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焦作房产纠纷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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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焦作房产纠纷案”(一)案情“焦作房产纠纷案”并不是一个案情非常复杂的案子,但是其所经历的诉讼过程确实非同一般。一个纠纷,两种诉讼,三级法院,十年审理,十八份裁判。称之为“超级马拉松诉讼”毫不过分。 1983年6月13日,焦作市纺织工业局出资购买三间房屋(解放东路63号,后改为解放东路20号),在当时的市统建住宅指挥部领取焦作市统建住宅产权所有证后,交由其设立的纺织工业局供销经理部(亦称纺织工业局供销公司,以下简称供销公司)使用。6月17日,供销经理部将购房款交回纺织工业局。1984年2月21日,纺织局将供销经理部更名为焦作市纺织工业局供销公司。供销公司仍为纺织局直属的二级机构。1984年10
2、月,纺织工业局设立焦作市纺织实业公司,将房屋移交纺织实业公司使用。供销经理部与纺织实业公司在纺织工业局主持下签订了移交协议。1988年12月25日,纺织工业局与纺织实业公司签订“房产转让协议书”由纺织实业公司支付给纺织工业局3万元,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双方未办理所有权转让登记手续,但该房屋由纺织实业公司使用。 1992年6月19日,纺织实业公司更名为焦作市影视器材公司。1992年12月,供销公司采用涂改纺织局购房收据的记账联,在交款单位“市纺织局”后面用铅笔添加了“(供销经理部)”,到原房屋出售方中国房地产公司焦作分公司(前身是焦作市房屋住宅统建指挥部,以下简称中房公司)骗取房屋买卖契纸。但实际
3、上,供销公司和中房公司根本就没有发生房屋买卖关系,原买卖关系双方是市纺织局和中房公司。纺织工业局供销公司背着主管上级纺织局和影视器材公司,向焦作市房产管理局申请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房产局违法为其颁发了12161号房屋所有权证。1993年元月3日,供销公司更名为焦作市纺织集团公司,并于1993年4月29日在未通知影视器材公司等的情况下将三间房屋以39万元的价格卖于高永善(此间影视器材公司仍在此房中办公经营)。高永善于同年4月29日在焦作市房产管理局领取了37121号房屋所有权证。但由于这三间房屋正由影视器材公司下属电子光源总店使用,该店认为房屋所有权属于影视器材公司,拒绝搬出。 于是,高永善于19
4、93年5月11日向焦作市山阳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焦作市纺织集团公司列为第一被告,诉其违约,请求其履行购房合同;同时将影视器材公司所属电子光源总店列入第二被告,诉其侵权,请求影视器材公司所属电子光源总店立即搬出这三间房屋。在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第三人影视器材公司于1993年12月向山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焦作市房产管理局1992年12月向焦作市纺织集团公司颁发的12161号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据之颁发给高永善的37121号房屋所有权证。 该案的房屋流转过程和诉讼关系图例说明如下: (1)有关主体名称的变化 (2)房屋流转图(19836)焦作市纺织工业局购房 (19836)供销经理部(
5、亦称供销公司,后改称纺织集团公司)使用之后交付购房款 (198410198812)纺织实业公司(后改称影视器材公司)取得房屋所有权 (1992。12)纺织集团公司骗取房屋所有权证 (19934)转让给高永善,高永善领取了新的房产证 (19935)高永善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腾出房屋,依据:房产证 (199312)影视器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房产证。 (3)民事诉讼关系图原告高永善被告电子光源总店 (隶属)第三人影视器材公司 (4)行政诉讼关系图 原告影视器材公司被告焦作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纺织集团公司 于是,一场超级马拉松诉讼由此拉开,十八份裁判文书相继作出。 11994年3月31日,焦作市山
6、阳区法院作出(1994)山行初字第005号行政判决,撤销被告房产管理局颁发给纺织集团公司的12161号房屋所有权证。至于被告向高永善颁发的37121号房屋所有权证,法院在判决理由中认为它“同时自动丧失法律效力”。 2焦作市房产管理局、纺织集团公司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1994)山行初字第005号行政判决,向焦作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1994年7月21日,焦作市中级法院(1994)焦行终字第10号行政裁定以“此案还缺少诉讼主体,程序上有一定问题”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31994年8月17日焦作市山阳区法院作出(1993)山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判决:“一、位于市解放东路63号房屋的所有
7、权归第三人焦作市影视器材公司所有,并责令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补办房屋过户手续。二、被告市纺织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还原告高永善的购房款1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还款之日止)。” 4、1995年6月16日,焦作市山阳区法院重审追加原民事诉讼原告高永善为第三人,并作出(1994)山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同时撤销被告房产管理局为纺织集团公司颁发的12161号房屋所有权证和为高永善颁发的37121号房屋所有权证。 5焦作市影视器材公司、焦作市纺织集团公司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1994)山行初字第005号行政判决,向焦作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199
8、6年8月16日,焦作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后以(1995)焦行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作出终审判决:“一、维持山阳区法院撤销被告房产管理局为高永善颁发的37121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判决;二、撤销山阳区法院撤销被告房产管理局为纺织集团公司颁发的12161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判决。” 6高永善、焦作市纺织集团公司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1993)山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996年8月28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4)焦民终字第507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1993)山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二、争执市人大对面20号房屋(即前述的解放东路63号编注)归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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