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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2019年统计年报和2020年定期统计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2019 年 11 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
2、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目录一、总 说 明1二、报 表 目 录4三、调 查 表 式6四、主要指标解释20五、附 录33(一)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分类表33(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业务分类表34(三)应用嵌入式系统软件的产品目录及计算方法43(四)人工智能业务分类表(试行)49(五)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重点联系企业名单51(六)集成电路设计重点联系企业名单54(七) 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55(八) 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55一、总 说 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
3、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 号)的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统计工作职责。(一)调查目的: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基本状况,确保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需要,更好地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健康发展,特制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软件制度)。(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1. 本制度中所称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是指满足需方信息技术需求的服务产品与服务过程的总称,包括进行软件开发并提供软件产品的服务,为需方提供开发、应用信息技术以及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的服务,以信息技术为手段提供支持需方业务活动的服务。2. 本制度的统计范围:一是在我国境内注册(
4、港澳台地区除外),主要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务,且主营业务年收入 500 万元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企业;二是在我国境内注册,主营业务年收入在 1000 万元以上,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收入,且该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收入30%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三是在我国境内注册,主要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或其集成电路设计和测试的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收入60%以上,且主营业务年收入 500 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三)调查内容:本制度主要调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的生产经营主要经济指标,包括企业概况、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四)调查频率和时间:本制度按报告期别分为年报和月报。调查时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
5、12月31日统计数据、本年度1月1日至上月末统计数据。(五)调查方法:本制度采用全面调查与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六)组织实施:本报表制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统一组织,分级实施。1. 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在地统计原则”,各企业按实际生产经营地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各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及所属企业的统计报表填报工作,审核、汇总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月报填报方法:(1)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确定的软件重点联系企业,企业直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的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6、2)由各省市确定的月度监测重点企业,企业按所在地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求填报。各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负责落实、督促所在地区企业的报送工作。3. 副省级城市(含计划单列市)的统计报表,在上报本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上报本地区主管部门的时间,由各省市主管部门自定。4. 企业集团统计报表只统计合并财务报表后的企业数据,在上报本地区主管部门的统计报表中不含跨地区的集团企业数据,在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统计报表应含跨地区的集团全部企业数据。(七)调查时间及方式:1年报上报时间:(1)各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本地区的企业基层表及汇总表,于年后 3 月
7、31 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2)副省级城市(含计划单列市)和企业集团上报本地区主管部门统计报表的时间,由各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定,并不晚于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确定的时间。2月报上报时间:(1)各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本地区的月报汇总表(电软统综 1表),于月后15日前通过网上直报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2)各相关软件业重点联系企业及办事机构于月后 15 日前,将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月报表(电软统企 4 表)通过网上直报或电子邮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3)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字(1999)101 号文规定,统计月报的报送时间,逢国务院
