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计量师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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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计量师考试(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案例分析【案例1】考评员在考核力学室主任小姚时,问:“你认为计量检定规程制定的范围应如何确定?”小姚想了一下回答说:“按计量法规定,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当然凡计量器具均应制定计量检定规程。”【案例分析】按计量法规定,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是指必须依法进行计量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制定计量检定规程,并不是指凡是计量器具就必须制定计量检定规程。不属于依法进行计量检定的计量器具,可不制定计量检定规程。如国家规定,我国对于计量基准不制定检定规程,而制定各项基准的操作技术规范。从当前的实际情况和国际发展趋势看,对依法实施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制定计量检
2、定规程,其他计量器具可制定计量校准规范,通过校准进行量值溯源。实际上必须依法进行计量检定的计量器具范围很广,而制定检定规程的重点是: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在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属于量大面广的计量器具;对统一全国量值有重大影响的计量器具。【案例2】某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正在筹建一项新的最高计量标准,准备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在计量标准装置安装完毕进行调试时,企业送来了2 台计量器具,需要使用新的计量标准进行检定。该机构为了满足企业的需要,就帮助企业进行了检定,并出具了检定证书。请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筹建中的某项最高计量标准是否能够对外开展计量检定并出具计量检定证书?【案
3、例分析】计量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实施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所以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这种做法不符合计量法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强制检定两个方面分析,都是不符合有关计量法律规定的。用于计量检定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必须依据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计量标准考核,取得相应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案例3】某实验室的主任认为,职业道德只是每个人的
4、自觉行为,单位集体发挥不了什么作用。计量技术人员只要遵守法律法规,完成好计量检定和校准工作,就可以保证实验室的良好运行。【案例分析】一些实验室对职业道德的认识有待提高。遵守法律法规.搞好本职工作是从事一项工作的基本要求。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努力在工作中做一个好建设者,应该成为每个从业人员的道德要求。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是注册计量师良好行为的基础。实验室在加强法制教育的同时,也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每个人遵守职业道德会使社会更加和谐。社会的安定、和谐,需要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力量进行维护。在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也应大力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案例4】一个经授权的计量
5、检定机构对外单位送检的计量器具进行计量检定。检定时发现该计量器具是新开发的多功能测量设备。该计量检定机构为了满足用户的需要,自己编制了计量检定规程,经过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按规程进行了检定,并出具了计量检定证书。请问:一个经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是否可以自己编制计量检定规程,并对外开展计量检定?【案例分析】依据计量法第十条规定:“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所以,该计量检定机构自行编制计量检定规程,并
6、开展检定的做法是不符合计量法第十条规定的,是不正确的。如果需要,该机构可以根据用户的需要编制相应的校准方法,经过机构批准和用户同意后,进行校准。如果需要制定计量检定规程,则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案例6】某企业通过当地县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计量授权项目的考核,取得了计量授权证书,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其对本单位内部使用的3 项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最近,该企业根据生产的需要,新增加了2 项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在取得了相应的计量检定证书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后,就对其内部使用的另外两个项目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实施了强制检定。请问:一个单位被授权对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
7、工作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授权范围外的新建计量标准在取得了计量检定证书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后是否就可以开展强制检定工作?【案例分析】依据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被授权单位必须按照授权范围开展工作,需新增计量授权项目,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新增项目的授权。”所以上述做法不符合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个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考核和申请计量授权考核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考核。在考核程序和要求上是有所不同的。不能用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考核代替计量授权考核。被授权单位必须按照授权范围开展工作,需新增计量授权项目,应按照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新增项目的授权。【案例7】某个企业有10 台
