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中国政治制度史期末复习资料考试题库及答案小抄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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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判断题国语楚语记载:颛顼,命南正重司天以属神,命火正黎司地以属民,是谓重、黎绝地天通。颛顼的“绝地天通”的涵义,是指颛顼以政治权力拥有者的身份,垄断了沟通神、人的巫术权力。礼记表记记载: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先罚而后赏。说明巫术活动在商代盛行。商代的青铜器除武器和部分器皿之外,绝大多数是用于生产活动。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1年12月2日正式颁布。是一部永久性的宪法文件。新约法,就是中华民国约法,是由临时约法增修而成的,形式上拼凑了西方国家的法律条款,实际上是确认了袁世凯的独裁统治,因而又称袁氏约法。对大总统实行一切有效的制约。中华民国鄂州约法,简称鄂州约法,它是中华民国成立以
2、后颁布的第一个有宪法性质的文献。1861年设立的总理衙门,自始至终是一个办理外交的机构。1870年,北洋大臣由直隶总督兼领成为定制后,南洋大臣由两广总督兼任也成为定制。1911年12月2日正式颁布的鄂州约法,虽然并非永久宪法,却是选举临时大总统,成立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依据。按照清朝的政治体制,南洋大臣与北洋大臣名义上隶属于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所以,两大臣实际上没有相当的独立处置事务的权力。八股文除了应付科举,还在公私文书、记事、抒情、说理等方面,使用这种文体。八股文的惟一作用就是应付科举,无论是公私文书、记事、抒情、说理等,都无法使用这种文体。北洋大臣的地位与权限与南洋大臣相同。北洋通商大臣依例
3、由两江总督兼任。春秋时期,各国有总揽国家政务的执政大臣,名称和制度均统一。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转型在中国历史上的意义是重大的,但是转型所带来的变化主要是在形式层面,因此,转型后的中国社会与西周时期表现出完全不同的面貌。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转型在中国历史上的意义是重大的,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制度和文化样式就是由这次转型奠定的。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转型在中国历史上的意义是重大的,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制度和文化样式就是由这次转型奠定的。春秋战国时期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变化主要是在形式层面,政治制度的许多细节也出现了相应的调整和变化;并且,中国政治体制的核心精神也发生了根本改变。从黄帝时代开始,中国文献开始频繁地
4、出现对战争的记载。在我国国家起源阶段出现如此之多的战争记载是偶然的。从现代政治学理念上看,皇帝既是国家元首,又是国家一切最高权力的拥有者。中国历史上,皇权等同于整个政治机构。从制度设置看,东汉的尚书台只是皇帝私人秘书班子,并无决定之权,但是,实际上尚书台分享了皇帝部分权力,起到了宰相作用。从中国历史上看,宦官乱政,以东汉、唐、明为最,其中又以明为甚。大业二年(公元606年),隋炀帝定制以十科举人,但只有“文才秀美科”(即唐朝的进士科)是常设科目,其余皆临时设置,表明隋朝的科举制尚处于草创阶段,取士的范围还不是很大。东汉初年,光武帝设司空,罢御史大夫,以御史中丞领御史台。御史中丞,其秩次于尚书令
5、,品秩比较低,但权势很大。朝贺时,时称“三独坐”,御史中丞不包括在内。对中国政治学来说,政治制度史在学科中占据了一般的地位。恩荫制,是指子孙依靠父祖的官爵或功勋保举任官的制度,是西周“世卿世禄制”在秦以后的一种变异形态。分封制在西周呈现出多极化的特征,成为从中央到地方,直至基层的各级政权的基本体制形式。汉代,司马迁著史记专辟礼书、乐书等,首次在正史中为制度史在资料整理与研究建立了专题形式。汉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下诏命丞相、御史、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举荐“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并要求扩大举荐范围,平民不在举荐之列。汉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始设置刺史,将全国划分为十三部(州),
