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中小企业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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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第二章中小企业法律制度,企业的分类,1、依据企业的法律形式,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公司,2、按所有制,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3、依据企业经营的业务性质,4、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工业企业农业企业金融企业,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5、以企业的存在与社会公共利益关系亲疏,公用企业,非公用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内资企业,6、依据企业资金是否有外国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直接投资,我国现行企业(法)体系,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
2、体。,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特征:1、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 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查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3、投资人对企业财产承担无限责任4、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出资形式: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采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应将其折算成货币数额。不可
3、用劳务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予以注明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三、设立的程序 由投资人或委托代理人向_ 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A、投资人所在地的登记机关 B、代理人所在地的登记机关 C、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问题: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向何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四、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1、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受托人应勤勉负责。2、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案例:,2005年1月15日,甲出
4、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规定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2月12日,丙将货物发至A企业,但甲以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其职权限制为由拒绝支付货款。问题:乙购买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有效,3、投资人委托或聘用的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2)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4)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5)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6)未经投资人同意,同企业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7)未经投
5、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8)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4、个人独资企业招聘职工时,应当:1)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 2)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3)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通知债权人 2、清算财产 清偿顺序:A、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B、所欠税款 C、其他债务,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 清算期间,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4、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
6、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案例1:2002年3月8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同时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2006年8月31日,A企业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的丙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9月15日,人民法院指定丁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和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欠缴税款5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2000元,欠丙8万元;(2)银行存款剩余2万元,企业实物资产折价6万元;(3)甲个人财产价值2万元。问题:甲应如何进行财产清偿?,分析:先用A企业银
7、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8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保费用、税款后,剩余68000元清偿丙的债务;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12000元)用甲个人财产2万元清偿。,案例2:万某出资10万元成立一汽车配件经销店,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1年后,万某委托妻弟苏某管理该店,自己整日沉迷于上网。几个月后,债权人相继找上门来,要求万某归还欠债。由于苏某管理不善,该经销店财产所剩无几。万某宣称自己没有能力还债。债权人告上法庭,要求用万某和苏某的家庭共同财产抵偿债务。经法院查明,万某在设立登机时并没有明确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问题:(1)万某可否用自己的劳务出资?(2)万某能否委托自己的妻弟苏某管理企 业?(3)对
8、企业所欠债务,能否用万某和苏某的家庭共同财产清偿?万某和苏某各自应承担什么责任?,分析:(1)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劳务出资(2)可以委托或聘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管理(3)万某设立企业时并未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出资,故不能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苏某不是企业投资人,无须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但应对万某承担经营不善责任。,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二、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
9、带责任的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责任: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不足部分由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清偿。连带责任: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有责任向债权人清偿,不管自己在合伙协议中所承担的比例如何;但当某一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债务超过自己所应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2人以上的合伙人 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或其他组织: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 2、有书面合伙协议 约定出资方式、亏损分担方式、入伙与退伙等事宜,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认缴:分期出资 实际缴付:一次性出资 出资形式:货币
10、、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 用权、劳务等,非货币财产出资需办理 财产转移手续 思考:若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出资,其价值如何确定?协商或委托评估劳务价值:协商确定,4、有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名称标明“普通合伙”或“特殊普通合伙”字样,案例:大学毕业生郑某、杨某、郭某、孙某毕业后决定自主创业,成立一家合伙企业,郑某以劳务出资,杨某以知识产权出资,郭某现金出资5万元,孙某以实物出资5万,四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合伙协议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B郑某以劳务出资,应委托法定评估机构根据其工作的时间和能力评估确定 C杨某以知识产权出资,其出资份
