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行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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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裁决,返回,一、行政裁决的概念,是指依法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返回,二、行政裁决的特征,1.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是行政裁决的前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扩大,行政机关获得了对民事纠纷的裁决权。但行政机关参与民事纠纷的裁决并非涉及所有民事领域,只有在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对该民事纠纷进行裁决,以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返回,2.行政裁决主体是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是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但是并非任何一个
2、行政机关都可以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只有那些对特定行政管理事项有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经法律法规明确授权,才能对其管理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如商标法、专利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对侵权赔偿争议和权属争议作出规定,授权有关行政机关对这些争议予以裁决。,3.行政裁决程序依当事人的申请开始;4、行政裁决具有准司法性。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裁决时,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裁决民事纠纷,有司法性质,同时又是以行政机关的身份裁决争议,具有行政性质。因此,行政裁决具有司法性和行政性,称为准司法性。,5、行政裁决是一种具体
3、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是对已经发生的民事纠纷依职权作出的法律结论。这种行政裁决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裁决而引起的纠纷属于行政纠纷。对此,除属于法定终局裁决的情形外,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三、行政裁决的种类,1、侵权纠纷的裁决;1)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纠纷裁决。2)其他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这类侵权纠纷广泛存在于药品管理、教育管理、食品卫生、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社会福利等方面。如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规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
4、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起诉。”,返回,2、补偿纠纷的裁决。1)征用自然资源(草原、水面、滩涂、土地征用)补偿纠纷的裁决。2)房屋拆迁补偿纠纷的裁决。3)强制许可补偿纠纷的裁决。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3、损害赔偿纠纷裁决。损害赔偿纠纷是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要求侵害者给予损害赔偿所引起的纠纷。这种纠纷通常存在于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环境保
5、护、医疗卫生、产品质量、社会福利等方面。产生损害纠纷时,权益受到损害者可以依法要求有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决,确认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使其受到侵害的权益得到恢复或赔偿。如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4、权属纠纷的裁决权属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因某一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产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依法向行政机关请求确认,并作出裁决。如
6、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人民政府对土地权属争议所作的处理,就是行政裁决。,由行政主体裁决的权属争议包括:1)自然资源权属争议。2)知识产权的权属争议。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商标注册初审的异议裁决。已经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决。植物新品种的更名和无效裁决。3)其他权属争议裁决。,2005年8月8日,北京汽车工业控
7、股有限责任公司与戴姆勒股份公司、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组建的合资企业北京奔驰-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简称BBDC)正式成立。但是,早在合资公司成立8个月前,戴姆勒公司就申请注册“北京奔驰”商标,申请类别是第12类汽车、汽车底盘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于2007年5月发文驳回“北京奔驰”商标的注册申请。随后,戴姆勒公司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去年9月,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驳回了戴姆勒公司的复审请求。为此,戴姆勒股份公司把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告上了法院。,5、国有资产产权裁决 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29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因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等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
8、纷,应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国务院拥有最终裁定权。”,6、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如专利法第54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7、劳动工资、经济补偿裁决。所谓劳动工资、经济补偿纠纷,是指因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而发生的纠纷。如劳动法第91条规
9、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8、民间纠纷的裁决。如国务院颁布的民间纠纷处理办法规定,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裁决民间纠纷。基层人民政府对民间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并经基层人民政府负责人审定、司法助理员署名后加盖基层人民政府印章。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
10、十五天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基层人民政府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执行。,9、人事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是指国家设置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裁决人才流动以及其他人事争议。人事部制定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规定:人事部设立人事仲裁公证厅,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四、行政裁决的原则,1、合法原则。行政裁决自受理到做出裁决的整个过程都应依法进行,不仅要符合实体法,也要符合程序法。行政主体不仅要依据行政法律、法规,还要依据民商事法律法规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做出裁决。行政主体受理这类争议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在对行政裁决书进行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
11、执行时也应依法进行。坚持行政合法性原则正是依法行政的体现。,2,公平原则。行政机关运用行政裁决权,必须公平。首先,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律上处于独立的第三人地位,以公断人的身份进行裁决。其次,必须客观全面地认定事实,正确地运用法律。第三,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在程序上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机会,以确保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实现裁决的公平。,3、回避原则。行政主体在行政裁决中要真正做到超脱于双方当事人,处于中立地位,就必须实行回避。执行行政裁决权的人员,如果与被裁决的民事争议或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有直接或间接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退出纠纷的裁决
12、。,4、调解原则。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手段、制度,有它独特的作用,它可以减少诉讼,节省费用和有利于安定团结。调解在我国有肥沃的土壤和无限的生命力,进行行政裁决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如果双方自愿要求调解,那么行政主体就应进行调解,并依法进行。,5,职能分离原则。行政机关对有关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问题作出决定,调查与作出裁决的职能实行分离。即负责调查的公务员不能参与行政裁决,负责裁决的公务员原则上应当由没有参与调查的公务员担任。6,效率原则。行政机关在进行裁决时,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五、行政裁决的救济,1、关于行政复议问题
