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业务规程(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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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业务规程(暂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一年一月第一部分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加强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确保职业资格证书质量,切实发挥职业标准引导教育培训、劳动者素质提升、企业用人和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凡在本省内从事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时遵守本规程。本规定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督导落实,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第二部分 发布鉴定公告第三条 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结合部职业技能鉴定中
2、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鉴定安排,于每年初公布全省全年统一鉴定和日常鉴定公告。各地级市鉴定中心应及时发布全国、全省和本市的鉴定公告。第四条 统一鉴定公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 统一鉴定的时间安排表及报名时间段。(二) 统一鉴定的职业(工种)目录、申报条件、开考级别和鉴定方案。(三) 收费标准。(四) 申报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第五条 日常鉴定实行定期考试,公告内容主要包括:(一)理论和技能的考试时间安排,报名时限,鉴定批次。(二)可开展鉴定的职业工种目录、级别及申报条件。(三)收费标准。(四)报名网点和鉴定所(站)地址、业务范围及联系方式。第三部分 报名管理一、日常鉴定报名管理第六条 省、市
3、鉴定中心、特有工种行业鉴定中心属下的鉴定所(站)负责接收日常鉴定报名。第七条 鉴定所(站)在开考15个工作日前将所接收的报名信息汇总,上报所属鉴定中心审核。第八条 报考单位应根据省、市鉴定中心每年公布的日常鉴定公告,在规定的报名时间段组织考生报名,并按要求汇总考生相关资料上报所属鉴定中心。第九条 从2010年1月1日起,要求各市统一使用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业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日常鉴定业务管理。如市鉴定中心已经开发并使用同类型的业务管理平台,则必须向省鉴定中心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同时还必须通过市局信息中心,与省厅信息中心业务平台进行系统对接,确保业务数据的实时上报。第十条 个人到鉴定所(站)申报需
4、要提交的材料包括:(1)广东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个人申请表(日常);(2)学历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考生凭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工作年限或培训合格证书报考的,还需提供上述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和工作年限证明原件(规范格式可在省鉴定中心网站下载)。第十一条 报考单位(包括鉴定所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具有社会力量办学许可的培训机构和全日制院校)进行集体申报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1)广东省(*市)职业技能鉴定集体申报表(日常/统考);(2)考生名册;(3)考生个人申报基本材料(具体内容参照上一条个人申报材料说明);(4)考生报考信息数据库;(5)院校报名时,由报考院校统一出
5、具学校报考集体证明,无需收取考生个人申报基本材料。二、统一鉴定报名管理第十二条 全国、全省统一鉴定由省鉴定中心统筹组织,各地级市鉴定中心具体实施,并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进行申报。第十三条 统一鉴定报名分为集体申报和个人申报。集体申报对象为下一级鉴定指导中心、同级所属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具有社会力量办学许可的培训机构和全日制院校。个人申报对象为符合国家职业标准中鉴定申报条件、可直接报考的人员。对已经本职业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的考生,由培训机构组织集体申报。第十四条 报考单位及个人应严格按照省、市鉴定中心每年制定的统一鉴定公告,在规定的报名时间段内进行鉴定申报。逾