11、额不得超过合伙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D孙某以实物出资,其作价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三)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1、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外部转让 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2、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内部转让 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4、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同意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和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人非法出质,不管第三人是否善意均无效,案例:甲、乙、丙、丁四人成立一家合
12、伙企业,甲以一台电脑作为出资。合伙企业经营期间,甲急需用钱,向戊借了3000元,并将其投资于合伙企业的电脑质押给戊,此行为的处理办法是:()A如果乙、丙、丁三个合伙人中有两个以上同意的,甲的质押行为有效 B如果乙、丙、丁三个合伙人不同意,甲的质押行为无效 C如果乙、丙、丁三个合伙人不同意,甲的质押行为可以认定为退伙 D甲的质押行为给乙、丙、丁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四)普通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适合于合伙人较少的情形(2)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2、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1)执行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P23 义务:不得同业竞争、不得
13、与本企业进行交易(协议约定或一致同意除外)(2)非执行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P23 监督权、查阅账簿权,李某、陈某、吴某、刘某、宋某等五人均属五星饮料厂的合伙人。2004年12月7日,李某、陈某又与张某一起合伙办了一家饮料厂,专门生产冰棋淋、汽水等饮料,其产品与红星饮料厂的产品相同。2005年5月,红星饮料厂发现李某、陈某的这一行为,要求李某、陈某停止与张某进行的经营活动,遭到二人拒绝。红星饮料厂经研究决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陈某、李某赔偿损失5万元。法院支持了红星饮料厂的起诉,判决陈某、李某赔偿红星饮料厂损失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策方式(1)依据合
14、伙协议约定的方式决策;(2)合伙协议未作约定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事项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企业名称;2)改变企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4、普通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分配原则: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无约定的,由合伙人协商 协商不成的,按出资比例分配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平均分配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人,或由部分人承担全部亏损。,案例1:甲、乙、丙成立一普
15、通合伙企业,其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不得过问,也不承担企业亏损的责任”。问题:分析该约定的效力如何认定。分析:约定甲全权负责有效,但不得约定乙、丙不得过问,也不能约定乙、丙不承担企业亏损的责任,案例:甲、乙、丙三人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甲出资5万,乙出资3万,丙出资2万,三人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甲是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但在合伙协议中却没有约定企业的利润和亏损如何负担。经营1年后,由于乙提供错误的商业情报致使企业发生亏损5万元,则:()A若三方协商不成,亏损可按甲、乙、丙的出资比例分配承担 B亏损应由甲、乙、丙平均承担 C亏损应由甲承担 D亏损应由乙承担,(五)合伙
16、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同委托合伙人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对甲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作了一定的限制。在经营过程中,甲超越权限与光明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光明公司并不知道甲超越了权限,对签约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下述表达正确的说法有:()A该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全体合伙人有效,其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B该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全体合伙人不生效,其产生的民事责任由甲承担 C该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全体合伙人可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 D该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经全体合伙人
17、追认,可产生效力,2、合伙企业债务的处理(1)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 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应先要求合伙企业以其财产清偿,而不能直接向合伙人个人请求债权(2)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向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债权,该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资份额大小、合伙企业债务另有担保人或者自己已经偿付所承担的份额为由拒绝。当合伙人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分担的比利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3)合伙人之间对债务分担的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偿,甲、乙、丙设立一合伙企业,约定损益
18、的分配和分担的比例为4:3:3。该企业欠丁5万元,无力清偿。债权人丁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有()A、要求甲、乙、丙分别清偿2万元、1.5万元、1.5万元B、要求甲、乙、丙分别清偿2万元、2万元、1万元C、要求甲、乙分别清偿2万元、3万元D、要求甲清偿5万元,(4)合伙企业某一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5)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相当于债权人取代成为合伙人 在强制执行个别合
19、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应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不购买且又不同意转让财产份额的,应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办理消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前提:先用个人财产清偿,1、甲、乙、丙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中甲欠张某某20万元债务,无力用个人财产偿还。张某某又认为用甲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进行偿还,其权利的行使无法得到保障。张某某可以采取的行动有:()A张某某代替甲,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B张某某直接变卖甲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债务的清偿,如果有剩余,退还给甲 C张某某代位行使甲在该合伙企业的权利直至甲清偿完20万元的债务 D张某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甲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答案:D,2、某合伙企业欠甲借款2万元,同时合伙人乙欠甲借款1万元。某日,甲向该合伙企业购买货物一批,应付货款1万元。甲的这一付款义务,可因下列哪些原因而消灭?()A甲向该企业支付1万元;B甲以对该企业享有的2万元债权的一半相抵销 C乙向该企业支付1万元,同时了结乙对甲的债务 D甲以对乙的债权与该付款义务相抵销 答案:AB,3、2005年3月,甲、乙、丙、丁设立一合伙企业。为提高企业运作效率,经全体合伙人商议决定,委托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乙、丙、丁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2005年8月,乙与丙达成协议,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丙。随后通知甲、丁,但丁表示
21、不同意。2005年9月,该合伙企业与大地公司签一买卖合同,大地公司依约交付货物后,合伙企业迟迟未交付货款。因联系上的便利,且认为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大地公司遂直接向丙要求以丙个人财产清偿货款。,问题:1)由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乙、丙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大地公司直接要求丙以其个人财产清偿货款的作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答案:1)合伙企业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不需经得其他合伙人同意。3)合伙企业所负债务,应先以合伙企业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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