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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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Yang Tianxiang,Soochow University,2,第一节 电子商务的立法第二节 电子商务的税收法规第三节 电子合同及其法规第四节 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五节 电子商务道德与犯罪问题,3,第一节 电子商务的立法第二节 电子商务的税收法规第三节 电子合同及其法规第四节 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五节 电子商务道德与犯罪问题,4,一、电子商务的立法特殊性和要求,(一)电子商务立法的特殊性 1、程式性2、技术性3、开放性4、复杂性,5,(二)电子商务立法的原则,1、中立原则2、效率原则3、确定性和简单性原则4、公平原则5、弹性原则,6,二、国际组织的电
2、子商务立法现状,(一)早期的电子数据交换法规早期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主要针对电子数据交换(EDI)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7,(二)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立法进程,1、电子商务示范法 1996年12月,联合国大会以51/62号决议通过,为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范本。,8,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内容,数据电文法律承认、书面形式、签字、原件、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数据电文的留存;数据电文的传递,包括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当事各方对数据电文的承认,数据电文的归属、确认、收讫、发出和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地点等。,9,电子商务示范法的性质,电子商务示范法并不具有强制性,各国可以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考虑是否使用或颁
3、布电子商务示范法。随着形势的发展,电子商务示范法有可能逐步演变为一个具有强制力的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10,2、电子签名统一规则(草案)和电子签名示范法,1、电子签名统一规则(草案)1999年9月17日,联合国贸法会颁布,旨在解决障碍电子交易形式推广应用基础性问题电子签名及其安全性、可靠性、真实性问题。2、电子签名示范法 2001年3月23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工作组公布。,11,(三)世界贸易组织 的电子商务政策,1、关于全球电子商务的宣言1998年5月世界贸易组织(WTO)召开部长级会议,132个国家参加并发表了关于全球电子商务的宣言。该宣言宣称:各成员国可以继续实施其现在对电
4、子交易不征收进口关税的惯例。,12,2、多哈宣言,2001年,WTO第四次部长级会议通过了多哈宣言。第34条称:“电子商务为不同发展水平的成员国创造了新的贸易挑战和机遇,我们也认识到,创造和保持一个有利于电子商务未来发展的环境是多么重要。”多哈宣言还声明:在第五次会议之前,各成员国将保持各自目前对电子交易不征收进口关税的惯例。,13,(四)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 电子商务政策,1998年 10月,在加拿大渥太华召开了第一次以电子商务为主题的部长级会议,会议提交了下列三个主要文件:1、OECD电子商务行动计划(概述了各项活动和对未来工作的建议)2、有关国际组织和地区性组织的报告:电子商务的活动和计
5、划(概述这些组织当前和将来可能开展的工作)3、工商界全球电子商务行动计划,附有对各国政府的建议(概述工商界当前的计划和他们对重要问题的看法),14,(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 电子商务政策,1996年的WIPO版权条约(WCT)和WIPO表演者与录音制品条约(WPPT)两项涉及因特网的条约。1998年WIPO宣布实施一系列措施,旨在提高认识在世界所有地区的电子商务问题。1999年春召开关于电子商务的国际会议。,15,三、美国电子的商务立法,1994年1月,美国政府宣布推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计划”。1995年12月,美国总统宣布成立“电子商务工作组”,开始了电子商务立法程序。,16,(一)全球电子
6、商务纲要A Framework for Glogal Electronic Commerce,1997年7月1日颁布,正式形成美国政府系统化电子商务发展政策与法规。确定了有关电子商务发展的原则:1、私营企业应起主导作用 2、政府应当避免对电子商务作不恰当的限制 3、政府需要参与时,其目的也应当是支持和加强一个可预测的、最简单的和前后一致的商业法制环境 4、政府应当认识因特网的独特之处 5、应当在国际范围内促进因特网上的电子商务,17,(二)统一商业法规Uniform Commercial Legal Framework,UCC,统一商业法规对大额电子支付系统进行调整。第一次对“电子支付”下了定
