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doc
《四川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四川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doc(1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四川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一、注册管理体制第一条 为规范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四川省内二级建造师(含持有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二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核和审批工作。四川省建设岗位培训和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省注册中心),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的审查工作及有关具体事务性工作。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工作。省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利水电专
2、业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核工作。 二、注册申报程序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负责初审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将申报表及材料附件报省注册中心。工商注册登记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和中央在蓉企业向省注册中心提出注册申请。 第五条 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当在四川省住房与城乡建设网(网址:www
3、. )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第六条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第七条 初始注册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1-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
4、件;(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五)同时申请多专业注册的,还应当提交注册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二)、(三)、(四)、(五)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聘用企业将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市
5、(州)、扩权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函并将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意见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省注册中心。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一份;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涉及公路、水利水电专业申请注册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送省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运输交通厅、水利厅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查意见移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八条
6、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2-1); (二)原注册证书;(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聘用企业将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汇总表、申请人的申请表和原注册证书报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初审意见表、
7、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初审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一份、原注册证书报省注册中心。第九条 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1、执业企业变更的;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3-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三)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原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原件(注
8、明未担任在岗施工项目负责人)。(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五)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和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聘用企业将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汇总表、申请人的申请表、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报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初审意见表、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初审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一份、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报省注册中心。第十条 增项注册注册建造师取
9、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附表4-1);(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三)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执业印章;(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注销注册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注销手续。申请人或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二级注
10、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5-1)(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三)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原件。企业将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报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初审意见表、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初审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一份、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报省注册中心。第十二条 重新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申请重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二级建造师重新
11、注册申请表(附表6-1);(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第十三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当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补办,并提供下列材料:(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7-1);(二)身份证原件;(三)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企业将二级建造师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报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四川省 二级 建造 注册 实施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40991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