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镇供热经营许可证实施管理办法-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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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城镇供热经营许可证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供热经营许可管理,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保障安全、优质、持续、稳定供热,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从事供热经营行为的,申请供热经营,实施供热许可证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镇供热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由市(州)、县(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发放。第四条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供热单位)应当取得供热项目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第五条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稳定、安全的热源。(-)有与其经
2、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三)有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1 .供热面积IOO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热单位,供热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及相近专业高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工程、管理、经济等专业类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及相近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中级技术职称不少于3人。锅炉、水处理、电工、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全部持证上岗。2 .供热面积IOO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单位,供热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及相近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
3、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工程、管理、经济等专业类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及相近专业技术人员,中级技术职称不少于2人。锅炉、水处理、电工、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四)有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应急保障措施,有应急事故抢修抢险预案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抢险人员、设备。(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申请供热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电子营业执照。(三)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股东名单,主要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劳动合
4、同。(四)供热单位主要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明细表和身份证、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劳动合同。(五)供热单位锅炉、水处理、电工、安全员等主要技术工种岗位人员明细表和身份证、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六)自行生产热能的提供热源配置情况材料,应当包括供热能力与供热规模的匹配情况的内容。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热能的提供供用热合同。(七)热源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八)法定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合格报告。(九)利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供热的供热单位在办理供热许可证时,提供地级市或省级供热专家库的专家评审意见即可办理。(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5、、供热事故抢修抢险应急预案(需有供热专家评审意见)、抢修抢险队伍人员名单和设备台账。第七条市(州)、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核发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第八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供热单位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程序向供热主管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供热单位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续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第九条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供热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出卖、租赁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
6、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原经营许可证作废,并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第十条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供热单位许可证书载明内容有变更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一)供热单位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许可证变更申请;(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电子营业执照;(三)经营许可证副本;(四)经营许可证变更审核表;(五)与经营许可证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1 .企业名称、地址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电子营业执照;2 .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电子营业执照;3 .技术负责
7、人变更的,提供技术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劳动合同;4 .供热规模变更的,提供供热能力与供热规模匹配的情况材料。第十一条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供热单位许可证书遗失需补办的,向所在地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补办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一)供热单位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二)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表;(S)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电子营业执照;(四)在当地报刊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第十二条许可证编号的编制规则是以当地地名汉语首个字母+阿拉伯数字构成,每个供热企业编号具有唯一性。如:长春市:CCSOOl吉林市:JLSOOl梅河口市:MHKOOl长白县:CBXOO
8、l第十三条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变更审核表、遗失补办申请表格式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第十四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负责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其在使用期内安全稳定运行。第十五条市(州)、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长效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供热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对问题严重拒不改正的,应当按照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进行处罚。第十七条供热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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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 城镇 供热 经营 许可证 实施 管理办法 全文 附表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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