8、规定的节假日(不包括星期六、日)顺延。(八)质量控制:本制度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电子信息制造业企业要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统计流程的各环节进行质量管理和控制,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目录、指标内容和计算方法,认真组织填写,按时报送。(九)统计资料公布:本制度主要统计指标按采集频率形成月报和年报,以邮件或印刷品方式报送国家统计局,并发送至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重点联系企业。软件月度综合统计数据通过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每月25日左右通过政府网站(网址:)和业内媒体对外发布,年度综合数据于年后10月底前通过政府网
9、站、业内媒体和出版年鉴等方式主动公开。(十)统计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时限、渠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软件业年月度综合统计数据与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多部门及本系统内共享使用。按照协定方式共享,在最终审定数据十个工作日后可以共享,共享责任单位运行监测协调局,共享责任人运行监测协调局主管统计工作负责人。(十一)使用名录库情况本制度使用本部门基本单位名录库。(十二)填报要求和注意事项1. 各单位在填报时,必须按规定的目录、代码顺序、计算单位及指标解释的要求填报,不得擅自改动报表内容。2. 严格按照每张表的逻辑关系审核,审核有数据逻辑关系不符的,一定要在
10、上报时用文字说明。3. 各单位要注意衔接年月报统计数据,保证数据口径一致。有关财务指标的数字出现负数,一律加填负数符“-”号。表中所列各种指标必须填报齐全,不得空缺不填。如确实无法填写的,一律填“0”表示。4. 本报表制度经济指标均以“万元”为计量单位的指标,均最多保留两位小数。5. 各单位要严格认真审核,经企业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方可报出,不得虚报、瞒报。6. 本表的统计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要严格按我部规定的报出日期、受表单位准确报送。二、报 表 目 录表 号表名报告期别统计范围报送单位报送日期及方式页码一、年报电软统企 1 表企业基本情况表年报(1)主营业务年收入 500 万元以上的软件
11、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2)主营业务年收入 1000 万元以上,并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收入,且该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30%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3)主要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或其集成电路设计和测试的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60%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500 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重点联系企业年后 3 月31 日前网络填报6电软统企 2 表企业主要财务指标表年报同上同上同上8电软统企 3表企业主要业务指标表年报同上同上同上10电软统企 4表软件业务收入分类表年报同上同上同上12电软统企5表人工智能企业业务指标表年报主要从事人工智能业务的企业
12、或其人工智能业务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30%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同上同上13二、月报电软统综 1 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主要指标月报表月报(1)主营业务年收入 500 万元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2)主营业务年收入 1000 万元以上,并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收入,且该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30%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3)主要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或其集成电路设计和测试的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60%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500 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月后 15日前网络填报14电软统企 6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月报表月报同上(1)工信部运行局确定
13、的重点联系企业;(2)各省市确定的月度监测企业同上16电软统企 7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月报表月报主要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或其集成电路设计和测试的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 60%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 500 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集成电路设计重点联系企业同上18三、调 查 表 式企业基本情况表表 号:电软统企1表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机关: 国 家 统 计 局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8134号 年有效期至:2021年10月101组织机构代码102单位详细名称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3行业类别: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代码主要代表业务(产品)以及业务应用或
