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法规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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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 规 汇 编总 目 录一、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1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3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10四、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4五、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2六、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5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43八、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61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77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84十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88十二、建筑业10项新技术-140十三、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详 细 目 录一、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1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3第一章 总则3第二章 一般
2、规定4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5第四章 委托与承接7第五章 室内环境质量7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保障8第七章 法律责任8第八章 附 则10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10四、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4第一章 总则14第二章 资质分类和分级15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15第四章 监督管理18第五章 罚 则21第六章 附则22五、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2六、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5第一部分 分类26(一)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6(二)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6(三)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9第二部分 各类资质等级标准30(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30(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
3、承包企业33(三)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35(四)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37(五)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39第三部分 承包工程范围:40(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40(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41(三)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42(四)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42(五)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42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43第一章 总则43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44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46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48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49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50第七章 监督管理51第八章 罚则54第九章 附则59附刑法
4、有关条款60八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61第一章总则61第三章施工现场62第四章脚手架65第五章土石方工程68第六章机电设备和安装70第七章拆除工程73第八章防护用品75第九章附则77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77第一章总则78第二章组织管理79第三章 条件和程序80第四章检验机构和检查人员81第五章罚则82第六章 附则83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84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建2000185号84附件:85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85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85二、质量保修期85三、质量保修责任8
5、6四、保修费用87十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88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建1999313号88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88第一部分 协议书89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91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127附件1:138附件2:139十二、建筑业10项新技术140关于建筑业进一步推广应用10项新技术的通知 建设部文件 建建1998200号140一、深基坑支护技术140二、高强高性能混凝土技术142三、高效钢筋和预应力混凝土技术144四、粗直径钢筋连接技术146五、新型模板和脚手架应用技术148六、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应用技术
6、149七、新型建筑防水和塑料管应用技术151(一)建筑防水151(二)塑料管应用152八、钢结构技术153九、大型构件和设备的整体安装技术155十、企业的计算机应用和管理技术156一、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9号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已于2001年11月2日建设部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长 俞正声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一条 为了促进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调整产业、产品结构,推动产业技术升级,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节能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
7、定。第二条 在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新技术,是指经过鉴定、评估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材料、工艺、产品。本规定所称限制、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是指已无法满足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等领域的使用要求、阻障技术进步与行业发展,且已有替代技术,需要对其应用范围加以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材料、工艺和产品。第四条 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应当遵循有利于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行业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有利于产业技术升级以及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原则。推广应用新技术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
8、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第五条 国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建设领域推广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第六条 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发布采取以下方式:(一)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以下简称重点实施技术)。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产业优化升级的要求,选择技术成熟可靠,使用范围广,对建设行业技术进步有显著促进作用,需重点组织技术推广的技术领域,定期发布。技术公告主要发布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的技术类别、主要技术指标和适用范围。限制和禁止使用落
9、后技术的内容,涉及国家发布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三)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以下简称推广项目)。根据技术广告推广应用新技术的要求,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组织专家评选具有良好推广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定期发布。推广项目主要发布科技成果名称、适用范围和技术依托单位。其中,产品类科技成果发布其生产技术或者应用技术。第七条 国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重点实施技术、技术公告和推广项目适用于全国或者规定的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技术公告和推广项目适用于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政区域内规定的范围。第八条
10、发布技术公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限制或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应当及时修订有关的标准、定额,组织修编相应的标准图和相关计算机软件等,对该类技术及相关工作实施规范化管理。第九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政策措施和规划,组织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制定相应的标准规范,建立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培育建设技术市场,促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第十条 国家鼓励使用推广项目中的新技术,保护和支持各种合法形式的新技术推广应用活动。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选择适宜的工程项目,协助或者组织实施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11、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 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选用的新技术应当是推广项目发布的推广技术。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扶持建设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的作用,开展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公用事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和房地产开发等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和支持应用发布的新技术,其应用新技术的业绩应当作为衡量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内容。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新技术的推广应用、限制和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第十五条 从事新技术推广应用的有关
12、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掌握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第十六条 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奖励。第十七条 新技术的技术依托单位在推广应用过程中,应当提供配套的技术文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技术服务,并在合同中约定质量指标。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范围应用限制使用的技术,不得应用禁止使用的技术。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单位执行技术公告的监督管理,对明令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内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应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并违反工程建
13、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汪光焘二00二年三月五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
14、动。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
15、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
16、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汐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
17、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二)申请人身份证件;(三)装饰装修方案;(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
18、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第十六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
19、施内容;(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三)允许施工的时间;(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七)管理服务费用;(八)违约责任;(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
20、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第十九条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第二十条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拆。第四章 委托与承接第二十二条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1、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第二十四条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八)合同的生效时间;(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
22、的其他条款。第二十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拆。第五章 室内环境质量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第二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推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第二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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