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101房地产法规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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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 案课 程:房地产法规授课班级:27101、27102教 师:徐 小 慧授课时间:20102011学年第二学期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备课纸首页课程内容第一章 房地产法规绪论第 1 讲执行情况日期3.43.4教研室主任签字星期五五班级2710127102节次1234课堂类型理论能力培养目标介绍房地产法规这门课程的特点,了解的房地产法规的基本内容和房地产房地产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重点与难点重点:房地产法规体系的基本知识。难点:房地产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主要教学方法 通过讲授,介绍房地产法这门课程的特点,介绍房地产法这门课程的特点,了解房地产业的概念与房地产法规的基本内容。教学组织设计教学组织:10分
2、钟课堂教学:70分钟归纳小结:5分钟作业布置:5分钟教学后记本节课内容属于概念性内容,为加强学生理解,应多举事例,深入浅出。作业布置P14:110第一章 绪 论学习目标1、理解房地产业的基本概念及其历史沿革重大改革2、掌握房地产法规及其作用3、了解我国现行房地产法体系第一节 房地产业概述一、房地产业的基本概念1、房地产房地产也称为不动产,是土地财产和房屋财产的合称。狭义:指土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以及所附带的各种权益。广义:不动产,除土地、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外,还包括水、森林、矿藏等自然资源。2、房地产业经营房产和地产业务的行业合称为房地产业。房地产业是指从事房地产投资、开发建设、经营、管
3、理和服务等行业的产业部门。房地产业属于第三产业。3、房地产业的活动领域(或内容)(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2)房地产的开发和再开发(3)地产经营,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等(4)房产经营,房屋(包含土地使用权)出售、出租、抵押等(5)房地产金融,包括房地产信贷、保险和房地产投资等(6)房地产中介服务,包括房地产咨询、经纪、估计、公证等(7)物业管理,主要指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及环境的维护。(8)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和管理二、房地产业的地位和作用(1)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支柱性产业和先导性产业。(2)房地产业的作用房地产业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
4、和优化;能加快城市发展建设;优化居民消费结构;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能改善广大人民群众居住和工作条件。三、房地产业历史沿革1、解放前(1949年以前),以土地和房屋私有制为基础2、解放初(1949年至1955年),接收旧政府房地产档案没收敌伪房地产,建立房地产管理机构。3、文革前(1956年至1965年),确立了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城市房地产中的主体地位4、文革期间(1966年至1978年),产权管理混乱,违章占地泛滥,住房问题严重5、改革开放以来(1978年以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实行改革开放,诞生了房地产市场,房地产业逐步走上正轨四、房地产业重大改革1、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1)
5、传统土地使用制度:行政划拨、无偿无限期使用、禁止土地转让。存在的弊端:不利于土地的有效利用和合理配置;不利于评估企业的效益;不利于城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资金良性循环。(2)改革:收取土地使用费,征收土地使用税,制定地方性土地有偿出让和转让法规;修改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制定全国性的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无偿无限期使用土地变为有偿有限期使用土地。2、城镇住房制度改革(1)我国原有住房制度: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和企事业单位是住房建设投资的主体,建设基金来源于国家财政和企业福利基金,住房分配给职工,住户只享有居住的权利,不履行建房管房的义务;公房不准进入市场流通,使用者只交少量租金。弊端:这种住房消费
6、是纯粹的福利性消费,抑制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使国家和单位负担日益加重,投资不能回笼;国家还要为房屋的维修和管理成本增加负担。(2)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历程:售房试验阶段 1979年1985年,“三三三”补贴式售房,个人、单位和政府各负担成本价的1/3,由于租金低廉,最终以失败告终。提租补贴阶段 1987年1988年优惠售房阶段 1988年1989年多种措施并举阶段 1990年1993年,租、售、建并举房改深化阶段 1994年起第二节 房地产法规概述一、房地产法规概念1、房地产法的含义房地产法是由国家制定并认可的,用于调整房地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房地产法规指调整房地产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
7、和政策的总体。2、房地产法调整的对象房地产法调整的对象是人与人之间因房地产所发生的各种关系,即房地产关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土地、房屋财产关系 (2)土地的利用与管理关系(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关系 (4)城市房产管理关系(5)物业管理关系3、房地产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房地产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主体:指参与房地产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国家、法人、公民)(2)客体:指房地产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分为土地、房屋和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交换、使用、服务
8、等行为。(3)内容:指房地产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房地产法律关系的核心部分。二、房地产法的作用1、房地产法是我国城市建设的法律保障2、房地产法是国家保护土地资源的有效措施3、房地产法对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和规范市场行为起着重要作用4、房地产法能够有效地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正当权益三、房地产行业立法原则1、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2、公平的原则3、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4、法律的稳定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四、我国房地产法的制定与实施即房地产行业立法和执法。1、房地产法的制定房地产行业立法是指有权的立法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则,运用一定的方法,制定、公布、修改、补充和
9、废止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活动。(1)立法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国务院及所属各部委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2)立法程序:提议阶段,由国务院授权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法的调研等准备工作,并提出立法方案或草案,上报国务院。审议阶段,法规由国务院负责审议;法律在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以议案的形式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并修改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通过和颁布阶段,法律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
10、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通过后,以国家主席名义发布实施;行政法规是在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以国务院总理名义发布实施。2、房地产法的实施房地产法的执行包括房地产行业的执法和守法两方面。执法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正确运用法律,并对违法者实施制裁;守法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严格遵守房地产法律。五、我国现行房地产法规体系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房地产法律房地产法律是指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发布属于房地产业务范围的各项法律,是房地产法律体系的核心。目前主要有三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