7、义:电子支付是支付命令发送方把存放于商业银行的资金,通过一条线路划入收益方开户银行,以支付给收益方的一系列转移过程。该法详细规定了电子支付命令的签发与接受,接受银行对发送支付命令的执行,电子支付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责任的承担等。,18,(三)电子商务标准 The Standard for Internet Commerce,1999年12月14日公布,分7项、47款。每一款项都注明是“最低要求”还是“最佳选择”。涉及范围:电子支付;安全性(保密、身份认证、数据完整性、访问控制、不可否认性);安全服务基础结构(如公共密钥授权机构);电子版权管理系统;电子目录;电视会议和数据会议;高速网络技
8、术(如ATM、SONET);数字化对象(Object)和数据互换。,19,电子签名法Electronic Signatures in Global and National Commerce Act,2000年6月30日,美国总统签署了全球及全国商务电子签名法案,简称电子签名法。旨在允许和促进自由市场经济中电子商务的继续扩大和发展。法案中定义了电子签名,规定了适用范围,明确了同意条款、披露条款和有效性,确认了电子公证或公示的文件并赋予其法律效力。,20,四、欧洲的电子商务立法,(一)欧盟的电子商务立法 1、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AEuropeanInitiativeinElectronicCo
9、mmerce),1997年4月15日,欧盟提出了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规定了信息基础设施、管理框架和电子商务等方面的行动原则,以提高欧盟的全球竞争力。,21,2、有关电子签名的法案,1998年3月,欧盟发表了欧盟电子签字法律框架指南,确立“技术中立原则”。1999年又发布了电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主要用于指导和协调欧盟各国的电子签名立法。其中比较有特色的主要的四个方面: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电子认证服务管理的国际协调、认证中的数据保护、电子认证书内容的规范。,22,(二)欧洲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1、英国的电子商务立法 20世纪90年代初,宣布全面开放电信市场。1997年10月6日,发布网络的利
10、益:英国电子商务议程的文件,公布了英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和规划。1998年10月发布电子商务英国的税收政策指南。2000年7月25日,颁布电子通信法。2002年3月8日电子签字规则生效。,23,3、法国的电子商务立法,1978年制定了一项有关“促进社会信息化的计划”。法国政府每年投入50亿美元的巨款,以改进落后的通信设备。2000年3月13日,颁布电子签字法,适用于所有电子通信领域。,24,4、俄罗斯的电子商务立法,1994年俄开始建设俄联邦政府网。1995年俄国家杜马审议通过了俄罗斯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护法。1996年通过了国际信息交流法。2001年通过了电子数字签名法草案。,25,五、亚太
11、地区的电子商务立法,(一)日本的电子商务立法 1、数字化日本之发端行动纲领 2000年6月推出,将与信息产业革命有关的政策问题分成三类,并分别从日本国家战略的高度提出了方向性的意见。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为减少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风险提出了3项建议;针对跨国界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也提出了相关建议。,26,2、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法,2001年4月颁布,在指定认证服务及许可、境外指定认证服务的许可、指定调查机构的调查、调查机构的成立批准等几个方面对认证服务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定。,27,(二)韩国的电子商务立法,韩国的电子商务基本法是最典型的综合性电子商务立法。该法共分六章:关于电子信息和数
12、字签名的一般规定;电子信息;电子商务的安全;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消费者保护及其他,这样基本就可以做到对电子商务的各方面都做出基础性的规范。,28,(三)澳大利亚的电子商务立法,澳大利亚电子交易法规定了电子交易的有效性并且对其适用范围进行了适当限制。对“书面形式”、“签署”、“文件公示”“书面信息的保留”,“电子通讯发出、接收的时间和地点”、“电子信息的归属”等进行了规定。,29,(四)新加坡的电子商务立法,1998年颁布电子交易法,共有12章。分别是:基本概念、电子记录与签名、网络服务者责任、电子合同、电子记录与签名的安全性、数字签名的效力、数字签名的一般责任、认证机构的义务、登记人的责任、认
