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审批与管理办法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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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审批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的管理工作,根据yyyy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厅外201615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的通知(厅字201617号)、yyyy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厅财201536号)、yyyy部关于印发的通知(部外20133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党委对学校外事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以下简称“国际处”)归口管理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审核报批相关管理工作。组织部、人力资源处负责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政治审查工作。人力资源处归口管理出国培训工
2、作。财务处负责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管理和经费审批工作。第二章因公临时出国类别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因公临时出国,是指我校在职教职工因公出国时间3个月以内的出国活动,分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和其他出访两类。第四条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其他出访主要是指一般性业务工作交流等非学术性出访。第五条教学科研人员是指学校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以及在学校和学校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第六条学校对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和其他出访实施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第三章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编制、报批与执行
3、第七条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编制(一)各单位要科学编制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和其他出访年度计划,统筹规划和合理安排相关工作。国际处每年11月初开展学校下一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编制工作。(二)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年度计划由学校负责管理,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其他出访实行限量管理,按照国家关于控制并降低总量的要求,以上年度出访人次总量为上限。第八条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报批(一)学校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由学校党委集体研究审议后,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按外事审批权限报yyyy部(以下简称“yy部”)审议批准;其他人员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yy部备案。
4、(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内容应包括:组团单位、出访任务、任务类别、前往国家或地区、团组级别、本单位人数、出访时间(年月)及天数、是否为双跨团组、经费来源等。第九条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执行(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并逐团报批。(二)因公临时出国任务的组团原则1.组团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安排。2.组团要坚持因事定人,出国任务严格限定在组团单位业务范围内,不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安排考察性出访、赴国外出席无实质内容的庆典、开工仪式或内部慰问活动。3.组团要坚持出国任务与出访人员身份相符原则,出国任务与团组成
5、员工作直接相关。4.学校及学校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安排同期出国,原则上领导班子成员不安排同团出国,不安排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赴同一国家或地区访问。5.出国团组团长的行政级别原则上不得低于团组任何成员。(三)计划执行过程中,调整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因公临时出国计划,需书面上报yy部审批。其他人员调整因公临时出国计划,需书面上报国际处进行审批。对确有必要的计划外其他出访,学校在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内调剂,实施总量控制。(四)建立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执行情况基础台账管理。每年7月15日、次年1月15日前分别汇总,并形成xxxx工程大学*年上半年(全年)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执行情况基础台账(见附件1),上报
6、yy部。(五)办理因公临时出国任务的申请材料需在出访前至少2个月提交,要预留出公示、审核报批、办理护照和签证的时间。第四章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公示第十条除配合党和国家领导人出访、受中央委托执行临时任务、应对海外突发事件、履行外交特殊使命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学校对自行组织或参加其他部门组织的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监督。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不予审批,不予核销相关费用。第十一条公示分为审批前公示和回国后公示(一)审批前公示公示内容为团组全体成员信息(本单位出访人员姓名、职务和参团单位名称),出访国家、任务、具体日程安排、往返路线、邀请函和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
7、和预算等。参加由其他地区部门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双跨)团组,除邀请函和邀请单位情况介绍外,公示上述内容。审批前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一般情况下公示须在向yy部申报因公出国任务前完成。对于临时紧急任务团组,公示和审批可同时进行。(二)回国后公示公示内容为审批前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总结。回国后公示应在回国后1个月内完成,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二条审批前公示内容和回国后公示内容由团长签字确认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国际处,由国际处统一进行网上公示。第十三条国际处负责对公示意见进行收集。反映意见可通过国际处网站上公布的联系方式反馈给国际处。组团单位负有协助国际处对反映意
8、见进行回复的责任和义务。第十四条国际处负责根据出访总结整理汇总,形成学校年度出访汇编,在每年1月底前报yy部。第五章因公临时出国审批第十五条审批原则(一)执行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必须有外方业务对口单位邀请,不得接受境外中资企业、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二)出国任务日程安排要合理紧凑,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三)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目标明确的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其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以及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其他出访严格控制出国次数、团组人数、天数和国家数。1.学校各级领导干部每年因公临时出国原则上不超过1次(参加双跨团组、国外培训均计