6、期不予受理。第十五条 各地级市鉴定中心和报考单位必须统一使用省鉴定中心开发的统一鉴定报考系统进行申报。第十六条 统一鉴定集体申报需提供申报材料包括:1.广东省(*市)职业技能鉴定集体申报表(日常/统考);2考生个人申报基本资料(具体内容参照下一条个人申报材料说明);3考生报考信息数据库;4广东省(*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场安排表(统考类)(培训机构进行集体申报,无需提供此项)。5全日制在校生报名,由报考院校统一出具学校报考集体证明,无需收取考生个人申报基本材料。 第十七条 个人申报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1广东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个人申报表(统考);2学历证、学位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凭现有资
7、格报考高一级别的考生,须提供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开具的工作年限证明原件。第十八条 报考技师(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的考生,还需根据本职业(工种)考核方式提供本专业论文或项目方案一式五份。第四部分 资格审查第十九条 考生申报职业技能鉴定需要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依据国家职业标准中规定的申报条件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文件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查。第二十条 报考单位需根据申报条件对考生的原始资料进行初审,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标注“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然后报鉴定中心终审。第二十一条 各地级市申报全省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
8、家职业资格一级)统一鉴定的考生个人申报材料须报省鉴定中心复审确定。第二十二条 省属培训机构和省属院校必须将所有申报统一鉴定的考生个人申报资料报省鉴定中心进行复核。第二十三条 申报日常鉴定的省属鉴定所(站)需将报考职业资格四至一级考试的考生个人申报材料报省鉴定中心进行资格复核。报考职业资格五级的考生个人申报材料由省属鉴定所(站)进行审定,资料保存备查。第二十四条 地级市鉴定中心负责对当地日常鉴定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复核。第二十五条 考生单科成绩不合格的,保留合格科目的成绩一年(自首次鉴定之日起计算)。在合格成绩保留期内,考生可补考不合格单科一次,报名时只需缴纳补考单科的费用。第五部分 考
9、场管理一、考场设施及编排第二十六条 日常鉴定理论知识考场和统一鉴定考场原则上选用标准教室,每间试室都应具备30个非阶梯考试座位。若出现较大的试室,考试座位最多不得超过60个。具体布置要求:环境安静、整洁、通风、明亮,便于管理,外人不可随意进出。每个座位要求按单人、单桌、单行排列,前后左右间距80CM以上;考试用的桌椅和照明设施等要完好。有抽屉的活动课桌须反向摆放;凡与考试有关的印记、文字资料、废纸、杂物等必须清除干净;设置专门的物品存放处,集中存放考生携带的书包、书籍、资料等物品。第二十七条 考场在考试前1天完成场地布置工作。包括:设置考务室;悬挂横幅;在明显位置列示试室分布图,张贴路标;在试
10、室门口粘贴考生信息表和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场守则;按考场编排表摆放试室桌椅、粘贴座签并封闭试室;完成远程视频监控试室和智能化考试试室的系统安装、调试。第二十八条 日常鉴定操作技能考场场地应整洁,卫生,明亮,设备仪器完好,工卡量具、原材料齐全,具备足够的设备检修工具,并符合相关职业(工种)规定的要求;第二十九条 鉴定考场应配备至少1名考务协助人员(日常鉴定考场每3个试室配1名;统一鉴定考场按每5个试室配置1名,每个考场不得少于2名),距考场10米设警戒线,严禁无关人员进出; 第三十条 每个操作技能考场应在明显位置设置试室分布图,张贴路标,方便组织考生熟悉场地、设备和工位,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设备和
11、调换位置,考务工作人员负责监督;第三十一条 每个鉴定考场应设立考评小组,考评小组设定一名组长(首席考评员),监考人数与考场工位数按相关要求设定;第三十二条 考生必须根据报考职业(工种)的安全文明生产要求和操作规程独立完成,不得任意串岗,换岗,不得互相串通和替代;第三十三条 考生操作完毕,迅速离场,不得在试卷和工件上留任何标记。第三十四条 考场按照一定编排规则安排考生考位。理论考场的安排方式包括:按照职业(工种)、级别顺排;按职业(工种)、级别随即编排;按职业不同级别混排;按不同职业(工种)混排。日常鉴定操作技能考场原则上在考生进入考场时抽号确定考位。二、统一鉴定考场设置要求及程序第三十五条 统
12、一鉴定考场分定点考场、自设考场。第三十六条 地级市鉴定指导中心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本规程,结合所在市实际情况,设置、管理本市定点考场和自设考场。第三十七条 定点考场是指与鉴定中心签订定点考场合作协议的机构。由鉴定中心直接进行考场编排。设置条件为:(一)申请设置单位为院校,非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二)考场总容量不得少于2000人(各市根据考生人数适当设置考场容量),公共交通便利。(三)考场环境安全有序,试室要求集中、安静、整洁、通风、明亮的标准化试室。(四)试室需具备远程视频监控设施(上网电脑一台,成像质量较好的摄像头一个)。根据考核方式的具体要求,部分试室还需增加VCD(DVD)播放器、投影
