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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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促进学校图书馆(室)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满足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的图书馆(室)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的图书馆(室)。第三条 图书馆(室)是中小学校的书刊资料信息中心,是为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的机构,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图书馆(室)是学校办学的必备条件之一,图书馆(室)工作是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四条 图书馆工作必须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采集各类文献信息,为师生提供书刊资料、信息。利用
2、书刊资料对学生进行时事政治、思想品德、文化科学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指导学生开展文献检索和应用知识的教育活动,培养学生收集、整理资料及利用信息的能力和终身学习的能力。第五条 图书馆(室)应在学校各相关部门的配合下,组织开展生动活泼、内容丰富的读书活动,引导中小学生从优秀书籍中汲取精神食粮、丰富知识、陶冶情操,推动校园文化建设。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人员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对中小学校图书馆(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对学校图书馆(室)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学校做好图书馆(室)建设的组织、协调、配备、使用、培训等业务工作。第七条 各州(
3、市)、县(市)教育局装备管理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中小学图书馆(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本辖区中小学图书馆(室)的建设和发展规划,加强对学校图书馆(室)工作的指导和研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将图书馆(室)工作列为检查和评估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以进一步推进中小学图书馆(室)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建设。第八条 学校校长对学校图书馆(室)的建设管理负领导责任。图书馆(室)负责人要具有图书管理专业知识。根据学校规模设专职(兼职)管理人员。中学图书馆(室)工作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小学图书馆(室)工作人员应具备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基本的图书馆
4、(室)专业技能和计算机操作技能。图书馆(室)工作人员编制在本校教职工编制总数内合理确定。图书馆(室)专业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建立中小学图书馆(室)工作人员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对目前已在职而未经专业培训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后方可担任图书馆(室)工作,培训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颁发。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第十条 图书馆(室)要根据学校教育、教学、教研和师生工作和学习的需要广泛采集国内外相关图书和音像资料。有条件的学校要逐步建立以收藏电子类读物为主,视、听、检为一体的多媒体阅览室,建立具有本馆特色的数字化资源信息库。第十一条 学校图书资料的配备
5、应以学生需求为主,兼顾教师。图书馆(室)的藏书,根据使用对象的不同,应当包括教师用书、学生用书及通用类书籍和报刊。图书馆(室)藏书要按教育部颁布中小学图书馆(室)藏书分类比进行配备。第十二条 学校应根据教育教学和师生阅读需要每年增补一定数量的图书,凡进入学校图书馆(室)的图书、报刊、电子读物等文献,要严格审查,严禁非法、内容不健康、不适合中小学学生阅读的文献资料进入学校图书馆和阅览室。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图书馆(室)应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图书馆(室)书刊应向全校师生全开架或半开架借阅,流通处和阅览室开放时间每周不少于30小时,充分利用图书馆(室)现有条件,提高书刊的生均借阅率,并严格执行借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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