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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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法律制度,第一节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一、汇付,(一)概述 是买方主动将款项汇给卖方的一种付款方式。实践中,买方一般通过银行将款项汇给卖方,银行仅仅起到付款中介作用,不承担任何的付款责任。具体操作买方(汇款人remitter)将款项交给买方所在地的银行(汇出行remitting bank),由该行将款项给其在卖方所在地的关联行(汇入行paying bank),并由此行付款付款给卖方(收款人payee)。通常采用之三种汇付方式票汇、信汇和电汇(示意图),一、汇付,汇款方(进口商),汇出行(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汇入行(出口商所在地银行),收款方(出口商),1货物,货款2,银
2、行汇票3,4票汇通知,4票汇通知,5提示付款,6兑付,票汇示意图,7付讫通知,一、汇付,汇款方(进口商),汇出行(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汇入行(出口商所在地银行),收款方(出口商),1货物,货款2,回执3,4汇款通知(信件电报电传),6收款,5汇款通知,7付讫通知,信汇电汇示意图,一、汇付,(二)汇付特征与作用 商业信用支付方式,货款取得完全取决于买方的信用,卖方风险很大 较少使用,一般适用于小金额的支付或是货款的尾数或佣金、保险金等 成本最低,在卖方可以信赖买方的情况下,可采取,二、托收,(一)托收概述托收,即委托收款,是由卖方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托
3、收一般运作程序:1、根据进出口合同规定采用跟单托收方式,并明确规定进口商是采用付款交单还是承兑交单;2、卖方根据合同发货后,应立即办理托收申请,并开立汇票连同全套装运单据交托收行委托其收款;3、托收行把委托书、汇票和货运单据寄交国外代收行,委托其向买方收款;4、代收行审查委托书及有关单据,如无误,即通知买方并向买方作付款提示或承兑提示;,二、托收,5、买方在认定代收行所交单据与合同相符后,即可依托收的方式,付款赎单,或在汇票上承兑,到期付款赎单,或直接在汇票上承兑后赎单,汇票到期后再付款;6、代收行收款后通知托收行,托收行收到转账通知后把货款付给卖方。托收当事人有四个:委托人(principa
4、l):委托银行收款的人,通常是卖方托收行(remitting bank):接受委托代为收款,通常为卖方所在地银行代收行(collecting bank):接受托收行委托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买方所在地银行付款人(drawee):汇票受票人,指代收行对之提示汇票,要求其付款或承兑的汇票上的付款人,通常是买方,二、托收,出口商(委托人/出票人),托收行(进口商所在地银行),代收行(进口商所在地银行),进口商(付款人/受票人),1货物,即期或远期汇票(附装运单据)2,7付款,3托收指示书(附单据),5承兑交单或付款交单,4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托收示意图,6通知(划账),托收委托书 指示书,二、托收,(二)
5、托收种类 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跟单托收主要是提单、保险单和商业发票等货运单据指示银行只在买方付款或承兑时才给出其单据,付款交单,承兑交单,即期付款交单(见票时全额付款),远期付款交单(买方须在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才可取得票据),买方只须承兑汇票即可取得单据(不利于卖方,有可能钱货两空),二、托收,(三)托收的特征与作用 借助于商业信用,银行只是受托向付款人(买方)收款,银行对付款人是否付款,不承担任何责任 逆汇法支付方式,买方只在卖方已经交货的情况下才将货款付出,主动权在买方手里卖方风险大(买方破产不付款时,负担运费、仓储、保险费等;承兑交单时,承兑后取得货运单据提货携款
6、潜逃,此时卖方可能钱货两空)跟单托收时,银行交单的前提是付款人付款或承兑作保证,因此,在卖方未获得付款或承兑时仍然控制货运单据,从而控制货物对卖方也有一定保障 托收对于买方比较有利:便于资金融通;不必像信用证一样还需像银行缴纳开证保证金,可以减少费用。卖方基于争取客户同意使用此种方式。,二、托收,(四)托收的法律调整1、托收统一规则目前,托收行为适用的是国际商会1979年修订的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s,URC),经过实践,国际商会于1995年修订发布了新的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RC522),1996年1月1日生效。UR
7、C522性质是国际贸易惯例,不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URC522中明确规定应在托收指示中注明遵循URC522.,二、托收,2、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根据URC522)(1)委托人与托收行委托关系,委托银行代为收款时,须填写一份托收委托书,规定托收的指示与双方的责任。委托书即双方代理合同。(2)托收行与代收行 委托关系,代理合同由托收指示书、委托书,以及由双方签订的业务互助协议等组成。代收行可以由委托人提名,未题名时,托收行有权自行指定代收行。代收行应按托收行的指示和规定的时间向汇票上的付款人作付款提示或承兑提示,并应于遭到拒付时及时通知托收行。,二、托收,(3)代收行和付款人无合同关系。代收行
8、只是受托以托收行代理人身份向付款人收取货款,如果付款人拒付,只能由委托人根据其与付款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向付款人追索。(4)委托人与付款人合同关系。依据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5)代收行与委托人无直接合同关系。代收行是委托行的代理人,若代收行超出代理权限行事导致委托人受损失,委托人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其法律责任。,二、托收,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订有一笔货物销售合同,约定以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甲公司交运货物后,开立了以乙公司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汇票,并附随单据,交由中国银行某省分行通过中国银行伦敦分行向乙公司收款。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中国银行某省分行是托收行,伦敦分行为代收行B.中国银行某省分行与伦
