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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执行程序概述,一、执行的概念、特征和条件(一)概念 执行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对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内容,运用国家强制力予以实现的行为。,(二)执行的特征,1、执行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2、执行具有强制性3、执行必须依法进行,(三)执行的条件,1、执行必须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2、执行根据必须具有给付内容。3、执行必须以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义务为前提。4、未超过申请执行期限。,二、执行程序及其与审判程序的关系,(一)执行程序的概念 执行程序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协助执行人以及其他执行当事人进行执行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二)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系,1、联系(1)
2、都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2)二者的最终目的相同(3)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和基础,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后续和保障,2、区别,(1)程序的基础不同(2)功能不同(3)程序包含的内容不同,三、民事执行法,(一)民事执行的现行主要法律渊源民事诉讼法第201234条适用意见第25430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3号)(二)民事执行立法 单独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已列入立法规划,第二节 执行程序总则,一、执行
3、主体 执行主体依照执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够引起执行程序发生、变更或者终结的组织或者个人。,(一)执行机构,1、执行机构的设置 执行庭 执行局2、执行机构的主要组成人员执行庭(局)长、执行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二)执行当事人,1、执行当事人的称谓 债权人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债务人被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2、执行承担,(1)公民死亡(2)组织终止(3)组织分立、合并(4)组织名称变更(5)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6)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7)合伙组织不能清偿债务(8)开办单位,二、执行标的,执行标的也称执行对象,即法院强制执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即执行机构采取的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
4、实现债权人权利的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一)财物,1、债务人现有的财产:动产、不动产、存款、知识产权等(法律或性质不允许执行的除外)。2、债务人可取得的财产:工资收入、对第三人的债权等。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和生活必需品。,(二)行为,1、可替代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2、不可替代的行为:经教育,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妨害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三、执行根据,执行依据执行机构据以执行的各类生效法律文书的总称。(一)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1、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
5、书、调解书、决定书、支付令2、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二)其他机关或组织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1、国内仲裁机构制作的具有给付内容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2、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3、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裁定。,四、执行管辖,(一)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1、人民法院制作生效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决定书,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第一审人民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2、中国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
6、文书,(1)国内仲裁裁决、调解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2)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调解书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2、中国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3)在国内仲裁过程中:财产保全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2、中国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4)在涉外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由被申请人住所在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
7、定并执行。,(一)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3、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4、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由被执行人住所的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执行规定15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三)管辖权争议,执行规定16条: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
8、指定管辖,(四)管辖权转移,执行规定17条: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法203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可责令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的情况:,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对
9、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五)管辖权异议,执行解释第3条:当事人可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第三节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一、执行开始(一)申请执行1、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条件(1)要有以给付为内容的执行根据;且申请人是执行根据所确定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2)债务人逾期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0、(3)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提出申请(4)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2、申请执行应当提交的文件和证件,(1)申请执行书(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4)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者证件 申请执行费用不需预交,(二)移送执行,移送执行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判后,因为情况特殊而认为有必要时,不待当事人的申请,直接交执行机关执行。1、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2、民事制裁决定书;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二、执行案件的受理与调查,(一)执行案件的受理1、申请或者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
11、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执行根据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二)执行案件的调查,1、法院调查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权向被执行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二)执行案件的调查,2、被执行人申报(1)申报财产状况期间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2)申报内容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其他应当报告的财
12、产,(二)执行案件的调查,3、申请执行人提供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供,法院应依申请或者依职权调查,三、执行和解,(一)执行和解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 执行和解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平等协商,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达成协议,从而暂停执行程序的一种活动。,2、特征,(1)执行和解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体现。(2)法院执行人员不得进行调解。,(二)执行和解的条件,1.执行和解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2.和解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3.执行和解必须在执行程序
13、开始之后、终结之前进行。4.执行和解必须遵守法定程序,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由执行人员记入笔录。,(三)和解协议的内容和形式,1、内容变更履行的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的变更履行期限的延长履行方式的变更2、形式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四)执行和解的效力,1、暂停执行程序。2、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执行程序不再恢复,人民法院做执行结案处理。3、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关于申请恢复执行的申请期限,适用意
14、见第267条: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思考该条款的合理性。,四、执行担保,(一)概念 执行担保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因马上履行执行债务确有困难,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债权人同意,从而获得暂缓执行期间的制度。,(二)执行担保的条件,执行程序的启动只能以被执行人申请开始,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裁定执行担保。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担保,包括提供财产担保或第三人出面担保。须经申请执行人(债权人)同意。由法院决定是否准许执行担保以及暂缓执行的期限。,(三)执行担保的程序,1、启动。
