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全文(精简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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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全文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全文 教育部规定高考考生成绩等将保存3年 教育部印发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明确考生成绩、评卷信息等可保存3年。 教育部明确,高考试卷运送车辆须加装视频监控设备或使用GPS、GPRS、RFID等技术手段,教育考试机构实时监控到试卷运送全过程。在试卷保管、分发场所,须安装2个以上摄像头,进行全程全方位、无死角监控录像。参加试卷整理的人员须为教育考试机构正式在编人员。试卷整理场所要实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和登记制度。试卷整理人员须接受违禁物品检查,与整理试卷工作无关的物
2、品不得带入试卷整理场所。所有人员在整理试卷工作全过程中不得单独离开试卷整理现场。对试卷的运送、保管、分发环节的视频监控录像实行回放查看和报告制度。 在评卷环节,规定要求,考生答卷在集中扫描或统一评阅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评卷场所应做到无死角监控,关键岗位实行“一岗多控”。扫描后的答卷保存期为考试成绩发布后6个月。答卷扫描图像、评卷信息、考生成绩等保存期为考试成绩发布后3年。 考生情况等考试信息及未授权公布的考试信息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评卷工作中产生的所有涉及考生答卷、评卷情况、考试成绩等信息,只能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留存。 教育部:2016高考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教考
3、试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 按照我部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的要求和部署,现将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6年2月5日 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除经教育部批准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全国统一考试。为健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制度,保障考试的正常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国统考的基本原则是安全、公平、科学、规范。 第三条 全国统考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
4、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第四条 全国统考考务工作由教育部领导,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管理,地方各级教育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教育部和各省设立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考试中突发事件的处置。 根据教育部的部署,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在省级人民政府与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和管理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第五条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全国统考工作。 第二章 考试工作人员 第六条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配备与所承担的全国统考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 第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熟悉业务,工作认真负责
5、,身体健康。 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 专职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当次全国统考的,应回避接触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答卷等涉密材料;兼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当次全国统考的,不得参加考试工作。 第三章 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 第十条 试题清样、试卷、答卷的交接、印制、运送和保管,应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的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规定和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印制安全保密规范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印制规范国家教育考试制卷监印规范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全国统考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清样由教育部考
6、试中心或有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供。其中,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清样应当通过机要渠道发送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指定专人接收并签发回执。 第十二条 启用前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清样须存放在经保密部门验收合格的试卷保密室。 第十三条 试卷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印制。 第十四条 试卷印制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试题内容。如确需变更时,必须经教育部考试中心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试卷运送车辆须加装视频监控设备或使用GPS、GPRS、RFID等技术手段,确保教育考试机构实时监控到试卷运送全过程。 试卷保管、分发场所须安装2个以上摄像头,进行全程
7、全方位、无死角监控录像。参加试卷整理的人员须为教育考试机构正式在编人员。试卷整理场所要实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和登记制度。试卷整理人员须接受违禁物品检查,与整理试卷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得带入试卷整理场所。所有人员在整理试卷工作全过程中不得单独离开试卷整理现场。 试卷的运送、保管、分发环节的视频监控录像应当实行回放查看和报告制度。 所有涉密事项,必须用加密方式进行联络。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十六条 全国统考的科目和考试时间,由教育部公布。各省考试科目名称与全国考试科目名称相同的必须与全国考试时间安排一致,考试时间安排应报教育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全国统考以地或县为考区,考区设考区委员会,由当
8、地人民政府负责人任考区主任,教育行政部门及教育考试机构负责人任副主任,并有公安、保密、监察、工信、宣传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考区委员会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考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若干考点。考点应当设立在符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并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验收备案的中学等办学机构。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经省级招生委员会批准。 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若干人,由考区主任聘任。主考、副主考应认真履行主考、副主考职责。 考点实行封闭管理,设若干考场以及考务、保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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