13、或电视机等设备。(五)积极配合和承担职业技能鉴定相关考务工作并配备较完善的管理制度。相关工作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工作认真积极,责任心强,具备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第三十八条 自设考场是指在报考院校经批准临时设置的考场。当次鉴定结束,自设考场自动撤销。设置条件为:(一)申请设置单位为学历教育院校;(二)考生均为该校在校学生和由鉴定中心调配的周边院校在校学生。(三)院校地理位置较偏远,交通不便,且考试人数较多。(四)考场环境安全有序,试室要求为安静、整洁、通风、明亮的标准化试室。(五)所有试室必须具备远程视频监控设施(可上网电脑一台,成像质量较好的摄像头一个)。部分试室还需增加VCD(DVD)
14、播放器、投影或电视机等设备,根据考试形式的具体要求而定。(六)积极配合和承担职业技能鉴定相关考务工作并配备较完善的管理制度。相关工作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工作认真积极,责任心强,具备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第三十九条定点考场、自设考场必须保证鉴定的顺利实施。如发生以下行为,鉴定中心有权取消该考场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该考场考试或考生成绩,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一)违反保密纪律,造成试题泄露、试卷遗失等泄密事故;(二)考场纪律松散,包庇、纵容、协助考生替考或作弊等;(三)干扰、妨碍考评员工作;干扰、妨碍鉴定中心巡考、督导、调查核实等工作。(四)考场的设置与上报鉴定中心的信息不符;(五)未能按时、按
15、要求完成考场布置工作;(六)造成考试及考务工作无法正常、有序进行的其他情况。(七)违反职业技能鉴定规章制度的其他行为。第四十条 定点考场设置程序:(一)申请单位填写广东省(*市)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定点考场信息表。(二)鉴定中心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评估,符合条件并经双方协商后,签订广东省(*市)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定点考场协议。(三)定点考场在考前4周向所属鉴定中心提供考场信息(包括本次考试可用课室、可容纳考生、课室类型及课室设备等信息),配合做好有关人员安排计划,包括主考、考务协助人员、监考员和机房管理人员(针对智能化考试)等。第四十一条 自设考场设置程序:(一)申请单位填写广
16、东省(*市)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自设考场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后,于当次考试集体申报时间截止前提交给鉴定中心。(二)鉴定中心在集体申报时间截止后20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批意见。(三)申请单位在获准同意设立考场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广东省(*市)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考场安排表交鉴定中心。第六部分 考评、考务人员管理一、 考评人员的管理(一)考评人员的基本要求。第四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职业(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考核方法、职业标准及考核要求,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第四十三条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第四十四条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职业资格三级
17、)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了解熟悉本职业(或专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具有较丰富的考评工作经验。申报技术技能型职业(考核内容含实操技能项目)考评人员资格的人员必须具有本专业高级(职业资格三级)或以上证书。第四十五条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具有丰富的考评经验;取得考评员资格一年以上。(二)考评人员的工作任务及职责。第四十六条考评员可承担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五、四、三级)职业技能鉴定的考核和评审工作;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五、四、三、二、一级)职业技能鉴定的考核和评审工作。第四十七条
