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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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推进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建设,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各项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满意度,促进本行各项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5? 81 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修订版)的通知(银监消保 201622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银发2016314 号)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通过适当的程序和措施,推动实现金融消费者在
2、与本行发生业务往来的各个阶段始终得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对待,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第三条本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合规、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 ,适用于全行各机构。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第五条 董事会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从总体规划上指导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高管层” )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审议高管层提交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监督、评价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执行情况。第六条 董事会下
3、设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负责拟定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战略、督促高管层有效执行和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监督评价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以及向董事提交报告等方面。第七条 高管层负责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目标,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机制和流程,授权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检查和考核评价,每年向董事会报告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落实情况。第八条 成立了以总行行长为组长,总行副行长、支行行长为副组长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辖内营业网点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同时,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内控合规考核范畴,分解任务,明确要求,落实责任
4、,切实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贯穿于各业务条线、各环节、各网点,形成了统筹安排、上下联动、共同推进的工作局面。第九条 银行成立以董事长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部室经理为成员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管理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其他部门和辖内机构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第六条董事会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终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战略、政策和目标;(二)负责督促高管层有效执行和落实相关工作,定期听取高管层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专题报告,将相关工作作为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三)负责监督、评价金融
5、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面性、及时性、有效性以及高管层相关履职情况;(四)负责其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第七条高管层是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执行主体,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具体操作规程;(二)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积极有序开展;(三)及时了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状况,监督工作落实情况;(四)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五)负责其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管理。第八条部门职责(一)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为本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牵头部门,具体职责:拟定和完善消费者权
6、益保护工作的政策、 战略、 目标以及相关制度、 办法、 流程; 监督、评价辖内机构消费者保护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情况;对重大金融消费争议,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调查研究金融消费者特点、趋势;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工作;定期分析、汇总、评价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完善投诉受理流程和处理程序;统一设立投诉电话,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受理消费各类投诉,在规定时限内调查核实并及时处理各类投诉事件,并通过有效方式告知投诉者受理情况、处理时限和处理结果;处理人民银行、监管部门、消费者保护协会等单位转交的客户投诉函件; 定期研究、 分析、汇总和评价消费者投诉情况,并向高管层和相
7、关部门报告和通报情况;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二)参与部门 :1. 业务部门。承担对各自客户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知识的辅导、员工教育和培训,帮助员工强化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调查、受理、反馈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各种问题,指导网点履行对客户办理各项业务中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各项职责。负责本条线产品和服务信息的披露,真实说明产品和服务的性质、收费情况、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合理揭示产品风险,负责本专业条线产品宣传工作。2.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开展员工教育和培训,强化员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理解本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政策和程序。3. 办公室。负责建立消费者保护应急体系和危机处理工作;开展消
8、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舆情监测,及时消除和化解负面影响。4. 财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规定,合理设定金融收费项目、标准和披露相关信息。5. 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向董事会、高管层和相关部门报告检查结果。6. 科技部门。负责会同相关业务部门推动系统内消费者争议数据信息库的建设以及数据的日常维护;负责客户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客户信息安全。7.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管理和服务条线的职责,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第三章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义务第九条 各机构应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履行告知义务,不得在营销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隐瞒风
9、险、夸大收益,或者进行强制性交易。第十条 各机构应尊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公平、公正制定格式合同和协议文本,不得出现误导、欺诈等侵害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第十一条 各机构应了解消费者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不得主动提供与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第十二条 各机构应尊重消费者的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权,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不得篡改、违法使用银行业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不得在未经消费者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第十三条 各机构应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严格区分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不得混淆、模糊两者性质向消费者误导销售金融产品。第十四
10、条各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规定,披露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第十五条 各机构应坚持服务便利性原则,合理安排柜面窗口,缩减等候时间,不得无故拒绝消费者合理的服务需求。第十六条 各机构应当尊重消费者,照顾残疾人等特殊消费者的实际需要,尽量提供便利化服务,不得有歧视性行为。第四章投诉处理第十七条各机构受理下列消费者申诉事项:(一)消费者办理存贷款业务的争议;(二)消费者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争议;(三)消费者办理投资银行产品的争议;(四)消费者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争议;(五)消费者信贷征信记录相关的争议;(六)消费者对 银行提供其他产品和服务的争议;(七)消费
11、者对 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的争议。第十八条消费者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而与本机构(网点)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向本机构受理部门投诉;(二)向村镇银行客服中心投诉;(三)上述方式协调未果的,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仲裁机构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第十九条消费者向受理机构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诉人是本办法规定的银行业消费者;(二)仅限于与本机构有业务往来发生争议的事项;(三)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申诉范围;(五)属于被申诉机构管辖范围的申述;(六)各级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消费者协会等部门转交的消费者投诉事件。第二十条消费者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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