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和行政征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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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4/4,第六讲 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和行政征收,行政确认,一、行政确认的概念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授权,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的申请,对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权利、资格或法律地位等进行确定、认可和证明的行政行为。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的性质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合法行为、事实或违法行为、事实未定性的行为、事实或有争议的行为、事实行政确认所确认的既可以是行政法律关系,也可以是民事法律关系。前者如对公民身份的确认,对专利权的确认,对行政合同的确认等;后者如对收养关系的确认(民政局对收养的确认),对个人、组织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等等。1、火灾责任认定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3、医疗责
2、任认定4、公证5、房屋登记、交易登记6、专利、商标权属的确认7、结婚证、离婚证8、独身子女证9、公民身份证,二、行政确认的特征,一、行政确认的主体是依法享有或行使行政确认权的行政机关或者被授权组织。二、行政确认的目的在于对某种不明确的事实或状态予以明确。三、行政确认的内容是个人或组织的法律地位、身份状况、资格、权利义务关系等。它具有中立性。行政确认本身并不直接设定权利、义务,对于当事人来说,它既不授予权益也不使其负担义务,而只是依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法律关系、客观事实等作出中肯、客观公正的评价或证明。,行政确认的基本性质,不同于公民的作证或一般技术人员的纯技术鉴定。虽然公民作证或纯技术性鉴
3、定也具有证明事实的作用,但它不具有国家权利性质的确定性和强制力。同时公民作证或纯技术鉴定也只有经过国家有关机关的审查采用才具有实际效力和意义,行政确认是国家行政机关具有法定推定力、确定性和强制力的行政行为,在未经国家有关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变更、撤销前,在法律上推定其有效,且受国家强制力保证,有关当事人必须服从。,三、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关系,行政机关在颁发许可证之前,首先必须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而这一审查核实的过程即是对当事人是否具备许可的条件进行确认的过程。那么,是否可以这样认为,行政确认行为根本就不是一种独立于行政许可行为之外的行为,而只是其中的一个过程或环节呢?同理,行政机关在作出
4、行政处罚决定前,往往要经历调查、取证阶段,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之后再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奖励决定之前,也要对被奖励人的有功事实进行认定。因此,是否可以这样理解,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奖励决定本身就包含了对被处罚人违法事实或者被奖励人有功事实的确认呢?从而认为行政确认往往是行政机关实施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阶段或者根据。,行政确认行政许可 行政确认行政处罚 行政确认行政奖励从行政行为主行政行为从属于其他行政行为或为其他行为所吸收我们认为对行政确认不能简单的看待,应该有一个区分:一是独立的行政行为,如产品质量的鉴定、交通事故的鉴定、律师资格认定等;二是非独立的行政行为或者称为附属的行政行为,它从属于
5、其他行政行为或者为其他行政行为所吸收,如行政奖励过程中对有功事实的认定、行政处罚过程中对违法事实的认定等。,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主要区别是:1从目的上讲,许可是使相对人获得为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确认则是确定、许可或证明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2行为对象不同。行政许可的行为对象是许可行政相对人获得为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主要是作为性的行为;行政确认则是指对行政相对人既有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确定和认可,主要是指身份、能力和事实的确认等等。3从法律效果上讲,许可是允许相对人今后可以具有某种对一般人应禁止的权利和资格,其法律效果具有后及性,无溯及力;确认是对既有事实的确定,对既有的身份、能力、事实
6、的确定和认可,其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对今后仅是一种预决作用。联系: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常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是确认在前,许可在后,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结果。它们皆可能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皆是要式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推定力、确定性和强制性。,四、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1确定。即行政主体对个人或组织的法律关系与权利义务予以明确的认定。例如,对专利权、商标权归属的确定,对土地、房产所有权的确定等。2认可。即对个人、组织已有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承认和肯定。公证、鉴定3证明。即行政主体向其他人明确肯定被证明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或某种情况的真实性,如宅基地证明、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
7、离婚证明等。下列哪些“登记”行为属于行政确认()A 户籍登记B婚姻登记C企业注册登记D 税务登记E 不动产物权登记,案例分析,2005 年1月,某村村民贺某以某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为同村村民韩某办理的山集用(2003)字第01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其事实和理由如下:2001年12月,原告贺某将其承包经营的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0.55亩,出租给同村村民韩某种植经营,双方签有协议一份。由于韩某不遵守协议的约定,原告要求其退回租赁的土地。韩某不予退回,且于2004年11月“以其使用土地合法,贺某侵权为由”,以贺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该民事诉讼中贺某才得知某区人
8、民政府于2003年8月为韩某办理了在其双方协议使用土地上的商业服务“集体土地使用证”,改变了协议土地的农业用途,侵犯了贺某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对该案的立案审查过程中,合议庭对该案能否立案受理产生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某区政府为申请人韩某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为是对韩某争议土地上享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确定和认可,该行为是行政确认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5号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以复议前置为必要,经复议后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该讼争具体