13、证机构的规定、政府机构适用电子记录签名、一般情况的规定。,30,(五)马来西亚的电子商务立法,1997年通过数字签名法,是亚洲最早的电子商务法规。该法采用了以公共密钥技术为基础并配套建立的认证机制的技术模式。,31,六、中国的电子商务立法,(一)早期的计算机安全立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32,(二)有关网络安全的立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2、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3、中华
14、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4、刑法增加有关计算机犯罪条款,33,(三)电子商务相关法规,1、新合同法中的电子商务相关条款(1)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2)确定电子商务合同的到达时间(3)确定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地点,34,2、网上经营登记备案办法,2000年4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经营行为备案的通告,规定了网上经营行为指在辖区内的市场主体利用因特网从事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以及为经济组织进行形象设计、产品宣传、拍卖、发布广告等的行为。,35,(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
15、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4月1日正式生效,是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的电子商务法律。,36,电子签名法主要内容,确立了数据电文、电子签名在我国的法律效力;指出了数据电文在何种条件下满足我国法律所规定的“书面形式”、“原件形式”、“文件保存”;明确了数据电文的发送、接收及证据力在法律上的认可方式;规范了法律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要求和行政管理模式。,37,(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1月8日,我国第一个专门指导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颁布,以政策性文件的形式阐释了国家对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若干重要意见,明确
16、了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确立了我国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六大举措。,38,(六)我国港台地区的电子商务立法,2000年通过了电子交易条例(草案)2003 年8月22 日通过 电子交易条例2004年6月30日通过2004年电子交易(修订)条例,以及电子交易(费用)规例和电子交易(豁免)令两个补充规定。,1、香港地区的电子交易条例,39,2、台湾地区的电子商务立法,2001年11月颁布了电子签章法,共有17条,是目前结构最精炼、篇幅最短的电子商务法规。电子签章法概括了五大原则:(1)对电子文件的使用赋予法律效力;(2)排除电子文件签章与“书面、签字盖章”等法定要式行为的适用障碍;(3)认证
17、机构的管理;(4)适应电子商务国际化环境的发展;(5)明确认证机构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40,第一节 电子商务的立法第二节 电子商务的税收法规第三节 电子合同及其法规第四节 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五节 电子商务道德与犯罪问题,41,一、电子商务征税的争论,(一)美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支持电子商务免税 1、美国政府坚持电子商务免税 1997年,美国政府就电子商务税收问题阐明了态度:为了不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课税应保持中立性;税收必须简单、透明及易于执行;尽量减少繁杂的账簿记载的要求;税收制度必须符合美国及国际社会的税收体系;商品或劳务经由因特网传输者,应免征关税。,42,2、国际组织倾向电子商务
18、免税,WTO和OECD明确表示不主张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43,(二)主张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的意见,1、欧盟对电子商务税收的态度 欧盟认为电子商务同传统的贸易方式一样,显然属于增值税征收的范畴。电子商务不应承担额外税收,但也不希望免除现有的税收。,44,2、美国国内主张对电子商务 征税的意见,美国的贸易公平说的支持者认为如果因特网商家不用收取销售税,是对传统商家的不平等竟争。州和地方政府认为免税严重影响了政府税收。,45,3、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的设想,加拿大税法学者阿瑟科德尔和荷兰学者路休特等人主张按信息单位“比特”对因特网上传输的信息为征税依据,征收所谓“比特税”(Bit Tax,也称“位税
