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注册工作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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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器械注册工作指南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三年八月目 录1 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1.1 工作依据1.2 审批机构1.3 审批条件1.4 申报资料的种类1.4.1 医疗器械产品试产注册须申报以下资料:1.4.2医疗器械产品准产注册须申报以下资料1.4.3医疗器械产品重新注册须申报以下资料1.5 审批程序1.6 审批时限1.7 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1.7.1 医疗器械试产注册申请书1.7.2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1.7.3 产品技术报告1.7.4 安全风险分析报告1.7.5 注册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1.7.6 产品性能自测报告1.7.7 法定检测单位注册型式检测报告1.7.8 两家以上临床试验
2、基地的临床试验报告1.7.9 产品使用说明书1.7.10 试产/准产/重新注册证复印件1.7.11 试产期间产品完善报告1.7.12 企业质量体系考核(认证)的有效证明文件1.7.13 产品质量跟踪报告1.8 通用要求1.8.1 注册申报资料规格与格式要求1.8.2 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材料必须真实1.8.3 注册证超过有效期再办理试转1.8.4 申报产品生产条件对环境有特殊要求1.8.5 关于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变更1.8.6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增加或变更生产场地须履行重新注册1.8.7 医疗机构研制自用医疗器械1.8.8 关于有委托加工情形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问题1.8.9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审
3、批要求1.9 附件 资料参考样式附件1.1:江西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表附件1.2:江西省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初审表附件1.3:江西省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修改单附件1.4:产品性能自测报告附件1.5: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请表附件1.6: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须知附件1.7: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附件1.8: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附件1.9:医疗器械使用说明书批件附件1.10: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用表附件1.11: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1.12: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材料修改建议单附件1.13: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局内审批工作用表附件1.14:江西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核)批传递单附件1.15:医
4、疗器械产品注册抄告单2 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2.1 工作依据2.2 审批机构2.3 审批条件2.4 申报资料的种类2.4.1医疗器械产品准产注册须申报以下资料2.4.1.1 医疗器械试产注册申请书2.4.1.2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2.4.1.3 注册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2.4.1.4 产品性能自测报告2.4.1.5 企业产品生产现有资源条件及质量管理能力(含检测手段)的说明2.4.1.6 产品使用说明书2.4.2 医疗器械产品重新注册须申报以下资料2.4.2.1 医疗器械重新注册申请书。2.4.2.2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2.4.2.3 准产注册证复印件2.4.2.4 注册产品标准2.
5、4.2.5 产品质量跟踪报告2.4.2.6 产品使用说明书2.5 审批程序2.6 审批时限2.7 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2.7.1医疗器械准产/重新注册申请书2.7.2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2.7.3 注册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2.7.4 产品性能自测报告2.7.5 企业产品生产现有资源条件及质量管理能力(含检测手段)的说明2.7.6 产品使用说明书2.7.7 准产/重新注册证复印件2.7.8 产品质量跟踪报告2.8 通用要求2.9 附件 资料参考样式附件2.1:江西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表(同附件1.1)。附件2.2:江西省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初审表(同附件1.2)附件2.3:江西省医疗器械注册
6、产品标准修改单(同附件1.3)附件2.4:产品性能自测报告(同附件1.4)。附件2.5:医疗器械使用说明书(同附件1.9)。附件2.6: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同附件1.11)。附件2.7: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材料修改建议单(同附件1.12)。附件2.8: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局内审批工作用表。附件2.9:江西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核)批传递单(同附件1.14)。附件2.10: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抄告单(同附件1.15)。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工作指南1 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1.1 工作依据1、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产品生产注册制度;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医疗机构研制的
7、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申报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医疗器械,不得销售使用。第三条: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注册;境内企业生产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产品注册证书。第四条规定,境内企业生产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先办理试产注册,注册证有效期两年。试产注册后的第七个月起,即可申请准产注册,注册证有效期四年。第六条规定境内企业生产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试产注册应提交的材料。第八条规定准产注册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应申请重新注册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的重新注
