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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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黑龙江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引导并促进电力行业生产技能人员提高岗位技能水平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关于大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本省电力行业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从事电力行业特有工种和通用技术工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资格(即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试考核。 第三条 黑龙江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接受国家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
2、指导中心的指导,同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第四条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对象包括:(一)电力行业学徒期满的学徒工。(二)从事电力行业特有工种工作的劳动者。(三)从事国家实行就业准入职业(劳社培就司发【1997】17号文件规定)的劳动者。(四)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其他各类人员。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黑龙江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和实施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第二章 鉴定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根据国家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文件“技鉴考【1998】2号”规定,黑龙江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电力职鉴中心)挂靠在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省电力职鉴中心办公室(以下简称职鉴
3、办)设在省电力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内。省电力职鉴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实施省电力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接受中电联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指导和监督。省职鉴中心的职责如下:(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负责制定黑龙江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组织实施黑龙江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二)组织编制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划及工作计划。(三)负责对各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管理,定期对其进行巡视、检查和评估,并组织开展业务经验交流。(四)负责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申报和聘用、
4、管理。(五)负责管理和核发电力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六)负责组织省电力行业技师的鉴定考核评审和高级技师的鉴定初审推荐工作。(七)组织开展省内电力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八) 负责与地方政府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合作与协调。(九) 开展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十) 完成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交办的工作。第七条 黑龙江省电力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简称电力鉴定站)由“劳动部劳社培就司发200010号文件”批准成立,分别称为:黑龙江省第一火力发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由哈尔滨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承建;黑龙江省供用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由齐齐哈尔电力培训中心承建;黑龙江省第二火力
5、发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由牡丹江电力培训中心承建。电力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具体实施对电力行业特有专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接受“省电力职鉴中心”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电力鉴定站的职责是:(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二) 按照省电力职鉴中心的部署,具体实施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三) 做好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的人员、设备、场地的管理工作。(四)建立和管理各项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档案,定期向省电力职鉴中心报送鉴定统计数据。(五)开展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咨询和服务。(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其他工作任务。第八条 省电力鉴定站有权拒绝任何组织
6、或个人提出的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第九条 鉴定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培训、考核场地及设备。(二)具有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操作技能考核检测仪器。(三)有熟悉鉴定工作业务和组织能力强的管理人员和考评人员。(四)有完善的管理办法和严格的考核制度。(五)自觉接受国家电力行业职鉴指导中心和省电力职鉴中心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第十条 省电力职鉴中心、省电力鉴定站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思想品德好,热爱本职工作,不谋私利,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办事认真、细致、公道,擅于管理。(三)熟悉业务,有一定的理论知识和技
7、术业务水平。(四)组织纪律性强,服从工作分配。第十一条 实行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评估制度。评估工作由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每三年评估一次。评估的主要内容是:执行上级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执行考核标准的情况;鉴定站考评人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设备及检测手段、鉴定档案、收费标准、工作制度及参加鉴定人员对鉴定工作的反映情况。对评估优秀的鉴定站予以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的鉴定站限期整改或予以撤消。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第十二条 凡从事电力行业特有工种的电力行业职工及其他有关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省电力鉴定站负责受理单位或个人的鉴定报名申请。第十三条 职业
8、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 (一)申报初级工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相应工种学徒期满。 2、相应专业中专、技工学校、职业学院(学校)毕业,或在就业培训中心学习2年以上。 3、复员退伍军人在牡丹江电力培训中心经3年系统学习、培训后。(二)申报中级工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在相应工种工作3年及以上。 2、取得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在相应工种工作2年及以上的相应专业中专、职业学校毕业生。 3、大专毕业专业对口,在相应工种实习、工作1年及以上,免考理论知识,只考实际操作。4、在相应工种工作4年及以上(仅限初次鉴定)。(三)申报高级工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相应工
