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担保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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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担保法,经 济 法,CONTENTS,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一、担保(一)概念担保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保证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制度。担保是通过建立在第三人的信用或特定财产基础上的权利义务安排,加强和补充债的效力,以确保特定债务得到清偿。(二)担保的特征1.担保地位的从属性。-与主债形成主从关系2.担保履行的条件性。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而导致债权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时,担保义务才须予以履行,否则担保人有权拒绝履行担保义务。3.担保设立上的自愿性。4.担保债权的特定性。5.担保的财产权性质。,第一节 担保法概
2、述,二、担保的分类,担保的分类,根据设定担保的方式不同,根据担保的目的,根据担保标的,根据提供的主体,法定担保,约定担保,前者指基于法律规定在特定财产上当然发生的担保,如担保法中的留置权,约定担保则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契约方式设立的担保,本担保,反担保,尽管两者设立的目的不同,但在成立条件、形式及效力上并无区别,人的担保,物的担保,指以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信用为他人履行债务提供的担保,如保证,指以某一特定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提供的担保,债务人担保,第三人担保,在实践中,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保证、抵押、质押可以是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担保法中的定金担保虽然从标的来看
3、也属于金钱这一特殊的标的物,但是它不同于一般的物的担保。如定金设立以定金合同的订立并实际交付定金为准,无须公示;定金交付后所交付的定金所有权发生转移,而在物的担保中,即使交付标的物,也未必发生所有权的转移,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取得担保物权。该权利使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如购房人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购房款,银行即为担保物权人。若购房人无力偿还房贷,银行依法享有就房屋变现后优先受偿的权利,产生,担保物权产生于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
4、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订立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消灭,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四种担保物权消灭情形,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了担保物权,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第二节 保证,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合同: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和实现,由保证人和债权人订立的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清偿或承担责任的协议。(一)
5、保证合同的特征1.从合同2.单务合同3.诺成合同4.有名合同,第二节 保证,(二)形式及内容1.形式:书面形式订立。包括签订书面合同,保证人单独出具保函,也可以采用保证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上签字盖章的形式。2.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即明确约定保证人是以一般保证的方式,还是以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中如不具备以上条款,当事人应协商补正,否则就依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确定。,第二节 保证,二、保证人的主体资格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为债权人与保证人。(一)债权人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即为主债的债
6、权人。(二)保证人保证人是保证合同的债务人,是担保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人。1.资格(1)保证人应具有担任保证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同的保证人,法律对其行为能力的规定不同。(2)保证人的代为清偿能力。不具备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不能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为由要求免除保证责任。(3)保证人须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第二节 保证,2.范围(1)自然人。首先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2)法人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作为在法律上有独立人格的组织,可以以其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企业法人的职能机构不能作为保证人
7、。法人分支机构在有法人书面授权时,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担任保证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原则上可以为保证人。但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第二节 保证,机关法人。国家机关一般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可以。(3)其他组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
8、、村办企业。不得作保证人的人如果与主债权人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虽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要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前者是当事人约定的;后者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确定,第二节 保证,三、保证方式,保证方式,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不同的方式,责任就不相同。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在一般保证下,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
9、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两种保证方式的区别,成立发生不同,权利内容不同,担保力度不同,连带责任保证人尽管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但与一般保证人一样,可以行使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根据法定事由对债权人的请求进行抗辩。,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力度较强,保证人负担较重;一般保证则相反,但是这种先诉抗辩权也是有限制的。在以下情况下,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述权利等等,其中
10、最大的区别就是有无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拥有可以对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则无此权利。,第二节 保证,四、保证责任指保证人依据有效的保证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形式、期间等,没有约定的,依法律规定。(一)范围指保证人依据保证合同或法律规定所承担责任的范围。根据担保法第21条,它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注意,只有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证人才按照法律规定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合同有约定的,依约定。,第二节 保
11、证,(二)保证责任期间又称保证期间,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界限。在此期间,债权人没有行使权利的,保证责任即被免除。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断、中止、延长。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定明。若合同中未加约定,担保法第25、26条对此进行了补充。(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二节 保证,(三)保证责任承担中的一些特殊问题1.主合同变更转让对保证责任承担的影响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应取得
12、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在未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情况下:(1)若债务人与债权人对主合同的数量、价格、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如果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若加重了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负责。(2)若对履行期限作了变动,则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间。(3)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总的原则是,主合同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仍应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而非保证责任消灭。,第二节 保证,2.主债权同时享有担保物权的担保对保证责任承担的影响当同一债权上有保证和第三人的物的担保存在时,当事人约定担保物权实现方式
13、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保证与第三人的物的担保是同等的;若是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则物保优先于人保。物的担保无效、被撤销或因故无法实现的,保证人仍依约承担责任。债权人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权减损的,视为放弃,保证人在相应的范围内免责。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免除担保责任。,第二节 保证,判断题1.不具备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不能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为由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答案:正确。解析:担保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
14、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知识点:保证人的范围。难度:22.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节 保证,答案:错误。解析: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知识点:保证方式的推定。难点:23.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答案:正确。解析:担保法解释第三十条第2款的规定。知识点:保证期间。难度:14.当同一债权上有保证和第三人的物的担保存在时,当事人约定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的,从约定;没有约定
15、的,保证与第三人的物的担保是同等的;若是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则物保优先于人保。答案:正确。,第二节 保证,解析: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知识点: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时保证人的责任。难度:2,第三节 抵押,一、抵押的概念抵押指在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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