14、服务的主要领域代码(选择)1 2 3 主要代表业务的应用或服务领域:01通用02安全 03企业管理 04通信 05金融 06能源(含电力) 07交通 08教育 09娱乐10医疗 11电子商务 12电子政务 13工业设计和控制 14汽车电子 15其他领域105单位所在地及区划区划代码城乡代码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街(村)、门牌号单位位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106单位注册地址及区划区划代码城乡代码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街(村)、门牌号191单位规模1 大型2 中型3 小型4 微型201法定代表人202开业(
15、成立)时间年月203联系方式长途区号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网址205登记注册类型内资港澳台商投资外商投资110国有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210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310中外合资经营120集体160股份有限公司22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320中外合作经营130股份合作171私营独资230港澳台商独资330外资企业141 国有联营172私营合伙2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42 集体联营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290其他港澳台投资390其他外商投资143 国有与集体联营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149 其他联营190其他151 国有独资公司206企业控股情况
16、1国有控股2 集体控股3 私人控股4 港澳台商控股5 外商投资9 其他213企业集团情况(限企业集团母公司及成员企业填写)本企业是1 集团母公司(核心企业或集团总部)2 成员企业请填直接上级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20从事跨国经营活动情况 1有并购境外企业 2在境外设有分公司(含有研发中心及销售网点)3在境外有研发中心(含有销售网点)4在境外仅有分支机构(或销售网点) 5未从事跨国经营活动221上市及新三板、四板挂牌情况是否上市公司 1是 2否 上市年度上市地点(如为多个,请复选) 1深交所主板(含B股)2上交所(含B股)3香港 4纳斯达克5纽约交易所 6其他海外市场 7深交所创业板 8新三板
17、 9深交所中小板 10地方四板222本年度兼并重组情况 是否兼并重组企业 1是 2否 兼并重组方式(如为多个,请复选) 1承担债务式 2出资购买式 3控股式 4授权经营式 5合并式 9其他 R01是否有设立研发机构1 是2 否 R06是否为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1 是 2 否R02系统集成资质级别:认证号:认证机关:R03CMM/CMMI认证级别:认证号:认证机关:R04ISO27001 信息安全认证号:认证机关: R05是否有嵌入式系统软件业务1 是 2 否R07是否有人工智能业务1 是 2 否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年 月 日说明:1. 本表涉及的填报目录
18、: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和 2017 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具体参见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2.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代码参见本制度附录一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分类目录。3. 本表中要求填写的代码不能空项,必须按照本制度中规定的有效代码填写,取值不能出界。4. 本表必须由各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再进行企业表数据的录入工作。企业主要财务指标表表 号:电软统企2表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机构代码批准机关: 国 家 统 计 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8134号单位详细名称: 年有效期至: 2021年10月指 标 名 称计量单位代码本
19、年完成指 标 名 称计量单位代码本年完成甲乙丙1甲乙丙1营业收入万元B00流动资产合计万元A01其中:主营业务收入万元B01应收账款万元A02主营业务成本万元B06固定资产原价万元A031税金及附加万元B09累计折旧万元A07其他业务利润万元B11其中:本年折旧万元 A08销售费用万元B12资产总计万元 A09管理费用万元B13应付账款万元A11其中:差旅费万元B132负债合计万元A13财务费用万元B14所有者权益年末余额万元A14其中:利息净支出万元B15所有者权益年初余额万元A16资产减值损失万元B16固定资产投资额万元C01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万元B17研发经费万元C02投资收益万元B18投
20、资活动现金流出总额万元C03资产处置收益万元B19筹资活动现金流入总额万元C04其他收益万元B20享受优惠政策已退税额万元C06营业利润万元B21本年应付职工薪酬万元D01利润总额万元B24附加指标1F1所得税费用万元B25附加指标2F2应交增值税万元B26附加指标3F3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年 月 日说明: 企业按财务报表中相应指标进行填报,本表指标最多保留二位小数。 审核关系:(1)B00B01(营业收入其中:主营业务收入)(2)B24B25(当利润总额0时,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3)A14=A09-A13(所有者权益年末余额=资产负债)(4) B21B0
21、1-B06-B09+B11-B12-B13-B14-B16+B17+B18+B19+B20 营业利润 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利润-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投资收益(-投资损失))+资产处置收益+其他收益(5) 允许B11其他业务利润、B14财务费用、B15利息净支出、B16资产减值损失、B17公允价值变动收益、B18投资收益、B19资产处置收益、B21营业利润、B24利润总额、B25所得税费用、B26应交增值税 A02应收账款、A11应付账款、A14所有者权益年末余额、A16所有者权益年初余额为负值。企业主要
22、业务指标表表 号: 电软综企3表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机构代码批准机关: 国 家 统 计 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8134号单位详细名称: 年有效期至: 2021年10月指 标 名 称计量单位代码本年完成甲乙丙1软件业务收入合计万元A0(一)按业务类型分列合计中:1. 软件产品收入万元A12. 信息技术服务收入万元A23. 信息安全收入万元A3*4. 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万元A4(二)按服务模式分列其中:软件外包服务收入万元A5(三)按出口方式分列软件业务出口合计万美元A6合计中:1.软件外包服务出口万美元A61*2. 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万美元A623. 其他软件业务出