9、敦分行之间是委托关系C.如果中国银行伦敦分行违反托收指示行事,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甲公司可以直接对其起诉D.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与乙公司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答案:C,例,二、托收,3、银行的义务(1)及时提示的义务即期汇票,代收行应毫不迟延地向付款人作付款提示;对远期汇票,需要承兑的,代收行应及时作承兑提示,同时必须在规定的付款到期日前做付款提示。(2)及时交款义务银行在收到货款后应当毫不迟延地向委托人解交货款。除非另有指示,代收行仅向托收行汇付收妥的款项。(3)及时通知的义务银行应及时将托收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通知委托人URC522第26(3)条:a.付款通知:代收行必须无延误地对向其发出托
10、收指示的银行寄送付款通知,列明金额或收妥金额、扣减的手续费和(或)支付款和(或)费用额以及资金的处理方式。b.承兑通知:代收行必须无延误地对向其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寄送承兑通知;c.不付款或不承兑的通知:提示行应尽力查明不付款或不承兑的原因,并据以向对其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无延误地寄送通知。,二、托收,(4)审单义务(与信用证审单不同)银行在接受委托后,应审查并确保汇票和货物单据与托收指示书所列内容在表面上一致。如果发现任何单据有短缺或不一致,银行必须以电讯方式,如电讯方式不可能时,以其他快捷的方式,通知向其发出指示的一方,不得延误。,二、托收,4、银行的责任与豁免(根据URC522)银行与货物及
11、货款的收付无关,不能以银行或其指定人为收货人。银行不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并且银行无需对货物负责。其责任与豁免如下:(1)检验单据URC522第1213款。只做形式审查(托收行与代收行核实所收到的单据与托收指示书所列单据表面上一致即可;承兑交单时,提示行或者代收行在通知拨款之前,只负责查看汇票上的承兑形式在表面上是否完整和正确,但对其签名的真实性或签名人是否签署承兑的权限概不负责)(2)延误URC522第14款规定:“(1)银行对任何信息、信件或单据在传送中所发生的延误和/或损坏、或对任何电讯在传递中所发生的延误、残损或其他错误、或对技术条款的翻译和/或解释的错误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2)银行
12、对由于收到的任何指示需要澄清而引起的延误将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二、托收,(3)不可抗力免责URC522第15款规定:“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战争或银行本身不能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任何罢工或停工而使银行营业中断所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4)拒付与拒绝证书URC第26款规定:“提示行(有可能是代收行)应尽力查明不付款或不承兑的原因,并据以向对其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无延误地寄送通知。提示行应无延误地对向其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寄送不付款通知和(或)不承兑通知后60天内未收到该项指示,代收行或提示行可将单据退回给向其发出指示的银行,而提示行方面不承担更多的责任。”,二、托收,URC第
13、24款规定:“托收指示对当发生不付款或不承兑时的有关拒绝证书应有具体的指示(或代之以其他法律程序)。银行由于办理拒绝证书或其他法律程序所发生的手续费和(或)费用将由向其发出托收指示的一方承担。”(即除非托收指示书中有明确指示,否则银行并无义务作出拒绝证书),二、托收,(5)对受托方行为的免责URC第11条规定了“对被指示的免责”,具体规定为:为使委托人的指示得以实现,银行使用另一银行或其他银行的服务是代该委托人办理的,因此,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即使银行主动地选择了其他银行办理业务,如该行所转递的指示未被执行,该行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一方指示另一方去履行服务,指示方应受到被指示方的法律和惯例所
14、加于的一切义务和责任的制约,并承担赔偿的责任。说明:11(1)(2)款要结合银行义务来看。当代收行没有履行基本通知义务时,根据11条,托收行可以免责。但委托人(卖方)仍然可以要求托收行以托收行名义向代收行提起赔偿诉讼(原因是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而委托人与代收行却无合同关系。建议方法:可以在托收指示书中注明此种情况下托收行代为起诉的义务),二、托收,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出口300吨农产品的合同,付款采用托收方式。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经检验发现货物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B公司拒绝付款提货,并要求减价。后该批农产品全部变质。根据URC522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如代收行未
15、执行托收行的指示,托收行应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对A公司承担责任B 当B公司拒付时,代收行应当主动制作拒绝证书,以便收款人追索C 代收行应无迟延地向托收行通知B公司拒绝付款的情况D 当B公司拒绝提货时,代收行应当主动提货以减少损失答案:C(注意A项,代收行此时免责,但可以协助起诉),例,二、托收,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申达公司)与美国万隆公司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万隆公司的付款方式为付款交单(DP)。申达公司发运货物后,于2000年1月14日将开证行为联合国民银行的汇票、提单、发票等单据交给了香港汇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简称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并填写了给汇丰银行上海分行的托收委托书。