13、对于行政裁决是否能提起行政复议,有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行政裁决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理由是行政裁决是对平等主体的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作出的处理,属于行政复议法第8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即“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其他处理”的情形,不属于行政复议。第二种意见认为,行政裁决涉及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对于有关行政法律关系,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对于民事法律关系,应当就其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应当以裁决机关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也有人认为,行政裁决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理由是行政复议法第6条
14、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裁决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然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该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8条第2款所规定的“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情形。调解行为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
15、义务虽然发生一定影响,但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决定因素是当事人的意志。调解没有执行力,当事人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而行政裁决的内容,直接确定或影响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行政行为。行政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及执行力,因此,行政裁决是可以被提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2、关于行政诉讼问题,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第13条森林法)第14条规定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以原争议双方为诉讼当事人。根据该批复精神,各级法院
16、曾一度将所有的行政裁决案件均作民事案件受理。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改变了上述答复的态度,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有关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对行政裁决案件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未将行政裁决案件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审判实务中对行政裁决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渐趋一致,各级法院也都受理了大量的行政裁决案件。,案例分析,陈某研究
17、了一种再生人造革制备工艺及其设备,与某厂签订了合资生产加工鞋用部件的合同协议(有效期自1994年8月6日起至1995年12月31日止)。1995年初,研制与开发了鞋用棱条。1996年9月6日,陈某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了发明创造(实用新型)名称为鞋用棱条的专利申请,申请人为陈某,设计人为陈某,申请号为96224601。1997年4月28日,该厂向某省专利管理局请求撤销陈某对鞋用棱条的专利权。据此,管理局根据专利法作出如下处理决定:“鞋作棱条”的专利申请权应归该厂与陈某共同持(所)有。陈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本案纠纷属于什么性质的纠纷?行政机关是否有权裁决?陈某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分析,(
18、1)本案属于专利侵权纠纷,省专利管理局对类纠纷有权依法裁决(参见专利法第57条)。(2)陈某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参见2000年8月25日修正的专利法第45、46条),返回,六、我国行政裁决的问题,(一)行政裁决的法律称谓不统一行政裁决在有关法律中,有时被称为“裁决”,有时被“处理”等用语代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8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11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品种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审批机关裁决。”,(二)行政裁决缺乏
19、严格的程序要求行政裁决的程序是行政机关裁决纠纷所应当采取和遵循的步骤和方式。综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发现,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裁决程序只作了极少的零散的规定,更没有统一的行政裁决规范。以土地权属纠纷为例,土地管理法第16条只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有关人民政府“处理”的具体程序是什么?该法并没有规定。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名为“实施细则”,对于土地权属纠纷的行政裁决程序也并未作出具体、细致的规定。,行政裁决缺乏严格的程
20、序规范,在现实生活中,既影响行政裁决的具体实施和行政裁决作用的有效发挥,又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998年,福建省某县甲乙两村就某座山林林木、林地权属发生争议。县政府经过调查,作出关于甲村和乙村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将该山林确权给乙村。处理决定最后一项称:“如双方当事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1998年7月28日,县人民政府将处理决定送达甲村时,恰逢村委会主任不在,负责送达文书的工作人员遂将处理决定送交该村出纳员,但出纳员签收后很快遗忘此事,直至1999年
21、2月11日才向村委会主任报告并交出处理决定。甲村不服处理决定,于1999年3月3日以县政府为被告、乙村为第三人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村起诉超过诉讼时效,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这是一起有关行政裁决程序的案件,涉及的问题很简单送达,但如何认定该送达的效力,却是个值得商讨的问题。从法律依据方面看,与本案有关的是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和某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等。但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主要是实体内容,虽也涉及一些程序性内容,但遗憾的是这些程序性规定根本没有涉及“送达”。另外,某县政府虽然在法庭上提交了某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但该规定只对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情况作了规定,对受送达人
22、是法人和组织的规定却是空白。所以,就本案而言,目前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事实上,此类案例在实践中绝非个案。它说明了加大行政裁决程序立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甲村不服处理决定,于1999年3月3日以县政府为被告、乙村为第三人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村起诉超过诉讼时效,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行政裁决的应有程序,1、申请民事争议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向人权行政机关提出要求解决纠纷的请求。申请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申请人必须是民事权益发生争议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二是申请是向有关的行政主体提出;三是申请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如法律规定必须提交申请书和其它文书;四是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2
23、、立案。行政裁决机构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书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行政裁决机构不予受理并应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3、通知。行政机关立案后应当通知民事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交有关材料等有关情况。4、答辩。民事争议当事人在收到裁决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答辩在行政裁决程序中极为重要,它一方面可以帮助对方当事人了解申请人申请争议的事实与理由,以便进行辩解,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有利于裁决机构了解真相、查清事实,作出正确裁决。对方不答辩的,行政机关可径行裁决。,5、审查。行政裁决机关收到答辩书后,对争议的事实
24、、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需补充调查或鉴定的。进行调查、勘验或鉴定,对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技术性争议是必不可少的。行政裁决机关将所有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如果尚有疑问或经当事人请求,可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相互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6、裁决。行政裁决机关在审理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行政裁决机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应载明当事人双方的姓名、地址、争议的内容、对争议的裁定及其理由和法律根据,并注明是否为终局裁决。如不是终局裁决,应写明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期限和受理机关。7、执行。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否则
25、由裁决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行政裁决权与法院审判权之间存在问题对可以进行行政裁决的民事纠纷,有的法律规定的是强制性的行政裁决,当事人必须先通过行政裁决来解决纠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水法第36条规定:“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请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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