23、口万美元A63(四)按销售方式分列(仅有代理收入企业填写)其中: 代理国外软件产品业务收入万元A7代理国内软件产品业务收入万元A8从业人员期末人数人D1其中:软件研发人员人D11其他软件技术人员人D12其中:硕士及以上人D15大专及大本人D16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人D2获授权软件著作权拥有量件W1获授权专利拥有量件W2其中:获授权发明专利拥有量件W3参与制修订国家及国际标准总量项W4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年 月 日说明:本表收入类指标最多保留二位小数,其他指标一律取整数。1. 带“*”的 A4(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A62(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指标无需企业填报,由
24、网上直报系统自动测算得出。仅对在企业基本情况表中选择有嵌入式系统软件业务的企业,使用其填报的财务数据、出口数据自动计算,相关计算方法详见附录三。2. 在填报“A1 软件产品收入、A2 信息技术服务收入、A3 信息安全收入”指标数据后,务必要依照附录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业务分类目录填报 “软件业务收入分类”表(电软统企 4 表),要求逐一填列明细软件的代码、名称、本年收入、出口收入和 1-2个主要国家和地区,否则,软件收入小计不予确认。3. “A63其他软件业务出口”是指除软件服务外包出口和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以外的其他软件业务出口金额。A61、A62、A63三个指标加总后为“A6软件业务收入
25、合计”。4. 审核关系:(1)B01A0(主营业务收入软件业务收入)(2)A0=A1+A2+A3+A4(软件业务收入=分项之和)(3)A0A5(软件业务收入软件外包服务收入)(4)A0A66.4(软件业务收入软件业务出口合计6.4)(5)A6=A61+A62+A63(软件业务出口合计=软件服务外包出口+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其他软件业务出口)(6)A5A616.4(软件外包服务收入软件外包服务出口6.4)(7)A4A626.4(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6.4)(8)D1D11+D12(从业人员期末人数软件研发人员其他软件技术人员)(9)D1D15+D16(从业人员期末人数硕士及以上+
26、大专及大本)(10)D1、D2不能为0(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平均人数不能为 0)(11) A1、A2、A3分别等于软件业务收入分类表(电软统企 4 表)中相应类之和(12) A61、A63两项指标之和必须等于软件业务收入分类表(电软统企 4 表)中相应类本年出口之和。(13)W2W3 获授权专利拥有量其中:获授权发明专利拥有量软件业务收入分类表表 号:电软统企4表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机构代码批准机关: 国 家 统 计 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8134号单位详细名称: 年有效期至: 2021年10月软件分类名称软 件代 码本年收入(万元)其中:本年出口(万美元)出口主要
27、国别和地区备注国别 1出口 1国别 2出口 2甲乙1234567按业务分类目录及代码填报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年 月 日说明:本表收入、出口类指标最多保留二位小数。1本表要严格按照附录(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业务分类目录规定的软件排列顺序、代码、名称填报,不得擅自更改。本企业的各种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收入相加之和,应等于 “A0.软件业务收入”。2本表中每项软件凡有出口的,均要填写“出口额”,出口额按“万美元”为单位计算,本企业“本年出口栏”各种软件出口相加之和,应等于“A61.软件外包服务出口”、“A63其他软件业务出口”之和。3关于“出口主要国别和地区”
28、栏的填报,本栏设有二格,要求凡我国软件对其出口量大的国家或地区均需填报一至二个主要出口国家或地区名,按软件出口主要国别和地区及代码表填写(见指标解释中附表),并对应填写向这些国家出口的金额。4.有嵌入式系统软件业务的企业填报本表时,需在“本年收入”“其中:本年出口”两个指标中填报应用嵌入式系统软件的硬件产品整体的实际销售收入及出口额明细。5.审核关系: (1)本年收入 其中:本年出口 X 6.4(2)其中:本年出口出口 1+出口 2人工智能企业业务指标表表 号:电软统企5表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机构代码批准机关: 国 家 统 计 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8134号单位详
29、细名称: 年有效期至: 2021年10月指 标 名 称计量单位代码本年完成去年同期甲乙丙12人工智能业务收入合计万元I01按业务类型分列合计中:1.人工智能软件收入万元I022.人工智能服务收入万元I033.人工智能产品收入万元I04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年 月 日说明:本表指标最多保留二位小数。1 本表仅由有人工智能业务收入的企业填报。人工智能业务收入规模过小(年人工智能业务收入低于100万元)企业可免报,并在企业基本情况表中免选相应人工智能业务选项。2. 人工智能业务包含分类情况详见附录(四)人工智能业务分类目录3.审核关系:(1)I01=I02+I03+
30、I04(人工智能业务收入=分项之和)44.去年同期数据仅由首次填报本表的企业填写。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主要指标月报表表 号:电软统综1表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批准机关: 国 家 统 计 局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8134号综合机关名称(盖章): 年月有效期至:2021年10月指 标 名 称计 量单 位代 码本年本期累计甲乙丙1单位个数个1000主营业务收入万元1010软件业务收入合计万元1020(一)按业务类型分列1020a其中: 1. 软件产品收入万元1021其中:工业软件收入万元102112. 信息技术服务收入万元1022其中:云服务收入万元10221大数据服务收入万元10222电子
31、商务平台技术服务收入万元10223集成电路设计收入万元102243.信息安全收入万元1023其中:工控安全收入万元10231*4.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万元1024(二)按服务模式分列1020b其中:软件外包服务收入万元1030(三)按出口方式分列1020c软件业务出口合计万美元1040合计中:1.软件外包服务出口万美元1041*2.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万美元10423.其他软件业务出口万美元1043利润总额万元1050税金总额万元1060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万元1070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人1080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年 月 日说明:1本表的报送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
