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法律法规介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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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节能法律法规介绍,主要内容,一、基本概念二、节能法基本制度介绍三、工业企业节能四、节能监察五、合同能源管理,一、基本概念,1.1法律、法规宪法法律:节约能源法行政法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地方性法规: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规章 部门规章(指国务院部门规章)政府规章(指省级较大部门规章),1.1法律、法规,节约能源法-适用于全国1997年11月通过,1998年1月1日开始实行2007年10月28日通过修订,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篇幅内容7章87条,扩大了法律调整范围以法律形式明确了节约能源是基本国策加大了标准对用能行为的规章力度严格的节能监督管理制度,明确监管主体增设激励措施一章规
2、定了19项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1.1法律、法规省节能条例-适用于广东省2003年5月28日通过,2003年10月1日施行2010年3月21日通过修订,自2010年7月1日施行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根据修订的节约能源法做相应的修订体现地方特色,1.1 法律、法规明确节能监察机构的定位和职责,将节能监察机构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转化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设立了地市专项节能资金,加大节能投入;规定执行地方节能标准、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施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年报和季度制度;有关罚则的进一步细化,并对一些违法行为设定了罚款等操作性较强的处罚方式,执法主体增加节能监察机构。,1.2 能源和节
3、能基本概念本法所指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化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节约能源法第二条本法所指节约能源(一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的利用能源。-节约能源法第三条,二、节能基本制度,2.1编制和实施节能规划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则其常务委员
4、会报告节能工作。-节约能源法第五条-省节能条例第四条,2.2 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国家施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责任履行情况。-节约能源法第六条,2.2 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本省施行目标责任制,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将能耗降低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省人民政府将节能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市县以及重点用能单位。上一级人民政府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上一级人民
5、政府报告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节能条例第五条,2.3 节能标准化管理,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指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部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耗能限额标准。-节约能源法第十三条,2.3 节能标准化管理,国家鼓励企业指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性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节约能源法第十三条,2.3 节能标准化
6、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会同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部门依法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并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对生产消费过程中耗能较高的但没有国家和省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耗能限额并予以公布。-省节能条例第十三条,2.4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需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则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则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以建成的
7、,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省节能条例第十七条,2.4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6号令)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发改环资200721号)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粤府办200828号)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2.4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
8、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则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2.5 淘汰落后,国家对落后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施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禁止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节约能源法第十七条,
9、2.5 淘汰落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6号)第二批:(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6号)第三批:(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2号)高耗能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工节2009第6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关于下达2011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1161号),2.6 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或者能耗限额)。对超过单位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节约能源法第
10、十六条-省节能条例第十八条节约能源法配套22套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关于印发广东省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试行)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8274号)粤经贸环资2008274号,2.6 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标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规定能耗限额标准或者能耗限额的,责令与其治理,或者在限期内经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
11、元以下的罚款。-省节能条例第五十三条,2.6 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关于开展2011年度重点用能行业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工信部节2011310号)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要求整改、差别电价对改造无望或者经改造仍不达标的应将其列入淘汰名单;高耗能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2.7 高耗能特种设备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督,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的的规定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省节能条例第十三条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自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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