6、各置部刺史一人,后通称刺史。刺史分部巡行监察。刺举不法。西汉时刺史属于中央派往各地定期巡视监察的官员,还不是地方政府的首脑。汉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始设置刺史,将全国划分为十三部(州),各置部刺史一人,后通称刺史。刺史分部巡行监察。刺举不法。西汉时刺史属于中央派往各地定期巡视监察的官员,还不是地方政府的首脑。东汉刺史的地位大致与西汉相同。淮军是由曾国藩创办的一支地方武装。靖难之役之后,明代皇位继承趋于稳定,基本都是父子相传,即嫡长子即位。九品中正制始于曹魏。到西晋时期,派到各地的中正已完全为士族所控制,门第成为入仕的首要条件。科举制在宋代已逐渐完善。随着科举规模的扩大,国家官僚系统的基本构
7、成已是科举出身的文官。历史上的百日维新运动,与洋务运动一样,核心在于引进西方先进技术。两汉的察举和征辟、魏晋的九品中正制,以及隋唐的科举制,意味着职官选任置于中央政府的统一控制之下,中央集权体制各系统间的协调进一步加强。两宋时期的言谏和监察制度出现了重要变化。但是,宋代言谏对象仍然是皇帝。辽皇帝以下,设置南北两套管理机构。即北面官和南面官。所以,北府宰相与南府宰相地位同等。门下省是唐代宰相机构之一,其侍中等长官要参与政事堂议政,即参与朝廷决策,但其对决策所承担的责任与尚书、中书二省相同。明朝初年,朱元璋鉴于历代宦官乱政的教训,严禁宦官干政。所以,宦官干政没有在明代重演。明朝的内阁因要对政务先提
8、出处理意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皇帝的决策,对六部及院、寺之间的关系,内阁也能起到一定的协调作用,因此,内阁承担了汉唐宰相的权力,是真正的宰相机构。明朝官员致仕后,可以留住京师或任所所在城市。明朝立国之初即确立了封藩制。洪武二年,定封建诸王国邑及官属之制,此后有明一代除储君外的皇子均册封为王。永乐以后,藩王的权力受到很大的限制,所以,有明一代,避免了藩王的作乱谋反。明朝中央司法机关有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称三法司。明朝朱元璋在皇位继承上,完全遵循立嫡以长不以贤的原则。明代宦官还领导一个全国性特务机构,一是锦衣卫,一是东厂,合称“厂卫”。明代南京作为陪都,仿照北京的中央政府框架,设六科给事中,只
9、是每科只有一人,其职责与北京六科同。明太祖朱元璋洪武年间开始设六科给事中,以后逐渐定型。明代六科官员品秩虽低,权力也小。南京临时政府的立法机关是临时参议院。1912年1月28日成立于南京,同年4月29日迁至北京,至1913年4月8日自行解散。从制度上讲,临时政府临时参议院具有临时国会的性质,是国会的前身,获得一般总统制国家议会对总统的监督权。南京临时政府的立法机关是临时参议院。从制度上讲,临时政府临时参议院具有临时国会的性质,是国会的前身,但是,它没有获得对总统的监督权,对临时大总统处于一种事实上的软弱地位。因此,中国的社会形态与国家体制仍然是专权的。南京临时政府是一个突出总统权力的不完全的三
10、权分立的民主共和政体,有着独立的司法机构。秦朝实行郡县两级制,将郡作为国家地方政权的基层组织。秦朝实行郡县两级制,将县作为国家地方政权的基层组织。秦以后郡县制成为地方的基本建制。秦汉以来,台谏之权一直处于分离状态。隋唐时期,言谏之权归门下,监察之权归御史台。两宋也是如此。秦始皇于公元前221年创建皇帝制度,到1927年国民革命时被废除。秦以后大一统的中央集权体制格局的确立,终结了历史上的分封制度。清朝除了常设于中央对口行使职权的十五道监察御史外,在地方上,还设置了三级监察机构,其中巡抚一职,是省以上的监察官员。清朝官员俸禄也是继承明朝制度,主要有米、钞、布、盐等。清朝省级官员以巡抚为一省主官。
11、除巡抚外,还有承宣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它们是并列的关系。清朝雍正年间,设立军机处以取代传统的议政王大臣会议,作为承旨办理军国要务、任免官员、呈递章奏、起草谕旨的中枢机构。军机处成为国家的正式机构。清朝致仕制度基本沿袭明制,官员退休年龄为70岁。清末“新政”,在政治体制上的改革,涉及政治机构、军事、文化教育和法律。无论是涉及范围,还是实施力度,都远远超过了康有为、梁启超变法所实施的改革,所以,这些改革阻止了辛亥革命的爆发,同时延长了清政府的统治寿命。清袭明制,学校是科举考试的必由之路。明、清两代的科举考试以八股文为固定程式。商代的内服与外服,是将国家分成中央和地方两个部分。内与外,指的是所处的位