8、天平,其中2 台用于进厂原料分析检测、4 台用于工艺过程检测、2 台用于产品出厂检验、2 台用于环境监测。企业在安排周期检定计划时,出现了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用于原料分析检测、产品出厂检验和环境监测的6 台天平需要申请强制检定,用于工艺过程检测的安排周期检定;第二种观点认为:用于环境监测的2 台天平需要申请强制检定,用于原料进厂分析检测和产品出厂检验的4 台需要按计量检定规程规定周期实施检定,用于工艺过程检测的4 台可以不安排检定;第三种观点认为:用于环境监测的2 台天平需要申请强制检定;其他的天平应该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检定周期,并选择适当的方式进行非强制检定。请问:企业应该如何
9、区分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企业应如何实施计量检定?【案例分析】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1999 年3 月19 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第6 号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中规定:“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方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可
10、以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所以,上述第一种、第二种观点不符合计量法第九条实施强制检定范围的规定,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因为只有用于环境监测的2 台天平是用于环境监测并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其他均属于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也是应该检定的,不过其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可以由企业自行确定。【案例8】某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招聘了一批刚从大学毕业的学生从事计量检定工作。由于该机构承担的计量检定任务比较繁重,考虑到这批学生的理论基础比较好,动手能力比较强,所以经过所在实验室的同意和机构领导的批准,就让他们直接从事计量检定工作并出具计量检定
11、证书。问题在于:计量检定机构是否能批准未经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检定员资格的人员从事计量检定工作并出具计量检定证书?【案例分析】计量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执行计量检定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计量检定人员从事计量检定活动,必须具备相应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取得计量检定员资格。”所以,该机构的做法是不正确的,不符合计量法第二十条和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分配的大学生参加工作后,应认真学习相关的计量检定专业知识,熟悉计量检定操作技能,并在计量检定员的监督下参与计量检定过程,但是不能出具计量检定证书。只有在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的计量检定员资格,才能独立
12、从事计量检定工作并出具计量检定证书。【案例9】某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对已经取得型式批准证书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产品进行了技术创新,扩大了测量范围,提高了测量准确度。为了满足用户的需要,该企业立即组织批量生产,并投放市场销售,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请问:已经生产的计量器具性能变更后是否需要履行型式批准手续?【案例分析】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计量器具新产品是指本单位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包括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第四条规定:“凡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申请型式批准。”所以,上述企业的做法不符合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
13、的规定。因为该生产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导致了原计量器具测量范围扩大、测量准确度提高,即计量器具的性能和技术特征发生了变更,因此必须申请型式批准。【案例10】某计量器具生产企业为了满足顾客的需要,对已经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产品进行了改进,其测量范围扩大了,测量准确度提高了。该产品生产后直接销售给了顾客,得到了顾客的认可。问题在于:一个企业是否可以生产销售超出了制造许可范围的计量器具?【案例分析】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制造量程扩大或者准确度提高等超出原有许可范围的相同类型计量器具新产品,或者因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改变导致产品性能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的,应当另行办理制造
14、计量器具许可;其有关现场考核手续可以简化。”所以,该企业的上述做法不符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因为该企业为满足顾客需要而新生产的计量器具量程扩大了、准确度提高了,属于超出原有许可范围的相同类型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另行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案例1】在对一个超市的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检查中,发现有6 种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标注分别为:A含量:500 克;B净含量:500g;C净含量:500MI;D净含量:50L;E.净含量:5Kg;F.净含量:100 厘米。请指出错误的标注。【案例分析】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
15、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净含量”不应用“含量”代替,法定计量单位应正确书写,所以在上述6 种净含量标注中A,C,E 三种标注不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是错误的。正确的标注为:A净含量:500 克;C净含量:500mL;E.净含量:5kg。【案例2】计量监督人员在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检查了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标注,并抽样检查了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没有发现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所以评定该企业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计量要求。问题在于: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要求包括哪些方面?【案例分析】依