32、市及 15 个副省级城市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2. 本表中软件业务出口是企业在报告期完成的软件外包服务出口、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和其他软件业务出口的合计数。(“万美元”计算)。3. 本表中“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指标为核算数据,具体计算方法见附录三应用嵌入式软件的产品目录及计算方法。4本表审核关系:(1)主营业务收入软件业务收入合计10101020(2)软件业务收入=软件产品收入+信息技术服务收入+信息安全收入+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1020=10211+1022+1023+1024(3)软件产品收入工业软件产品收入102110211(4)信息技术服务收入云服务收入+大数据服
33、务收入+电子商务平台技术服务收入+集成电路设计收入102210221+10222+10223+10224(5)软件业务收入软件外包服务收入10201030(6)软件业务收入软件业务出口6.4102010406.4(7)软件外包服务收入软件外包服务出口6.4103010416.4(8)软件业务出口=软件外包服务出口+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其他软件业务出口1040=1041+1042+1043(9)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6.4 102410426.4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月报表表 号: 电软统企6表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机构代码批准机关: 国 家 统 计 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4、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8134号单位详细名称: 年 月 有效期至:2021年10月是否有嵌入式系统软件业务: 1是 2否指 标 名 称计量单位代 码本年本期累计去年同期累计甲乙丙12主营业务收入万元2010软件业务收入合计万元2020(一)按业务类型分列2020a其中: 1. 软件产品收入万元2021其中:工业软件收入万元202112. 信息技术服务收入万元2022其中:云服务收入万元20221大数据服务收入万元20222电子商务平台技术服务收入万元20223集成电路设计收入万元202243.信息安全收入万元2023其中:工控安全收入万元20231*4.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万元2024(二)按
35、服务模式分列2020b其中:软件外包服务收入万元2030(三)按出口方式分列2020c其中:1.软件外包服务出口万美元2041*2.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万美元20423.其他软件业务出口万美元2043主营业务成本万元2050费用总额万元2080利润总额万元2090税金总额万元2110研发经费万元2111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万元2112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人2113订单同比增长%2114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年 月 日说明:1. 本表的报送单位:一是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确定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重点联系企业(见附录(六),包括上一年度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和其
36、他重点联系企业,重点联系企业除直接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外,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的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二是各省市确定的本省市月度监测企业。2. 本表中“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指标无需企业填报,若企业有嵌入式系统软件业务,将根据企业填报的相关财务数据自动核算;同时,企业在“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指标栏填报应用嵌入式系统软件的产品整体出口收入,将根据该指标自动计算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收入。相关计算方法详见附录三。3. “其他软件业务出口”是指除软件服务外包出口和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以外的其他软件业务出口金额。4. 本表的统计结果只作为政府管理部门内部使用,不对外公布。5本表审核关系:(1)主
37、营业务收入软件业务收入合计20102020(2)软件业务收入=软件产品收入+信息技术服务收入+信息安全收入+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2020=20211+2022+2023+2024(3)软件产品收入工业软件产品收入202120211(4)信息技术服务收入云服务收入+大数据服务收入+电子商务平台技术服务收入+集成电路设计收入202220221+20222+20223+20224(5)软件业务收入软件外包服务收入20202030(6)软件外包服务收入软件外包服务出口6.4203020416.4(参考)(7)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6.4 202420426.4(8)去年同期数仅由新增单位填写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月报表表 号: 电软统企7表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机构代码批准机关: 国 家 统 计 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8134号单位详细名称: 年 月 有效期至:2021年10月产品名称销售量(单位:万片)产品销售收入 (单位:万元)最先进纳米量级本月止累计去年同期本月止累计去年同期甲12345总计-1. 微控器件其中:1.1 CPU1.2 DSP1.3 GPU1.4工控芯片2. 逻辑电路其中:2.1 FPGA3. 存储器其中:3.1 DRAM3.2 NAND flash4.模拟电路其中:4.1 放大器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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