15、由被执行人提出申请,并向法院提供担保。2、暂缓期限。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三)执行担保的程序,3、恢复执行(1)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2)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四)特别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
16、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执行规定第85条),五、执行异议,(一)概念 执行异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提出书面异议的制度。(二)执行异议的主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三)执行异议的事由,1、对执行命令不服2、对执行的措施方法不服3、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定程序4、其他侵害利益的事由,(四)执行异议的程序,1、异议的提出执行过程中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出2、执行异议的审查及裁定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
17、立的,裁定驳回,(四)执行异议的程序,3、复议(1)裁定送达之日起十天内提出(2)书面形式(3)可向执行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提交复议材料(4)复议的审查及裁定上一级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五)执行异议及复议的效力,原则上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六、案外人异议及相关诉讼,(一)概念案外人异议在执行程序进行中,案外第三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而向法院提出异议的制度。案外人异议的相关诉讼法院对案外人异议做出裁定后,案外人、当事人
18、对裁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二)案外人异议的条件,1、异议的事由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2、提出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案外人3、提出执行异议的时间只能是执行程序开始后终结之前4、应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5、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三)对执行异议的审查和处理,1、审查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2、审查期间的处理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案外人提供担保请求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三)对执行异议的审查和处理,3、裁定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
19、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4、裁定后的救济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四)案外人异议的相关诉讼,1、提出诉讼的条件(1)法院已对案外人异议作出裁定(2)当事人、案外人对该裁定不服,且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3)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5天内提起诉讼(4)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2、诉讼请求及诉讼主体,(1)案外人为原告对诉讼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
20、请执行人为被告如果被执行人也反对案外人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2、诉讼请求及诉讼主体,(2)申请执行人为原告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应以案外人为被告如果被执行人也反对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的,应当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3)被执行人为原告(执行解释没有规定)请求确认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没有实体权利,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3、法院的处理,(1)按诉讼程序审理(2)案外人提出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3)判决原告理由不成立的
21、,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其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七、执行回转,(一)概念 执行回转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完毕以后,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由执行人员采取措施,将执行标的物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的一种制度。,(二)执行回转的原因,1、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支付令和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完毕以后,该法律文书经过审判监督程序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2、人民法院作出先予执行裁定后,在执行完毕后,申请人在诉讼中败诉。3、其他机关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或者变更。,(三)执行回转的条件和程序,1、执行回转的时间
22、必须是在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完毕以后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是执行回转的前提条件。3、执行回转的提起,可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三)执行回转的条件和程序,4、执行回转的财产,应当包括已经执行的财产本身以及孳息。5、执行回转由原执行法院管辖,且应当重新立案。6、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八、参与分配,(一)参与分配的概念参与分配在执行程序中,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全部债权,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凭有效的执行根据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全体债权人从执行标的物的变价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制度。,(二
23、)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1、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须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已经起诉”但没有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不能申请参与分配2、须申请执行及参与分配的债权均为金钱债权。3、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须是两个以上 4、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的债权。5、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财产被清偿前提出。6、被执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三)参与分配的程序,1、参与分配的申请申请人应向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申请书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2、主持分配的法院由首先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3、参与分配的顺序,(1)执行费等诉讼费用(2)被执行人所欠职工工资、补偿金及应划入
24、个人账户的社保费(3)其他社保费和所欠税款(4)工程款(5)设有担保物权的债权(6)普通债权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普通债权人按比例分配。,4、财产分配方案的确定,(1)法院制作财产分配方案(2)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可提出异议(3)法院应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4)分配方案的修正(5)对分配方案的诉讼(6)未提出诉讼按原分配方案分配,(四)债权人可以申请继续执行的情形,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分配给各债权人后,被执行人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继续依法执行,(五)企业法人应当参照办理的情形,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
25、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但是,对于未经清理或者清算而撤销、注销或者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第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最高法院执行若干问题规定第96条)。,九、到期债权的执行,(一)概念(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也称代位申请执行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一定的情况下对该第三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适用意见300条执行规定6169条,(二)执行到期债权的条件,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2、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3、申请执行人或者被申请人提出申请4、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
26、定的期限内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债务,(三)执行到期债权的程序,1、申请执行人或被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请2、履行通知(1)履行通知的内容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第三人应在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第三人有异议的,应在十五日提出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2、履行通知,(2)履行通知的效力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
27、任。,3、第三人异议,(1)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期间和方式应在指定的期间内提出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2)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效力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实质审查,4、对第三人强制执行,(1)对第三人强制执行的条件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2)第三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第四节 执行措施,一、对财产的执行措施(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四)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二、对行为的执行措施,(一)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二)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三、保障性的执行措施,(一)搜查(二)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三)强制交付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四)继续执行和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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