12、置的不同。内服指王畿;外服是王畿外由各类地方势力所管辖的区域。这两个部分,商王控制的力度是相同的。商代对神灵十分迷信,商王几乎任何事情都要卜问,商纣王说:我生不有命在天。商代社会普遍信仰的是巫教,商代王权合法性观念完全是巫术思维的产物。商人巫术活动盛行,主要表现在卜辞中。商王对青铜器的独占,是因为青铜器的实际用处。世袭制,作为一种被社会普遍接受的国家权力转移形式,它的实施有助于避免因对皇权的激烈争夺而引发的政治动乱。所以,在中国历史上,世袭制对政治稳定的作用十分明显。世袭制代替禅让制,有一个基本前提,即一个族系在联合体内只要取得一般性优势。谥号是皇帝专有的,皇后虽然母仪天下,也不能有谥号。宋朝
13、军事权由枢密院、三衙、兵部三方分掌,其中枢密院为最高军事行政机关,长官称枢密使,拥有指挥军队的权力。宋朝在尽量分散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权力的同时,扩大了监察系统的权限:御史被明确赋予了“言责”;整个政府皆在其监督之下;监察系统官员的“言责”,开始受到国家的鼓励和保护,有完全积极的意义。宋朝致仕官员,一律给半禄。宋代官员俸禄十分简单,皆实物支付。宋代任官有“官”、“职”与“差遣”之分。其中,“官”用以表示等级,与俸禄无关。宋代三省长官虽存,但却不一定行宰相之权。宋明以后,皇位继承制度走向稳定与规范。宋朝除太祖与太宗是兄终弟及,太宗以后基本都是父子相传。隋朝承北齐之制,重尚书、重仆射,以其为正宰相,
14、而纳言、内史令的地位还无法与尚书令、仆射相比,故隋朝纳言、内史令虽参政而少宰相之名。三省的关系及其运行都处于摸索的阶段。隋朝建立后,皇帝以下仍设三师(太师、太傅、太保)、三公(太尉、司徒、司空),但只是对功臣的赠官,并无实权。隋朝实行地方两级建制,地方官任用僚属的权力归于地方。隋开皇七年(公元587年),文帝颁布诏令:“罢州郡之弊,非乡里之举,内外依命,悉归吏部。”这一措施标志着原来由地方州郡及中正分散掌握的选官方式,已为由中央政府统一控制的选官制度所代替。隋唐三省长官均为各有一定实权的处于同等地位的宰相。所谓上计制度,就是要求官员在年末时,将一年的政绩,包括户口统计、垦田与赋税数目、府库储积
15、数目、刑狱治安状况、自然灾害情况等与国计民生相关的内容写在统计簿册上,向中央政府汇报。所谓世卿世禄制,就是权力在少数贵族家族内部代代世袭。其基本要素就是政治权力。唐朝官吏的俸禄由土地、实物组成。唐朝官员退休一律以七十为限。唐代,进士科录取比例一般为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明经科的比例是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故进士科在唐代盛于明经科。唐代,通过科举考试后,还要参加吏部考试,宋代取消了吏部考试,一经科举考试合格,即按等定品授职。唐代武则天后,偶尔举行殿试,宋代殿试已经制度化。唐高祖武德年间,设置政事堂,作为议政决策机构。政事堂会议还有轮流执笔和秉笔制度,秉笔宰相的任务主要有主持会议、总结记录、轮班办公
16、等。至此,政事堂已由议事之所变成了正式的宰相机构。唐宋时期,通过科举考试后,一律取消吏部考试。一经科举考试合格,即按等定品授职。魏晋南北朝的军队分“内军”、“外军”。其中,内军是指中央直辖禁卫京师及屯戍京畿的军队,领军将军负责训练和军事行政工作,有调动军队的权力。魏晋南北朝时期,九品中正制取代察举制成为主体选官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制度本身的弊端越来越严重,终于为科举制所取代。魏晋南北朝形成的三省制度,是我国古代政治制度的一次重要变化,它标志着宰相权力已被三省分割,秦汉时期的独相制已为群相制所替代,它的产生是君权与相权长期互动的结果。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5年),文帝下诏,诸侯、王公、卿、郡守举
17、贤良能直言极谏者,上亲策之,择优录用。汉书文帝记记载:当时共有百余名低级吏员被举荐到京城,结果晁错策试成绩第一,被授予“中大夫”职位,标志着汉朝察举制度正式确立。我们说周王与诸侯国有臣属关系,王室与诸侯国之间也就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诸侯国有相应的自治权,周王无权干涉。西汉,三公同为宰相。互不统属,各负其责。三公鼎立,比之秦两相制,宰相权力稍被分割。西周的分封制度为周公所首创,但是分封不是从西周开始的,而西周分封的规模与商代相同。西周的礼乐制度,所谓“乐者为同,礼者为异”,其中礼和乐,都是对等级身份的提示。西周的礼乐制度与宗法制、分封制是相辅相成的。这三者表现层面不同,其中西周政治制度最核心的内