11、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房地产行政法规房地产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依法制定并颁布的属于房地产业务范围的各项法规,在房地产法律体系中处于“中坚”地位。房地产行政法规的名称分为条例、规定和办法。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等。房地产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3、地方性房地产法规地方性房地产行政法规是指在不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违背的前提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发布的房地产方面的法规。如北京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地方性行政法规在其行政区域内有法律效力,但
12、不能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4、房地产行政规章房地产行政规章是指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依法制定并颁布的房地产业务方面的各项规章,或由房地产主管部门与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的规章。如国务院九部委发布的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即“国六条”。房地产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5、地方性房地产行政规章地方性房地产行政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城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并颁布的房地产方面的规章。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同级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如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
13、规定、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等。6、其他规范性文件通常指那些无权制定行政规章的行政机关(如省级人民政府下属的委、局),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在一定区域内具有约束力的文件。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效力,但可作为行政机关制定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指导性文件,对于正确运用房地产法规,弥补房地产立法的不足,指导房地产案件的审判工作,具有重要作用。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备课纸首页课程内容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
14、用地法律制度(1)第 2 讲执行情况日期3.83.8教研室主任签字星期二二班级2710227101节次1234课堂类型理论能力培养目标理解我国土地所有制的基本框架,掌握土地利用总规划、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重点与难点重点和难点:土地所有制的基本框架和土地利用总规划。主要教学方法 通过讲授,了解我国土地利用总规划的基本内容。教学组织设计教学组织:5分钟课堂教学:77分钟归纳小结:5分钟作业布置:3分钟教学后记本节课内容属于概念性内容,为加强学生理解,应多举事例,深入浅出。作业布置P57:13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法律制度学习目标1、掌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编制和审批2、掌握征用土地
15、和农用地转用的有关法律规定3、理解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第一节 房地产开发用地概述1、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2、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1)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国家所有的土地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被依法没收、征收、征购、征用的土地;不属于农村集体的“四荒”土地;移民后的土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农村和城市郊区中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以外的土地;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等。(2)土地使用权,国家所有和集体
16、所有的土地可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可获得土地使用权。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的保护。3、征用土地的原则(1)珍惜耕地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2)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原则(3)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原则(4)有偿征用的原则(5)依法征地的原则第二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概念(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的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保护在空间上和时间上所做的总体安排和布局。(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作用:有利于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使用土地的
17、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可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施用途管制的依据。(3)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区,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并要求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见土地管理法第4条)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有三个制度支撑:土地用途法律认可制度;土地用途改变的申请许可制度;擅自改变用途的法定惩罚制度。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土地管理法17、18条)(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国土整治与环境保护的要求(3)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4)
18、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下一级的依据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原则(土地管理法19条)(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2)提高土地利用率(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5)占用耕地和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土地管理法21条)(1)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审批;(2)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审批;(3)省会城市、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
19、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4)地区级、县级、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5、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对年度各类用地数量的具体安排。具体包含三方面内容:(1)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2)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3)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与审批制度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同。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备课纸首页课程内容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法律制度(2)第3 讲执行情况日期3.113.11教研室主任签字星期五
20、五班级2710127102节次1234课堂类型理论能力培养目标了解并掌握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规定。重点与难点重点: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规定难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主要教学方法 通过讲授,介绍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相关法律规定。案例分析教学组织设计教学组织:5分钟课堂教学:75分钟归纳小结:5分钟作业布置:5分钟教学后记本节课内容涉及法律条文,为加强学生理解,应多举事例,深入浅出。作业布置P67:46第三节 房地产开发征用农地的法律制度一、农地征用的要求农地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房地产开发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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