9、行政行为是应韩某的申请,经过法定程序,由有权机关赋予韩某在该争议土地上合法享有使用权的行为,系行政许可行为,无需“复议前置”,可以径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种意见分歧的关键在于:被告为韩某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为是何性质,即该行为是行政许可行为还是行政确认行为?,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已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该条规定,笔者理解为:不管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还是行政确认行为等具体行政
10、行为,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员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均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法院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里所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指一种,可以是行政确认行为,也可以是行政许可行为,或是行政裁决行为或许该条所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过于宽泛,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出台了法释20035号批复,该批复中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
11、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人认为:该批复中的“确认”是指对自然资源的权属发生争议后,行政机关对争议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所作的确权决定。行政相对人有关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初始登记,属于行政许可性质,不应包括在行政确认范畴之内。初始登记则是依据程序的先后顺序划分的,是申请人首次在登记机关办理的行政登记,是对权利的最先主张,在此之前,没有行政相对人就此项权利在该行政机关进行申请。申请经过初始登记的法
12、律后果是申请人在登记之前没有取得要申请的权利,而之后即合法地取得了其所主张的权利。从本案的涉诉行政行为来看,申请人韩某向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的是在此涉案土地上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于申请人而言,其是第一次就此项权利进行申请,且其主张的在所涉的集体土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利此前无人申请。依此来看,行政机关的这种同意登记行为实为初始登记,经过初始登记并发证的行为是赋予了申请人在这块土地上建设房屋的权利,这种权利自登记发证之日起始取得,具有后及性。而不是对其既有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因此该案所涉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为行政许可行为,而非行政确认行为,不以复议前置为必要程序,对此种行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径行向
13、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综上,笔者认为,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对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确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是否立案受理的关键在于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即首先应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确认行为还是行政许可行为,而区分这二者的关键又在于所涉及的权利,是登记机关对既有权利的认可还是赋予申请人自登记后取得新的权利,即所谓的登记是否为初始登记。,行政裁决,一、行政裁决的内涵和特点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发生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平等主体间的特定民事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
14、裁决产生的原因:民事争议在传统上由法院管辖,但20世纪后,各种权益纠纷增多且与行政管理活动交织在一起,而完全靠法院已经相形见绌。因此,行政机关也开始处理某些传统上由法院处理的民事争议以及大量的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新出现的民事争议。前者如民事侵权争议、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争议、房租争议等,后者如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争议、环境污染争议、工伤事故或医疗事故赔偿争议、交通运输争议、产品质量争议等。但是,行政裁决并不是行政机关取代法院的司法审判职能,它只是在行政领域内为当事人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提供一种省时、快捷的行政救济手段。从性质上看,它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
15、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特点包括:1.行政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裁决权的行政机关。如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等 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3.行政裁决一般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即遵循不告不理原则。4.行政裁决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调解的区别,行政仲裁是指行政机关设立的特定行政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依法予以分析的制度。行政仲裁与行政裁决有相似之处,它们都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裁断,所处理的对象都是民事争议。但两者又有较大区别。1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对双方当事人的纠纷予以裁决,而行政仲裁则
16、是由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行政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公断。2从法律后果上看,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的过程,对之作出的裁决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起诉。而行政仲裁并非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的过程,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可作为民事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调解,指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或者说由行政管理机关居间对当事人之间就因特定民事纠纷进行调解,以促使当事人之间就争议问题自愿(无法律强制力)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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