16、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规定的允许短缺量。第九条规定,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办法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办法的规定。所以,上述监督检查不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的规定,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监督检查应该包括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的检查和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的检查两个方面,只有两
17、个方面都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才能做出合格的结论。仅仅进行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的检查是不能做出合格与否的结论的。【案例4】为了对不同实验室测量结果进行比较,各实验室在自己的实验室条件下,对同一个被测量进行测量,数据处理时将各实验室测量结果间的一致性用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表示,并在比对报告中称其为重复性。问题在于:重复性与复现性的区别,以及如何定量表示?【案例分析】依据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中关于重复性和复现性的定义。(1)在各实验室的不同测量条件下,对同一个被测量进行测量,测量结果间的一致性称为复现性。案例中各实验室在自己的实验室条件下,对同一个被测量
18、进行测量,所进行的实验室测量结果一致性的比较,应该是复现性而不是重复性;重复性是一个实验室在相同的测量条件下所得测量数据的一致性。(2)复现性应该用各实验室测量结果的实验标准偏差定量表示,而不是用各实验室测量结果中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表示【案例5】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派人到该市地铁站进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检查,在一个地铁站入口处看到一个牌子上写着该站开门时间为5 点45。检查人员进站后在站台的四根柱子上看到各挂有一个牌子,表明站与站之间列车运行所需时间间隔(如下表所示),如新华门到和平门需要运行2 分17 秒、和平门至解放路需运行3 分31 秒,以方便乘客出行。站名 新华门 和平门 解放路 西大街
19、红旗桥 运行时间间隔 217 331 245 423 308请指出地铁站计量单位使用不规范之处。【案例分析】依据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时间单位小时的符号为h(时),分的符号为min(分),秒的符号是s(秒)。该站开门时间5 点45,其中“点”不是计量单位,仅是人们口头习惯说法,确切的应该是5 时,符号为h。“”是角度“分”的符号,不能用作时间的符号,时间“分”的符号是mm。因此,开门时间应表示为5 时45 分。同样列车运行时间不能用角度的分和秒,要用时间的分和秒:“217”应改为2min17s,或2 分17 秒。其余运行时间间隔也要用相同的表示方法作更正。【案例6】考评员在考核长度室时,问室
20、主任小尹:“你讲一讲什么是测量过程,如测量一个精密零件,测量过程主要涉及哪些环节?”回答:“测量过程就是确定量值的一组操作。其主要环节是,首先明确测量要求,确定测量原理和方法,选择测量仪器和手段,制定测量程序,实施测量,最后提出测量报告。”问:“这一过程完整吗?”回答:“我看可以吧!”【案例分析】针对以上问题,该室主任在实际应用时对测量过程的理解还不够全面。按GBlT19022-2003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第7.2 条的要求,测量过程中还必须识别及考虑影响测量过程的各种影响量.包括对环境条件的要求、操作者能力,对测量人员的技能要求、影响测量结果可靠性的其他因素。要加强对基础知识
21、的具体应用能力。【案例7】某计量检定员对数字电压表的1V 量值校准后,在校准证书上给出校准值为1.001V,以及校准值的准确度为0.01%。问题在于:准确度能不能用于定量表示?【案例分析】依据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中关于准确度的定义,测量结果的准确度是一个定性的概念。该计量检定员对准确度的表示是不对的,不能用于定量表示。在校准证书上应该给出校准值的测量不确定度,而不是准确度。【案例8】考评员在考核某研究所的综合管理部门时,问其中的管理人员小李:“你看以下计量器具中,哪些是实物量具?(1)钢卷尺、(2)台秤、(3)注射器、(4)热电偶、(5)电阻箱、(6)卡尺、(7)铁路计量
22、油罐车、(8)电能表”。小李回答:“我认为其中1、3、4、6 是实物量具。”又问另一名管理人员:“你认为他的回答对吗?”管理人员回答:“说不上来。”【问题】什么是实物量具?【案例分析】依据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中6.2 条规定,实物量具是指“使用时以固定形态复现或提供给定量的一个或多个已知值的器具。”实物量具本身直接复现或提供了量值,实物量具的示值就是其标称值。上题中除(2)台秤、(4)热电偶、(6)卡尺和(8)电能表不是实物量具外,其他有(1)钢卷尺、(3)注射器、(5)电阻箱、(7)铁路计量油罐车都属于实物量具。卡尺虽然习惯上称之为“通用量具”,但按定义它并不是实物量具
23、,而是一种指示式测量仪器。【案例9】某计量技术人员在校准100标准电阻后,在出具的校准证书上给出“校准值为100.2,测量不确定度为0.5%”。问题在于:测量不确定度应如何表示?【案例分析】依据JJF1059-1999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中关于测量不确定度表示的规定,在报告测量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时,必须说明是合成标准不确定度还是扩展不确定度,如果给出扩展不确定度,还必须同时说明包含因子k 为多少。例如可以报告:“校准值为100.2,测量不确定度U 为0.5%(k=2)”。该案例中计量技术人员笼统地给出测量不确定度的值是不对的。3.测量不确定度与测量误差的主要区别测量误差表明了测量结果偏离真值
24、的多少。测量误差按性质可分为随机误差和系统误差两类,都是理想的概念。由于真值未知,现在测量误差一般已不再用于定量描述测量结果的准确程度;由参考值代替真值时,可得到测量误差的估计值,它是一个有正号或负号的量值,其值为测量结果与被测量的参考值之差,大于参考值时为正,小于参考值时为负。由于测量不可能理想完善,所以测量结果中始终存在测量误差,误差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认识程度而改变。当已知系统误差的估计值时,可以对测量结果进行修正。测量不确定度是表明测量值的分散性。它是一个无符号的参数,用标准偏差或标准偏差的倍数表示该参数的值。测量不确定度与人们对被测量和影响量及测量过程的认识有关。测量不确定度可以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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