18、容是宗法制。西周是典型的世卿世禄制。即国家的主要官员为世袭贵族,国家以赐给世袭采邑的形式支付其俸禄,他们既是采邑内的最高行政、司法、军事长官,同时还可能担任王室的某个职位。西周宗法制,以血亲纽带为基础构筑了政治等级关系。西周的礼乐制度与宗法制、分封制是相辅相成的。西周宗法制以嫡庶划分而导致的大宗、小宗的的分野,从周天子到庶民,成为周代人群辨识和社会分层的主要方式。夏以后,禅让制成为王权固定的继承模式,并得到了传统合法性观念的有力支持,从而构成了中国政治制度和政治文化的核心内容,从这个意义上说,夏王朝的建立有着划时代的意义。相传“夏启有钧台之享”,这是夏启主持的有诸侯参加的盛大巫术活动,这是诸侯
19、对其特殊权力的一种承认,也是他利用巫术证明其权力合法性的证据。相传夏代先后在阳城、帝丘、原等地建都,这些地方基本都是在河北境内的黄河两岸。相传禹曾“铸九鼎”。不论铸鼎的是禹还是启,铸鼎的目的只有一个,即用于传承。湘军的前身是湖南团练。它是在曾国藩的经营下逐渐发展起来的一支组织严密、训练有素的新式地方武装,并成为对抗太平天国的主要力量。鸦片战争后,根据南京条约规定,中国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个通商口岸。为此,清政府设置了五口通商大臣,在名义和实际上都是管理通商事务。洋务运动是中国近代史上极其重要的一页。洋务运动拉开了中国社会现代化的序幕,不具有历史的局限性。雍正六年(公元1728年)
20、,为及时处理青海战事,设立军机房办理军务事宜。雍正十年(公元1732年),改为办理军机事务处,作为临时军事行政机构。权力日益扩大,成为参与机要、参决大政的中枢机构。其权限的划定和官员的任用都有制度可循。由于太子是国家未来的最高统治者,其基本素质关系国家政治的成败。所以,在汉朝,十分注意对太子的教育。由于战国时期各国实行客卿制度,各国职官的主体就是由这一部分食客组成的。与秦汉时的独相制相比,由三省长官联合组成政事堂行使宰相权力,相权从个人掌握转变为由特定机构掌握,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避免相权行使的个人化色彩。御史之职起源于战国,秦统一以后设御史大夫。秦御史大夫位秩仅次于丞相,与丞相、太尉并称“三公
21、”。因此,御史大夫的监察范围是丞相除外的百官违法事。宰相制度是皇权为实现自身利益而设置,一旦有其他的替代制度,且这一制度能够更有效地维护皇家利益的话,皇帝就会取而代之。在家国一体化的理论与制度下,宰相很难避免皇帝家奴的性质。在考试程序和方法上,宋代有了严密的规定。严禁官员请托,同时实行临时选派主考官制度。礼部贡院是进行省试的地方。省试的主考官叫“知贡举”,副主考叫“同知贡举”(权知贡举)。主考和副主考由皇帝临时任命,一般用六部尚书、侍郎或翰林学士、给事中充任。主考一旦受命,要直接进入贡院,断绝与外界的来往,称为“锁院”。在唐朝,凡朝廷大臣、甚至其他官员都可以就国家政策及皇帝的个人行为提出建议,
22、所以,门下省可有可无。在西周宗法网络中,除了天子之外,其他宗族族长都只具有小宗的身份。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言谏与监察往往纠结在一起。因此,从制度设置功能来看,言谏与监察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在中国历史上,皇位继承制度是世袭的,所以,当政局出现动荡,皇位继承也不会受其影响。战国时期,列国之间政治竞争加剧,各国都以礼贤下士的方式招揽人才,荐举也扩展到了门客,于是出现了“以客入仕”的现象。这种选官制度又被后人称为客卿制度。但总的看来,这些食客为各国大贵族任用,大多具有私人性质,他们成为各国正式职官的比例不会很大。战国时期,原来的执政正式演化为丞相制度。其职能为“百官之长”。战国时期的郡县,与春秋时期相
23、同,仍然是封君的采邑。战争在中国国家起源问题上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是一个待考的问题。正式将恩荫特权纳入选官制度的是汉代的赀选制度。职官制度成熟的标志之一,就是形成较完备的职务设计,并对官员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及时了解和考察。在制度层面,发展出上计制度。中国古代文献有许多关于周公制礼作乐的记录,从各种文献来看,周礼的主要内容是有关国家的基本典章制度,包括官制、行政、司法、军事、税收、经济等各个方面的法律规定。中国古代政治运行的目的、人治的特色等,都决定了历代王朝都选择了中央集权的体制形式。各朝中央集权的程度,是相同的。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的里程碑著作“三通”,指的是史记、汉书及通典。中国历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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