8、册应提交的材料。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研制用于病人的医疗器械,第二类产品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使用批准证书,并规定了申报注册所需报送的资料。1.2 审批机构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处承办。1.3 审批条件1.3.1 申报企业必须具有相应医疗器械产品生产资格,取得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所申报产品必须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定的生产范围之内。1.3.2 申报企业必须报送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1.3.3 申请试产注册的产品,有以下情况之一,补充试产注册所需提交的文件后,可直接申请准产注册:1.3.3.1企业已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质量体系认证机构颁发的GB
9、/T19001 + YY/T0287或GB/T 19002+YY/T0288(质量体系医疗器械应用的专用要求)认证证书,而且所申请注册产品与其已准产注册产品同属一大类。1.3.3.2所申请注册产品与其已注册的同类产品结构和性能的改变对安全性、有效性无重大影响。1.4 申报资料的种类1.4.1 医疗器械产品试产注册须申报以下资料:1.4.1.1 医疗器械试产注册申请书。1.4.1.2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1.4.1.3 产品技术报告。1.4.1.4 安全风险分析报告。1.4.1.5 注册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1.4.1.6 产品性能自测报告。1.4.1.7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医疗器械质
10、量检测机构近一年内(生物材料为临床试验前半年内)出具的产品试产注册型式检测报告。1.4.1.8 两家以上临床试验基地的临床试验报告。1.4.1.9 产品使用说明书。1.4.2医疗器械产品准产注册须申报以下资料:1.4.2.1 医疗器械准产注册申请书。1.4.2.2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1.4.2.3 试产注册证复印件。1.4.2.4 注册产品标准。1.4.2.5 试产期间产品完善报告。1.4.2.6 企业质量体系考核(认证)的有效证明文件。1.4.2.7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医疗器械质量检测机构近一年内(生物材料为临床试验前半年内)出具的产品准产注册型式检测报告。1.4.2.8 产品
11、质量跟踪报告。1.4.2.9 产品使用说明书。 1.4.3医疗器械产品重新注册须申报以下资料:1.4.3.1 医疗器械重新注册申请书。1.4.3.2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1.4.3.3 准产注册证复印件。1.4.3.4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医疗器械质量检测机构近一年内(生物材料为临床试验前半年内)出具的产品重新注册型式检测报告。1.4.3.5 企业质量体系考核(认证)的有效证明文件。1.4.3.6 注册产品标准。1.4.3.7 产品质量跟踪报告。1.4.3.8 产品使用说明书。1.5 审批程序申请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企业应按规定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处报送所需的全部试产/准产/重新
12、注册资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处收到企业报送的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后,即对申报资料进行型式审查,确认申报资料齐全、型式符合规定要求,即开具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受理通知书。在此之前,企业应该完备以下工作:企业如申请试产注册,应将本企业起草的注册产品标准报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处复核。如申请准产/重新注册,注册产品标准应该/或需要进行修订,则应将修订了的注册产品标准报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处复核。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处收到企业报送的注册产品标准后,将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标准的技术复核工作。企业完成注册产品标准的复核之后,企业将按规定进行产品的自行检验,出具产品自测报告。产品还
13、须按规定经法定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注册型式试验,承检的检测单位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检测并出具产品检测报告。产品质量检测合格后,如果按相应注册要求,需要进行临床试验,则企业应持相应资料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处申请进行临床试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企业进行临床试验。企业获准进行临床试验后,即可按规定到相应医疗卫生单位进行临床试验。申报企业在获得临床试验符合要求的报告后,同时完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所需的其他相应资料,一并报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处。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处受理后即开始技术审查程序。1.6 审批时限自开具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受理通知书之日
14、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注册的决定。符合要求则颁发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生产制造认可表。如不同意发证,则应书面通知申报企业,并说明理由。产品检测单位或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处在对产品进行检测或资料审理过程中发现产品或资料有不符合规定,及时通知企业补充或完善资料。检测或审查工作随之暂行中止,待企业根据要求补充或完善资料再行报送后,审查时间接续计算。如确认发现报送资料不真实的,立即终止审查,并进行严肃处理。1.7 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1.7.1 医疗器械试产注册申请书企业申报的产品应该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关于医疗器械的定义所界定的产品,而且不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
