷红等又到傅杰家,对博杰进行了补充采访。根据采访情况,胡殷红以个人名义写出末代皇帝和他的个体户朋友一文,于1991年9月5日刊登在中国红十字报第4版上。中国新闻社港台部李崇博到中国红十字报社联系工作时,报社接待人员向他推荐了该文,并希望中国新闻社向海外报刊发通稿以扩大中国红十字报在海外的影响;同时要求发署名中国红十字报供稿或者署名中国红十字报记者胡殷红。李崇博对此未表示异议。1991年9月25日
8、,香港大公报上刊登了略加缩减并增了两个小标题的末代皇帝和他的个体户朋友一文,该文署被告耿军的笔名“鲁马”。为此,胡殷红以耿军在未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缩减文字,照样原文,并以笔名“鲁马”署名发表,其剽窃行为已侵害了自己的著作权为理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耿军公开道歉,恢复名誉,赔偿诉讼损失,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法律问题】1、原告胡殷红所撰写的末代皇帝和他的个体户朋友一文是否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2被告耿军实施的是什么行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参考结论】1、原告胡殷红所撰写的末代皇帝和他的个体户朋友一文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2被告耿军实施的剽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7.自
9、1979年起,被告贾英华历经十年业余艰苦创作,终于在1989年6月将末代皇帝的后半生这部文学性的历史人物传记完成,并由群众、解放军两家出版社联袂出版。此书问世后,国内外以及社会各界对此书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此书成功地续补了我的前半生,并得到了爱新觉罗家族的首肯,博杰先生亲笔题写书名并作序,该书曾被多家报刊连载;现已印刷再版7次,仍畅销不止,并获全国图书第五届“金钥匙奖”我并未侵害原告的著作权,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律问题1、法院审理本案能否适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2被告在创作末代皇帝的后半生时使用了博仪日记等生平资料是否侵犯了原告李淑贤的著作权?3被告贾英华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
10、益?【参考结论1法院审理本案不能适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2被告在创作末代皇帝的后半生时使用了博仪日记等生平资料是没有侵犯原告李淑贤的著作权。3被告贾英华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8.原告大连音像出版社以被告北京市海淀区音像艺术服务社侵害其录音带专有出版发行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国电影出版社姜某(已作行政处理)手中购得井剧插曲盒式录音彩封(加a、b贴)2000套,用从市场上购买井剧插曲录音常为母带,未经大连音像出版社许可,复制了井剧录音带600盘,其中销售了565盘。后经他举报,被北京广播电视局查获,并对其销售后追回100余盘录音带予以没收,尚未加工的1400套彩封及1台
11、索尼复录机被扣留(录音带、彩封及复录机已由行政机关处理)。1、谁对电视剧辘轳、女人和井的插曲享有著作权?2大连音像出版社对本案所涉及的糖护、女人和井的插曲享有哪些权利?3本案被告北京市海淀区音像艺术服务社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有出版权?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参考结论】1、张黎徐沛东对电视剧辘轳、女人和井的插曲享有著作权。2大连音像出版社对本案所涉及的辘轳、女人和井的插曲享有独占的、排他的以录音的方式出版发行的权利。3本案被告北京市海淀区音像艺术服务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有出版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部分商标法9.1993年5月2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关于名酒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一
12、方是贵州茅台酒厂,它作为本案的被告;另一方是贵州醇酒厂,是本案的原告,它就贵州茅台酒厂侵犯其“贵州醇”商标专用权及“贵州醇”商标之归属向法院提起诉讼。长期以来,贵州醇酒厂(原名兴义酒厂)大量生产、销售“贵州醇”,已构成对“贵州”牌文字注册商标的严重侵权。要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贵州醇”,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人民币。【法律问题】1、“贵州”牌商标专用权能否受到法律保护?被告贵州茅台酒厂的反诉是否成立?2能否用本企业的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参考结论】1、“贵州”牌商标专用权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被告贵州茅台酒厂的反诉可以成立。2可以用本企业的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案