18、考评员接受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鉴定任务,了解熟悉鉴定计划,参加考评前工作例会。第四十八条考评员应熟悉考评职业的职业标准和鉴定项目、内容、方法、要求及评分标准。第四十九条鉴定实施前,负责对理论知识考场的设置和环境等条件进行检查,负责实操技能考场的场地、材料、设备、检测仪器工具等的检查,对是否符合鉴定要求提出意见。第五十条鉴定实施时,按照评分标准和要求,进行独立评分和评审鉴定结果,认真填写考评记录。第五十一条密切配合好鉴定所(站)的相关考务工作,积极提出改进考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五十二条每次鉴定结束后,考评人员认真总结考评工作,在鉴定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组织该次鉴定的鉴定中心提交考评报告。(三
19、)考评人员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五十三条有在考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考评活动的权利;第五十四条有在考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考评现场或鉴定对象的违纪行为给予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劝告、警告、终止考试和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置的权利;第五十五条有独立进行考评,并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的权利;第五十六条承担考评活动后从鉴定机构获得合理考评劳务报酬的权利;第五十七条当考评人员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鉴定机构提出申诉。第五十八条自觉遵守有关规章和考评人员守则,认真履行考评人员职责;第五十九条客观公正地实施鉴定考评,保质保量地完成鉴定考评任务;第六十条自觉维护考评现场秩序,及时处理违
20、纪问题,并将处理结果上报鉴定部门;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四)考评人员的培养。第六十一条考评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考核原则上由省或者行业鉴定中心组织。根据需要,可委托下一级鉴定中心组织培训和考核。第六十二条考评人员培训内容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基本理论;考评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工作及相应的规章制度;本职业的职业标准、鉴定要素细目表和考评技术。第六十三条考评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公共知识部分和专业技能部分。公共知识的考核试卷,由部鉴定中心考评人员题库统一提供,省鉴定中心印制。专业技能试卷和考核由省、行业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命制和实施。公共知识部分和专业技能部分的考核方式分别是开卷笔答和实际操作。
21、第六十四条对考核合格的考评人员由省鉴定中心颁发全国统一的证卡。证卡的照片处加盖省鉴定中心的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证卡样式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设置。第六十五条考评人员年度培训计划由省鉴定中心和行业鉴定中心结合各地级市考评人员需求制定,报主管行政部门备案。各地级市可在每年的1月30日前填写考评人员年度培养计划表,报省鉴定中心备案,由省鉴定中心统筹安排有关工作。第六十六条在省鉴定中心的统一管理下,地级市鉴定中心可根据地区发展需要,在考评员培训班举办前60天向省鉴定中心上报考评员培训班申报表申请在当地办班。第六十七条 经省鉴定中心审核确认后,市鉴定中心负责考评员培训的具体实施工作。省鉴定中心设置有
22、关培训要求,提供考试试卷,并委派授课老师。对于部分急需开展考评人员培训但开班人数不足的地级市,可由省鉴定中心统筹安排,按地区分片联合办班。第六十八条全国、全省性统考的职业(工种)考评人员培训和高级考评员的培训,由省鉴定中心集中组织办班。第六十九条根据年度考评人员培养计划,省鉴定中心在举办考评人员培训班前45天,向社会公布培训班的具体信息,包括培训职业(工种)、级别、时间、地点、申报条件和有关注意事项。(五)考评人员的使用。第七十条考评人员由各级(行业)鉴定中心根据考生人数和国家职业标准考生和考评员15:1的比例要求,按照考培分离、亲友回避、定期轮换等原则委派。第七十一条考评人员的聘任期为三年,
23、聘任期满需要继续聘用的,由所属的鉴定中心对其作出评价和进行换证培训,报省鉴定中心换发证卡。如不能胜任考评工作的,省鉴定中心和行业鉴定中心有权终止聘用,到期不予换发证卡。第七十二条考评人员集训制度。对于首次参加鉴定的考评人员,由所属鉴定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考评组成员进行集训,帮助他们熟悉考核鉴定职业的标准和考核鉴定项目、内容、要求、考评方法及评分标准等。第七十三条考评人员轮换制度。考评人员在同一个鉴定所(站)内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能超过3次,考评组成员每次轮换不能少于三分之一,轮换采取不定期方式。第七十四条考评人员回避制度。考评人员在执行考评任务时,应做到亲属、朋友、师生、师徒回避。第七十五条考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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