9、入本人出访次数)。从事外事、科研、教学工作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掌握。2.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员总数一般不得超过6人。3.在外停留时间,1个国家不超过5天;2个国家不超过8天;3个国家不超过10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1个国家不超过6天,2个国家不超过9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4.每次因公临时出国不得超过3个国家或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第十六条校内审批权限(一)学校校长因公临时出国由学校党委书记审批,学校党委书记因公临时出国由学校校长审批。(二)学校现职副校级领导、校长助理因公出国,由校长对出国事项进行审批,由学校党委书记对出国人员进行审批。(三)学校机
10、关、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学校教学院系主要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由联系校领导审批。(四)学校现职副处级及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由其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国际处进行审批。(五)学校审核批准的因公临时出国任务,由国际处按照学校报送程序报yy部审批、备案。第十七条对yy部已经批准的出访团组,在批件有效期(3个月)内减少出访天数、人数、国家、调整出访日期或转机城市的,学校领导班子团组由国际处报yy部审批,其他团组由国际处审批。第六章因公临时出国证照管理第十八条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应持公务普通护照执行公务,填写xxxx工程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任务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
11、供相应出国手续办理材料。第十九条教学科研人员在下列特殊情况可以持普通护照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一)受聘于我校的国(境)外教师。(二)长期公派出国期间赴所在国其他城市或第三国执行学术交流任务。(三)取得国(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且赴已取得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国家执行因公临时出国任务;或单次执行超过2个国家的因公出访任务,其中一个是已取得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国家。(四)如遇因公紧急任务需临时出访,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因公出国手续,由教学科研人员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说明、主要负责人予以确认。第二十条教学科研人员在上述特殊情况下持普通护照出国,应在执行出国任务前填写xxxx工程大学持普通护照执行因公临时出国任
12、务审批表(见附件3),由国际处核实后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学校人力资源处批准,同意后可按照上文校内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其中第四类情况需由学校分管外事副校长进行最终审批。第七章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第二十一条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应本着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开展工作。使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应体现既符合科研活动规律、又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原则。第二十二条因公临时出国使用学校批准的用于国际交流的预算经费,由预算经费负责人按照预算安排进行审批。因公临时出国使用预算经费之外的其他费用,由财务处进行审批。第二十三条因公临时出国人员持出国任务批件(确认件)或xxxx工程
13、大学持普通护照执行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审批表在财务处办理因公临时出国费用的相关手续。第二十四条因公临时出国的费用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标准参照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见附件4)。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14、。第二十五条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应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并附以标注有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号码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对于各航空公司提供的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团队价格或促销价格机票,购票人也可选择购买,但核销时需出具其低于购票日期临近3天的机票价格证明。机票款应通过公务卡或汇款方式支付,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支付。(二)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应当选择直达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出入境,没有直达航班的,应当选择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到达的最邻近目的地国家(地区)进行中转。因中转1次以上(不含1次)等特殊原因确需选择非国内航空
15、公司航班,以及因最临近目的地国家(地区)中转需办理过境签证而选择其他邻近中转地的,须填写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和改变中转地审批表(见附件5),事先报经国际处和财务处审批同意。(三)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1.教学科研人员使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乘坐交通工具的具体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人员类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含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一类院士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二类二、三级教授且年龄超过50周岁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二等舱公务舱(单个航段超过8小时)凭据报
16、销经济舱三类其他教学科研人员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2.教学科研人员使用其他经费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以及因公临时出国人员执行其他出访任务,乘坐交通工具的具体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人员类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含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一类院士;省部级人员;二级及以上管理人员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二类司局级人员;三、四级管理人员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二等舱公务舱凭据报销三类其他人员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第二十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
17、应当事先在申请表中写明一并报国际处和财务处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国际处和财务处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第二十七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凭票据予以报销。(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经组团单位领导审批,报国际处和财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核销手续。第二十八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因公临时出国人员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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