9、种工作6年及以上。 2、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在相应工种工作5年及以上的相应专业中专、职业学校毕业生。 3、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在相应工种工作4年及以上的专业对口的大专毕业生,免考理论知识,只考实际操作。(四)申报技师1、身体健康、爱岗敬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近5年无生产责任事故;2、已经取得相应职业高级工职业资格,并在本职业岗位工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1)在相应工种工作15年以上;(2)中专、技校毕业生,在相应工种工作10年以上;(3)大专及以上毕业生,在相应工种工作8年以上。3、少数技能优秀人才、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和省级技能竞赛前5名、国家级技能竞赛前10名获得者,经单位推荐
10、,可提前审报技师。(五)申报高级技师1、身体健康、爱岗敬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近3年无生产责任事故;2、取得技师资格,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3年及以上,或从事电力行业特有工种工作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及以上;或从事电力行业特有工种工作并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3、具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熟练运用专业技能完成本职业复杂工作,了解相关工种知识和操作技能。4、能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在传授技艺、带徒培训等方面成绩显著。5、具有技术管理能力,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活动;在生产技术方面有创新成果,在独立处理和解决本职业高难度生产问题方面业绩突出。6、取得技师资格后,在实际工
11、作中业绩十分突出,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重大成果,在全国级别技能竞赛中取得个人前5名或省级竞赛个人前3名的,可提前申报高级技师。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程序: (一)省职鉴中心和省电力鉴定站定期发布职业技能鉴定公告,明确鉴定职业(工种)、等级、鉴定对象、鉴定方式、时间、培训大纲、证书发放、鉴定收费标准等内容。公告一般在实施鉴定前两个月发出。(二)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或个人按公告规定及要求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一式二份,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报省电力鉴定站,经审查符合鉴定条件的人员,由省电力鉴定站核发准考证,并提供相关复习资料。第十五条 有特殊鉴定要求的单位,省电力鉴定站应根据情况,尽可
12、能为其提供专门服务。第四章 考试、考核及证书管理 第十六条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以电力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电力专业技术岗位规范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生产技能人员职业能力培训规范等为依据,按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要求,从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电力分库中抽取试题进行考试、考核。对尚未建立国家题库的工种,则从经电力行业鉴定指导中心审定同意的题库中抽取试题。 第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一)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笔试或答辩的方式进行; (二)实际操作考核原则上采用在考核(现场)实际操作的方式,也可结合生产和作业项目进行。 第十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成绩评定,理论知识考试与实际操作考核均实
13、行百分制,100分为满分,60分为及格,两项考试(核)成绩均在60分及以上者,方为技能鉴定合格。对其中一项合格,暂发单项合格证,有效期两年。在有效期内,申请同工种等级鉴定时,可免考已合格项。第十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考试、考核,由省电力鉴定站统一安排;需要在异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的,由职鉴中心批准。第二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设置和要求:(一) 理论知识考试考场 1、考试环境安静、整洁、通风、明亮、宽敞、便于管理,外人不可随意进出。2、 每个考场容纳考生数量一般不超过30人。3、 考场实行单人、单桌、单列安排。4、 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考场纪律。(二) 实际操作考核场地 1、考场应整洁、卫生、明亮,设
14、备仪器完好,准备的工、卡、量具和原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2、考场应备有安全防护、设备检修、材料供应人员、距考场10米设警戒线,考试时有专人把守,严禁无关人员出入。3、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考场纪律。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职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求职、从业单位录用、独立经营、境外就业、劳务输出和法律公正的有效证件。包括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第二十二条 电力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一)省职鉴中心负责初级、中级、高级和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行
15、业指导中心负责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二)省电力鉴定站负责将鉴定合格人员登记造册,报省职鉴中心审核和评审推荐。职业资格证书的填写和编号按照职业资格证书填写要求和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编码方案的规定办理,并采用计算机打印一试三份,报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准后,按有关规定发放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三条 电力行业特有工种资格证书的验印: (一)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和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由省职鉴中心验印,在证书的鉴定机构处盖章;照片下角处加盖行业指导中心统一规定和制发给省职鉴中心的专用钢印。 (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由行业指导中心直接颁发,在证书的鉴定机构处加盖行业指导中心印章;照片下
16、角处加盖行业指导中心钢印。 (三)电力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在发证机关处套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第二十四条 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及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按国家和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五章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 第二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的职业(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分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考评员可承担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的考评;高级考评人员可承担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考评。 第二十七条 考评人员必须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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