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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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置管理暂行规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和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劳社部函2004286号),现对交通行业职业(工种)技能鉴定机构设置管理工作,做出如下规定:一、各地区、单位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设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各有关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局、委(单位)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冠以交通行业XX省、自治区、直辖市、局、委(单位)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省鉴定中心综合管理本地区、本单位(企业)的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工作,业务上接受交通
2、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的指导。省鉴定中心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专、兼职工作人员。二、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统筹规划本地区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根据布局规划设置技能鉴定站。 各有关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省鉴定中心对所属鉴定站进行业务指导。未设鉴定指导中心的单位,其技能鉴定站业务上接受上级劳资部门的指导。 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鉴定工作初期,鉴定站人员编制暂按35人核定,鉴定站可暂设专职人员23人。三、鉴定站的申报条件设立鉴定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配备熟悉交通行业职业(工种)技能鉴
3、定工作的站长; 按规定的编制配备专(兼)职组织管理人员; 有与规定的鉴定职业(工种)相适应的考评员队伍; 有与规定的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有具体明确的各项技能鉴定的依据和标准; 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四、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报、审批程序 省鉴定中心申报、审批程序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各有关单位应按照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批登记表(见附表1)的要求认真填报,同时将人员配备、工作计划、基础条件等情况作文字说明,报部鉴定中心。2、部鉴定中心根据全国交通行业职业(工种)技能鉴定的总体规划,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由部人事劳动司统一审批。 交通行业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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