16、委托书载明按照国际商会URC522办理。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制作了汇票提示清单并载明托收方式为DP。在寄送汇票提示清单及单据时,汇丰银行上海分行本应将汇票提示清单及单据寄至其在美国的代收行加利福尼亚州银行,却错寄至了美国的佛罗里达州银行。佛罗里达州银行收到上述单据后,不顾汇票提示清单载明的付款放单的规定,在美国万隆公司未付款的情况下将提单等单据径直寄给了美国万隆公司。而后者凭非正常的途径取得的提单提取了全部货物,并无理拒绝向申达公司付款。为此,申达公司以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在托收业务中有过错为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主张,于是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17、诉。问:本案中汇丰银行上海分行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分析,二、托收,LEGAL ISSUE:汇丰银行的行为(将单据寄错代收行的行为)是否属于URC第14款中的延误免责情况。URC522第14款规定:“(1)银行对任何信息、信件或单据在传送中所发生的延误和/或损坏、或对任何电讯在传递中所发生的延误、残损或其他错误、或对技术条款的翻译和/或解释的错误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2)银行对由于收到的任何指示需要澄清而引起的延误将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银行无过错)URC522第9款规定:“银行将以善意和合理的谨慎办理业务。”第14款并不包括银行有过错未合理谨慎办理业务的情况。所以,汇丰银行应当承担责
18、任。,分析,三、信用证,(一)信用证概述1、概念银行根据进口商(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商(卖方)的一种在一定的金额和时间内凭规定的单据保证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2、性质在信用证内,开证银行授权出口商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银行为付款人,开具不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附规定的货物单据,到期在指定地点收取货款。卖方通常只要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据,银行就承担绝对的付款义务(即使开证申请人破产)。所以,信用证对卖方而言是最安全的一种付款方式,是银行信用。,三、信用证,3、信用证出现的实践需求国贸实践中:买卖双方互不信任时卖方担心买方拿货后不付款,因而不愿意先将货物交给买方;而买
19、方也害怕货款付出之后拿不到货不愿先付款。先履行义务者丧失信贷利益卖方将货物交运后至买方提货付款需要较长时间,使得卖方缺乏流动资金;而买方在付款后至未拿到货中间的这段时间也会影响到资金周转托收中的承兑交单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这个问题:通常卖方在将货物交付运输后即取得货物单据,并且可以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卖方此时可以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一起向银行贴现,即可提前兑现货款;买方在承兑汇票后即可取得货物单据,提取货物,到了汇票到期时才付款,因而买方也可获得信贷上的利益。,问题是!,三、信用证,托收承兑交单存在的两个问题:银行贴现是基于买方最终会承兑并付款,如果买方信用程度不高,则卖方向银行贴现时
20、银行未必愿意;(买方信贷利益可能没法实现)银行即使愿意贴现,但如果买方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作为持票人的银行则只能根据票据记载,向作为出票人的卖方追索。(卖方信贷利益也无法保障了)问题无法根本解决。进而需要一个在资金和信用上更为强有力的第三方银行出面,代替买方作为卖方所开汇票的付款人,并保证只要卖方按信用证上的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装运单据,银行即以自身的信用保证付款。,银行信用-对卖方最有利,三、信用证,(二)信用证基本运作程序1、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这一约定通常称为信用证条款。买方有义务如约开证。(合同中规定信用证条款)2、申请开证。开证申请人向其所在地的银行申请开立信
21、用证,经银行审核同意后,该申请书构成申请人与银行之间的合同;申请人通常要交纳押金或提供其它担保,有义务支付开证手续费。(买方申请开证,千分之一点五)3、开证并转交。开证行开证后,通过通知行向受益人通知或转交信用证。通知行有义务核验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有权利从开证行取得报酬。信用证很少由开证行或申请人直接寄交受益人,特别是在较大金额的交易中,受益人通常会要求通过通知行的专业核验来防止信用证欺诈。(通常由通知行通知受益人或转交信用证),三、信用证,4、受益人处理信用证。受益人获得信用证后,即对信用证进行严格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三种处理:一是信用证如与货物买卖合同不符,则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二
22、是如不信任开证行,可要求信用证保兑,这时开证行通常请求通知行保兑(保兑行在开证行之外对于相符提示做出兑付或议付的确定承诺)。若该行加以保兑,则对受益人承担与开证行同样的义务;三是如受益人审核后认为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受益人就装运货物,备齐货运单据,开出跟单汇票,送当地议付行议付。,三、信用证,5、议付行议付。议付行审核单据,若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单据与单据之间相符,则按汇票金额扣除信用证到期日期间利息,垫付货款给受益人。同时,将跟单汇票寄给付款行(通常就是开证行)索汇。议付行错误的付款行为(单证单单不符时),将导致其丧失对开证行的索偿权。6、开证行偿付垫款。开证行收到议付行交来的单据后,应审查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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