19、”),旨在对全球信息传输的每一数字单位征税,包括对增值的数据交易,如数据搜集、通话、图像或声音传输等的征税。这种提议遭到了普遍的反对。,46,(三)电子商务征税的难点,1、电子商务使纳税主体多样化、模糊化和边缘化,Who will pay tax?,47,2、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交易 内容多样化,电子商务包括有形和无形商品,尤其是无形商品更难把握。,有形商品,海关,无形商品,48,3、电子商务的纳税环节难以控制4、电子商务的纳税周期难以认定,WHEN?,WHERE?,49,二、美国电子商务税收现状,(一)美国的零售税制度 零售税是美国州政府及地方政府的重要收入来源,约占全部收入的50-60%。目前
20、未实行零售税制度的仅特拉华、蒙大拿、俄勒冈、新罕布什尔和阿拉斯加5个州。,50,使用税,由于美国各州的零售税大多以以消费发生地为课税基础,这就产生了消费者避税的可能:只要在税赋较低的邻州购买商品或劳务即可。为了堵塞这一漏洞,各州政府规定,凡没有完纳零售税的交易,一旦带回本州消费或使用,州政府有权“补征”使用税,以资公平。,51,(二)电子商务的零售税 和使用税问题,与电子商务的网上交易类似的是在美国广泛开展的邮购交易,由于邮购公司和邮购者往往不在同一州内,是否代行代缴零售税及使用税成为争论的中心。美国对“伊利诺斯国税局诉National Bellas Hess 案”和“北达科他州诉奎尔公司案”
21、的判例,法院认为“邮购公司仅通过邮件和私人快递业务与消费者联系,并不足以构成物理上的出现”,也就是没有形成“事实上的连接”,因此没有代征零售税和使用税的义务。,52,邮购案判决对电子商务的影响,美国国会倾向于支持奎尔案的课税连接标准适用于电子商务,今后凡是物理上出现此课税连接,均适用于电子商务。但是反对者也对此反应强烈,认为电子商务和邮购有很大的区别之处。,53,(三)因特网免税法案InternetTaxFreedomAct,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对针对因特网的税种,如因特网连接税等实行缓征3年的策略。但仍然完全保护州和地方的税种,比如销售和使用税、营业收入税和所得税。法律还规定不再扩增新兴
22、课税权力,54,三、电子商务对我国 现行税收的影响,(一)电子商务对现行增值税的影响 我国目前使用增值税制度在商品离线(Off-line)交易时,电子商务对增值税影响不大,如果涉及进口,海关依照规定代征进口产品增值税。,55,在线交易(On-line),在国外网站通过因特网以电子传送数字化产品给国内,到底是否课征进口商品增值税?假如认定其是进口货物,按购买人纳税的要求,至少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无形商品的购买者实际上是无法认定的。,56,通过网络进行的跨国、跨地区劳务活动,除非当事人主动申报,否则难以征收。按目前的政策,出口商品实现全额退税的零税率,企业夸大出口的无形商品数量进行骗税的可能完全存
23、在。,57,(二)电子商务对我国现行营业税的影响,1、外国劳务提供者可能直接面向大量普通的消费者,给税务机关执法带来困难;2、很难认定劳务提供者在国内是否有经营机构和代理人;3、无形资产受让者在网上交易的情况下很难确定,尤其是在数字加密技术普遍采用的情况下。,58,(三)电子商务对关税的影响,目前小额网上购买商品经过海关均以免税处理,无形商品则不存在纳税可能。在未来跨国界小额进口逐渐取代中间代理商品额进口且将有形商品转化为数字化商品的情况下,将会对我国关税收入有所影响。,59,(四)电子商务对现行所得税的影响,1、电子商务对所得来源地认定的影响我国对居民的境内外所得全部征税。不同国家居民在网站
24、取得的所得如果各方均认为来源于本国,则将造成双重征税。,不要问我从哪里来,60,2、电子商务对所得种类的影响,(1)如果这些数据类似书籍杂志刊载的数据,电子化传送与取自实体文件并无不同,应属营业利润。(2)如果这些数据资料是专为顾客搜集加工的,属提供劳务一类。(3)如果这些数据资料是特别为顾客开发程序之用,属智力财产,应视为特许权使用。如果对上述分类不能非常明确的话,将产生新的避税行为。,61,(五)电子商务对现行涉外税收的影响,1、电子商务对总机构认定的影响 我国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我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缴纳所得税。网络公司可以不拘泥于传统的营业场所限制,注册于低税、无
25、税地点的网络企业在经营上没有任何影响。,62,2、电子商务对固定营业场所的影响,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由于可以任意在任何国家设立或租用一个服务器,成立一个商业网站,Permanent Establishment的传统定义受到挑战。,63,3、电子商务对转移价格的影响,在电子商务时代,赢利企业可通过因特网或内部网络从事交易或进行价格转移,这势必对传统的转移定价调整方法带来挑战。,64,4、电子商务对国际税务合作的影响,由于电子商务对各国税收带来的影响不尽相同,各国之间税收利益也必须作新的调整。某些国家是信息技术大国,势必利用其技术上的优势地位损害其他国家利益。,65,第一节 电子商务的立法第二节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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