15、相抵触(例如含药的医疗器械应按3类医疗器械申报注册,日常生活用品不属医疗器械管理等)。医疗器械试产注册申请书应符合规定的格式,填报内容必须齐全。应注意“申报单位保证书”中所表达的“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所附资料中的数据均为研究和检测该产品得到的数据。如有不实之处,我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的法律意义。此栏企业法定代表人应该签字,单位应该签章(样表见附件1.1)。1.7.2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指申报企业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所申报产品必须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定的生产范围之内。1.7.3 产品技术报告产品技
16、术报告主要说明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及安全指标确定的依据,产品生产的各项技术要求,包括产品的结构设计、生产工艺的要求、所需的质量检测条件、生产与工艺装备等。1.7.4 安全风险分析报告安全风险分析报告主要分析申报产品存在的全部风险,并说明产品存在的风险是可以接受的,或可以通过相应措施降低至可以接受。一般应从以下5个方面进行分析(对不存在的方面应予以说明):1.7.4.1 能量危害(主要是指产品所带来的物理的和/或电气的危害);1.7.4.2生物学危害(主要是指产品所带来的生物学方面的危害);1.7.4.3环境危害(主要是指产品所带来的对环境方面的危害);1.7.4.4有关使用的危害(主要是指产品在
17、使用过程中可能所带来的对使用者的危害);1.7.4.5由于功能失效、维护及老化可能引起的危害(主要是指产品由于功能失效、维护及老化可能引起上述四方面的危害)。1.7.5 注册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1.7.5.1标准编制说明应包括下述内容(如企业直接采用国家或行业的法定标准已可保证产品的安全、有效时,此项要求可以省略,但是企业应提供所申请产品标准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基础上不提高、不增加标准指标已可保证产品安全、有效,并承担产品上市后的质量责任的声明);a、产品概述及主要技术条款确定的依据(学术的或临床需要方面);b、管理类别确定的依据(根据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自行判断产品管理类别,不允
18、许将原应属于高类医疗器械产品划作低类产品);c、引用或参照的相关标准和资料;d、与人体接触的材料是否已在临床上应用过,其安全性、可靠性是否得到证明;如未能提供充分的材料证实,则必须按GB/T16886.1的规定,进行生物学评价,选择应该进行的实验项目。e、凡接触人体,且需要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医用电器产品,必须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全面执行GB9706.1的规定。f、应提供所编制标准是合理、可行的证据,可以是企业执行标准的自测报告(如企业部分指标不能自行检测,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检测出具)或法定部门的检测报告;g、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1.7.5.2 注册产品标准文本的要求a、注册产品标
19、准必须执行与申报产品相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安全标准和/或产品标准的最基本要求。对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企业在执行上述标准的同时,鼓励企业结合自身产品特点,补充增加相应要求,制定注册产品标准,确保产品使用的安全、有效,同时追求产品的更高品质;如企业认为不需增加安全性等方面的要求,可直接采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本企业的注册产品标准。企业制定注册产品标准时,标准书写格式要符合GB/T1.1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注册产品标准编写的要求。b、注册产品标准审核要求企业制定的注册产品标准须先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技术审核部门审核,出具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技术审核表(样表见附件1.2),并
20、经省药监局医疗器械处复核后,按规定发放本省统一的注册产品标准编号。至此,企业制定的注册产品标准才能成为注册产品审查的基础和依据。 产品标准如在试产/准产期间有修订,则须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技术审核部门审核,出具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技术审核表,并经省药监局医疗器械处复核(样表见附件1.3)。1.7.6 产品性能自测报告企业应按注册产品标准所规定的检测项目进行检测,并得出检测合格报告。如企业暂时不能自主按标准作全性能检测(通常是指周期检测中的项目),不能进行检测的项目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这种委托应该纳入企业质量管理的计划之中。企业应按规定实施委托检测,并保存检测记录作为企业产品
21、符合相关标准的证据之一。企业至少必须具有进行注册产品标准所规定的产品出厂检验(逐批检测)项目的条件并能够独立进行。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应该能够表明产品完全符合注册产品标准的要求。企业出具的检测报告应有主检、审核人签字,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样表见附件1.4)。1.7.7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医疗器械质量检测机构近一年内(生物材料为临床试验前半年内)出具的产品试产/准产/重新注册型式检测报告应该注意:1.7.7.1对试产注册,可以是申报企业自己送样检测;对于其他注册,则必须是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处组织抽样;1.7.7.2 申报企业应提交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
22、原件,检测结果应表明符合注册产品标准;1.7.7.3 检测报告必须是近一年以内出具的;1.7.7.4 所检项目必须在检测单位承检范围之中。如果申报产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器械可以申请豁免检测:1)境内企业已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质量体系认证机构颁发的GB/T19001+YY/T0287或GB/T19002+YY/T0288认证证书,且已获认证的体系涵盖所申请注册的产品。境外企业的产品已获原产国主管部门上市许可,且许可证明文件仍在有效期内,企业已获得ISO 9000系列标准(或同等效能标准)的认可。2)所申请产品与其已注册的同类产品结构和性能的改变对安全性、有效性无重大影响。3)所申请产
23、品为非植入物。4)所申请产品无放射源。5)产品一旦发生故障,不会造成使用者或操作者死伤等重大伤害事故。1.7.8 两家以上临床试验基地的临床试验报告应该执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中关于“医疗器械注册临床试验报告分项规定”和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验管理办法。根据医疗器械产品机理、风险程度的不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分为两种类型:临床试用和临床验证。临床试用的范围:市场上从未出现过的,或者安全性、有效性及产品机理未得到认可的医疗器械。临床验证的范围:列入临床试用范围以外的其他医疗器械。医疗器械进入临床试验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复核过的注册产品标准; 2)具有合格的型式试验报告;3)需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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