13、例2商标设计中的禁用条款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于1992年对香港某店铺进行高标注册申请代理。在三十类面包上申请注册“新台湾NewTAIWaN及图”商标,后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驳回,其理由是,台湾是地名,依据商标法的规定,不能作为注册商标。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不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其理由是:申请商标为“新台湾”,而非台湾,申请商标还含有图形。“新台湾”商标是申请人所创用,1964年在我国台湾地区注册了“新台湾”商标。该商标历史悠久,信誉卓著。后经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在1995年3月29日审定,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为“新台湾NwTAIWN”含有“TAI
14、WN”(台湾之义),因此,该商标使用了省级行政区划名称。依照商标法第8条规定,裁定新台湾饼铺在第三十类面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新台湾NwTAIWN”商标应予驳回,不予受理注册。【法律问题】对“NewTAIWN”的地理名称是否能进行商标注册?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是否合理?【参考结论对“NewTAIWN”的地理名称不能进行商标注册,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是合理的、正确的。案例3商标的申请与商标权的取得标准【案情摘要】上海某日用化工品公司在第3类香水、头油等商品上申请“霞露”商标注册,与江苏某美容品公司1995年12月5日申请的经初步审定的第219829号“露霞”商标名称近似,1996年4月1
15、0日被商标局驳回。上海某日用化学品厂对于其商标被驳回不服,提出复审,其理由是:本公司向商标局报送申请材料是1995年8月14日,而当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日期为1996年2月5日,上海市工商局核转日期为1996年2月23日,商标局收文日期是1996年3月6日。我们申报的日期早于江苏某美容品公司申请的日期,其责任应由县工商局负责。商标评审委员会1996年4月24日收到上海某日用化工品公司的商标复审申请,经研究,作出终局裁定:“霞露”商标在第三类商品上不应初步审定,再予以驳回。【法律问题】“露霞”商标申请在先注册是否能取得商标所有权?商标评审委员会于1996年作出的裁定是否恰当?【参考结论】“露霞
16、”商标申请在先注册是取得了商标所有权,商标评审委员会于1996年作出的裁定是恰当的。案例4商标注册的不当和撤销【案情摘要某市西京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在1995年3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于氧合器等商品上的“西京”商标。1995年4月,广东科威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威公司)和四医大对该商标提出注册不当,请求商标局撤销其申请。科威公司和四医大提出注册不当的理由:以“西京”(二字源于四医大的对外名称一西京医院)作为产品型号和名称是申请人之一四医大早已使用并驰名的品牌。1980年,四医大立项完成了西京80型鼓泡式氧合器的研制工作,1985年通过专家技术鉴定,命名为西京一80型鼓泡式氧合器
17、。该产品投入市场后,消费者反应极好,在1985年、1988年和1989年荣获多项国家奖。该产品的专利技术及驰名名称是四医大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某市西京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在成立前仅是一塑料应用技术服务部,在1988年8月与四医大签订合作协议,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但由于对方无法履行协议,于是在1993年内我方规定从1994年起对方无权再生产西京一80型氧合器,在合作期间,对方却未告知四医大而擅自将“西京”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该商标中含有“十”字图案,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属于不正当方式进行商标注册,应予撤销。某市西京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申辩理由:我公司属于独立的企业法人,其商标是依法取得,不存
18、在采用不正当手段,“西京”商标中的十字图案与红十字图案完全不同,根据商标法规定的申请在先原则,我方理应获得“西京”商标注册权。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裁定:被申请人注册“西京”商标构成不正当方式进行商标注册的行为,其注册的“西京”商标予以撤销。法律问题某市西京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注册“西京”商标是否应予以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西京”商标的裁定是否正确?【参考结论】某市西京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注册“西京”商标是应予以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西京”商标的裁定是正确的。10.“猫王”洗涤灵一直是A厂的拳头产品,在市场上销售形势前几年十分看好。近年来,由于企业不注重自身的更新改进,设备老化、人员素质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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